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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禁毒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22:11  浏览:82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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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禁毒条例

辽宁省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禁毒条例


(2001年8月22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打击涉毒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二亚甲基双氧苯丙胺(摇头丸)、氯胺酮(K粉)、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非等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禁毒工作必须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贯彻禁种、禁制、禁贩、禁运、禁吸并举、堵源截流、标本兼治的方针。
第五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辖区内的禁毒工作。公安机关是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门。
司法、民政、财政、工商、卫生、文化、交通、药监、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禁毒工作。
第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负有在本辖区或本部门、本单位内禁毒工作的责任,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居(村)民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协助公安机关查禁毒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禁毒意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毒违法行为,都有检举和揭发的义务。接受举报的单位对举报人员及举报内容应当保密。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检举揭发涉毒违法行为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功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从事旅馆、娱乐、餐饮服务、洗浴、医疗、医药、交通运输、出租房屋等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把禁绝毒品作为管理的重要内容,在经营中发现有涉毒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予以查禁。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吸食、注射毒品:
(二)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三)非法持有毒品:
(四)非法运输、邮寄、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
(五)非法买卖、运输、邮寄、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六)在食品、饮料中掺加罂粟壳(籽)或K粉、摇头丸;
(七)介绍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八)胁迫、诱使他人出售或者开具处方、证明,骗取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九)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或者经营戒毒药品:
(十)从事戒毒药品和戒毒器具的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 经批准生产、经营、购买、使用、运输、储存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生产、经营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向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备案时需注明所生产、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年度产量计划和主要销售方向等内容。
(二)购买、使用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除外),必须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和说明用途及年度使用计划,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购用证明。
使用单位购买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后不得擅自出售和转让,确需调剂的必须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
禁止个人购买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三)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要求购买方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或经营备案证明。
(四)仓储单位在开展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仓储业务时,必须要求存货方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或购用证明。
(五)运输单位(含个体运输户)在承运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要求托运方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或购用证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运输单位不得承运。
第十四条 对于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或责令限期戒毒。
第十五条 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强制戒毒所之日起计算。
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采取药物治疗措施,应当建立治疗档案;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死亡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定医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后,填写死亡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家属不予认领的尸体,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
第十八条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
(一) 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
(三)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
对前款所列人员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和其家属发出戒毒通知书,并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吸食、注射毒品人员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或者责令限期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送劳动教养场所强制戒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必须经省禁毒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医疗单位开办的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监督。
任何个人不得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
第二十一条 强制戒毒场所、劳教戒毒场所、戒毒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证后,方可上岗;上述单位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治疗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对经吸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应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戒毒人员解除强制戒毒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各社会团体及其监护人和家属,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帮教组织,继
续对其进行帮助。
第二十三条 戒毒人员解除强制戒毒后,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检验。经检验,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参与旅馆、娱乐等行业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教育、医疗、医药、驾驶等工作。旅馆、娱乐、交通运输等行业和教育、医疗、医药等单位不得聘用未戒除毒瘾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发生在其经营场所和交通工具内的毒品违法行为知情不报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并处30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予以拘留,可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毒器具。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强制非法种植者将毒品原植物一律铲除;对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的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予以拘留,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拘留,可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二十条 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药监、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
个人购买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聘用未戒除毒瘾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涉及司法、民政、财政、工商、文化、卫生、交通、药监、海关等部门管理权限的行为,由上述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决定、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禁毒执法人员在禁毒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麻黄素、3,4一一亚甲基二氧苯基——2一一丙酮、1一一苯基——2一一丙酮、苯乙酸、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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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八六三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国家八六三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863计划“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宗旨,按照科技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863计划产业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我部在“十五”期间将继续认定一批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我们对2000年发布的《国家八六三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八六三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可在863计划网WWW.863.org.cn下载)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八六三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国家八六三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863计划关于“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宗旨,按照科技部《关于大力推进863计划产业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了做好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已经或正在从事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工作,具有较强产业化、商品化开发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群)或具有鲜明产业特色的区域。

  第三条 认定基地,是推动国家863计划产业化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是以基地为载体,进一步促进国家863计划与地方、行业和企业的结合,为863计划成果产业化营造环境、创造条件,使863计划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二章 基地认定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 基地的认定条件是:

  (一)是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有鲜明产业特色的区域,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其有统筹安排和支持措施;

  (二)已经或正在从事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工作,或者已经具备吸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的开发能力;

  (三)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好,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具备良好的信誉;

  (四)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五)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有利于863计划成果产业化。

  第五条 基地的认定原则:

  (一)择优原则。基地认定引入竞争机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和区域中,择优认定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

  (二)需求原则。基地认定要与国家、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需求和发展目标相结合,与地方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相结合;

  (三)分步原则。基地认定分期分批进行。

  第三章 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基地的申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申报程序如下:

  (一)企业或特色区域根据基地认定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填写基地申请书。

  (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书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正式报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超过一家的注明排序;863计划联合办公室委托科技部有关事业单位负责相关具体事宜。

  第七条 基地的认定

  (一)由有关事业单位会同863计划领域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对申请书进行审查、评议,提出建议认定名单报863计划联合办公室汇总审核,提出最终认定名单,经联办会讨论评审后,报主管部领导批准。

  (二)通过批准的基地由科技部以部发文的形式认定。科技部向认定的基地颁发认定证书,授予“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称号。

  (三)基地认定的时限为三年。

  第四章 基地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基地在科技部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基地要以加速实现863计划成果产业化为宗旨,充分发挥基地的聚集效应,转化已有的863计划成果,积极吸引适合本基地发展的863计划成果在基地内进行二次开发和产业化;基地要加强机制创新,形成新的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为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工作积累经验;基地要充分发挥辐射作用,积极联合高等院校、研究院所承担863计划项目及其它科技计划项目,转化项目成果,推动形成本地特色高技术产业。

  第九条 基地在申请863计划项目和承接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工作时,在同等情况下享有优先权;基地要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以及金融机构等各方面的支持,在基地内进行集成。

  第十条 基地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计划、年底要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将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报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

  第五章 基地的管理

  第十一条 基地采取属地管理,科技部授权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对基地进行管理。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要将基地的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科技管理工作中,会同863计划有关领域办公室和主题专家组对基地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并对基地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在地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工作中,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基地;每年年底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对本地所属基地的工作进行总结,报863计划联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基地采取动态管理。科技部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总结报告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基地进行评估和考核。对工作开展好的基地,结合863计划项目给予支持;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基地,将给予警告和取消其基地资格的处理。

  第十三条 基地运行三年后,通过考核和评估的,科技部重新进行认定,对连续保持基地称号的,国家将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八六三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办法(暂行)》(国科高联字[2000]0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提高现有人才资源的履职能力
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

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 卢彦芬 宋丽红


检察人员的履职能力是指具有坚实的政治思想、高尚的职业道德、踏实的工作作风、严格的组织纪律作基础后,执行具体的检察专业工作所必须具备的能力。面对当前检察队伍人才资源严重匮乏,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窘境,如何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我们认为,与其“等”:等那些具备检察官资格且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调入,不如“靠”:靠现有人员,激发他们的潜力,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以提升检察队伍整体专业化水平。从目前情况来看,有些检察干警虽具备检察官资格但办案能力较弱,而另一些检察干警虽有较强的办案能力但在短期内却难以具备资格,即检察官履职资格与履职能力不相适应的现象在各级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方面:
一、阶段性的履职资格要求,使检察干警的履职能力处于不平衡状态。
新《检察官法》颁布实施前后,具备检察官资格的要求各不相同,1994年以前,干部身份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即可任命检察官法律职务。1994年以后,任命检察官法律职务要求学历必须是大专以上文化,检察干部任命法律职务,只要参加高检院统一组织的初任检察官考试就可。《检察官法》出台后,2002年首次确定检察官必须具备本科学历,必须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被任命为检察官。2005年规定,具备检察官资格除司法考试合格外,还要通过全国公务员考试。由于以上不同时期的不同要求,使检察干警接受学历教育、钻研法律业务的激情和紧迫性在不同时期都有不同的表现,因而也使现有的干警具备检察官资格存在结构性落差。
现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难度大,录用率偏低,加之基层检察院对初任检察官的采用,须由省级检察机关批准,从通过国家统一的两个考试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致使大批工作在一线的干警既要为应付大量、繁重的事务而埋头工作,又要抽时间复习钻研法律书籍为早日具备检察官资格而苦学。这批虽不具备资格的干警在工作实践中多数都是各科室的业务骨干,由于不具备检察官资格,直接限制了他们在办案、出庭等方面的能力的发挥。一些年龄大的干警由于较早就具备了检察官资格,因而学习动力不足,法律理论知识相对欠缺,工作方法单一、落后,履职能力亟需提高。可见,履职能力和履职资格两者的矛盾亟待协调。
二、岗位锻炼的性质不同,使检察干警履职能力处于高低不均的状况。
工作岗位的不同,从事法律业务需求的不同,干警履职能力就会有较大的区别。轮岗、交流到业务科室工作的时间少而短,是部分具备检察官资格的检察干警办案能力较弱的主要原因。长期在综合部门工作的干警,从事的都是综合性工作,缺少在办案一线的锻炼,轮岗交流到业务科室的机率比业务科室的干警交流到综合科室的机率要低得多,一旦轮岗交流到业务部门工作,没有几年扎扎实实的积累很难说成熟。对干警个人而言,选择的岗位不同,也直接影响履职能力的发挥。有的干警适合外出办案,有的干警适合做案头文字工作,找到适合的岗位才能把履职能力发挥到最佳水平。
三、缺乏高层次、系统培训,教育培训效果欠佳,履职能力得不到有效提高。
现在的培训多是短期培训且内容浅显又不系统,没有有针对性地形成阶梯式的培训制度,难以及时使检察人员的科技、经济、法律等知识得以更新,也难以形成一批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另外,目前的岗位练兵、业务技能竞赛也只是一些必然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属初级水平,难以使广大干警的整体素质得以提高,只能是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第三,提高干警素质的方式、方法单一,效果难尽人意。现在通行的集中学习、短期培训等方式单调乏味,激发不起干警的学习兴趣,效果不佳。
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对检察官履职资格与履职能力问题加以认真研究,才能弥补当前在检察队伍形成的“代沟”,推动检察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我们建议:
(一)培养检察干警强烈的危机感和社会责任感,认识加强自身履职能力的必要性
检察人员要树立危机意识,尤其是以“混”为处事原则,以“拖”为办事方法的人,应清醒认识到社会在不断发展,公务员不再是“铁饭碗”,博士也遭遇下岗,检察机关也不能养庸人、闲人,不更新知识结构,不改进工作方法就要面临被淘汰,这是大势所趋,历史的必然。
检察官的责任意识不仅要从专业知识中吸取,还要从不断扩大知识面,关心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懂得社会的“大事”“大道理”开始培养。检察官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来自社会,服务于社会,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检察工作的复杂性,如果检察官没有用广博知识武装起来的“复杂”头脑,就不能对社会形成深刻的认识,如果不具有一定的社会洞察力,就形不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意识。因此,检察官要掌握职业所要求的专门知识,同时还必须掌握广博的综合知识,洞悉社会发展变化,倾心地关注国家和社会命运,承担起一份特殊的社会和历史责任。称职的检察官必须在履职能力方面,具有政治家的责任和社会精英的见识,唯此才能真正适应时代和社会的要求,具备公平、正义、人权等基本素质。有了危机感和使命感,提高自身履职能力的自觉性就会大大提高。
(二)激发干警的学习激情,以奖励机制为平台,努力提高干警的履职能力
认识是前提,机制是保障。各级基层检察院要坚持高起点,鼓励和培养高学历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时代发展对检察机关的要求。为确保干警尽早地取得检察官资格,对参加考试的干警在经费、时间、任用上应给予鼓励性的保障措施,形成学习的浓厚氛围,努力营造有利于自学成才、发挥聪明才智的良好环境,营造爱岗敬业,争当检察工作行家里手的良好环境。对已取得检察官资格的人员要制定学习任务,定期考查。在检察机关的竞争上岗时,推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打破资历、年龄界限,把学历和学习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竞岗的一项必要条件,作为衡量干警履职能力大小的前提,激发全院干警的学习积极性。建立动态考评机制,使干警增强提升自身履职能力的迫切性。可尝试采取按绩定级、按绩取酬、绩变级变、级变酬变的人员管理模式,按能力标准和绩效标准,评出一、二、三、四级,并实行动态管理。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一级和二级的干警,在晋职晋级时优先考虑;设立专项能绩基金,给予工作成绩突出的干警物质奖励;组织优秀干警外出度假……做到业务强弱岗位不一样,素质高低使用不一样,业绩大小获益不一样,奉献多少回报不一样,激发干警争创的热情。
(三)力求培训形式和内容的多样化,以业务培训为手段,努力提高干警的履职能力。
我们必须把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进一步提高全体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官的业务素质,加快新世纪检察教育事业的发展。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对检察官专业素质的新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检察教育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按照法理精通、业务娴熟、技能过硬的专业要求,努力实现由补课式、应急性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培训转变;由知识型教育向素质型教育转变;由单纯学历教育向培养复合型、高层次人才的教育转变,促进检察教育的正规化、科学化,提升教育培训的质量,保证检察官队伍能够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更好地完成法律赋予的重任。同时,对检察官的教育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原则,让检察官在教育培训中得到提高,在工作实践中得到成长。
一是广泛开展继续教育。鼓励检察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高层次的函授培训,尤其是本科以上学历的集中函授培训,来拓宽、丰富检察官的知识面。
二是加强上岗培训。继续保持检察机关“师傅制”、“搭档制”等光荣传统,并形成一种人事管理制度。新同志到检察机关安排在独立的工作岗位后,要指定工作经验丰富、办案能力强的老同志作为搭档,在工作实践中言传身教、互助、互补,真正起到传帮带的作用,并形成相对稳定的格局,使“新人”以最快的时间投入状态并迅速成长起来。
三是重点人员重点培训。把业务骨干和后备干部作为重点,采取与高校联合的方式,分批分期培训检察官和业务骨干。通过定期开展“案例研讨会”、“模拟法庭”演习、“远程网络教育”等办法,全力培养优秀侦查员、优秀公诉人和办案能手。
四是要加强专题培训。对于检察干警业务素质培训不能一概而论,过于笼统,过于面广量大,应当根据业务内容,或者根据学习和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难点、热点,应检察人员的要求进行专题培训和专题讨论、分析,可以邀请专业人士来院授课释疑,力求学以致用。
五是加强现代科技知识的培训。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计算机犯罪对传统法律提出了严重的挑战,检察官如果没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是不可能肩负起时代职责的。因此,我们必须有针对性地组织检察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如金融、证券、财会、网络等的学习培训,通过举办论文交流会、学术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引导检察官自觉地学文化、学市场经济知识、学现代科技知识。
六是加强专项技能培训。着重在基层检察干警工作实践的技能培训上下功夫,如:培养干警速记、审讯技巧、司法实务、法医、司法会计、微机、文秘等专业技能,努力打造一批“又专又红”的高技能人才。
以上的培训方式和内容不一而足,只做抛砖引玉之用,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能迅速起效的方式方法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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