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石岛海关更名为荣成海关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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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石岛海关更名为荣成海关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石岛海关更名为荣成海关的复函
(2005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5〕1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岛海关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海关的请示》(鲁政发〔2004〕6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岛海关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海关,其隶属关系、机构级别和人员编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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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发(2003)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该《试行办法》是贯彻执行《长沙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请你们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长沙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长沙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本市的下列机关和组织:
(一)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五)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其他市政府直接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其他直接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他市直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其直接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其直接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机关既接受同级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又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评议考核的,可以一并组织进行。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级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和各级政府直接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标并进行评议考核。
第二章 行政执法评议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是指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的范围:
(一)行政执法态度;
(二)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
(三)行政执法业绩;
(四)行政执法效果。
第八条 评议可以采取专项调查、民主测评、自我测评、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评议活动应当邀请行政管理相对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组织参加。
第九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评议的具体方案。
上级行政机关应每年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计划,组织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当年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公开,并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考核指标。
第三章 行政执法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考核,是指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考查核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情况;
(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公布、备案情况;
(四)行政执法工作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学习和队伍建设情况;
(六)行政执法投拆、举报处理情况;
(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情况;
(八)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九)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十一)行政执法评议结果;
(十二)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日常考核是指由考核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对被考核单位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日常考核应当将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考核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制度,每年应当对被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持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机关聘请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年终考核是指考核机关按年初确定的目标对被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考核。
考核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初确定本年度对被考核单位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的主要指标,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
被考核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和考核机关确定的年度考核主要指标制定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目标,并逐项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年终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阅案卷、素质测试、个案监督及其他必要方式进行,具体由考核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实施,但应当与政府或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一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被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考核结果,由考核机关根据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的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应当按百分值量化并予公布。
第四章 监督和奖惩
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活动应当主动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活动加强监督。
第十七条 根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综合情况,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长沙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对被评议、考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和各级政府直接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参照上款规定对被评议、考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应当作为评价行政执法单位的全面工作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由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行政执法中表现突出或者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评定为依法行政先进个人。
第十九条 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并应当责成将不称职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的行政执法单位,在本年度的全面工作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在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时,政策执行不一,有的征收增值税,有的征收营业税,为统一增值税政策,严肃执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
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0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