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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22:38  浏览:8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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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规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规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规定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实现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发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发布。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行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告。
 (一)对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关系作部分调整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规定。
 (二)对社会生活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具体调整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办法。
 (三)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实施细则。
 (四)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周知和遵守的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称为通告。

 第五条 制发规范性文件应遵锺以下原则:
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二)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 (三)坚持以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的原则;
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考察、调研和论证,保证规范性文件具有可行性;
 (五)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 (六)坚持严肃性、稳定性、连续性的原则;
 (七)坚持简明扼要,言简意肢的原则。

 第二章计划与起草

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立法重点,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市政府年度制发规范性文件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 第七条 编制规范性文件计划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市政府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实际,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拟定本部门年度起草规范性文件计划,并填报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印制的制发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 (二)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计划进行审查,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市制发规范性文件计划草案。并于当年12月底前将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 (三)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市政府法制办下达计划执行。

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制发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未被列入当年制发计划的,市政府法制办一般不予审核制发,确需制发的,起草部门应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市长批准,增补列入计划。

 第九条 列入制发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由计划确定的起草部门按照确定的内容、时间完成起草任务。在计划确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在截止自期前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

 第十条 文件内容涉及几个部门业务的,由负责该文件解释的部门牵头,共同组成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文件管理范围涉及整个社会亩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直接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列入年度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应提前介入,参与考察、调研止证并指导起草工作,所需经费由负责解释该文件的部门承担。

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人员必须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同类管理事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清楚所起草规范性文件调整管理事项的现状及历史沿革情况,同对具有相应的行政管理经验、专业知识和文字水平。

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一般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以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设定,内容较简单的可不分章二款不冠数字,项、自冠数字。
 规范性文件的总则应写明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飞基本原则等;分则应写明权利义务、实体管理的具终是主及奖罚等斗容;珩则应写明解释权属、施行日期及必须向对废止文件的名称等。

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结构严谨、条理清晰、重点突出、用词准确、文字简明、语言规范、不得夸张、避免歧义。

 第十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照抄其原文,不得超越其规定的种类、幅度设定行政处罚。

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应撰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发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及必要性、可行性,起草的简要过程,相关部门协调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完成的文稿须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再送相关部门会签,而后将文稿1式3份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会签意见、起草说明、所依据文件的复印件及有关参考资料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 第三章审核与发布

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起草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稿应进行全面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报审程序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内容设定是否合法、规范、可行。

 第十九条 经审核,市政府法制办认为文件不宜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退回起草部门自行处理;拟由市政府发布但文件内容须作较大修改的,市政府法制办提出修改意见后退回起草部门再行修改。

 第二十条 对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认为需要进行协调的,可由市玫府法制办召开协调会,协溃会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指派熬悉情况的人员参加。

 第二十一条 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拟由市改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文稿,由法制办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不需常务会议讨论或特殊情况的文稿,可由主管副市长审定后,报市长签发。

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起草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列席会议。
起草部门应就文件的起草过程、依据、实体内容作具体汇报;市政府法制办应就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可行性作说明;列席会议的其他部门应就文件涉及本部门需要说明的问题作说明起草部门应根据常务会审定的意见,进行再修改,修改后的文稿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报市政府发布。

 第二十三条 在市政府法制办对文稿进行审核及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过程中,有关部门如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提出。发布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未采纳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必须按文件执行,不得在其他场合坚持本部门不同意见,以保证政令统一。

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定为两种:
 (一)调整全市经济建设和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发布。
 (二)规范某一项或某一方面管理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件发布。
 以市政府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葫芦岛日报》上全文刊登,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消息。

 第四章实施与备案

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文件中规定的解释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办实施监督。有关部门在执行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发生的纠纷,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协调解决。
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文件规定约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下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严肃认真贯彻执行,涉及全局性工作的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予以转发,以保证政令畅通。

 第二十七条 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应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应在规范性文件实施半年后,组织有关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对有法不依、随意执法、滥施处罚、重复执罚、违法行政的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田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改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10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备案件包括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1式5份、备案报告1式3份。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1;千;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写入备案报告。

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友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责令撤销或予以直接撤销。

 第五章修订与废止

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适时对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与上位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即行废止,需作修订的即行修订。

 第三十一条 修订、废止、清理、汇编市本级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报市政府重新发布。

 第六章附则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具体办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葫芦岛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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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明码标价暂行规定

信息产业部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暂行规定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一、为规范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行为,维护电信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委托经营电信业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通称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用文字(含图表)或语音等方式公开标示电信服务价格的行为。
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电信服务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四、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
对于以文字(含图表)方式标示的电信服务价格,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五、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资费标准、定价方式及计费原则。
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根据电信业务的特点,采取以下方式明码标价:
(一) 公告;
(二) 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
(三) 价目表;
(四) 资费手册;
(五) 互联网查询;
(六) 语音播报;
(七) 多媒体终端查询;
(八) 公众认可的其它方式。
电信业务经营者采用互联网查询和语音播报的明码标价方式,应当向用户公告查询方式及客户服务电话。
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或业务代办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用户经常使用的电信服务价格;应当在办理电信业务的营业场所或代办场所放置与该业务相关的电信服务价目表。
八、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话信息服务,应当公开各类信息内容的收费标准;用户拨通信息台后,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播送收费标准提示音。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在基本通话费之外另行收取费用的其它电话服务项目,应当公布收费标准。
九、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服务,应当在提供服务地点的显著位置,对用户在公用电话上主要使用的电信服务进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格式应当由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统一提供。
十、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免费提供的紧急电话及其它电话服务,应当在明码标价时标明免费服务的范围。
十一、遇有电信资费变动,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公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留变动记录,以备查证。
十二、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十三、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信服务明码标价作出具体规定。
十五、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明码标价义务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十六、本规定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完善

卢炯星(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福建厦门 361005)

 摘要:可持续发展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确立的未来共同发展战略,《中国21世纪议程一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提出了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虽然在环境资源方面我国基本上建立了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但尚未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因此,修改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环境与资源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保护法》《环境污染税法》《环境保护投资法》和《环境与资源教育法》,已成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环境与资源 立法完善

 

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与我国的环境资源立法

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有114个国家代表参加的“人类环境会议”预示着人类环境时代的开始。此次会议最重大的意义是产生了与可持续发展概念相近的思想。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这标志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成熟。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未来共同发展的战略,得到了与会各国政府的赞同。大会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第一次把可持续发展由理论和概念推向行动。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我国于1992年8月制定了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10大对策,明确提出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1994年3月,我国发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调以下简称《白皮书》,从人口、环境与发展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把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使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杜会发展过程中得以实施。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们改变传统的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改变人类对于自然的态度,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注重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因此,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以法律作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立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1979年我国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此外,由全国人大通过和修改通过了许多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源管理的法律,其中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文物保护法》等;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而由有关主管部门公布了大批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项法规,其中包括为了执行环境与资源基本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条例以及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领域、新问题所制定的单项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森林法实施细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由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颁布了600多项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另外,我国还制定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基本上建立了环境标准的法律体系。到1995年底,我国颁布了364项各类国家环境标准。

为了加强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的环境权益,承担应尽的环境保护义务,我国缔结和参加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南太平洋无核区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东南亚及太平洋区植物保护协定》等几十项国际条约、公约、协定。

虽然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和以我国缔结参加的有关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约、公约。协定为辅的较为完备的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主体为了达到个人的经济利益,往往忽视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护,加之我国环境和资源的立法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这就使我国的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面临严重的挑战。

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我国环填与资源存在的若干问题

在20世纪里,世界环境污染公害事故和公害病显著增加。30~60年代发生了马斯河谷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日本水俟病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米糠油事件、疼痛病事件、美国洛杉矾光化学烟雾事件等“旧八大公害事件”;80年代又发生了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搏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塞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全球大气污染和非洲大灾荒等“新八大公害事件”。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全球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严重威胁社会经济发展的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有7个方面:“三废”物质污染、噪音污染、水资源污染、土地沙漠化、温室效应、大气臭氧层破坏、核污染。

我国在环境污染的防治和资源保护方面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还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我国生态环境存在恶化现象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实力不断提高的同时,生态环境却在恶化:大气污染居高不下:水资源持续短缺,水质污染明显加重;土地退化与耕地占用严重;森林减少,水土流失加剧,草原退化、沙化面积不断扩展;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加快,污染事件不断增多。…突出的现象是:水土流失的危害已经扩大到全国耕地面积的1/3,500多条主要河流和几乎所有的湖泊受污染面积达82%以上;全国城市的居民正呼吸着总悬浮微粒日平均值比国际标准高出10倍以上的污浊空气;而被称为“母亲河”的黄河下游,一年中有200天可以被改称为“母亲沙滩”。1998年夏季长江全流域持续两个月的水灾造成了巨大损失,这也与生态环境遭破坏有很大关系。《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九五”计划期间,我国将重点解决“三河”(淮河、海河和辽河)、三湖”(太湖、巢湖和滇池)/两区”(酸雨污染区、SO2控制区)的污染控制问题。这也反映了上述“三河”/三湖”/两区”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已到了非“重点解决”不可的地步了。

(二)我国环境保护投资不足

我国环境保护投资中存在的问题是环境投资总量小,历史欠帐太多。“八五”期间,国家环保投入1102亿元,按1990年的价格计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下降到0.69%,没有达到“八五”计划规定的0.85%的目标,这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我国目前总的环境投资缺口大约为2500多亿元,而现在的投资额仅占需要投资额的6.3%。发达国家的环境投资通常要占到GNP的1.5O%以上。例如,美国每年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在800亿美元以上,日本在700亿美元以上,美国每年用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的费用超过了1500亿美元,据一项对80年代中期情况的研究表明,我国因环境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382亿元,部分自然生态环境遭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达500亿元,两项合计达882亿元,占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15.64%,而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资料的统计,美国等发达国家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经济损失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一般为3~5%。可见我国的环境污染比发达国家严重得多。

我国现行的环保投资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建立的。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转变的需要,现行的环保投资体制存在着一个如何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相配套的问题。总的来说,我国环保投资体制的改革滞后于整个国民经济投资体制的改革。1984年初,国家规定了环境保护的8条资金渠道,这标志着我国环保投资体制改革的开始;1986年,国家又进行了环保补助资金“拨改贷”的试点;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又试点建立环境保护投资公司。从目前现状来看,这些环境投资体制改革和试点涉及的范围有限,改革的力度也不够,远远不能适应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对环保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

(三)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

1.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尚未成为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

现行《宪法》虽然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原则,但不足的是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然而,我国制定的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10大对策和《白皮书》以及《纲要》,都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这就说明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的法律和环境与资源的政策之间存在脱节的现象。

另外,在我国80年代制定的单项自然资源法中,由于在指导思想上没有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对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具体的规定,致使这些自然资源的法律难以适应生态的环境保护的需要。

2.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立法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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