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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24:49  浏览:91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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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苏府办〔2004〕116号

  市监察局、文明办、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文广局、市政府法制办,团市委,苏州工商局、苏州电信局:

  现将省文化厅制定的《江苏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细则》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对照该细则要求,认真做好迎接网吧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来苏州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整治工作总结报告于8月20日前送专项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地址:公园路2号,文广局市场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细则》的通知

  为自始至终地抓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迎接全国网吧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来我省检查验收,根据《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办公室制定了《江苏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和《细则》要求,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并于8月25日前将检查验收总结和有关情况报表报省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8月下旬,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将组织3个检查验收组分赴苏南、苏中、苏北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组除检查省辖市外,还要检查1-2个县(市),并选择2个乡镇进行重点检查。对群众举报集中的地区也要进行重点检查。对市场秩序混乱、问题突出的地区,省专项整治办将要求限期解决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省专项整治办传真:025-84699678,E-mail:ntzlj@163.net

  附件:1、《江苏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细则》(略)

  2、市、县网吧专项整治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江苏省文化厅

   二○○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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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现发布《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 长  索长有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


           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居民居住环境,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居民居住环境(以下简称居住环境)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环境保护,是指居住环境不受噪声、烟尘、废气、废水、废弃物等污染危害。


  第四条 居住环境保护,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是全市居住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环保、公安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委员会和规划土地、市政公用、工商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第六条 设计和建设单位设计、建设有噪声、振动、烟尘等污染的经营性房屋时,应当同时设计、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房屋,不准开设对居住环境有污染的营业项目。


  第七条 在居民区内申请开办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的商业、饮食、服务、文化娱乐等经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并向所在区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凭申报登记手续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已经开办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到所在区环保部门办理污染防治手续。


  第八条 在居民区内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进行宣传活动,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九条 在居民区内从事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不准超标准排放噪声。


  第十条 居民在室内使用产生音响的家用电器、乐器、或开展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噪声,不准干扰他人。


  第十一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锅炉房,不准建在住宅楼地下室内。
  已经建设的地下室锅炉房噪声超过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在居民楼内不准开办汽车、摩托车修配厂或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工厂;已经开办的,应当限期搬迁。


  第十三条 在居民区内不准设立营业性社会机动车辆停车场;已经设立的,应当限期搬迁。


  第十四条 在居民区内二十一时至次日六时,除抢险、抢修作业外,不准从事产生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所在区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在居民区内不准建设排放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粉尘等污染居住环境的项目,已经建设的,应当限期转产或搬迁。


  第十六条 在居民区内存放煤矸石、煤渣、煤灰、石灰等,应当定期清理,并采取防燃、防尘措施,不准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 在居民区内不准露天熬制沥青,焚烧垃圾、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需要熬制和焚烧的,应当报所在区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在居民楼内不准从事喷漆、油刷等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居民有权向环保、规划土地、市政公用、工商、公安等部门举报或控告污染居住环境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控告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或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环保、规划土地、市政公用、工商、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放污染,补办手续,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继续排放污染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处以三百至三千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政公用、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处以三百至一千元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罚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罚款使用的收据和对所罚款项的处理,按《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市)的居住环境保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表》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表》的通知


各司(室),旅游协会,各直属单位:
  《国家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表》经2010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国家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表

主管司室
业务名称
序号
信息名称
序号
指标名称 

办公室
政策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工作总结
1
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
1
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2
政务公开工作打算

3
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

情况报告
1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
基本情况

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3
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综合司
公共服务
1
公共服务的相关规划



2
公开服务的相关标准



3
公共服务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旅游消费政策
1
国家旅游消费政策和措施

(待定)

旅游休闲度假
1
旅游休闲发展年度报告
1
休闲产业发展年度情况

2
居民休闲消费年度情况

2
国民旅游休闲纲要有关情况
1
纲要编制工作进展

2
纲要有关实施措施解读

3
休闲度假相关标准
1
(待定)

假日旅游
1
黄金周假日旅游市场趋势预测
1
市场特点

2
出游热点

3
消费趋势

2
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
1
概况

2
主要城市和景区信息

3
交通和住宿信息

3
黄金周假日旅游出行提示
1
安全提示

2
消费提示

4
黄金周假日旅游通报
1
概况

2
投诉和安全信息

3
主要城市和景区信息

4
交通和住宿信息

5
黄金周假日旅游市场情况
1
市场总体情况

2
市场特点

6
小长假假日旅游市场情况
1
市场总体情况

2
市场特点

旅游安全
1
旅游安全的相关政策、法规和通知、通报



2
旅游安全工作情况

























涉旅突发

事件信息
1
预案发布



2
预警信息
1
时间

2
地区

3
级别

4
建议

3
突发事件月报信息
1
时间跨度

2
事故数量

3
死亡人数

4
受伤人数

5
特点分析

6
趋势预测

4
突发事件季报信息
1
时间跨度

2
事故数量

3
死亡人数

4
受伤人数

5
特点分析

6
趋势预测

5
突发事件年报信息
1
时间跨度

2
事故数量

3
死亡人数

4
受伤人数

5
特点分析

6
趋势预测

旅游救援
1




旅游保险
1
旅游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和通知、通报



2
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情况
1
旅行社名称

2
许可证号

新闻宣传
1
新闻宣传主题
1
新闻发布时间、地点、主题

信息化建设
1




设立中国旅游日
1
设立日期
1
日期方案

2
最终批准日期

2
标识和口号

(待定)

3
有关活动

(待定)

政法司
行政法规
1




部门规章
1




旅游政策
1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



2
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文市发〔2009〕34号)



旅游统计
1
入境旅游月度情况
1
入境旅游人数

2
过夜旅游人数

3
入境旅游(外汇)收入

2
地方接待入境旅游月度情况
1
接待入境旅游者人次数

2
接待入境旅游者人天数

3
国内旅游季度情况
1
国内旅游人数

2
国内旅游收入

4
地方国际旅游(外汇)收入情况(年度)
1
外汇收入

5
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年度)



6
入境游客抽样调查分析(年度)



7
国内旅游抽样调查分析(年度)



旅游科研





国际司
宣传推广
1
国内宣传推广活动信息
1
时间

2
地点

3
活动内容

2
国际宣传推广活动信息
1
时间

2
地点

3
活动内容

市场开发
1
国内市场开发活动信息
1
时间

2
地点

3
主题内容

4
需办事项

2
海外市场开发活动信息
1
时间

2
地点

3
主题内容

4
需办事项

对外合作交流
1
局领导外事活动会见信息
1
时间

2
地点

3
人员

4
内容

2
ADS开放实施国家信息
1
时间

2
地点

3
人员

4
内容

行政审批
1
外国政府驻华旅游办事处机构审批管理信息
1
时间

2
受理情况

3
结果通知

规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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