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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船闸输水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23:22  浏览:8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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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船闸输水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1]489号



关于发布《船闸输水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我部组织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和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等单位修订的《船闸输水系统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306-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船闸设计规范(第二篇 输水系统设计)》(JTJ262-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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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海口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海口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海口城市总体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和《海口保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 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负责保税区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海口市规划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保税区规划,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编制,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凡在保税区内申请用地的单位,必须持有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土地转让合同到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并由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到用地现场进行放线、定桩。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改变保税区内的土地使用性质,确因建设需要,而对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改变其使用性质时,必须向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在保税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以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由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
位在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到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凭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文件到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办理房产证。
第十条 保税区内的工程管线建设,由管委会负责审批;跨出保税区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在保税区内临时用地和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或使用单位须到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办理相应的手续。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禁止在临时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应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并按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的要求清理现场。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准转租、转借或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二条 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负责对保税区内违法违章建设的监察和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3年3月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建精[2003]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厅(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多年来,建设系统积极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措施,推动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充分发挥建设系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又是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建设系统职工人数多,管理的行业多,与城市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息息相关。建设系统各单位的党政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意义,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要完善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实治安防范力量,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同时积极参与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把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党政领导给予表彰,对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单位实行领导责任查究制度。

  二、深入开展“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主题活动,大力推进基层安全文明创建活动。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边整边改”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定期排查、通报、调处、督查督办、及时上报等工作制度,重点排查调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凡涉及有关维护社会稳定的问题,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建立健全制度化、经常化的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确保上情下达,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在城市建设中加强治安防控设施的建设。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将公安派出所、治安岗亭、交通岗亭、消防队、社区警务站、社区居委会等工作场所以及社区青少年活动场所、法制宣传栏等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之中。制定和完善城镇居民住宅、商贸大厦、办公楼、写字楼等治安防范设施、消防设施设计标准,并责成建筑监理部门监督实施。

  四、加强对建筑施工队伍的管理和教育。大力推进“千校百万”培训计划,开展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思想道德、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文明行为的教育以及业务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继续开展建设系统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和创建“维权岗”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侵害进城务工人员和本系统流动人口权益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严重的施工企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的直接责任,并指定专人进行跟踪,直到落实为止。

  五、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规划、设计、施工单位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肃查处建筑物倒塌等重大事故。城市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部门要积极参与对学校及周边的安全防范工作,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发挥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会在社区治安防范中的作用。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积极防范刑事犯罪,防止火灾、燃气泄露、爆炸等恶性事故的发生。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社区保安队伍建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区秩序。

  七、建立房屋租赁协管机制,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做好房屋租赁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定期公布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等信息,加大对不法中介的打击力度;同时,要将房屋租赁管理中发现的违反流动人口管理和工商管理规定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要建立房屋租赁管理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清理、排查,对违反国家房屋租赁政策,以及规避管理,私下出租、转租房屋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不给犯罪分子和违法经营活动以藏匿之处。

  八、认真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许可和房屋拆迁评估制度,完善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办法,规范拆迁行为,预防和减少因拆迁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九、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完善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制度,控制出租汽车总量。加强对出租汽车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制止不正当竞争。督促出租汽车公司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努力将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建设成城市文明窗口。调整出租汽车价格应实行听证会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防止引发各种不安定因素。

  十、加强对城市供水、燃气、供暖设施的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加强风景区、公园等的治安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的治安灾害事故。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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