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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公务员信用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1:18:52  浏览:96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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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公务员信用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公务员信用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本级公务员信用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衢州市本级公务员信用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设“信用衢州”,进一步增强我市公务员的经济意识、诚信意识以及参与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主要帮助解决公务员及其家庭成员在生产、经营、一般消费等方面的资金困难,以促进生产,扩大消费。
  第三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采用“限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风险控制”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定点单位为中国工商银行衢州市分行。  
  第二章 公务员信用贷款证管理  
  第五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证是进行金融信用贷款时的社会信用证明。
  第六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证的实施对象为市本级的在职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 成立衢州市公务员资信评定领导小组,评定小组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银行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公务员资信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证分为金卡、银卡两个信用等级,信用等级由评定小组办公室综合公务员的家庭财产、社会信用、职务等方面评定。
  第九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证发放
  (一)信用贷款证发放的条件
  1、上年度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2、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3、近三年无违法行为记录。
  (二)公务员信用贷款证实行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到公务员资信评定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衢州市本级公务员信用贷款证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后,报评定小组办公室审核评定。
  (三)市工商银行根据评定小组办公室评定的公务员资信评定结果通知发放公务员信用贷款证。
  (四)公务员信用等级可根据其还贷能力、社会信用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对信用行为好、家庭财产实力增强的公务员,由本人提出信用等级升级申请,可重新评定信用等级。对发生不良信用行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评定小组办公室视情降低其信用等级,或由市工商银行收回信用贷款证。  
  第三章 公务员信用贷款管理  
  第十条 公务员需办理信用贷款,可持公务员信用贷款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单位直接办理。
  第十一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额度根据公务员信用等级确定两个限额标准,其中“金卡”信用户贷款最高限额为15万元,“银卡”信用户贷款最高限额为8万元。
  第十二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活动、消费情况及还款来源确定,一般为一年,最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贷款期限需展期的,借款人应书面申请并经贷款方同意,展期期限由贷款方确定。
  第十三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各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公务员信用贷款风险防范  
  第十四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到期又未经批准展期的,经贷款方催缴后,一个月内款未及时归还的,由贷款银行向其发出限期还款通知书。
  第十五条 限期还款通知书中规定期限期满,仍未归还的,由评定小组办公室在市政府政务信息网上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贷款逾期三个月后,贷款方可委托公务员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帐户或退休工资帐户中直接扣交所欠贷款本息(保留基本生活费)。
  第十七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逃废债务的,可由单位劝其主动辞职,其公务员辞职一次性补偿金先行用于还贷。
  第十八条 公务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不良贷款,先由市工商银行从呆帐准备金中冲销,冲销后仍不足部分,可由市财政补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本级在职的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原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公务员资信评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02年1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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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科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科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6月3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工作管理,提高全行科研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宣传党和国家的方真政策服务,为提高偷咨效益服务,为建设银行业务开拓发展服务,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科研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全行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各分行应根据本规定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实行科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本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总行投资研究所。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科研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科研工作管理,使科研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健康协调地发展,提高建设银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科研工作,主要是指投资及相关领域理论、政策研究和围绕建设银行业务开拓、体制改革而开展的调查研究,及与上述科研工作禁密相关的编辑、出版、发行、资料信息和学术交流等工作。
第三条 建设银行科研工作必须监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杨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树立求实创新、科学严谨的科研工作态度,为宣传党和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服务,为提高投资效益服务,为建设银行业务开拓发展服务。

第二章 建设银行科研工作的地位和基本任务
第四条 投资经济活东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占的重要条件之一,投资理论是经济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银行开展投资理论和政策研究,是履行国家管理固定资产投资专业银行职能,提高投资效益,为国家有关领导部门制定投资政策服务的需要。大力发占投资理论研究,是全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五条 科研工作是建设银行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占科研工作,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有助于建设银行事业的开拓和发占,能够使建设银行更好地蚕与国家和地方各项经济政策的制定,发挥对经济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作用,建设银行各级领导必须重视科研工作,自觉地把科摊工作摆到重要地位。
第六条 建设银行科研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开展投资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及有关金融财政理论研究,为丰富我国投资理论,提高我国投资管理水平服务。
(二)参与和组痔国家产业政策及地区投资政策的研究,探索我国投资体制合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容、方法和途径,为国家有关方面决策题供建议和意见,推动我国投资金融实践的发展。
(三)开展建设银行业务发展的理论政策研究,为建设银行发展改革提供对策和方案。
(四)开展外国投资理论与政策研究,为我国经济建设和体制改革,为建设银行业务开拓和发展提供借鉴。
(五)参与或受托组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相关专提的探讨和研究,承担各级政府和有关机构相关的调查研究任务,为推动国家及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六)参与或组织有关国内国际学术交流看合作研究,有选择地同国内外银行及研究机构建立学术及信息资料交流关系,扩大建设银行及其科研工作在国内、国际上的影响。
(七)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投资、金融、财政等方面的图书、报刊和资料信息,介绍和交流国内外投资理论政策最新成果和动态。
(八)编辑、出版和发行投资类及相关学科的各种刊物和书籍,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投资和金融、财政等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活跃理论和政策研究,交流学术成果,介绍我国经济建设、投资实践及建设银行业务发展的情况和信息。
(九)承担中国投资学会及各地投资学会的日常工作,协助各级投资学会组织学术交流和投资学科建设工作。
(十)组织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试点和推广,推动科研成果的实际运用,使科研工作与建设银行业务开拓和发展密切结合,相互促进。
(十一)培养投资和金融类研究生,参与专业教材的编写工作和职工业务培训工作,为建设银行人才的开发和成长,提高业务管理水平服务。
第七条 建设银行总行及所属各级分支机构的科研工作,应根据所处的经济地位和环境条件的不同有所侧重。建设银行总行科研工作以建设银行业务发展和投资领域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主,同时兼顾金融财政有关理论政策研究;坚持建设银行业务发展、政策研究与投资领域政策研究并重,基础类论探索与实践对策研究并重,现实研究与超前研究并重。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辖简称省级分行)的科研工作以建设银行业务发展政策和本地区经济建设对策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理论和宏观政策的研究。

第三章 建设银行科研工作的组织管理及其基本形式
第八条 建设银行总行投资研究所是直属建设银行总行的事业单位,既是建设银行总行的专业研究机构,又是全行系统科研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部门。建设银行各省级分行投资研究所是直属各省级分行的事业单位,既是各省及分行的专业科研机构,又是各省级分行系统科研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合管理部门。建设银行各级投资研究所实行所属行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根据需要和各自不同情况,随内设置有关科(室)。
计划单列市分行应确定相应的机构兼管科研工作。
第九条 中国投资学会及地方投资学会作为群众性学术团体挂靠在各级建设银行,各行所从事的的学会日常工作也是建设银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条 建设银行内部的各种投资研究会及其他科研组织,是在各级投资学会、投资研究所及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下形成的群众性科研组织,也是建设银行科研活动的重要形式。
第十一条 建设银行的科研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每年年初由总行投资研究所根据经济和条制改革的需要,结合建设银行的中心工作和总行要求,题出总行投资研究所当年的科研工作计划和全行系统科研工作的指到性意见。各省级分行投资研究所根据总行投资研究所的安排和指导性意见,结合分行和当地的要求,提出分行投资研究所当年的科研计划和分行系统科研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并报总行投资研究所备案。
为增强建设银行科研工作的连续性,明确一定时期科研工作的发展方向、目标和基本任务,各省及分行投资研究所还应加强科研的规划工作,并相应提出一个时期的科研规划或纲要。
第十二条 实行科研课题计划管理是科研管理的重要形式。建设银行的科研课题分别由总行投资研究所和各省级分行投资研究所与每年年初的科研计划一并提出,并作为科研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课题计划的管理,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科研课题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科研工作报告制度。建设银行总行投资研究所按照总行的规定和要求,向总行报告投资研究所及全行的科研工作情况。各省级分行投资研究所按分行规定和要求,向分行全面报告工作,同时,于每年年末向总行投资研究所报告分行投资研究所及分行系统科研工作的情况。
第十四条 组织和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讨论会和学术活动以及各种学术信息和资料交流,也是建设银行科研工作的基本形式。讨论会和学术活动以专题化、小型化和讲求实效为原则。
第十五条 对全行性和地区性的重要科研课题, 可以由采取总行和分行投资研究所、分行与分行投资研究所联合的形式,组织共同研究。
第十六条 总行投资研究所通过不定期举办各方面科研管理工作座谈会和培训班等各种途径,宣传交流科研工作经验,促进全行科研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第十七条 为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激励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多出成果,并充分发挥建生银行科研力量的整条优势和合力效应,实行“集体攻关和个人独立研究”相结合,既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合作研究,又鼓励个人提出各种形式的科研成果。
第十八条 为发挥专业研究人员和实际业务人员的不同优势,实行“专业研究与群众性研究”相结合,使科研部门与业务部门紧密联系,相互配合,取长补短,使现实对策研究与理论研究融为一体。建设银行各部门对群众性的科研活动应给予稽极支持和鼓励。
第十九条 为促进投资领域各种学术思想和政策思路的融合和交流,实行“行内研究与行外研究”相结合,与社会科研机构密切联系和合作,既吸取社会科研的积极成果,又扩大建设银行科研工作的影响和作用。
第二十条 为密切结合建设银行改革发展和投资领域现实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科研工作,实行“课题研究与其他形式研究”相结合,既作长远科研规划和安排,又紧密围绕现实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和探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设立科研奖励基金,建立科研奖励制度,组织科研优秀成果和优秀期刊的评选和交流,表彰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和科研先进单位,推进建设银行科研工作水平的提高。

第四章 建设银行科研工作的基础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为使建设银行科研管理工作得以落实,使各级科研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必须逐步建立健全各项科研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责任制。建设银行专业科研人员的技术职称实行研究(包括编辑)与景济岗位并行的制度,根据人员从事专业的具体情况晋升相应技术职务,并实行聘任制。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是科研的骨干力量。科研人员有职有权有责,在受聘岗位上应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课题组组长负责制。课题是科研工作基本的组织形式,课题组组长是课题的组织者,对课题的研究工作负全责。
第二十五条 建理科研成果鉴定制度。建设银行总行投资研究所和各省级分行投资研究所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权威机构。负责对全行性及各省级分行系统科研成果的鉴定和验收,对科研工作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学术委员会由所内3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报请本级行领导批准设立。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编辑出版管理责任制。编辑出版工作是建设银行科研工作的重要方面,要通过建立各种责任制,使各项工作规范化,提高编辑出版质量。
第二十七条 建立科研重点刻系字制度。为使建设银行专业科研工作更好地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并制度化,建设银行总行和各绅级分行的科研机构都应选择一个或多个基层行,作为科研重点联系行。
第二十八条 繁荣和活跃建设银行科研工作的关键是要造就一批优秀的专业和兼职的科研工作者,形成建设银行科研工作队伍,带动和推进整个建设银行的科研工作。各级行应注重科岩人员的培训,注意选拔懂业务并具备相应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的同志到科研岗位,逐步充实和加强建设银行的科研队伍,并保持科研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同时创造条件,使各级各类科研人员有一定的时间和机会进行学习、进修和再提高,使科研人员的知识结构得到不断的更新和充实。
第二十九条 资料信息工作是科研工作的基础,建设银行各级科研机构应切实加强资料信息工作,建立健全资料信息搜集、整理和交流制度,为科研工作提供高质量的资料信息服务。
第三十条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科研工作手段的现代化。课题研究、编辑出理、资料信息管理及建设银行科研管理等工作,应加快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的运用,以提高建设银行科研及管理工组的效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批准后实行,由总行投资研究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戏则和单项科研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暂行停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暂行停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5月29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暂行减免的议案》,决定批准,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暂行停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具体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199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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