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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1.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5:25:23  浏览:9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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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1.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1.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税[2001]109号

2001-07-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和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的规定执行。根据国家林业局提出的申请,经审核,现下达国家林业局2001年度进口种子(苗)及种用野生动植物的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1.国家林业局2001年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表(略)
     2.国家林业局2001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表(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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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重申邮电业务单式免费提供和国内长话夜间及节假日实行半价收费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重申邮电业务单式免费提供和国内长话夜间及节假日实行半价收费规定的通知

1995年8月24日,邮电部

部于1995年4月25日和5月4日先后印发通知,规定营业窗口的邮电业务单式(特快专递除外)一律免费向用户提供,国内长话夜间及节假日实行半价收费。目前,一些地区邮电部门仍没有执行上述规定,对此群众意见很大。为了维护资费政策的严肃性,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营业窗口的邮电业务单式(特快专递除外)一律免费向用户提供,任何邮电企业均不得将业务单式转交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营业场所出售。
二、每日21时至次日7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0时至24时,国内长途电话费(包括通话费、叫人及传呼费)一律按长途电话分级基本价目减半收费,全国统一执行。
三、目前尚未执行上述规定的单位,应自文到之日起立即执行,逾期不执行的,其多收款额部分将全部收缴,并处予罚款。


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9〕23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4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2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管理规定》发布前后的衔接

  (一)《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以下简称“《4号令》”)施行日(2006年9月1日)之前任命的分管财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需向我会重新申请核准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但应当规范其职位名称,于2009年4月30日前向我会履行备案手续。如该财务负责人任期已满、需要重新聘任,或者保险公司更换财务负责人的,应该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向我会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二)在《4号令》施行日(2006年9月1日)之后任命的分管财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已经向保监会备案的临时财务负责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向我会申请核准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

  (三)经董事会考察,现任分管财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资质达不到《管理规定》要求,或者目前尚未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的公司,难以在短期内确定合适人选的,可向我会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暂缓申报,但最迟应在2010年2月1日前确定拟任人选,向我会申请任职资格核准。

  二、关于报送材料

  (一)《4号令》施行日之前任命的分管财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向我会履行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公司的任命决定;

  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见附件);

  3、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4、财务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证明。

  (二)《管理规定》第九条和前条规定提交的(拟任)财务负责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证明,是指(拟任)财务负责人自有房屋的产权证或租用房屋的租赁证明等。

  三、其他

  (一)保险公司(拟任)财务负责人同时担任副总经理、总精算师及其他高管职务的,应按照我会相应的任职条件规定分别申请任职资格核准。

  (二)保险公司(拟任)财务负责人兼任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分别报送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分别申请任职资格核准。没有通过财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对公司章程的要求,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对公司董事会的要求,不适用于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四)没有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职责和权利的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次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时,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等相关内容。

  (五)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流程存在缺陷,导致财务负责人难以正常履行职责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以上,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和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联系。

  附件:《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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