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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06:31  浏览:96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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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唐山市建设局


唐建字(2003)32号

唐山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场、开发区建设局(城建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企业、监理公司:
现将《唐山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唐山市建设局
二00三年七月十日


唐山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证建筑施工的正常进行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维护市容市貌的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细则》及《河北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检查评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以及配套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房屋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二章 场容场貌

第四条 现场大门宽度为6—8米,高度不低于2.3米,用1寸以上钢管焊制或铁板制作,采用对开式四开;两侧门柱断面0.6—1×0.6—1米,高度不低于6.5米。门头有亮化设施并书写承建工程的企业名称标志,门柱书写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创优质、保信誉等有关的宣传标语。
第五条 在市区、县(市)城、开发区、农场建成区施工的工程,应当采用制式彩钢板对施工场区进行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底部设置高0.5米、宽0.24米的围挡基座,设排水设施。围挡应当整洁、顺直、稳固。
围挡两侧用规范的字体书写施工企业名称、工程项目及相关的宣传标语。
建筑物应当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层间设红白相间的楼层标志,不得用彩条布及其它不规范的物体围挡。
第六条 工地出入口一侧的醒目位置,应当设有工程概况、安全生产纪律、三清六好、文明施工管理、工地消防管理、十项安全技术措施、佩戴安全帽等七项标志牌和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施工平面图;另一侧应当设置宣传橱窗、黑板报等。道路两侧必须进行绿化。
第七条 场区内道路平整、畅通,采用混凝土、沥青混凝土、连锁块路面硬化,设排水网络。工期在一年以上,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现场道路及作业场地全部采用砼硬化,确保场内无积水。
各类材料分类标识,统一规划、存放有序。
第八条 现场卷扬机机手操作棚制式化、定型化。
第九条 现场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洁制度和措施,重要部位要设专人负责,实现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定点堆放,及时清运。

第三章 工地卫生

第十条 食堂室内高度不低于2.8 米,内墙抹灰刷白、吊顶、灶台贴砖,地面水泥硬化,室内通风有透气窗。
食堂应当有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应当持有健康证。
食堂禁止用燃煤做饭,生、熟半成品不得放置地面,生、熟食案板、刀具分开。食堂有防鼠设施,距离污染源在30米以上。
食堂在夏季应当配备纱门、纱窗、纱罩。
第十一条 工地内应当设有厕所并设专人管理。市区内的施工现场和申报省、市级文明工地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水冲厕所;高层建筑应当设有流动厕所。
厕所内通气、采光充足,地面用水泥沙浆硬化,便池镶嵌瓷砖,设纱门、纱窗,无蚊蝇、无蛆、无味。
第十二条 宿舍 工人宿舍室内净高度不低于2.6米,室内采光、通风良好,内墙刷白,地面硬化。
单间宿舍住宿不得超过15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不得使用通铺,禁止在在建工程内住宿。
保持宿舍卫生,生活用品摆放整齐有序。夏季有纱窗、纱门;冬季室内取暖不得采用煤炉。宿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防火、治安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 办公场所及其他设施应当有专人管理,符合安全及卫生要求。
场区办公室墙壁抹灰刷白,地面硬化,室内高度不低于2.6米,并悬挂安全岗位责任制。
现场内应设立供职工娱乐的活动室 ,室内整洁明亮,各种设施整齐有序;设有饮水处,保证职工随时喝上干净卫生的开水;配备医疗保健急救箱、急救器材和经过培训的急救人员;设置沐浴室和吸烟室。

第四章 文明建设

第十四条 现场应设有整齐醒目的宣传板报、宣传栏及各类标语。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有班组建设管理制度,现场有班组活动记录。职工遵守道德规范,纪律严明,无光脚赤背现象。
第十六条 施工中无违章占道、乱搭乱放及扰民现象。

第五章 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泥浆不得外溢,污水泥浆应当定向排放,不得流至路面,不得将混合物污水直接排入下水设施与河道。
第十八条 市区内工地禁止现场溶融沥青、焚烧油毡、油漆及排放有害烟尘。
第十九条 多层或高层建设施工中应当采取压尘作业措施,不得由高处抛撒垃圾。
第二十条 市中心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商品砼,现场不得设置砼搅拌台、站。
第二十一条 基础工程土方开挖后,土方应立即清理出场。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清理出场的,应当将土方顶部平整,用密目网连接整体覆盖。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轮胎冲洗池,并有专人清扫,保证现场污水泥浆不带入城市道路 。
第二十三条 靠近居民生活区的工地,施工噪音符合环保要求。未经批准,22时至次日6时不得施工。
散体、流体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的运输要有防护措施,不污染市容环境。

第六章 文明施工管理资料的存放与整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指导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措施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 文明施工管理资料,应当由专人负责,按照统一标准分类归档,填写清楚、保存完整齐全,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章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三通一平”,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协助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正确使用文明施工措施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工作纳入监理范围,监督施工企业文明施工。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卡制度。
管理卡考核分值满分为10分,根据平时检查和季度评定情况进行扣分,扣除6分以上时,项目经理应当参加培训教育,培训合格后扣分值归零。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当地安监机构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领取项目经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卡。未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领取项目经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卡,擅自开工的,扣除该项目经理5分。
第三十一条 实行“黄牌”警告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黄牌”警告,扣除该项目经理7分:
(一)严重违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的;
(二)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三)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被“黄牌”警告的施工现场由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整改。施工现场整改完毕,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复查合格,并进行一个月的监控后,方可撤销“黄牌”警告。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每季度对施工现场进行综合考评。评定结果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季度考评不合格的作出如下处理:
(一)综合评定一次不合格的,对该项目的项目经理给予扣3分。
(二)综合考评连续二次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并给予该项目经理扣7分。
(三)综合考评连续三次不合格的,将该工程项目部清除出场。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年度受到二次“黄牌”警告的,确定该企业安全资格、企业资质年审不合格;情节严重的上报发证机关对该企业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唐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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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制2001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1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企业,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
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装警察
部队后勤部,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及时向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报告中央预算的安排情况,现将2001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2001年中央部门预算的指导思想是:加大预算管理改革力度,严格预算管理,完善和细化预算编制,尽快建立管理规范、结构合理、约束有力、讲求效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新机制。2001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综合财政预算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收支,将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及安排的各项支出纳入综合财政预算。
(二)收支平衡原则。要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减少和压缩竞争性和经营性领域的财政投入,逐步减少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各部门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从严控制各项支出。预算编制既要体现实际需要,又要考虑财力可能,综合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三)统筹兼顾和保证重点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各部门履行的职责、发展目标和现有公共资源的配置情况,在财力可能的条件下,按照有保有压、确保重点支出需要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二、编报口径
中央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统一表格及有关规定,编制反映本部门各项收入和支出的预算。
1.部门预算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预算收入是指部门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各项基金收入。
2.部门预算支出: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挖潜改造和科技三项费用、各项事业费、社会保障支出、行政管理费及其他支出等;基金预算支出是指部门按国家规定从基金收入中开支的各项支出。
三、编制方法
对部门预算中的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预算,实行不同的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
部门应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2001年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含国家税收)来源。收入预算要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编制,其中部门自行组织的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要列明具体的单位和项目。
(二)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人员经费预算应按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内的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测算。
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小型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业务费和业务招待费等。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现有的公共资源情况和业务工作性质,按照财政部核定的公用经费单项定额标准和调整系数测算、编制。
2001年行政管理费预算要按照财政部核定的定额标准测算、编制,事业经费的支出标准按照分类的综合定额核定和编制。
(三)项目预算的编制
项目预算的范围包括:
1.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中的大型修缮费、购置费等;
2.列入部门预算中的国家专门设立的事业发展项目支出;
3.基本建设、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性支出等建设性专项支出。2001年部门预算先对前两部分经费试行项目预算的编制方法,具体填报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中央部门预算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申报项目范本文件和具体格式》(文件另发)进行填报。部门申报
项目时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提出的项目从技术、财务、成本费用、组织机构、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列入项目备选库,财政部根据各部门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财力可能统筹安排。
四、编报时间
为了保证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顺利进行,各部门编报预算时间统一按下述规定执行。
1.2000年9月20日前,各部门将编制预算的建议数一式两份(附数据盘)报财政部预算司,其中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国防科工委等部门管理的预算经费的建议数,要同时抄报这些部门。
2.2000年10月15日前,财政部会同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对中央各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提出分配意见,财政部汇总并综合平衡后形成预算测算方案,报国务院审定。
3.2000年10月15日至25日,国务院审批财政部汇总的按功能分类的中央支出预算草案和按类别编制的中央收入预算草案。
4.2000年11月20日前,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向各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5.2000年12月5日,中央各部门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正式部门预算,一式两份(附数据盘)报财政部预算司。
6.2000年12月25日,财政部将审核后汇总的中央预算草案及国务院直属29个部门的部门预算报国务院审批。
7.2001年1月15日前,财政部将国务院批准的预算草案报送全国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交换意见,并根据人大意见修改预算草案。
8.2001年2月15日前,财政部正式代表国务院将2001年中央预算草案提交全国人大。
9.财政部在人代会批准中央预算草案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中央各部门应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的预算,并抄报财政部。
五、编报要求
1.各部门应重视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切实细化预算项目,科学、合理地编制部门预算。2001年要向全国人大报送国务院29个部门的预算。请各单位认真准备,确保落实。
2.各部门上报的预算建议数要体现国家的有关政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一致,与国家财力相适应。部门预算中的各项数据力争做到有理有据,切实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3.各部门应认真清理现有的公共资源,按照制定支出标准的要求提供真实的基础数据,科学、合理地排定上报项目的顺序,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支出标准测定和部门预算项目库建设工作。
4.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应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年初预算指标预留比例,并在统一规定的预算编报时间内将所管理的预算指标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
5.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时间编制、报送预算,确保中央预算编制工作按期完成。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2000年8月8日

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加快我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规范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
合甘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职工直接持有或组成职工持股会持有并进行管理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组织形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
第三条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吸收内部职工持股。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实施公司内部职工持股。
第四条 实行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不妨碍、不排除社会法人、个人、外商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参股。
第五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少的,可采取以发起人方式由自然人直接持股;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多的,职工通过持股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坚持入股自愿、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七条 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具备条件的可以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办法。

第二章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和入股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
(一)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工作满1年,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三)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关联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人员;
(四)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九条 职工入股的方式,以现金出资为主。具体可采用三种方式:
(一)个人以现金出资入股;
(二)科技人员可以专利技术折价入股。对属职务发明的技术成果,经评估,可将技术价值的20%量化给发明者个人持股;新进入公司的科技人员可以带入的先进技术折价入股;
(三)可以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职工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自行确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经评估后可以全部入股,也可以有偿转让一部分为职工持股。其转让收入,国家可以收回,用于其他企业或项目的投入;也可以经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留企业有偿使用;也可以暂借企业使用,待增资扩股时转为国家资本金。

第三章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比例
第十一条 企业经批准在设立公司或者公司增资扩股时,均可以吸收内部职工入股。内部职工持股比例应参照公司股权设置和职工的实际出资能力确定。
公司职工持股比例最少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非国家垄断和没有特殊规定的行业,根据需要和可能,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可以达到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的比例。
第十二条 公司应依据职工个人的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确定职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具体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与一般职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职工平均持股额的3-5倍。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限额。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不受有关比例规定的限制。

第四章 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
第十五条 实行职工内部持股的公司,经济效益好,对国家贡献大,净资产增值超过下达指标的,可试行净资产增值超指标部分对经营者和职工进行赠股(不得发现金),作为职工内部持股个人出资购股的补充。
第十六条 赠股比例:
(一)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或下达的国有净资产增值指标为依据,非国有资本控股的公司以股东会或董事会确定的净资产增值幅度为依据,超指标部分拿出50-80%用于职工赠股。
(二)赠股分三个层次,即经营者(董事长、经理、党委书记及其副职)、中层管理人员、其他职工。将拿出的净资产增值部分划为100%,按比例赠股。具体比例由公司根据各个层次的人员多少、拉开差距的大小测算确定。平均赠股数额,中层管理人员不高于职工的1-3倍,经
营者不高于中层管理人员的1-3倍。
(三)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其他职工三个层次内部,不搞平均主义,根据岗位、责任、贡献大小有所区别。具体幅度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批准,纳入公司章程。
(四)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公司,赠股价值按当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值进行折算。
第十七条 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管理:
(一)净资产增值奖励给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的股份,退休前不得转让、回购。调离、辞退(包括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股份收回,归赠股前资本所有者。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其赠股可继续持有,也可转让,或由公司回购。回购按上年度
末每股净资产计算。
(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的股份,计入个人名下,纳入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但要分项计帐。
第十八条 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公司,要从严审查,净资产没有超指标增值、经济效益不好或每股净资产价值低于股份票面价值的不能试行。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全额扣回,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公司,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经省
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后,报省体改委审批,地县企业经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地州市体改委审批。

第五章 职工持股会
第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暂行办法设立、隶属公司工会、专门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工作、代表内部职工股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每个公司只能设立一个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律、监管、规范的原则。
第二十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享有权益。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不得用于设立企业和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二十二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人数在五十人以上;
(二)持股会股份金额不低于10万元;
(三)会员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
(四)建立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依法制定持股会章程,明确会员的权利、义务。持股会章程对职工持股会、会员、理事具有约束力。
职工持股会设立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职工持股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持股会名称;
(二)职工持股会宗旨;
(三)职工持股会股份金额;
(四)会员资格、出资数额的规定;
(五)会员出资凭证内容及样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会员出资转让的规定;
(八)会员离职或死亡时股份回购的规定;
(九)会员红利分配办法;
(十)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十一)理事长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十二)职工持股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三)职工持股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四)会员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经持股职工选举产生的职工股东代表,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持股职工权益,行使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至7人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会员较多的持股会,可设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办事机构应本着精干、高效和以兼职为主的原则设置。理事会成员一般应为兼职,办事机构可由工会机关代理,理事长可由工会主席兼任。
第二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由创立公司工会提出申请,报省体改委或地州市体改委审批,报省总工会或地州市工会备案。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省属企业、中央在甘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创立公司工会申请,报省体改委审批,报省总工会备案;地县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创立公司工会申请,报地州市体改委审批,报地州市工会备案。
创立公司工会应向体改委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书;
(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文件;本企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文件;企业职代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决议;
(三)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方案;
(四)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会员名册和出资证明;
(五)验资证明;
(六)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明;
(七)公司章程;
(八)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应负有对职工个人股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赠个人的股份免征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分给个人的红利、股息照章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营困难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职工股的分红可享受税收的优
惠政策。

第六章 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条 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职工购股的企业,一般应在借款合同中规定职工用所持股份分得的红利归还借款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应还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职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三十一条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转为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可按上市公司要求折股上市流通,超比例的部分由职工持股会持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侧重于规范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未涉及事项,按照《公司法》、《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非国有企业改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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