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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37:29  浏览:9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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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江门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5]8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江门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保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是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职能划入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加强职能



  1、建立健全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为核心的追踪问效制度,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职能






  2、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



  3、加强局机关及属下单位纪检、监察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国家财政、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拟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和政府采购规定、制度;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等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地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拟订我市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制定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负责组织农业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市本级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和监督彩票市场、国债发放、兑付及相关工作;管理政府债务、政府贷款业务、财政票据、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六)管理市本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七)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公共资源统计分析及评价;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



  (八)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审核,负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参与工程造价管理;牵头办理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派驻财务总监工作。



  (九)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依法监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



  (十)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一)制订市本级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业务培训、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加强财政人员廉政建设教育、纪律教育。



  (十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和信息统计工作;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报告和文件的起草;负责文电、机要、信息、调研、宣传、档案、保密、外事、接待、信访、办公自动化及本局财务和机关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法规科



  协调拟订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参与财政、财务会计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调查;审核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及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有关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



  (三)预算科



  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收支计划;负责政府债务管理及政策研究;拟订和执行预算管理财政制度;负责市本级财力管理;拟订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负责市本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拟订市对属下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贯彻执行省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属下各市、区制订对所属镇、街道办事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检查属下各市、区财政管理。



  (四)国库科



  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拟订国库管理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负责市本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管理市本级预算外资金专户,负责市本级财政收支的统计工作;分析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统一管理市财政及市本级预算单位的银行开户;负责国债发行、兑付及相关管理工作;指导下级总预算会计工作。



  (五)综合规划科



  拟订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的审核并进行财务监管;管理财政票据;管理罚没财物收入;拟订彩票管理有关制度,监督收益分配,监管彩票市场;管理国有土地、海域有偿使用费收入、彩票公益金等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对各项房改资金实行财政监督。



  (六)行政政法科



  拟订行政、政法部门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支出政策;贯彻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管理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外事、外宣经费、民兵事业费和武装警察部队经费;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办理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



  (七)教科文科



  拟订教育、科学、文化等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支出政策;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出版、体育、广播电视、计生、档案、地震、城建、交通、流通事业单位及其他部门事业费;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工贸发展科



  贯彻执行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和产业政策;指导并监督执行工交、内贸、水利、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地方粮食储备企业、城市公用、城乡环保及股份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市财政扶持企业资金、科技三项资金、粮食储备资金、环境保护(治理)资金和税收返还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管理资产评估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九)农业科



  管理财政用于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经费和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监狱、劳教财务;拟订财政支农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财政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拟订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负责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负责粮食自给工程的有关工作。



  (十)经济建设科



  编制市本级经济建设支出预算草案,下达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参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和财政性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参与国债投资项目的安排和投资计划的审核,负责国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审核该类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指导和监督国有建设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对市本级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财政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财务监管;负责对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投资实施财务监督;参与工程造价管理;承办城市建设的贷款业务。



  (十一)社会保障科



  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编制市本级和全市社会保障资金预算草案;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经费;负责拟订和执行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实施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二)外经金融科



  贯彻和执行涉外金融机构的财政政策;指导和监督外经贸、旅游、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负责境外企业和有关涉外收入的监缴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外债管理;办理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转贷业务;负责审核和监督外经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贯彻和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十三)会计科



  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组织实施会计法规、规章、制度,并拟订全市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管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依法监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好会计及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注册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负责高级会计师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



  (十四)绩效评价科



  贯彻执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贯彻执行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负责公共资源统计评价分析,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统一提供和发布公共资源有关信息;组织公共资源管理研究和发展预测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促进建立相关预警机制;组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组织实施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工作。



  (十五)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制度;牵头组织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办法;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参与提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计划;负责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牵头办理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派驻财务总监的工作。



  (十六)政府采购管理科



  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和信息工作;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受市政府委托拟定、公布政府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审核市本级集中采购资金支付;负责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登记备案;负责审核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建立专家库;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负责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和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监督检查办公室



  拟订财政监督的具体实施办法,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对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市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和财政专项支出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监督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执行财政、税收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案件;接受省财政厅委托,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行政监督检查;指导属下市、区财政监督工作;配合做好属下单位干部离任审计。



  (十八)监察室



  市监察局派驻市财政局监察室,与市纪委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组合署。负责局机关和属下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监察工作、机关作风建设;对各种行政行为的效能监察工作;负责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属下单位人员进行廉政建设教育、纪律教育以及考核;负责局机关和属下单位干部离任审计。



  (十九)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属下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财政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拟订和实施财政系统人员培训教育规划;负责局机关和属下单位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日常工作;负责本局和属下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办理因公因私出国(境)报批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72名,事业编制24名(其中从市国资委划转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科长(主任)37名(含监察室领导职数),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2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19名。



  五、其他事项说明




  2004年政府机构改革,曾将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归市国资委,具体是:1、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绩效评价;2、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3、负责市直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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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土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瑞土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土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本着继续和扩展两国现存的友好关系的愿望;
  考虑到两国对和平利用核能所赋予的重要性;
  确认两国对扩大和加强双边合作以及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范围内合作的意愿;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都是机构的成员国;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有核武器国家,瑞士是无核武器国家,是一九六八年七月一日在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订立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缔约国,并于一九七八年九月六日同机构缔结了为实施和该条约有关的安全保障协定;
  强调双方在核能领域的合作仅用于和平目的的承诺,
  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应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按照两国各自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规章,并遵守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和承诺,发展两国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根据本协定第一条,双方应促进:
  缔结双方主管实体之间的专门协议;
  议定涉及核能项目的,有关核能领域研究与开发及工业合作以及提供情报、材料、核材料、设备和技术的合同。

  第三条
  一、可按第二条提及的专门协议或合同规定进行情报交流。情报交流按以下原则进行:
  1.当一方的实体或工业企业在情报交流前或交换时没有声明该情报被禁止或限制转让,另一方的实体或工业企业可将接受到的情报转交给该国境内的其它实体或工业企业。
  2.当一方的实体或工业企业在情报交换前或交换时已声明该情报被禁止或限制转让,各方的实体或工业企业应保证未经另一方实体或工业企业事前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交换的情报或通过联合研究或开发获得的情报公开或转交给按照本协定无权接受情报的第三方。
  二、双方应促使各自参与合作的人员相互通报所交换情报的可靠性和适用性的程度。双方可能按照本协定转让情报,这一事实不应构成双方中任一方对情报的正确性和适用性承担责任的任何依据。

  第四条
  一、在本协定范围内进行的合作,其目的仅限于核能的和平利用。双方之间转让的材料、核材料及其后衍生材料以及双方转让的设备或技术,或者通过使用这些转让的商品而获得的、产生的或衍生的材料、核材料以及设备或技术不应转用于发展和制造核武器或其它核爆炸装置。
  二、“材料”、“核材料”、“设备”和“技术”的定义,在本协定的附件A和附件B中详细规定。

  第五条
  一、双方应采取一切适当预防措施保证本协定第四条提及的各项仅由正式受权监管这些项目的人掌管。
  二、双方应在各自境内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从属于本协定的材料、核材料和设备的安全。
  三、对核材料,双方须应用机构建议所规定的实体保护水准(见附件A和附件B)。

  第六条 本协定第四条所述物品只有经双方事前的磋商并一致同意后才能转让给第三国。
  如果作这种转让,双方应确保第三国至少遵守以下条件:
  仅用作和平的非爆炸的目的;
  对转让的项目实施机构的安全保障;
  未经本协定双方的事前同意不得转让给其它国家;
  提供本协定第五条规定的适当实体保护。

  第七条
  一、任一方提供的附录A、d中所列的项目,应接受国内置于机构的安全保障之下。
  二、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本条第一款所述项目的接受国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同机构缔结安全保障协定,以保证本条第一段的履行。
  三、当瑞士是本条第一款所述项目的接受国时,应根据瑞士和机构一九七八年九月六日缔结的有关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安全保障协定,保证本条第一段的履行。

  第八条
  一、双方的主管部门可以作出行政安排,以保证实施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
  二、为促进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应建立一个由双方指定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需要举行会晤,以审议本协定合作的进展和结果。

  第九条 双方代表必要时应举行会晤,并就本协定执行中产生的问题相互磋商。经双方同意,可邀请机构参加这种磋商。

  第十条 双方根据各国为当事国的任何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均不受影响,但双方应尽量防止这些义务妨碍本协定的正常执行。

  第十一条
  一、本协定经双方书面同意可随时进行修改,任何这种经修改条款应根据本协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一方通知另一方已完成为使本协定生效所需国内法律程序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十年。除非任一方通知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应在至少一个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这种废除意图。

  第十三条 在本协定被终止的情况下,第二条中所述协议和合同,只要任一方没有通知终止这些协议和合同,都应继续有效。在任何情况下,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都将继续适用于从属本协定的材料、核材料、设备和技术。

  第十四条 第四条提及的附件A和附件B是本协定的组成部份。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月  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和英文写成,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发生解释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瑞土政府
 代       表                      代  表
          (此协定将于86年10月签订)

附件A 定义

  (a)“设备”指附件B之A部份所说明的项目和其主要部件;
  (b)“材料”指附件B之B部份所说明的反应堆的非核材料;
  (c)“核材料”指按机构法规第二十条规定的那些项目的任何“原材料”或“特殊裂变材料”。由机构管理委员会根据机构法规第二十条修改认为是“原材料”或“特殊裂变材料”的材料清单的任何决定,应只在本协定的双方彼此书面通知它们接受这些修改时才在本协定中生效;
  (d)第七条提及的项目是后处理、浓缩或重水生产设施、它们的关键部件和技术,浓缩至含同位素233或235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铀和钚以及含有钚和浓缩到百分之二十和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铀同位素233或235的乏燃料元件。应任一方要求,经双方决定,还可包括另外项目。
  (e)“技术”指包括供应方在转让之前与接受方协商后定为对浓缩、后处理或重水生产设施或它们的主要关键部件的设计、建造、运行和维护是重要的技术图纸、照相底版和照片、记录、设计资料和技术及运行手册的实体形式的技术资料,但不包括可公开得到的资料,例如公开发行的书籍或期刊中的或国际上可得到又对其进一步传播没有限制的资料;
  (f)有关实体保护的“机构建议”指不时修订的名为“核材料实体保护”的INFCIRC/225/Rev.1文件的建议或代替INFCIRC/225/Rev.1
的任何后续文件。实体保护建议的修改,只应在双方相互书面通知它们接受这种改动时,才按本协定有效:
  (g)“主管部门”指中国方面的…………
  瑞土方面为联邦能源部,或一方可随时通知另一方的其它主管部门。

附件B A部份

  1.核反应堆指能维持可控制的自持链式裂变反应运行的反应堆,不包括零功率反应堆,后者指的是设计的钚最大年生产量不超过100克的反应堆。
  2.反应堆压力容器:
  指专门设计或准备用于容纳上述第1段规定的核反应堆的堆芯并能承受一次回路冷却剂运行压力的金属容器整体,或其在工厂装配的主要部件。
  3.反应堆燃料装卸机械:
  指专门设计或准备用于插入或移出上述第1段规定的核反应堆中的燃料,能够不停堆作业或者采用高级定位和对中技术可对那些不便直接观察或接近的燃料进行复杂的停堆加料作业的的操作设备。
  4.反应堆控制棒:
  指专门或准备用于控制上述第1段规定的核反应堆中反应率的棒。
  5.反应堆压力管:
  指专门设计或准备用于容纳上述第1段规定的核反应堆中燃料元件和一次回路冷却剂,运行压力超过50大气压的管子。
  6.锆管:
  指专门设计或准备用于上述第1段规定的核反应堆中的铪锆重量比低于1:500的锆和锆合金每年超过500千克的管件或管件装配。
  7.一汉回路冷却剂泵:
  指专门设计或准备用于上述第1段规定的核反应堆以循环一次回路液态金属冷却剂的泵。
  8.辐照过的燃料元件的后处理厂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准备的设备。
  9.燃料元件制造厂。
  10.专门设计或准备用于分离铀同位素的设备,分折仪器除外。
  11.重水、氘和氘化合物的生产厂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准备的设备。

  B部份

  12.氘和重水
  指用于上述第1段规定的核反应堆中的氘氢比超过1:5000的在任何12个月期限内氘原子的重量超过200千克的氘和氘的任何化合物。
  13.核纯石墨:
  指含硼当量低于百万分之五且密度大于每立方厘米1.50克,在任何12个月的期限内超过30公吨的石墨。附件A和附件B中所述项目受本协定约束的期限应由第八条第一段中提及的行政安排来确定。
  案情

  2003年5月12日,秦德伟与田传荣、王玉芬共同成立枣庄市丰伟贸易有限公司,其中秦德伟出资80万元、田传荣和王玉芬各出资10万元,秦德伟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5月28日和12月7日,丰伟公司进行了两次变更登记,变更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增加到200万元,股东变更为秦德伟、姬庆德、田传荣三人。其中秦德伟的出资由变更前的80万元减为20万元,持股比例由80%减为10%;姬庆德作为新股东,出资为160万元,持股比例为80%;田传荣的出资由10万元增加为20万元,持股比例仍为10%。

  2008年12月19日,枣庄市丰伟贸易有限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9年9月21日,丰伟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德伟向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称姬庆德在秦德伟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方式向工商机关提交虚假变更材料,进行了股东及注册资金变更登记。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过依法调查,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枣庄市丰伟贸易有限公司2006年5月28日及2006年12月7日两次工商变更登记,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为2006年5月28日之前的登记状况。姬庆德不服该工商行政处罚,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告知其有关的听证程序和行政处罚告知事项,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是枣庄市丰伟贸易有限公司,因此,无需将有关的听证程序和行政处罚告知原告姬庆德,山东省枣庄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行为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原告姬庆德要求撤销被告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作的枣工商企处字(2009)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原告姬庆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要点是工商行政机关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时,股东在行政程序中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性权利。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姬庆德不是工商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不享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利。

  在我国,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属于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学理上认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其权益受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行政相对人。

  对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确认与判定,应当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与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行为之间是否形成了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因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对象,其以被管理者地位与作为管理者的行政主体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并成为相对方当事人。

  在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中,《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行政处罚中的相对人。该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还明确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负有告知相对人享有上述权利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姬庆德认为被告枣庄市工商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理由之一就是被告枣庄市工商管理局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其陈述、申辩权受到侵害。但被告枣庄市工商管理局作出撤销丰伟公司变更登记的事实依据是,该公司提交虚假材料进行变更登记,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秩序,也就是作为法人的丰伟公司实施了违法行为。在撤销变更登记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丰伟公司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丰伟公司依法享有陈述权等程序性权利。原告姬庆德在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中并不享有相对人应由的陈述、申辩权,但作为该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枣庄市工商管理局提供了听证告知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作出行政处罚时,向相对人丰伟公司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而原告姬庆德作为丰伟公司的股东,并非该行政处罚关系中的相对人,因此在该行政法律关系中并不享有上述程序性权利。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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