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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外办湖州市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17:46  浏览:9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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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外办湖州市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办发[1997]112号


转发市外办湖州市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外办《湖州市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湖州市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因公出国(境)的审核、审批工作,促进对外开放,扩大对外交往,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浙政办发(1997)98号文件精神、湖政办发(1996)232号文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二、湖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负责全市因公出国(境)的审核工作。

  三、各县(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各县(区)、部门的正职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要挑选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外语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做好这项工作。

  四、各县、(区)部门的出访报批请示主送单位为市人民政府,直接报送市外办审核。请示件一式五件,有关材料附齐。

  五、市外办接到请示后,先请有关部门会签,再由市外办审核后报送市政府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由市外办根据出访团组的不同情况,出具出国任务批件、确认件,或报送省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章 材料要求

  六、各县(区)、部门的出访请示中,应写明邀请单位、出访人员的工作单位、姓名、性别、职务、出生年月、出访团组团(组)长、出访任务、出访日期、停留时间和费用承担等情况。各县(区)、部门还应根据市外办审核的要求,提供其他与出访有关的材料。

  七、出访请示中,必须有邀请书和翻译件。邀请书应用英语或出访国语言,翻译件做到准确无误。邀请书中应明确邀请单位、邀请人、被邀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时间和费用承担等情况。邀请书必须从出访国家发出。

  八、一般邀请书等所有由外方提供材料的正本,由各办理单位保管,审核审批需复印件即可。

  九、各县(区)、部门应根据团组的出访日期提前三个月报送出访请示件。

  十、参加国家各部门、公司和其他省、市单位组团出访的,应事先请示,说明出访的目的,并附上详细的费用说明,同意后再报名参加。
针对有些公司、中心、协会,利用一些人想出国观光的心理,超越授权和业务范围,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组,收取高于财政部规定的费用,从中牟利等问题,严格实行“五不确认”,即:出访团组的性质和业务,不属于组团单位业务范围的,不予确认;组团单位绕过其主管部门,请非主管部门审批的团组,不予确认;出访目的、任务不具体的,或属一般性考察的团组,不予确认;参团人选不当,或出国培训、业务交流不对口的,不予确认;收费不合理的不予确认。

                      第三章 出访要求

  十一、出访的目的要明确。请示件中,必须详细写明出访的任务和所要达到的目的。

  十二、出访时间要合理,线路要经济。团组出访一个国家停留不超过十天;出访两个国家停留不超过十四天。一次出访不超过两个国家。各团组应严格按照批准国家(地区)出访,不得擅自绕道出访,严禁擅自延长停留时间。

  十三、出访人员要精干。一般团组出访不超过五人。不准搭车随团组出访。

  十四、从1997年7月一日起,因公临时赴港人员持用《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国家仍采取从严掌握政策。各团组途径香港,仍必须在报批请示中说明。

  十五、各团组出访前必须到市安全局和市外办接受安全和外事纪律教育。

  十六、各出访团组和日恩怨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市外办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违纪,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七、所有团组在回国一个月内,应写出出访情况报告,报出访任务审批机关、市外办和主管部门,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安全局。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出访过程、任务完成情况、遵守外事纪律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等。

                      第四章 特殊情况

  十八、出访日本等有些国家因签证需要,材料要求较多,由市外办根据有关规定在办理中说明。

  十九、邀请党政和金融等部门的人员出访,应事先请示,说明原因,人员要严格控制。

  二十、特殊人员、团组出访,有特别要求:
  1、团组中有非本单位人员参加,应开具其单位的同意证明。
  2、团组中有聘用人员出访,应征得其原单位同意并开具证明。
  3、金融部门的领导出访,应开具其上级金融部门的同意证明。
  4、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宜出访。
  5、家庭成员一般不宜同团出访。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十二、本办法由市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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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细则

机械部


汽车行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细则
1996年1月16日,机械部

1 根据原国标发〔1985〕042号和技监局〔1992〕372号文件和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ISO/TC22道路车辆,ISO/TC77旅居挂车,IEC/TC69电汽车和电卡车”的国内技术归口工作,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标委)秘书处(挂靠在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负责,其管理程序为:
    国家技术监督局一→机械部汽车司(以下简称汽车司)一→全标委
             秘书处—→各分标委秘书处
2 全标委秘书处的任务
2.1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汽车司对有关ISO、IEC归口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全标委下属各分标委,搞好各ISO/TC(技术委员会)和SC(分技术委员会)的国内归口工作。
2.2 提出或调整负责归口的ISO、IEC各TC、SC相应“P”、“O”成员身份的建议。
2.3 督促检查各分标委秘书处对ISO、IEC标准草案及要求回函表态文件回函表态及投票情况。
2.4 组织翻译出版归口的正式ISO、IEC标准。
2.5 将ISO、IEC有关会议预报及时转发至各分标委秘书处及汽车司,根据各分标委秘书处国内工作情况提出参加国际技术会议的建议名单,报汽车司审定。
2.6 做好本系统ISO、IEC国内技术归口工作年度总结,上报汽车司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并抄送有关分标委秘书处。
2.7 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向汽车行业及其它有关人员提供ISO、IEC标准、标准草案、标准文件及其译文,提供查阅、检索、复制和技术咨询。
2.8 综合研究并分析汽车行业ISO、IEC归口工作和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3 各分标委秘书处的主要任务
3.1 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各分标委对ISO/DIS、CD、NP和其它要求回函表态的文件依据《ISO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表决投票的办法》(见附件)的要求认真研究,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正在讨论的国际标准草案、文件要组织有关专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认真的研究讨论(必要时可进行试验验证),然后提出意见,有条件的可提出我国建议草案。
所有分标委秘书处对外事项一律通过全标委秘书处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处理。有关程序按第4条规定。
3.2 根据国内标准化工作情况,向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提出我国标准提案或部分内容提案,逐步扩大我国对ISO、IEC的影响。
3.3 根据需要与可能,按国际会议预报通知,提出参加ISO、IEC国际会议的申请,项目获准后,方可开始做参加会议的准备。出国前要做预案,归国后要作书面总结,书面总结要报汽车司和全标委秘书处。
3.4 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要求,建立ISO、IEC国际标准工作的专家队伍,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选派合格人员参加各TC/SC所属工作组及秘书处工作。
3.5 分析、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掌握国外汽车标准化的动态,为国内标准化工作提出方向性意见,并提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建议供有关方面参考。
3.6 各分标委按期复函的工作情况由全标委秘书处进行记录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对回函率达100%者适当给予奖励。
凡无故不回函或逾期回函超过二次或无能力承担此项工作的分标委,全标委秘书处将取消其分标委承担此项工作的资格。
4 对外技术业务联系
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要求,对ISO、IEC国际标准化组织及有关机构的技术业务联系的程序为:
分标委秘书处→全标委秘书处→国家技术监督局→ISO/IEC国际组织
5 对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工作文件提出意见和投票表决
5.1 由全标委秘书处负责管理ISO/TC22、TC177和IEC/TC69的技术归口工作及所收到的标准资料,全部资料要登记造册、复印分发各有关分标委,文件滞留时间:表态文件不超过4个工作日,会议通知不超过2个工作日,编目归档。
5.2 各分标委秘书处收到国际标准文件和草案后,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分析(必要时可试验验证),提出符合我国利益的表决意见。
对ISO、IEC正式表态的文件,应结合国情提出修订意见或提案,所有的投票均应在国际组织规定的截止日期前20天寄到全标委秘书处,上报程序为:
分标委秘书处→全标委秘书处→国家技术监督局
全标委秘书处对于每项需做出表态的文件,在其国际组织规定的截止日期前30天,通知有关分标委尽快表态。
5.3 凡以“P”成员身份参加ISO、IEC活动的国内分标委秘书处,应对所有要求表态的ISO、IEC文件投票表态。投票率低于90%的单位将按IEC/ISO导则有关规定自动降为“O”成员。
以“O”成员身份参扩ISO、IEC活动的分标委秘书处也应参与DIS的表态,对CD也要提出修改意见。
5.4 对ISO、IEC表态意见和投票表决文件
寄送全标委秘书处的表态和投票意见应包括如下内容:
5.4.1 对国际标准草案(DIS)投票表决时,应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并将与国内同类标准的对比,试验验证结果,征求意见的情况和表态意见的依据和理由,一并填入《国际标准草案投票表决意见调查表》(见附表一至五)。然后由全标委秘书处填写《审批表》(附表六)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5.4.2 对ISO/IEC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文件,包括秘书处制订的CD,全标委秘书处应认真研究,提出我国意见。说明依据和理由,填入《审批表》。
5.4.3 如对国际标准文件表示不同意或弃权时,必须在《审批表》中(或另页)用中、英文简述理由,中文2份,英文(打字)3份,打字英文本应严格遵照A4幅面规定。
5.4.4 《审批表》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全标委秘书处存档,不向国外报出。如分标委秘书处逾期不报《调查表》,全标委秘书处不报《审批表》者,则按未表态计。
5.4.5 上报的文件,均需经全标委秘书长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字。
6 参加国际会议
6.1 会议预报由全标委秘书处复印、分发给有关分标委秘书处并抄报汽车司。
6.2 凡因工作需要,要求参加国际会议的单位应向汽车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七),申请表要同时抄送全标委秘书处,以便与有关部门联系。
6.3 凡批准参加的国际会议,应由汽车司组织,由团(组)负责人做好业务准备并写出技术预案寄全标委秘书处。归国后各代表团(组)要向汽车司作口头汇报,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寄汽车司和全标委秘书处。
6.4 出国人员应将会议情况和收获向对口的有关分标委汇报。
6.5 从国际会议带回的资料,由与会单位将会议整套资料寄至全标委秘书处归档并将资料目录印发给有关分标委及单位。
7 参加工作组及担任TC/SC主席和秘书职务
当国内工作已有一定基础,并有合适人选可以作为ISO、IEC工作组的正式成员或通讯成员和担任TC、SC主席或秘书时,全标委秘书处在行求有关分标委意见的基础上,可向汽车司提出申请,经汽车司审核同意后交由全标委秘书处上报国家技木监督局。
8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ISO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表决投票的办法
1 对国际标准文件表态和对国际标准草案投票表决的程序
1.1 全标委秘书处应将有关ISO/IEC要求回函表态文件及时发至各有关分标委秘书处。
1.2 分标委秘书处收到国际标准文件和草案后,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分析(必要时可试验验证)。
1.3 凡以“P”成员身份参加ISO/IEC活动的分标委,应对所有要求表态的ISO/IEC文件投票表态。投票率低于90%的单位要降为“O”成员。
1.4 以“O”成员身份参加ISO/IEC活动的分标委也应参与DIS的表决,对CD文件也要提出修改意见。
2 对ISO/IEC表态意见和投票表决文件内容
2.1 对国际标准草案DIS投票表决时应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与国内同类标准的对比情况,试验验证结果,征求意见的情况和表态意见的依据和理由,一并填入国际标准草案投票表决意见调查表(见附表一至五),然后由全标委填写《审批表》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2.2 对ISO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文件,包括秘书处制订的ISO/CD,各分标委应认真研究,提出我国意见,说明依据和理由,填入《审批表》(见附表六)。
2.3 如对国际标准文件表示不同意或弃权时,必须在《审批表》中(或另页)用中、英文详述理由。
2.4 《审批表》由国家技术监督一和全标委秘书处存档,不向国外报出。如分标委届时不报《调查表》,全标委不报《审批表》者,则按未表态计。
对贻误表态时机或无故不表态的单位,将按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5 ISO标准草案上报《审批表》应一式二份,中文一份,英文文件需打字,一式三份。英文打字的对外意见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所用打字纸:宽210mm,长298mm。
3 对国际标准文件的意见、答复和中国提案,务分标委应按文件上截止日期提前20天寄送全标委秘书处。
4 全标委秘书处提前15天将《审批表》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4.1 上报文件应包括:《审批表》中文本1份,英文本3份,原文表决票1张,文件处理通知单1份。
4.2 《审批表》需经全标委秘书处秘书长签字。
5 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审批表》处理后,将ISO文件处理单回执寄全标委秘书处,由全标委秘书处将处理结果另附回执寄各分标委秘书处。


上海市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开发收购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开发收购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快本市危棚简屋密集地区的改造,明确利用外资合作开发内销平价住宅双方的权利、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外资内销平价住宅,是指利用外资合作开发,由政府统一收购,按规定价格向特定对象出售的住宅。
本办法所称危棚简屋密集地区,是指列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旧区改造计划,危房、棚户、简屋、二级旧里建筑面积占总量70%以上,其中危房、棚户、简屋建筑面积占总量50%以上的地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三级以下(含三级)地段的危棚简屋密集地区开发外资内销平价住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开发原则)
开发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实行中方供地、外方出资、合作开发、限期建设、政府收购的原则。
第五条 (地块确认)
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开发地块(以下简称开发地块),根据市或区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要求,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决定,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获得)
开发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由市或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划拨给中方合作者。
第七条 (签订合作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的中外双方应当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发地块范围;
(二)开发地块规划要求;
(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条件;
(四)开发地块房屋拆迁方案;
(五)建筑标准;
(六)开发进度;
(七)资金总量及到位期限;
(八)开发成本构成;
(九)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
(十)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八条 (立项)
外资内销平价住宅的合作开发合同签订后,由中方合作者向利用外资审批机构办理立项手续。
第九条 (拆迁依据)
开发外资内销平价住宅需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按本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拆迁实施)
开发地块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所在地的区政府指定的单位实施拆迁。
外方投资者按被拆迁的居民户数向指定的拆迁实施单位支付额定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有偿安置)
对要求回原地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实行有偿安置。
第十二条 (旧公房补偿)
在拆迁范围内的直管旧公房,其建筑面积比例占拆除面积15%以下(含15%)的,不予补偿;超过15%,按拆除房屋的评估残值减半补偿。
第十三条 (建筑标准)
外资内销平价住宅的建筑标准应当符合市建委颁发的《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并与本市居民购买能力相适应。具体建筑标准,由负责收购的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开发成本构成)
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开发成本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拆迁补偿安置费及拆迁额定管理费;
(二)勘察设计费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及小区级非经营性公建设施配套费;
(五)开发管理费;
(六)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税费。
第十五条 (配套建设)
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小区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工程费及小区级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的50%,由负责收购的政府承担。
按本办法规定合作开发的外资内销平价住宅项目,享受城市基础设施利用外资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开发要求)
开发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十七条 (收购)
外资内销平价住宅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统一收购,开发方不得自行销售。
第十八条 (收购合同的签订)
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应当与开发方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建筑面积;
(二)建设周期和收购时间;
(三)建筑标准;
(四)收购价格;
(五)结算与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六)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
(七)双方认为需约定的其它内容。
收购合同应当在合作开发合同签订后及时签订。
第十九条 (收购住宅的要求)
收购的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必须符合规划设计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并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交付使用要求。
第二十条 (收购价格)
外资内销平价住宅的收购价格由开发成本和投资回报构成。
第二十一条 (投资回报)
开发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外方投资者年投资回报率按不超过实际投资的15%(含15%,以人民币结算)计算。
中方合作者按规定收取开发管理费,不得参与投资回报分成。
第二十二条 (投资回报计算期限)
投资回报计算期限,自合作开发合同签订后外方投资者资金实际到位之日起,至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收购住宅资金到位之日止。但开发方实际建设周期超过收购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的,超过的时间应当予以扣减。
第二十三条 (兑汇)
外方投资者所得的合法收益需汇出境外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照执行)
利用内资开发经营内销平价住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具体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委、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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