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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专长的离休、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9:22:57  浏览:9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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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专长的离休、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人[1996]320号




关于有专长的离休、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司(办)、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中办发[1992]1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有专长的离休、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2]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现对有专长的离休、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二、对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具有研究员或相当研究员技术职务),受国际专业学术和技术会议的点名邀请并提供一切费用的,经征求所在单位同意,可在进行身体检查后,办理出国手续。






三、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返聘的离休、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批准出国进行经济、技术考察或谈判以及签订经济、技术合同等;不再批准由国内承担费用的各种管理和业务工作等方面的出访和会议。






四、对情况特殊,替代局领导或经局领导批准出国执行公务的,经体检合格后,按程序办理出国手续。






五、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但仍在国际组织或国际学术机构任职的人员,可以批准出国参加由外方提供一切费用的会议或学术活动。






六、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如外方邀请出国并提供费用,与局外事业务工作有无直接关系的,应按因私出国规定办理手续。






七、对符合第二、四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坚持“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在其出境前,派出单位必须写明派出的具体理由,经国际合作司、人事司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



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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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淠史杭--巢湖地区发展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淠史杭--巢湖地区发展项目)(中译本)
(签订日期1985年10月8日 生效日期1985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称协会)于一九八五年十月八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认本协定附表2中所述的项目可行性和重要性后,已请求协会资助本项目,
  (B)借款人还请示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银行)为本项目另外提供资助本项目的资金,因此银行同意通过借款人和银行于同一天签订的协定(以下称贷款协定)向借款人提供总数相当于一千七百万美元($17000000)的援助(即贷款);
  (C)本项目的A部分至D部分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由安徽省(以下称安徽)执行,作为该项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本协定中所规定的把贷款和部分信贷资金向安徽提供;
  (D)本项目的E部分将在安徽的帮助下,由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称农行)执行,作为该项帮助的一部分,安徽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向农行提供信贷的部分资金;
  (E)借款人与协会打算,在实际情况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开发协定对使用于本项目A至D部分所需费用的信贷款项,其支付应先于为贷款协定提供的贷款款项的支付;
  鉴于协会特别根据上文所述情况,同意按照本协定及项目协定(见本协定以后下的定义)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实施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即“通则”),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与“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所作的解释相同,但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安徽”系指安徽省,为借款人的一个政治分属或其任何继承者;
  (b)“农行”系指中国农业银行,是根据借款人的法律,特别包括1979年的国务院通知和1983年国务院的决定而成立和营业的一个专业金融机构;
  (c)“1979年国务院通知”系指借款人的国务院于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发出的“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国务院1979年国发字第56号文件);
  (d)“1983年国务院决定”系指国务院在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七日发布的决定,其标题是“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务院1983年国发字第146号文件);
  (e)“农行法律”系指1979年国务院通知和1983年国务院决定;
  (f)“安徽农行”系指在安徽建立并营业的农行的支行;
  (g)“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和银行以本项目为目的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予以修正,且其含义还包括适用于该协定的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贷款和担保协定通则以及该贷款协定的所有补充附件和协定;
  (h)“安徽项目协定”系指银行与安徽在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进行修正,而其含义还包括安徽项目协定的所有补充附表和协定;
  (i)“农行项目协定”系指协会与农行在此协定签订的同一天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进行修正,且其含义还包括农行项目协定的一切补充附表和协定;
  (j)“项目协定”系指安徽项目协定和农行项目协定;
  (k)“分贷款协定”系指安徽和农行根据安徽项目协定第2.02节的规定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进行修正,且其含义还包括分贷款协定和所有附表;
  (l)“分贷款”系指已由或将由农行所经营的本信贷资金或其本身的资金向分借款人发放的一笔贷款,“自由限额分贷款”系指根据本协定第2.09节条款所规定的一种“自由限额分贷款”;
  (m)“分借款人”系指一笔分贷款的接受人;
  (n)“执行机构”系指“安徽”及“农行”;
  (o)“安徽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b)节所提及的帐户;
  (p)“农行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c)节所提及的帐户;
  (q)“专用帐户”系指“安徽专用帐户”和“农行专用帐户”;
  (r)“评估手册”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所签订的“农村信贷项目”(信贷号1462-CHA)有关的,即在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由农行颁布的评估手册;
  (s)“水电部”系指借款人的水利电力部或其任何一个继承者;及
  (t)“ha”系指“公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七千五百七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75,7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表1规定的条款,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将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商品和服务的合理费用。附表1可以通过借款人与协会协议,随时对其修改。
  (b)为了实现本项目A部分至D部分的目的,借款人应以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协会所能接受的银行,以安徽的名义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表4的规定。
  (c)为了实现本项目E部分的目的,借款人应以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协会所能接受的银行,以农行的名义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表5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另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额,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应从本信贷协定签订后的六十天开始起算,计算至款额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或被注销的相应日期止。
  (b)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及(iii)按照“通则”第4.02节而为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指定的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四月一日和十月一日交付。
  2.07节 借款人应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始至二0三五年四月一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在二00五年四月一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百分之一又二分之一)。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2.09节 (a)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就一项分贷款从信贷帐户中提款:(i)协会已批准的分贷款;或(ii)已经协会授权由信贷帐户提款的属于一项自由限额分贷款的分贷款。
  (b)自由限额分贷款应当是一笔由信贷资金支付的其金额不超过三十万美元($300000)等值的分贷款,但同一分项目有增加的由信贷资金已支付或拟支付的其他任何余额时,此限额可由协会确定后随时进行修改。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为实现本协定附表2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在其其他义务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的情况下,促使(i)安徽和(ii)农行按照项目协定的条款规定,履行为各执行机构规定的所有义务,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行动,包括提供必要的和适当的资金、便利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以便每个执行机构能够履行这类义务,但不得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阻止或阻挠履行这类义务的行为。
  (b)借款人应按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向安徽提供信贷资金和贷款资金的等值本金。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将由本信贷资金所支付的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和工程的采购和为帮助(i)安徽及(ii)农行实施本项目而对咨询专家的雇用,均应按照本项目附表3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和协会双方在本协定中同意“通则”第9.03、9.04、9.05、9.06、9.07和9.08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即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应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保养和土地的取得等各条款)应由每个执行机构按照安徽项目协定第2.05节(a)和农行项目协定第2.08节执行。
  3.04节 借款人应在水电部内保持所建立的项目单位,其职能和职责应为协会所接受。

  第四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h),规定以下情况作为附加的条件:
  (a)安徽未能按照安徽项目协定履行其任何一项义务;
  (b)农行未能按照农行项目协定履行其任何一项义务;
  (c)在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所导致的一种特殊形势的出现使安徽或农行无法履行安徽或农行项目协定规定其各自应履行的义务;
  (d)对农行所依据的法律其中之一进行了修改中止、废除、撤销或放弃以致大大削弱了农行履行农行项目协定规定它应履行的义务的能力;及
  (e)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权力机构已采取了解散或撤销农行或停止营业的行动。
  4.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d),规定以下情况作为附加的条件:
  (a)本协定第4.01节(a)段所规定的情况出现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继续存在60天时;
  (b)在本协定第4.01节的(c)和(d)所提到的情况出现时。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本协定和安徽项目协定;
  (b)“分贷款协定”已经安徽和农行的代表正式签字;及
  (c)除本协定已生效外,贷款协定生效前的各个条件已得到满足。
  5.02节 “通则”第12.02节(b)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情况作为附加条件,将写入送交给协会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中:
  (a)“安徽项目协定”已得到安徽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件在法律上对安徽产生了约束力;
  (b)农行项目协定已得到农行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件在法律上对农行产生了约束力。
  (c)“分贷款协定”已得到安徽和农行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借款人和农行在法律上产生了约束力。
  5.03节 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天(90)作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MFPRC CN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1818H街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DEVAS            440098(ITT)
     Washington,D.C.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生效。附表、项目协定及分贷款协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经授权的代表        东亚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韩 叙            S.S.柯麦尼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5〕71号

为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专项安排、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励扶助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各级财政应列入财政预算。

未经省批准自行开展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及省定试点地区扩大奖励扶助对象范围、提高奖励扶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各地财政自行负担。

第四条 建立奖励扶助制度“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各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一)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二)财政部门负责在代理发放机构设立奖励扶助资金发放专户,并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当地发放标准,将奖励扶助资金列入预算,并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拨入发放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账核算和管理。

(三)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根据委托发放要求按时将奖励扶助金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同时上报给省级代理发放机构。省级代理发放机构应在当年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后两个月内将相关信息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

第六条 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对象。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发放对象的具体确认条件及确认办法详见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浙人口计生委〔2005〕24号)、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试行)》(浙人口计生委〔2005〕23号)。

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第七条 奖励扶助标准: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发放标准。

第八条 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编制。

(一)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每年的9月底前将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和汇总信息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省、市人口计生、财政部门。

(二)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和当地奖励扶助标准,测算下年度奖励扶助资金需求规模,并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三)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和省定奖励扶助标准,测算下年度奖励扶助资金需求规模,按照省财政总体分担水平将所需资金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省奖励扶助资金的分配和下达。省奖励扶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奖补结合的原则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一)分配因素及权重。

1.市(县、区)财政状况,权重比例占45%;

2.奖励扶助对象的规模,权重比例占45%;

3.计生工作水平、奖励扶助工作情况,权重比例占10%。

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分配因素及权重比例将作适当调整。

(二)省奖励扶助资金分配额的计算。省按以下公式计算试点县(市、区)的分配金额:

1.某县(市、区)省专项资金分配额=财力因素分配额+奖扶规模因素分配额+工作状况因素分配额

2.财力因素分配额=





某县(市、区)奖扶资金需求规模×该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系数



省奖励扶助资金规模
×
财力因素权重
×
---------------------------------------------
X
100%





∑(试点县、市、区奖扶资金需求规模×相应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系数)







3.奖扶规模因素分配额=





某县(市、区)奖扶对象人数



省奖励扶助资金规模
×
规模因素权重
×
-----------------------------------------
X
100%





∑(试点县、市、区奖扶对象人数)





4.工作状况因素分配额=





某县(市、区)工作状况得分



省奖励扶助资金规模
×
工作因素权重
×
----------------------------------------
X
100%





∑(试点县、市、区工作状况得分)





(三)省奖励扶助资金的下达。 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按上述分配办法计算确定对省定试点地区的奖励和补助额度,于每年的11月底前下达各地。

第十条 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

(一)发放时间。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在每年12月发放1次。

(二)发放机构。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统一招标确定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奖励扶助资金由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各地财政部门应于规定发放日前将省补资金与地方财政负担的奖扶资金足额拨付到发放专户。

第十一条 奖励扶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用此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以及抵扣个人贷款等款项。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人口计生委建立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到位和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实施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完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评价奖励扶助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义务,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从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专项资金管理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十六条 对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并依法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宁波市可参照执行。县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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