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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塞罕坝等19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09:48  浏览:9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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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塞罕坝等19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塞罕坝等19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办发〔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河北塞罕坝等19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经国务院审定,现将名单予以发布。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保总局另行公布。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有效途径,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河北塞罕坝等19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典型性、稀有性、濒危性、代表性较强,在保护我国特有物种资源、维持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健全高效精干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高标准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范围组织勘界立标,落实保护区土地权属,予以公告。
要妥善处理好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不得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及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按规定建设设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六日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共计19处)

河北省
塞罕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内蒙古自治区
鄂托克恐龙遗迹化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辽宁省
海棠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吉林省
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雁鸣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省
乌伊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胜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江西省
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山东省
荣成大天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河南省
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北省
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南省
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岑王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九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东省
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川省
花萼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贵州省
宽阔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陕西省
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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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曾广荣


  【要点提示】
民事诉讼的规律决定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能是法律事实。高度盖然性是证明标准,是在证据优势基础上法官形成的内心确信。
【案 例】
原告李某于2000年底至2005年期间任被告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公司总经理(亦为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王某长年不在公司,公司由总经理助理原告李某负责公司日常事务。
被告公司在某县开发房地产,为促进开发的商品房和商铺销售,曾委托甲公司进行代理销售,佣金提取比例为1.4%。2004年5月,甲公司致函被告公司,建议终止委托,进行结算,店面销售工作建议被告自行承担。此后,被告将剩余的商品房和商铺组织公司人员自行予以销售,并在2004年7月至9月间,聘请广告公司、电视台进行广告销售宣传。2004年6月至2005年,原告李某的薪酬在被告公司处领取。期间,由公司支付薪酬的员工亦包括销售人员。
2006年3月,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销售代理费6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40万元。
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是一份签订日期为2004年6月的《xx销售代理合同》,合同上载明,佣金提取比例为3%,乙方(即本案原告)负责销售期间的策划、广告、文案等撰写及销售人员的薪资和其它销售直接费用。该合同有原告签名和被告公司公章,被告法定代表人处没有签名或加盖印章。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除免证事实外,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没有证据或虽有证据但该证据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或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存在问题时,都不能证明其主张为真。本案中原告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就是签订日期为2004年6月的《xx销售代理合同》,该合约存在以下瑕疵:一、合约载明的签订日期时,原告系被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全面负责被告公司的日常工作;二、合约中约定的佣金提取比例3%较被告前期与他人约定的佣金提取比例1.4%明显过高;三、原告主张合约是在与被告公司总经理王某协商后签订,合约中公司公章系由公司会计刘某加盖,但王某称对合约一事不知情,刘某对盖公章一事亦予以否认,且该合约中甲方一栏只加盖被告公司公章,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四、依该合约第三条约定:乙方(即本案原告)负责销售期间的策划、广告、文案等撰写及销售人员的薪资和其它销售直接费用,而本案中,作为负责销售工作的原告,自合约载明的日期至2005年,其薪酬一直在被告公司领取,由公司支付薪酬的员工亦包括销售人员。综上,原告据以支撑其诉讼请求的《xx销售代理合约》,无法达到排除对该合约真实性的合理怀疑。原告主张其在实际负责被告公司全面工作期间,与被告签订了上述合约,其对上述合约真实性的证明责任较比普通人应更高,而其目前提供的证据用以证明该合约的真实性较比被告提供的反证,亦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对原告主张合约成立并有效的意见,不予采信。本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而导致争议的事实难以认实,依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力的诉讼后果,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高度盖然性(可能性)规则的理论源自于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主张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须达到特定高度的盖然性即可,即这种高度达到“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时,应该能够从证据中获得待证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法官虽然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结论”的程度即可。客观真实虽是我们司法证明活动所应追求的终极目标,但由于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常常受到人类自身所处特定历史阶段的限制,人们对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认识往往不可能绝对反映事件的本来面目,民事诉讼的规律决定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能是法律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即是采用的盖然性规则标准,在第七十三条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同时第六十三条亦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但高度盖然性毕竟是一个抽象的标准。为了能够相对举晰地说明高度盖然性标准,德国学者埃格罗夫、马森等提出了刻度盘理论。刻度盘从0%-100%,按25%分为四级,认为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证明标准应定在第四级,即在穷尽了可以获得的所有证据后,如果仍然达不到75%的证明程度,法官就应当认定待证事实不存在。刻度盘理论的优点在于将证据证明的程度进行了数学上的量化,但问题也恰恰出在这里。数学上的量化是理想化的设想,诉讼中无法精确地对某个事实的主张作出数学上的量的比例,同时也无法将每一证据的证明力一一进行量化设值比对,更不可能将证据的证明力的比值相加得出一个综合证明值。
故笔者认为,高度盖然性是在证据优势基础上法官形成的内心确信;优势证明是一种盖然性证明,是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比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更有说服力,从而证明争执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远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应当根据证据取得的方式、证据形成的原因、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提供者的情况及其与本案的关系,综合全案情况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权衡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作出盖然性判断。法官作出高度盖然性判断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在形式上表现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在主观上是对证据的真伪和证明力,以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在内心形成确信的过程。这种高度盖然性的判断,是法官在全面衡量案件证据基础上作出的一种判断,是存在于法官主观之中的内心权衡的结果。高度盖然性具体达到的程度,很难用详细的语言和具体的数字进行准确表述,高度盖然性的“高度”,是一种具有一定的范围、宽度的“模糊”的高度,本身不能用精确的百分比进行详细的量化。
具体到本案,原告以与和被告签订了《xx销售代理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销售代理费6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40万元。但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就是签订日期为2006年6月的《xx销售代理合同》。被告为反驳原告,提供的证据有:①《工资表》,证明原告系公司经营负责人,房屋销售人员由公司聘请和发放工资;②《公证书》,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原告管理公司,其对原告与公司签订的代理销售合约不知情,公司商铺后期成批销售商铺给陈某、胡某,与原告无关;③被告公司会计刘某的证言:公司的财务章由我管理,公司印章有专人管理,关于原告所说的《xx销售代理合约》我没看到过,也没在上面盖过章;④被告公司职员黄某的证言:原告没有管理公章,但经他同意可以使用公章。原告在公司没有销售过房屋,公司后期商品房和商铺的销售是公司行为;⑤证人陈某、胡某证言:证明其在被告处购买了商铺,由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介绍的,不认识原告。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判断,原告提供的合约存在以下疑点:一、合约载明的签订日期(即2004年6月)时,原告系被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全面负责被告公司的日常工作,有权力支配、使用公司印章;二、合约中约定的佣金提取比例3%较被告前期与他人约定的佣金提取比例1.4%明显过高;三、原告主张合约是在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协商后签订,合约中公司公章系由公司会计刘某加盖,但王某称对合约一事不知情,刘某对盖公章一事亦予以否认,且该合约中甲方一栏只加盖被告公司公章,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四、依该合约第三条约定:乙方(即本案原告)负责销售期间的策划、广告、文案等撰写及销售人员的薪资和其它销售直接费用。而本案中,作为负责销售工作的原告,自合约载明的日期至2005年,其薪酬一直在被告公司领取,由公司支付薪酬的员工亦包括销售人员。综上,原告据以支撑其诉讼请求的《xx销售代理合约》,无法达到排除对该合约真实性的合理怀疑。况且原告主张其在实际负责被告公司全面工作期间,与被告签订了上述合约,其对上述合约真实性的证明责任较比普通人应更高,而其提供的证据用以证明该合约的真实性较比被告提供的反证,亦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法院对原告主张合约成立并有效的意见没有采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力的诉讼后果。
可见,这种“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实质内涵就在于,它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即存在于法官的内心和主观之中,但它在内容上则是客观的,即是主观对客观的能动反映、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统一。当然运用语言或具体数据似乎都无法准确地表达这种主观上的确切程度。但是,在客观上则可以发现、影响这一高度盖然性的高低程度,主要取决于以下几方面的因素:①、某一具体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②、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③、法官的道德修养、业务素质和经验技能;④、庭审的效果,包括当事人程序保障权是否落实,采取的攻击与防御手段是否得当等等;⑤、外界的干扰,这在当前形势下最为重要和最具现实意义。由于外界的压力和诱惑往往使法官不能独立审判或失去中立地位,法律的规则往往被曲解或断章取义,用于为偏见辩护。为防止这一点,关于法官要公开心证的理由和结果,有必要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笔者认为在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时,应主要遵循以下规则:
一、必须坚持“规则法定”原则,即包括证据规则在内的各种程序规则的设置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可操作的,尽量减少由法官据情自由裁量的范围。同时尽量减少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范围,主要应限于当事人确因客观上的原因而无法自行收集到的证据,以及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以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方面的证据。
二、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认定,都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举证和质证的基础上,必须以证据为依据,以区别法官的主观臆断。也绝不能仅根据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而应在对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的审查采信和全案证据的综合判断的基础上作出。。
三、对一些诸如民事欺诈以及婚姻、继承等与人身权益密切相关的特殊类型案件,在法官的内心确信上应适用更高的证明标准,即内心确信的份量应达到更高的可信度。
四、法官必须恪守中立、超然地位,应依据举证规则自动调节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负担,并可依职权对任何一方的不当行为予以干预,保障当事人间对抗式诉讼的有序进行。
五、法官应在判决书上明确、具体地阐述认定事实的根据和理由。这是保障司法公正与实施“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客观载体。高度盖然性规则更要求法官对认定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理由在判决书中详加说明,这样易于使当事人理解法官认定的事实只是形式真实,而形式真实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与客观真实之间是有着差异的,以及其所承担的举证责任与诉讼风险之间的辩证关系,从自身的因素寻找败诉原因,促使败诉方服判息诉,减少社会各方对法官的误解,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六、多数情况下适用高度盖然性规则应由集体判定。在对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案件适用高度盖然性规则时,应当组成合议庭集体判定。首先,当证据与待证害之间存在盖然性而必须运用高度盖然性规则判定时,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必然有较大争议,证明过程也相对繁杂。因此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而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次,确立了高度盖然性规则后,法官必然就享有了判断证据证明力的自由,使得其对事实的认定具有了最终的权威地位,这时法官对事物的主观认识就会直接影响到他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最终影响到对案件的实体处理,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文字表达能力、逻辑分析本领、社会生活经验、以及清正廉明的优良品质。因此,只有用集体的力量并且相互监督,保证高度盖然性规则的正确落实。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曾广荣)





文化部关于印发《关于继续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及潘震宙同志所作说明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关于继续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及潘震宙同志所作说明的通知
文化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国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文化部在认真总结全国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制订出《关于继续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现将此
意见及潘震宙副部长所作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把艺术表演团体的体制改革推向深入。


附:关于继续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在新形势下继续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1)我国的艺术表演团体是在党的路线、方针指引下,由艺术工作者组成的,从事艺术创作和表演活动,以精神产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文化团体,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担负着以优秀作品鼓舞
人的历史使命,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民族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我国艺术表演团体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形成的,是当时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的需要,曾经发挥过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定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
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艺术表演团体原有的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愈来愈不适应经济体制变革的形势,不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艺术事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地对艺术表演团体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和调整。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必然趋势和迫切需要。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涉及到我国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需要有一系列相应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战
略高度出发,十分关心和重视艺术表演团体的体制改革,从党的十四大到十四届六中全会都提出了积极推进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指出改革文化体制是文化事业繁荣和发展的根本出路。
(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各地积极推进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并取得了一定进展,由单一的国家统包统管的办团模式,逐步向多种形式办团的格局转变。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之后,全国各级各类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大,在布局结构、领导体制、用人制度、
分配制度以及其它内部运行机制等一些关键问题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和重点突破。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各地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发展进程还不平衡,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尚需解决。因此,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抓住当前新的发展机
遇,继续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4)今后一个时期,全国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增强艺术表演团体活力,解放艺术生产力,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为目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
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求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紧紧围绕艺术生产这个中心,通过改革,逐步形成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相一致,与艺术自身发展规律相符合的
新型的艺术表演团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国家保住重点、鼓励社会办团的发展格局,理顺新形势下国家与剧团、剧团与演职员之间的关系,从而有利于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多出优秀作品,多出优秀人才,促进艺术生产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
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有利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5)在继续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各地要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勇于探索,讲求实效,以知难而进的奋斗精神,科学求实的工作方法,努力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


(6)艺术表演团体的布局结构必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进行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要从宏观的、全局的、发展的角度出发,走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最终形成布局科学、结构合理、比例适当的发展格局。有利于为基层
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突出艺术特点,保证优势品种的发展;有利于吸收和融合多种艺术样式,丰富舞台表演形式。布局结构调整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艺术表演团体改革一直面临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涉及矛盾因素多,政策性强,因此,不能以
单纯的行政手段来实现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的调整,而应该通过建立一种符合艺术自身发展规律的运行机制,进而利用机制的杠杆作用,同时辅以行政的、法规的、经济的等多种办法,最终实现布局结构调整的目标。
(7)近几年来,我国各地对于艺术表演团体的布局结构调整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其中实行艺术表演团体的评估制度就是一个有效的办法。实行评估制度就是对反映艺术表演团体运行状况的主要指标进行科学的量化的综合考评,以最终达到区别情况,分类指导,保护重点,鼓励
竞争,不断提高艺术表演团体综合水平的评估目的。制订评估标准,既要坚持质量原则,又要注意可比因素。开展评估工作,既要加强统一指导,又要实行分级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要在文化部的指导下制订本地艺术表演团体的评估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8)进行艺术表演团体评估要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基本因素:一是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所必须具备的科学合理的布局结构的需要,其中特别要注意那些具有代表性的和具有历史保留价值的艺术表演团体;二是被确认为重点的剧团是否通过改革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
应,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相一致,与艺术自身发展规律相符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三是鉴于目前艺术表演团体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不平衡现象是多种因素造成的,所以衡量艺术实力不能只看眼前,还应从历史的沿革和未来的发展的结合上去衡量其综合艺术水平和潜在的艺术
素质;四是确定重点剧团应当充分考虑财政因素,要和国家目前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确定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数量。在实施过程中,要积极稳妥,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艺术表演团体评估一般应五年进行一次。通过评估确定的省级
重点艺术表演团体须报文化部备案。
(9)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对确定的重点艺术表演团体要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提供相应的条件。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方式上,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行政领导干部一般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考核程序,实行委任制,也可按规定程序聘用。党的负责人的选任按党章及有关规定
办理。重点艺术表演团体领导班子要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上岗前要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并接受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对重点艺术表演团体应予以重点扶持,提高财政拨款在经费来源中的比例,同时,通过政策引导,促使其努力拓
宽演出市场,不断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要努力建设和完善与艺术表演团体的艺术创作和演出相适应的演出排练场所及相关设施。
(10)在布局结构调整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对长年坚持为农村群众服务、为少年儿童服务和为少数民族地区服务的艺术表演团体的建设,对这些艺术表演团体,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适当增加演出补贴经费,以稳定基层专业艺术队伍,扶持基层艺术表演团体。其中特别要加强县级
艺术表演团体的建设,把办好县级艺术表演团体作为评选“全国文化先进县”的重要条件之一。


(11)艺术表演团体要根据艺术生产和业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艺术表演团体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编制、定岗位和制定岗位规范的基础上全面实行考评聘用制,加强规范化管理,
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2)聘用制是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定单位与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艺术表演团体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贯彻“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评制度。艺术表演团体聘用艺术专业人员,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成立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结合本地的实际,制订考评办法和考评大纲,按照艺术专业门类分别对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的考评,确定参考人员的应聘资格,再由各院
团对取得应聘资格的人员进行岗位考核,实行资格考试和岗位考核相结合,双向选择,聘用上岗。也可以采取其它方式进行考评。已经全面实行聘用制的地方或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搞好这项工作。
(14)艺术表演团体根据艺术生产和岗位需要,并征得上一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打破单位、部门、地域、身份界限,面向社会公开聘用演职员。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作报酬;
保险福利待遇;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工作纪律;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聘用合同文本,由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院团应依据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聘用期间的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做好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增资的依据。各级政
府文化主管部门对艺术表演团体推行聘用制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有权监督、检查所属艺术表演团体聘用合同的内容及合同执行情况,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理。
(15)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本着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享受什么待遇的精神,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并按所在岗位职务、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活的工资部分的分配标准,合理拉开档次。受聘人员应按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16)要进一步疏通人员进出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在目前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各地应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进行人员分流。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对离退休人员实行经费单列。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
文化艺术人才中心”和“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实行内部待业保障制度、转业转岗制度、辞职辞退制度和提前离退休制度等。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并对待业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为他们再就业提供帮助。
(17)在全国实行考评聘用制中必然会出现人才流动,要对此进行规范管理,既要允许人才合理有序地流动,又要有必要的调控手段。在现阶段,原则上应当放开省区范围内的人才流动,对跨省区的人才流动需经本地(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具体审批办法由各省文化
厅(局)制订。要制订优惠政策,引导、鼓励艺术人才向老、少、边、穷地区流动,以促进这些地区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凡在聘用期间擅自离岗的,全国各艺术表演团体一律不准聘用。各地都应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加强管理,深化改革,使人才流动逐步规范化
、科学化。人才流动可采取单位协商、调剂余缺的方式,也可采取有偿调转等方式。人才流动应有利于人才资源的充分开发和合理配置,有利于充分调动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有利于人才的培养、管理和使用,有利于全国文艺事业的协调发展。


(18)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有物质保障。没有必要的物质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的许多任务就难以落实。”艺术表演团体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力量,也必须有相应的物质保障,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建立长期稳定的
经费来源渠道也是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要按照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所指出的:“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规范有效的筹资机制,逐渐形成对精神文明建设多渠道投入的体制。”
(19)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有关的方针政策,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建立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渠道,一要加大政
府对艺术表演团体的投入,二要拓宽社会筹资渠道,三要以演出为主,提高自身创收能力。
(20)按照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对代表国家水平的艺术表演团体和有代表性的地方、民族特色艺术表演团体重点扶持的精神,建立相应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经费投入要有大幅度的增长,其中特别要保证演职员的全额工资和建立重点剧(
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对于其它艺术表演团体的经费投入也要在保证现有数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艺术表演团体,在财政拨款的基数、艺术生产的投入和演出补贴等方面,地方财政要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21)改变投入方式,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本着改革的精神,坚持贡献与利益一致的原则,逐步使静态投入转为动态投入,使生产前不可控的投入转为生产过程中的可控的投入,可采取“演出补贴”、“以奖代拨”等多种方式,不断增加财政拨款中的激励因素,充分发挥政府
投入的引导、调控和杠杆作用,在投入方向、投入方式、投入结构、投入环节上大幅度地提高财政扶持的投资效益。
(22)认真贯彻落实国发〔1996〕37号文件中关于社会捐赠的优惠政策,广泛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对艺术表演团体的多形式、多渠道的财力支持。可通过与社会各方面合作、合资、合营等形式联合办团,同时,也可广泛吸纳社会资金,设立专项艺术活动基金。对于各种形式的
社会捐赠资金要纳入预算,严格管理,明确用途,发挥效益。
(23)要充分发挥艺术表演团体的主观能动性,努力完善自身的造血功能,提高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能力。一方面要在演出经营上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考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以导向正确、艺术精湛、喜闻乐见、雅俗共赏的优秀作品,在满足人民群
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的同时,努力增加演出收入,这应该成为艺术表演团体的主要收入来源;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艺术表演团体的行业优势和资源优势,适度开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的经营活动,努力转变过去那种经营重复、管理粗放、自发封闭的分散式经营格局,通过文化主管部
门的宏观调控,在各经营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整体合力的优势,逐步发展文化企业的集团联营,从而逐步实现规模效益,为艺术表演团体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更多的经费保障。在文化艺术的经营活动中,特别要重视开发、利用文化系统人才、创作等知识产权资源的优
势,通过依法开发资源,保护知识产权,取得经济效益。


(24)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继续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使各项改革沿着正确方向积极推进的重要保证。艺术表演团体无论是实行哪种领导体制,都要建立起具有强大凝聚力的党的领导班子,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政治领导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
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凡是关系到院团改革与建设的重大问题,党组织要认真进行讨论,做出决定或提出建议。要支持院团长(法人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对院团长提出的中层干部人选,要进行考察,讨论通过后,由院团长任命。艺术表演团体的各项改革措施必须有利于加强党的领
导,加强党员队伍的建设。要针对在改革中机构调整和人员建制变动的情况,及时补选、调整和改选基层党组织。对担任党支部委员以上的人员,未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不得解聘。
(25)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建设物质文明关键在党,建设精神文明关键也在党。各级党委必须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两个文明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和支持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将此作为本地精神文
明建设的一件大事,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协调计划、财政、人事、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解决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26)在改革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做好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工作的基本保证。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的表率作用,是最直接最有说服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改革的全过程中,必须教育党员领导干部要讲学习,讲政
治,讲正气。上级党组织要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改革前的培训、改革中的监督和改革后的考核。要通过改革的实践,教育广大党员和群众树立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尤其要做好未聘人员的思想工作,要尊重他们,给他们以
信心和力量。
(27)在改革中要坚持群众路线,把广大群众团结在党组织周围,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提高他们参与改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联系群众、联系青年的桥梁和助手作用。要团结和发动各级各类艺术表演团体中的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和党外艺术家献计
献策,关心改革,倾听他们的意见,发挥他们的作用。
(28)要按照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艺术表演团体演职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和艺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修养和艺术素质,建立艺术职业道德规范,在各项管理制度中融入职业道德准则,形成良好的约束机制。



199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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