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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19:11  浏览:9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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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府办〔2003〕1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条 项目获奖候选人应当是其科技成果的全部或者其中核心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





第五条 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候选人所申报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水平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





(二)申报项目必须投产或者实施三年以上,有较好的投入产出效益,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项目不超过2项。





第二节
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科技基础性应用研究”,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领域所进行的科技基础性研究工作;所称“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技领域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珠海市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及评审标准,应当与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知识产权及其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挂钩。评审标准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一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1;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90分以上,评分标准见附件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二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1;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80-89分,评分标准见附件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三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1;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70-79分,评分标准见附件2。





第九条 珠海市科技进步奖所涉及的获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发、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十条 珠海市科技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15项;单个项目的受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受奖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三节
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





第十一条 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的获奖候选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归国科技人员:





(一)归国来本市五年内创办科技型企业,在技术及项目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二)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每年授予项目不超过2项。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三条 申报本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经过法定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申报人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证明材料,上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申报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或者组织,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表;





(二)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





(三)技术鉴定证书或者有关评审证书;





(四)技术资料,包括省级以上科技查新报告、调查考察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试验研究报告、有关图纸及学术论文等相关资料;





(五)经济效益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直接关系到人身、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获得许可证之前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为主,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人须按规定缴纳评审费。





第十八条 符合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科技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按学科、专业分类登记,并组织专业评审组评审,提出初评意见。





第二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初评结果报评委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委会对拟奖对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做出拟奖决定,并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在《珠海特区报》上公示30天,有异议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五章处理;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授奖。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委会的评审会议应有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方为有效;评审结果以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本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必须在拟奖决定公示期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对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真实性所提出的异议;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的异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实质性异议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





第二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受理。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异议材料,应予受理。





申报人接到异议受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提交有关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报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必要时评委会办公室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未处理完毕的,不予评审。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异议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提交评委会审议,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异议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各方。





第六章
授 奖





第二十八条 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按每个获奖项目100万元一次性拨付,其中50%奖给首席完成人,另50%按项目主要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二十九条 珠海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





第三十条 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报请市长签署,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10万元。





第三十一条 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不能重复申报和授奖。





第三十二条
对获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按国家或者省授予奖金的60%给予奖励,对己获得珠海市奖励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授奖。





第三十三条 设立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专项基金,其资金来源:原科学技术奖励专项基金余额、每年财政预算安排300万元、企事业单位及各界人士捐赠等。





第三十四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专项基金由市财政实行专户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对附件1的评审标准和奖励金额进行调整,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珠海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标准


(2003年修订)

 
  
   
科 技
   突 出 贡 献 奖
   
   


  
 

 
  
   
奖励条件
   
   


   
(申报项目必须投产或者实施三年以上)
   
   


  
  
   
奖励项数
   
   


  
  
   
奖励金额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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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2001]6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襄樊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旅游业发展,全面提升襄樊整体形象,规范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验收标准>及进一步深化开展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活动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旅游宣传促销的专项经费,2002年度安排150万元,以后每年按不少于10%的比例递增。


第三条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整体形象的策划包装和宣传促销,以树立襄樊旅游整体形象,建立襄樊城市品牌,提高襄樊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增强对国内外游客的吸引力。其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旅游产品开发;


(二)旅游宣传品制作;


(三)旅游宣传设施购置;


(四)参加国内外旅游专题展览;


(五)举办国内外旅游专题促销活动、新闻发布和专题广告宣传活动;


(六)国内外新闻媒体的邀请、接待;


(七)建设襄樊旅游资讯网;


(八)其他与宣传促销相关工作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量入为出、保重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余额结转的原则。


第五条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由市旅游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市旅游局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下年度的宣传促销经费预算报送市政府,经审定后,由市旅游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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