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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44:03  浏览:90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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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应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二00三年六月二日至四日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中哈举行了最高级会谈。两国元首在相互理解与建设性气氛中就发展中哈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坦诚地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基于巩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确信扩大和深化两国各领域互利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地区与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声明如下:

  一、双方认为,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两国元首共同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是具有重要历史和现实意义的文件,将指导中哈关系未来发展。双方将全面贯彻落实条约和建交以来中哈签署和发表的政治文件所确立的各项内容和原则,不断提高中哈友好合作关系的质量和水平。

  二、双方重申将继续保持经常性高层政治对话和磋商,不断提高互信水平。双方相信,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访哈期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二00三年至二00八年合作纲要》有助于双方有效落实已达成的各项协议,推动双边关系不断发展。

  三、双方指出,中哈国界划定和勘定具有历史意义。双方将遵循领土完整和国界不可侵犯的国际法原则,严格遵守两国间有关边界协定,并决心在两国边境地区保持永久和平和世代友好。

  四、哈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哈方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哈方确认不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官方往来。

  五、中方高度评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无核武器国家身份加入一九六八年七月一日签署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重申中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也不对无核武器国家或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呼吁其他核武器国家采取相同立场。

  哈方高度评价并赞赏中方的上述立场,强调一九九五年二月中国政府发表的向哈萨克斯坦提供安全保证的声明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重申为不断加强全球和地区的稳定和安全,愿与中方继续相互协作。

  六、双方将不参加任何有损于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双方将不允许第三国利用本国领土损害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双方将不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和存在损害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伙。

  七、双方将在此前签署的协议和协定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军事交流和军技合作,促进两国国防部门和军队之间的友好交往。双方认为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预防危险军事活动的协定》对维护边境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快完成使该协定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

  八、双方认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是全球安全与稳定的严重威胁,双方将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就共同打击上述“三股势力”加强合作。

  双方决心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打击包括“东突伊斯兰运动”恐怖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以维护两国和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双方认为,打击“东突伊斯兰运动”恐怖势力是国际反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九、双方认为,加强双边经贸合作对全面推进两国关系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决心致力于巩固和加强两国经贸合作的良好势头,并根据本国法律和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为扩大上述合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双方重申,将充分利用中哈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机制,结合各自优势,挖掘潜力,优化贸易结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在能源、交通、科技、信息、金融、航天、航空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将不断加强在国际和地区经济、金融组织内的协作。

  十、双方认为,中哈能源领域合作具有战略意义,双方将加强在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合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现有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并继续就中哈石油管道项目和相应的油田开发项目,以及建设由哈萨克斯坦至中国的天然气管道的可能性问题进行研究。哈方支持中方参加哈里海大陆架油田的勘探和开发。

  十一、双方认为,交通运输领域合作以及经贸合作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提高中哈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交通和口岸分委会的工作效率。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两国间和包括泛亚铁路北部通道在内的过境运输方面的合作,继续提高阿拉山口-德鲁日巴口岸的过货能力,协调两国海关的工作。

  十二、双方将依据相关国际条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双方将在中哈有关双边协定基础上开展环保及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方面的合作。

  十三、双方认为,扩大文化、教育、旅游、卫生、社会保障、体育领域的交流以及组织两国青年团体互访具有重要意义。

  十四、双方将采取措施,不断完善两国之间的条约法律基础,保护双方法人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以巩固各领域双边合作。

  十五、双方认为,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但影响国际和地区形势稳定的因素在增加。双方主张加强联合国在促进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与合作方面的作用,支持联合国和安理会进行必要的改革。双方将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加强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框架内的合作。

  双方强调,运用政治和外交手段,通过对话和谈判的途径解决地区冲突应成为国际关系的准则。

  十六、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在加强成员国间睦邻互信与友好合作、维护本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动其健康发展符合包括中哈在内的各方的共同利益。双方愿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一起采取切实措施,加快该组织机制建设,尽早建立秘书处和地区反恐机构,加强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毒品和麻醉品走私、非法移民和其他跨国犯罪活动,扩大和深化各方在经济和人文领域的合作,推动该组织积极开展国际交往,使上海合作组织在促进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十七、双方认为,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简称“亚信”)作为旨在促进亚洲区域内对话与互信的论坛,是促进亚洲国家信任与合作的积极因素。双方支持继续发展“亚信”进程,为维护亚洲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而共同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努·纳扎尔巴耶夫

    (签字)            (签字)

  二00三年六月三日于阿斯塔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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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1995]4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实施《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

为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的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房屋土地管理、计划生育等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市人民政府对外地来京人员的管理责任:
(一)负责外地来京人员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根据首都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城市的承受能力和劳动力需求状况,提出外地来京人员总量的控制要求,并下达到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期进行考核。
三、区、县人民政府对外地来京人员的管理责任:
(一)根据本地区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切实加强领导,协调本地区外地来京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本地区外地来京人员总量控制的要求,采取措施,严格落实;
(三)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各街道、乡镇外地来京人员数量与当地常住人口数量的比例;
(四)合理调整外地来京人员的分布和结构,防止和纠正外地来京人员高度集中。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外地来京人员的管理责任;
(一)根据本地区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外地来京人员专门管理机构;
(二)采取措施,使暂住本地区外地来京人员的总数,不超过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外地来京人员与本地区常住人口的比例;
(三)对外地来京人员以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依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征收管理服务费。
五、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外地来京人员的管理责任:
(一)公安机关的职责:
1.加强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严格实行《暂住证》制度;建立户籍协管员队伍,开展经常性的户口查验工作;及时查处违反户籍管理的行为,清理无《暂住证》的人员。
2.加强对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行为。
3.严厉打击外地来京人员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劳动机关的职责:
1、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管理,严格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条例》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清理无《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2.对用工需求量大的行业和工种,逐步建立劳动力基地,实行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基地化管理。
3.确定本市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行业、工种和用工要求。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
加强对外地来京经商人员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清理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外地来京经商人员。
(四)房屋土地管理机关的职责:
加强对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的管理。
(五)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的职责:
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建筑行业行政主管机关的职责:
在宏观管理的指导下,继续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管理。
六、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与所属各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于每年一月份签订外地来京人员目标管理责任书。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和专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采取措施,切实落实应当每半年向签订责任书的人民政府汇报责任书的落实情况。
八、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其所属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外地来京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外地来京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九、对经考核落实外地来京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突出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经考核落实外地来京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十、对经考核没有完成外地来京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政府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部门行政首长给予行政处分;对经考核没有完成外地来京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行政首长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本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三九次会议通过)

  法释〔二○○○〕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三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年十二月九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五日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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