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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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
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6日 财税〔200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闻出版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对报刊出版单位清理整顿的结果,我国综合类科技报纸的范围有所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规定的、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按新的《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见附件)执行。
附件: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CS[2004]26F_20050531.jp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曾判处再缓一年的死缓罪犯不宜再一次判处再缓一年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曾判处再缓一年的死缓罪犯不宜再一次判处再缓一年问题的批复
196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2)法刑字第219号请示已收阅。你们提出3个问题,其中的第一、第三两个问题,最近即另有统一答复。对于第二个问题,现答复如下:
对于已判处过再缓一年的死缓罪犯,是否可以再一次判处再缓一年的问题,经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一致认为经判处再缓一年的死缓罪犯,不宜再一次判处再缓一年。对这类死缓罪犯,除个别重新犯罪而又非杀不可的,可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外,其余根据1962年7月26日关于清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联合通知的精神,可减为无期徒刑。
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支持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区外设立办事机构,其业务范围为从事母企业经营范围项下的业务联络工作。
二、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按照外商托资企业办事机构的登记条件、登记管辖及登记注册程序执行。
三、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区外办事机构的登记机关应加强对办事机构的监管。
1.区外办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的有效期暂定为一年,如无违法行为可顺延。
2.办事机构登记机关与保税区企业原登记机关之间要加强联系,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办事机构登记机关对办事机构登记后,应以回函形式向原登记机关确认,并加强对该办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办事机构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的登记机关应区分该机构母企业类别,分别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依法处罚。处罚对象应为保税区母企业。根据案情,必要时也可将案件移送报税区内母企业的登记机关处理。
四、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办事机构,不享受区内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办事机构,不得设立外币帐户。办事机构帐户除母企业的拨款款项外,不得出现任何收入款项。母企业的拨款款项仅限于该办事机构合理的办公经费。
六、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除可在区外设立办事机构外,不得设立其他任何经营性分支机构。
七、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局1996年下发的《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41号)停止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