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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02:29  浏览:90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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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6年第 8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外部战略投资者”,修改为:“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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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市函[2001]2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

现将《关于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规定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通知


为了加快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建立,使各项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现就有关总是规定如下:

一、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文件(人发[2001] 5号)的精神,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有关协会可以按照专业划分及本行业的实际情况,主报主管机构批准后,成立相应的筹备机构。并向建设部报批相关专业注册工程师筹备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⒈在本专业领域拟开展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的报告(包括必要性、基本条件、总体设想(机构、法规、考试及计划安排));

⒉本专业注册工程师专业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

⒊提出考试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机构设置名称统一称谓为:“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一般下设办公室或秘书室(为常设机构)及考试专家组。

三、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筹备委员会经批准后可以开展各项准备工作。

⒈对本行业执业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供研究报告;

⒉组织考试与评分专家组制定考试大纲(送审稿),编写“考试题库与管理标准”;

⒊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暂行规定(送审稿);

⒋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特许资格条件的规定(送审稿);

⒌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考核认定条件的规定(送审稿);

⒍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送审稿);

⒎组织专家组进行考试样题设计(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原则、考试安排、试题的数量及试卷格式)

四、在以上工作文件达到送审稿要求后,经筹备委员会同意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审查合格后上报建设部,并由建设部商人事部批准,最后由两部联合发文正式实施专业注册工程师工作。



二○○一年八月八日


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已经2000年12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本市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平衡市区交通流量,规范贷款建设的路桥、隧道的收费行为,利于贷款的偿还,省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实施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年票制,是指对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不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以下简称本市车辆)一次性征收全年通行费的制度。

  对外地进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在市区各入城路口收费站按次征收通行费(次票)。

  征收的通行费用于偿还城市路桥、隧道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 实行年票制收费的路桥、隧道包括:内环路及其放射线、广园快速路西段、鹤洞大桥、解放大桥、江湾大桥、海印大桥、广州大桥、珠江隧道。

  第四条 广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是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市市政管理部门做好车辆缴费的检查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供本市车辆户籍及相关资料,并在办理车辆年审、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外地车迁入等手续时,检查车辆缴纳年票通行费情况。对没有缴费的车辆,责令车主到市市政管理部门缴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建设、交通、物价、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通行费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在市内缴费点和各进城路口收费站进行征收。 经华南快速干线、环城高速公路等收费路桥进入市区的外地车辆,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委托其收费站代行征收通行费。

  第七条 通行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一类车:摩托车,年票180元,次票2元。

  (二)二类车: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机动三轮车、简易机动车,年票980元,次票10元。

  (三)三类车:21座(含21座)至50座(含50座)客车、2吨至5吨(含5吨)货车,年票2040元,次票20元。

  (四)四类车:51座以上(含51座)客车、5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年票2880元,次票30元。

  (五)五类车: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年票2640元,次票50元。

  (六)出租汽车(的士),年票980元,次票10元。

  (七)公共汽车,年票600元,次票20元。

  第八条 本市车辆必须在每年办理年审手续前缴纳年票通行费。

  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或者车辆报废,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从当月起缴纳或者停止缴纳年票通行费。

  已缴纳年票通行费的本市车辆在改装、换牌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年票缴费点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对缴纳年票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开具发票并发给与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年票正、副本。车主应当将年票正本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摩托车贴于车头显眼处,副本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条 长期在市区行使的外地车辆,应当缴纳年票通行费;经常出入市区的外地车辆,可以选择缴纳年票通行费或者次票通行费。

  次票通行费实行单向按次征收,凭票进入市区;进入一次缴纳一次。在市内留驻的,三日内有效;超过有效期的,必须另行缴纳通行费。缴费发票必须保存至离开市区为止,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军车、警车、消防车、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标志车以及救护车、殡葬车、抢险车、外国领事馆用车、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等免征通行费。

  第十二条 通行费票证售出后,不予退换。年票如有遗失,车主必须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机动车行驶证》和缴费发票到原年票缴费点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准后,给予补票;次票遗失不补,必须自行到收费站点重新补缴。

  第十三条 通行费年票正副本、次票,任何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

  第十四条 通行费收费站、点应悬挂《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收费站、点名称和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用途、收费标准、收费员工证号及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征收的通行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市市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及时做好通行费的征收和上缴工作。

  第十六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还清贷款后,应当停止征收通行费。

  第十七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市区内停车场、车站、码头和经过收费站出入口的车辆进行通行费缴纳情况的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检查。

  对没有缴纳通行费的车辆,市市政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即时处理;不能即时处理或者影响交通畅通的,可以责令驾驶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驶离。

  第十八条 市市政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行政执法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缴纳年票通行费的,责令其补缴年票通行费,并从应缴日起按日加收应当缴纳年票费额2‰的滞纳金。

  (二)不按规定缴纳次票通行费的,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可并处50元罚款。

  (三)转借、冒用、使用伪造年票正副本的,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对单位并处5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00元罚款。

  (四)转借、冒用、使用伪造次票的,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对单位并处1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50元罚款。

  (五)不按规定将年票正本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贴于车头显眼处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六)未购票车辆不按指定路线通过收费站,进入有票车道的,处以警告,可并处20元罚款。

  第二十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市政管理执法人员或者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颁发的有关机动车辆通行路桥隧道征收通行费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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