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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颜 其 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17:13:28  浏览:8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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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

颜 其 顺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谈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提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我认为,维护社会主义司法权威,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需要,也是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检察权威属于司法权威。全体党员检察干警是法律监督的骨干力量,应当在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做到这一点,我们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和实践。
一、要明确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内在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统一是部分联系整体或者一致。胡总书记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要完善统一的法律体系,使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二是要做到法律实施的统一,任何个人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适用法律不能因人而异。所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的内在要求。尊严是尊贵庄严或者可尊敬的地位。宪法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守法、崇法是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的体现,执法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的手段。所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一方面需要每一个公民在内心建立起对法律的尊崇和强烈的守法意识,另一方面需要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统一和切实遵守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实质上是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归根结底是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统一和切实遵守。如果社会主义法律得不到统一实施和切实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就失去了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就要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明确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内在要求,也就明确了其相互关系。检察机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就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实施和切实遵守,即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
二、要明确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关系
社会主义检察权威是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曹建明检察长指出,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是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社会主义执法权威和社会主义司法权威的统一。我由此理解,社会主义检察权威是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因为检察权威来自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法律实施的统一和尊严。可见,社会主义检察权威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权威。
社会主义检察权威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中发挥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审判机关处在社会主义法制的不同环节,都承担着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纠正和查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就是检察权威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中的重要作用。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需要树立社会主义检察权威。既然社会主义检察权威是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又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中发挥重要作用,那么树立社会主义检察权威至关重要。“权”不等于“威”。“权”只有正确行使、全面行使才有“威”。可想而知,如果检察权被滥用,或者不能充分地行使,就失去了检察权应有的“威”。
社会主义检察权威与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关系,要求检察干警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实际行动,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这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需要。
三、党员干警要在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社会主义检察权由检察机关的干警具体行使。我们每个干警的自身素质和执法效果、工作效果决定社会主义检察权威。自身素质越高,执法效果和工作效果越好,检察权威也就越大。所以,全体干警尤其是党员干警要从维护检察权威的高度,带头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执法效果和工作效果。
一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首先要坚定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定检察工作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我们要把当前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与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不断克服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符的执法观念。结合执法办案实践,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不敢于监督难以维护公平正义;不善于监督难以提高综合效果。在敢于监督上,主要是防止和克服畏难怕事思想和关系阻力干扰,要有刚直不阿的品质和知难而进的锐气。在善于监督上,主要是防止和克服单纯业务思想和单纯任务观念,要在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中,正确处理执法办案与服务大局、办理案件与化解矛盾、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只有这样才是抓住了维护检察权威的根本。
二要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要具备与新形势下执法办案需求相适应的业务本领。医学权威,往往是某一个领域的专家,能够治愈一些疑难杂症。同样,也只有精通某一项业务,甚至成为复合性人才,才能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取得检察权威。如果业务不精,执法能力不强,办案质量不高,那就谈不上检察权威。所以,维护检察权威,必须不断提高业务本领。无论新同志,还是老同志,都要自觉地坚持工作中学习,学习中工作,侦练一体、审练一体、干练一体,并且善于在办理疑难案件中提高能力,在总结经验教训中提高质量,在这“两个提高”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检察权威。
三要努力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要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如果存在执法违法、吃拿卡要、冷硬横推、互相诽谤、胡作非为的问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不好,也会失去检察权威。执法者的个人形象,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要从塑造我们每个同志的自身形象做起。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塑造自身形象要有高标准。一是在宽严相济中维护公正执法的形象。既要防止徇私枉法,又要做到区别对待。当严不严不公正,当宽不宽也不公正。要坚持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人人平等。使人民群众感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既严格依照法律和刑事政策,又努力促进社会和谐。要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二是在规范执法中维护文明执法的形象。执法活动的规范是文明的,并且越来越具体。我们要进一步增强规范意识,落实规范要求。要认真开展“质量评查”活动,不仅要评查案件,而且要评查事务、评查管理。以评查促规范、促提高。三是在严守纪律中维护廉洁执法的形象。我们一定要严格遵守检察纪律和廉洁从检规定。特别是与案件有关的饭坚决不吃、礼坚决不收。严防以案谋私,徇私枉法。当前,要认真贯彻执行高检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要以支部为单位,按照廉洁从检教育的安排,认真开展“六查六看”,及时消除隐患。领导者要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能流于形式。四是在和谐合力中维护先进集体的形象。这些年,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我们院获得了许多荣誉,提高了检察权威。但仍然存在与先进集体不相称的现象。我们要增强集体荣誉感,树立院兴我荣,院衰我耻的思想,形成“知廉耻、讲文明、促和谐”的风气,在相互和谐、工作合力中发扬成绩。
综上所悟,归结一点,检察机关结合检察职能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要从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做起,从提高素质、规范言行做起,从扎扎实实办好每一个案件、做好每一项工作做起。党员干警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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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发 〔2008〕 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七大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的重要内容。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就加强市县两级政府依法行政做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市县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政府做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必须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近些年来我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亟须改变。依法行政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
二、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三)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县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四)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五)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六)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八)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九)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十)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十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十二)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十五)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严格行政执法
(十六)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要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十七)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十九)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市县政府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二)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
(二十三)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要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七、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十四)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二十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二十六)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扎扎实实地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
(二十七)省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责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任务来抓,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要大力培育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各项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一并纳入市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要合理分清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在此基础上落实工作责任和考核要求。市县政府不履行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八)市县政府要狠抓落实。市县政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要把加强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要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对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九)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市县政府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的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三十)完善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省(区、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本地区依法行政的情况。
其他行政机关也要按照本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责任,保证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加快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进程。
上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带头依法行政,督促和支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并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3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可以在前条规定的罚款限额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第四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规章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修订前,按原规定执行。



19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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