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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抓好2005年棉花生产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45:15  浏览:87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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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抓好2005年棉花生产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切实抓好2005年棉花生产的通知

  农农发[2005]2号

各产棉省(自治区)农业(农林)厅(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去年新棉上市以来,全国棉花市场价格一直在低位运行,对2005年棉花生产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主产区棉花生产呈下降态势。为稳定今年棉花面积,进一步提高棉花品质,满足纺织需求,增加棉农收入,继续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棉花工作的紧迫感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4年我国棉花种植面积8535万亩,总产632万吨, 是我国棉花总产第二次迈上600万吨台阶的高产年。2004年我国纺织品出口额95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5%,在纺织品出口的带动下,近年来棉花需求持续增长,2002、2003、2004年全国棉花需求分别为680、730、770万吨。2005年起全球取消纺织品出口配额,出口环境进一步改善,将给我国纺织品出口带来新的机遇。同时,国际石油价格近年来居高不下,纺织企业提高棉花的使用比例,进一步增加了对棉花的需求。按2004年632万吨产量计算,2005/06年度,国内棉花缺口将继续扩大。大力发展棉花生产,保持国产棉花在纺织品需求中的基础性地位,这既是发挥我国棉花生产大国优势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我国纺织品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根据我部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反映,2005年农民的棉花种植意向将减少11.5%,棉花生产面临严峻形势。从历史经验看,棉花生产的大起大落既不利于保障棉纺工业的有效需求,也不利于棉农收入的稳定增长,影响棉花品质的提高。各级农业部门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要及早部署,未雨绸缪,筹划好各项工作,千方百计稳定棉花种植面积,引导农民在提高单产、节本增效、优化品质结构和增加复种指数上多做文章,增加植棉效益。

  二、今年棉花生产指导思想和任务

  2005年棉花生产指导思想是:稳定面积,依靠科技,主攻单产,改进品质,保障供给,提高效益;加强信息引导和科技服务,狠抓优势产区棉花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促进棉花生产持续发展。各级农业部门要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协调好粮棉及棉花与其他经济作物的关系,确保粮食生产安全。要根据我部制订的《全国棉花优势区域发展规划》,突出抓好棉花生产大县种植面积的落实,使其成为稳定棉花生产的核心,从而辐射带动优势区的棉花种植。要继续深化棉花区域布局的调整,防止棉花向非适宜区发展。为保证棉花的有效供给,2005年全国棉花种植应基本稳定在8000万亩左右,皮棉产量达到600万吨以上。

  三、强化科技支撑,提高植棉效益

  各地要在大力推广优质高产棉花新品种的同时,加大对高产、优质、节本、增效技术和模式的推广,重点是精量和半精量播种、增效包膜肥、育苗移栽等技术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棉麦连作、瓜棉套、蒜棉套等新型耕作制度的研究和推广,提高棉田的产出率和效益,增加棉农收入。要针对抗虫棉种植面积不断扩大的趋势,加快抗虫棉配套栽培技术的推广步伐。据预测,今年可能出现“春旱”,各地要加强苗床管理,做到“苗全苗壮”,通过覆膜保墒,提高移栽成活率。同时要加强抗灾应变技术的研究,立足抗灾夺丰收,对棉花生产过程中的各种灾害要加强预测,制定防治预案,提高棉花高产稳产能力。要加快对枯黄萎病综合防治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减少病害对棉花生产的损失。

  四、加快专用棉生产基地建设,提高棉花质量

  针对当前棉纤维品质“一长一短”严重不足的问题,要突出发展优质专用棉,切实提高棉花质量。长江流域棉区重点发展高品质专用棉生产,黄河流域棉区建立以适纺40支纱为主的专用棉生产,西北内陆棉区建立以适纺32支纱为主的专用棉生产。为推动全国棉花质量工作,我部将制订《全国高品质棉花发展规划》。各主产棉区要采取发布棉花主推品种公告等多种形式,积极向棉农推荐优质主推品种;要加大种子执法力度,净化棉种市场,确保生产基地“一地一品”。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棉花标准的宣传与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标准的到户率和入田率,积极创办各种类型的棉花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实施质量全程控制,防止混收、混贮,禁止异性纤维混入,提高原棉质量一致性。

  五、搞好棉种繁育和市场监管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良种棉加工厂充分发挥其设施、技术、良繁区的优势,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加强与科研育种部门的联合,选准苗头性品种,通过品种买断、联合开发等多种形式,在种子繁育上争取主动。继续做好常规棉种的“三圃”生产和良种繁育,抓好种子的精选、加工,提高棉种质量。要根据农民的种植意向,及时掌握本地区棉花种子供求情况,搞好棉种的余缺调剂,避免乱引、乱调、乱种。要加强棉种市场的监管力度,严禁销售、推广未审定的品种,加强质量监测,管好棉种广告宣传,防止假冒伪劣棉种混入市场和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

  六、搞好引导与服务,提高棉花产业化经营水平

  要进一步拓宽思路,创新机制,搞好产销衔接,稳步推进棉花产业化经营。一是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目前,一大批棉纺企业开始在棉区投资办厂,就近消化棉花资源,为推进棉花产业化提供了新的机遇。要采取发布信息等多种形式,引导大型棉纺企业参与棉花产业化经营,努力把棉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其辐射基地、带动农户的能力。二是要充分发挥棉农合作经济组织的桥梁作用,加强“龙头”与“基地”的连结。建立棉农合作经济组织,旨在解决企业与分散农户的交易困难,改变单个农户与企业交易所处的不利地位。各地要积极探索棉农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机制,加大宣传和扶持力度,采取激励措施,促进龙头企业与棉农合作经济组织对接。三是要抓好订单生产。引导棉花收购经营企业与农户签订生产合同,积极探索订单生产的利益分配和保障机制,组织棉农按合同进行生产,为企业合同收购提供优质服务,努力在企业与棉农之间建立起相对稳定的产销关系。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良种棉加工厂改制的指导,引导良种棉加工厂创新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企业效率,充分发挥其上联棉农,下联纺工企业的纽带作用,提高棉花产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二ОО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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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南昌市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


(2004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设施管理,提高城市防护能力,充分发挥人民防空设施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设施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设施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的指挥通信、警报信号发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构筑物等附属设施,包括无线电台、天线、交换机、通信线缆、供电设备、电源线、终端设备、警报控制设备、警报器、警报支架、警报控制箱、防雨棚等。

第四条 人民防空设施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人民防空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或者遇突发情况,人民防空工程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第七条 扩建、改建、加固改造以及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已修建或者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义务,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不得毁坏、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防护设备设施,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降低防护效能。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影响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面设施不得妨碍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通风口及其附属设施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因经济建设、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报批:

(一)经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300平方米以上5级工程、4级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人民防空工程实测图纸、地面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拆除施工处理方案和拆除施工建设经费落实情况的报告。

前款规定的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人民防空工程地址、总面积、等级及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拆除的原因;人民防空工程实测图纸,应当标明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的位置、范围。

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20 日内审查完毕。

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拆除申请批准之日起1年内,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就近确定的位置予以补建。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抗力等级,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补建不低于原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

(二)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补建等级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不得代替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因地质条件复杂、不符合城市规划或者拆除的建筑面积小于一个防护单元等原因难以就近补建的,应当按照实际造价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第十四条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

安装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地面建筑权属发生变更的,由新的权属单位承担对该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义务。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每6个月至少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进行一次检测。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市防空警报试鸣,并在试鸣的5日以前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应当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资产登记表。

前款规定的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以及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名称、地点、范围、数量和拆除的原因等。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地面设施妨碍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通风口使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不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转发市经委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获国际奖嘉奖试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经委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获国际奖嘉奖试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获国际奖嘉奖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试行。

天津市工业产品获国际奖嘉奖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争创世界名牌产品,扩大出口创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批量生产的产品在国际展销评比中获奖的,均按获奖级别给予嘉奖。
第三条 产品在国际展销评比中获奖,按其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分为世界级、洲际大区级和地方区域级三种级别。
第四条 获国际奖的产品在获奖后由生产获奖产品的企业及时填报“天津市工业产品获国际奖登记表”,并提供评奖组织单位、参赛规模、评奖情况等有关证明资料及奖牌、奖状(复印件),报市创优办公室审核。
第五条 产品的获奖级别,由市创优办公室会同市外经贸委、贸促会、市财政局、参赛企业和它的主管局(公司)等有关单位共同认定。
第六条 获国际奖产品经认定等级后,由市创优办公室负责上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嘉奖。
第七条 对我市获国际奖的产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通报表扬。同时,由市财政局按国家质量奖的奖金来源渠道,对获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计奖标准按获奖级别和等级(金奖、银奖、铜奖等)确定。金奖的标准是:世界级三万元,洲际大区级两万元,地方区域级一万元。银奖和铜
奖分别为同级金奖的70%和50%。同一个产品多次在国际上获奖,可重复得奖,但一年内在国际上获奖两次以上的产品,只按最高级别得一次奖。奖金重点用于奖励为获奖产品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试行,并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1987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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