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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21:09  浏览:9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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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沙发〔2006〕242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局):
为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提高林木质量和效益,巩固工程建设成果,我局制定了《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提高林木质量和效益,巩固工程建设成果,确保抚育管护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的通知》(林沙发[2005]12号),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工程抚育和管护达标、考核、评比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对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县(区、旗,以下简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考核内容。抚育和管护责任制、林木权属和经营主体落实、“三禁”措施、管护队伍建设、科学抚育和严格管理,以及森林火灾预防、病虫鼠兔害防治等方面。
第五条考核评分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方法,每个考核项目依据确定的考核指标进行评分,各考核指标的得分相加,即为该工程县总得分。
第六条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国家林业局防沙治沙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局治沙办)牵头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七条考核程序。
(一)、各工程县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进行自评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表),并将考核结果按程序报送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县级自评的基础上,对各工程县自评结果进行审定,并对各工程县进行评分排序。
(三)、国家林业局治沙办根据各省评比结果进行审定、确认,必要时可对各省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国家林业局定期在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业建设工作会上通报各省抚育管护情况,对抚育管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并将考核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和国家林业局网站予以公布。
第九条考核指标与赋分。
(一)抚育管护责任制(20分)
1、抚育管护工作制度明确,有专人具体负责。
2、抚育管护工作落实到乡镇政府或项目建设单位,与退耕户签订抚育管护合同。
3、抚育管护与政策兑现挂钩。
(二)落实林木权属和经营主体(15分)
1、符合条件的新造林地,按照规定和程序颁发了林权证。
2、对集体所有的林地和林木,或权属不清、尚有争议的林木和林地落实了经营管护责任主体。
(三)“三禁”措施(20分)
1、出台贯彻落实禁止滥开垦、禁止滥放牧、禁止滥樵采的“三禁”文件或办法。
2、定期组织开展“三禁”执法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反“三禁”的行为。
3、建立了“三禁”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或信箱。
4、工程区没有发生重大破坏林草植被案件。
(四)管护队伍建设(15分)
1、成立管护队伍,工作职责明确。
2、配备足够的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护林员队伍稳定。
3、护林员上岗前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五)科学抚育和严格管理(20分)
1、县级作业设计包含抚育管护内容。
2、落实了抚育管护措施,按设计要求开展抚育管护工作。
3、对造林成活率、保存率不达标的地块及时补植补造。
4、严格抚育管理,没有发生借抚育名义破坏林草植被现象。
(六)森林火灾预防、病虫鼠兔害防治(10分)
1、建立了森林火灾防治预案和病虫害监测预警机制。
2、成立了专业防火队伍,配置了必备防火器材。
3、未发生人为森林火灾。
4、未发生较大病虫害疫情。
第十条各级工程管理部门要把抚育管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将抚育管护任务落到实处。工程抚育管护情况列入县级林业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对抚育管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要予以奖励和表彰;对抚育管护工作不落实,有违反“三禁”行为、造成林草植被破坏行为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治沙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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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问题的通知》(银传〔1995〕26号),从1995年4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港币和日元的外汇牌价(基准汇价),人民币对美元、港币、日元以外各种可兑换货币的外汇牌价,由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际外汇市
场行情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为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征收审核,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计税时使用的外汇牌价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港币和日元的,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其他可兑换货币的外汇统一使用中国银行公布的挂牌价格,折合成人民币收入和所得计算纳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95年4月13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等4项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等4项法规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等4项法规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电梯、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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