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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15:02  浏览:89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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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三日)

  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国务院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均作了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机构设置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和部委共四十二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资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国务院直属机构十九个:
  国家统计局
  国家物价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气象局
  国家地震局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国家档案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国务院办事机构五个:
  国务院法制局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办公室
  国务院特区办公室


 四、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十五个:
  (一)直属局级的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七个:
  国家外国专家局(由国务院办公厅归口管理)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国家税务局(由财政部归口管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由财政部归口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由轻工业部归口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卫生部归口管理)
  (二)司局级的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八个:
  国家核安全局(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国家保密局(由国家安全部归口管理)
  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由地质矿产部归口管理)
  国家测绘局(由建设部归口管理)
  国家黄金管理局(由冶金工业部归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归口管理)
  国家文物局(由文化部归口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


 五、国务院事业单位五个: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附件:国务院机构设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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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云浮市城市蓝线管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云浮市城市蓝线管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12〕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城市蓝线管制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编制委员会反映。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浮市城市蓝线管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协调城市建设开发,防止水环境污染和水域面积的减少,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城市规划区内水域地区用地规划管理的意识,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规范审批的原则。

对保护水体周边用地,应制定水体保护规划,以加强水体周边地区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住建、农业、环保、城管、公安、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蓝线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城市蓝线、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七条 城市蓝线是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范围应当在编制城市规划时确定。

第八条 对城市蓝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当与城市规划同时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九条 经批准的城市蓝线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城市蓝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以及城市蓝线的保护范围;

(二)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重要的城市蓝线实施时序,以及城市蓝线内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选址;

(三)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明确城市蓝线的功能、等级、断面、宽度等控制指标及具体坐标;

(四)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城市蓝线用地范围和具体坐标,提出城市蓝线建设原则或方案。

第十二条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城市蓝线提出变更或调整:

(一)城市规划的修编对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根据新的城市规划作相应变更的;

(二)城市规划修编引起城市规划区范围扩展时,城市蓝线范围作对应性调整,新扩展区应修编城市蓝线规划的;

(三)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四)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

(五)其他确有必要调整城市蓝线的情况发生时,经专家论证后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第十四条 进行各类建设,包括水体整治、修建控制引导水体流向的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蓝线要求和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倡导保留或恢复水体自然岸线,支持和鼓励生态岸线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 城市蓝线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乡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建设、水利、农业、绿化、林业、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审查总平面设计方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城市蓝线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蓝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不得非法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不得改变城市蓝线内用地性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

第十七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进行建设;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蓝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禁止赌博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兰州市禁止赌博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8月28日兰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89年9月27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凡以麻将、扑克、牛九、骰子、台球、棋类等各种用具和方式,用钱物为赌注比输赢的,均属赌博。
严厉禁止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四条 查处赌博,由公安机关主管。
第五条 查禁赌博,必须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都有禁止赌博的责任,应对本单位职工、群众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把禁止赌博列入规章制度或乡规民约,发现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或举报,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对本单位发生的赌博活动放任不管或隐瞒不报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七条 所有公民对赌博活动都有权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人不得对制止、检举、揭发赌博的人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人,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有责任为其保密。
第八条 对积极制止、检举、揭发、查处赌博活动有功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赌博的钱物数额较小的;
(二)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赌资或其他条件的;
(三)为赌博活动通风报信、站岗放哨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赌博的钱物数额较大的;
(二)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赌资或其他条件三次以上的,或抽头渔利数额较大的;
(三)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三年以内参加赌博的;
(四)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参加赌博的;
(五)流窜赌博的;
(六)因赌博受过两次以上治安处罚又参加赌博的。
第十一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赌头、赌棍、惯赌分子和阻碍公安保卫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参赌人员,应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到公安机关、本单位保卫部门登记悔过,并及时改正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赌博的;
(三)被胁迫或诱骗参加赌博的;
(四)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十四条 赌资、赌具和赌博所得财物一律没收。赌债一律废除。
第十五条 查禁赌博中罚款和没收财物,应当按规定给被罚没人开具收据。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的干部参加赌博的,应从严处理,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公安保卫人员在查禁赌博活动中,必须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有徇私枉法、侵吞赌资、敲诈勒索行为的,应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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