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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1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15:18  浏览:96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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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1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1号)
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1998年第1号国债)公告如下:
一、1998年凭证式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票面总额1,250亿元,从1998年2月20日开始发行,10月31日结束。
二、本期国债分为3年期、5年期两种期限,其中3年期750亿元,年利率7.11%;5年期500亿元,年利率7.86%。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可以挂失,但不上市流通。投资者购买后如需变现,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分档利率另行公布)。
四、在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其发行利率的调整规定另行公告。
五、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销售,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储蓄网点和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以及部分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1998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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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市政府令第202号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2004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茅临生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照本规定应当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档案、资料。
  第三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规定的实施。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开权利人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市政府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本行政区域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土地供应情况、房地产交易情况;
  5、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分配、廉租房的建设和申请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3、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4、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职能、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4、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本规定第十一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以外,公开义务人应当按照申请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公开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向其公开所掌握的有关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发现该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向公开义务人指出。确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公开义务人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公开义务人应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三)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四)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新闻发布会;
  (六)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七)各级各类档案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要求公开义务人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公开要求之日起10日内向社会公开。
  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公开义务人应当给予指引。属于其他部门主动公开义务范围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第十八条 公开权利人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十九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时向申请人即时送达受理回执,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公开义务人可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期限延长至20日,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申请人。
  公开义务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信息的具体时间、场所和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公开信息的具体时间自公开义务人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受理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公开义务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申请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的,期间中止,公开义务人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将可公开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当公开义务人向申请人表明某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即会导致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后果时,公开义务人有权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
  第二十三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开权利人查阅公开的政府信息时,有权获得相关资料、档案的复印件。
  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只能依法向公开权利人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公开义务人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公开义务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本部门专门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和咨询电话,以及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方法等。
  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并公开属于本部门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查寻途径等内容。
  有条件的公开义务人,可以逐步编制属于本部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公开义务人应当适时更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并予以公开,以供查阅。
  公开义务人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报同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救济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公布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开义务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公开义务人应于每年年底前对上年度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定期对市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定期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政府派出机构以及乡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具体考核标准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同级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五)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的;
  (六)对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的;
  (七)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三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部门或者公开义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8〕3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六日


六盘水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中小学生面临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通知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5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使广大中小学生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遵纪守法,和谐共处”的意识,具备自救自护的素养和能力。
  三、中小学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社会安全责任感,使学生逐步形成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行为知识和生存技能,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养成在日常生活和突发安全事件中正确应对的习惯。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和减少安全事件对中小学生造成的伤害,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学生尊重生命、爱惜生命的态度,树立积极的人生观。
  四、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握学生认知特点,注重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着眼于全体学生的身心和谐发展,着眼于学生的个性发展,着眼于增强学生在自然和社会中的实践体验,为营造健康和谐环境奠定基础。坚持认知、体验与实践相结合,预防、干预与矫治相结合,自重、互助与援助相结合,学校、家庭与社会相结合,发展、渗透与专门课程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不断强化,养成习惯。

第二章 主要内容

  五、公共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含心理健康)等六个模块。重点是帮助和引导学生了解基本的保护个体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知识和法律法规,树立和强化安全意识,正确处理个体生命与自我、他人、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了解保障安全的方法并掌握一定的技能。了解简单心理调节方法,学会学习、人际交往、升学择业以及生活和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常识。
  六、小学一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一)了解脱离家人可能产生的危险。
  (二)了解学校、商场、游乐园等公共场所活动的一些安全常识。
  (三)认识与陌生人交往中应当注意的安全问题,逐渐形成一些自我保护意识。学会正确使用和拨打110、119、120、122电话。
  七、小学二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一)了解基本公共卫生和饮食卫生常识。
  (二)了解常见的肠道和呼吸道等常见疾病的预防常识,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健康行为及饮食习惯。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一)学习道路交通法的相关内容,了解出行时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二)初步识别各种危险标志;学习家用电器、煤气(柴火)、刀具等日常用品的安全使用方法。
  (三)初步具备使用电梯、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意识(本条以城市学生学习掌握为主,农村学生基本了解)。
  (四)初步学习在事故灾害事件中自我保护和求助、求生的简单技能。
  八、小学三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一)了解学校所在地区和生活环境中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及其危险性。
  (二)学习躲避自然灾害引发危险的简单方法,初步学会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的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简单技能。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一)与同学、老师友好相处,不打架;初步形成避免在活动、游戏中造成误伤的意识。
  (二)学习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听从成人安排或者利用现有条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方法。
  九、小学四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一)了解影响家乡生态环境的常见问题,形成保护自然环境和躲避自然灾害的意识。
  (二)学会躲避自然灾害引发危险的基本方法。
  (三)掌握突发自然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含义及相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一)形成解决同学之间纠纷的意识。
  (二)形成在遇到危及自身安全时及时向教师、家长、警察求助的意识。
  十、小学五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一)培养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形成主动避让车辆的意识。
  (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私自到野外游泳、滑冰等活动的危害;学习预防和处理溺水、烫烧伤、动物咬伤、异物进气管等意外伤害的基本常识和方法。
  (三)形成对存在危险隐患的设施与区域的防范意识,了解与学习和生活密切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四)学会有效躲避事故灾害的常用方法和在事故灾害发生时的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
  (五)初步了解与学生意外伤害有关的基本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一)初步认识网络资源的积极意义和了解网络不良信息的危害。
  (二)初步学会合理使用网络资源,努力增强对各种信息的辨别能力。
  (三)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防止沉迷网络游戏和其他电子游戏。
  十一、小学六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一)认识社会安全类突发事故或事件的危害和范围,不参与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
  (二)自觉遵守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的基本规则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规范。
  (三)学会应对可疑陌生人的方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四)了解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一)加强卫生和饮食常识学习,形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健康的饮食习惯。
  (二)了解常见病、传染病的危害、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
  (三)初步了解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的危害,知道吸毒是违法行为,逐步形成远离烟酒及毒品的健康生活意识。
  (四)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十二、初中一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一)增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主动分析出行时存在的安全隐患,寻求解决方法;防止因违章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正确使用各种设施,具备防火、防盗、防触电及防煤气中毒的知识技能。
  (三)了解和积极预防在校园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事故,提高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一)自觉遵守与信息活动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抵制网络上各种不良信息的诱惑,提高自我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识。
  (二)合理利用网络,学会判断和有效拒绝不良信息的技能,避免迷恋网络带来的危害。
  十三、初中二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一)增强自律意识,自觉不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逐步养成自觉遵守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习惯。
  (二)不参加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形成社会责任意识。
(三)理解社会安全的重要意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学会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一)了解重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生活水污染的知识及基本的预防、急救、处理常识;了解简单的用药安全知识。
(二)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
(三)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保护意识。
(四)学习识别毒品的知识和方法,拒绝毒品和烟酒的诱惑。
(五)了解和分析影响生命与健康的可能因素。
十四、初中三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一)学会冷静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提高在自然灾害事件中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
(二)了解曾经发生在我国的重大自然灾害,认识人类活动与自然灾害之间的关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意识。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一)了解校园暴力造成的危害,学习应对的方法。
(二)学会克服青春期的烦恼,逐步学会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抑制自己的冲动行为。
(三)学会在与人交往中有效保护自己的方法,构筑起坚固的自我心理防线。
  十五、高中一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一)自觉遵守与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行为规范。
  (二)了解考试泄密、违规的相关法律常识。养成维护考试纪律和规范的良好行为习惯。
  (三)自觉抵制影响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提高社会责任感和国家意识。
  (四)基本理解国际政治、经济、宗教冲突现象,努力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团结。
  (五)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汲取其他国家文化的精华,抵制不良文化习俗的影响。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一)基本掌握和简单运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的相关技能,进行自救、自护。有报告事件的意识和了解报告的途径和方法。
  (二)掌握亚健康的基本知识和预防措施,了解应对心理危机的方法和救助渠道,促进个体身心健康发展。
  (三)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
  (四)自觉抵制不良生活习惯和行为,具备洁身自好的意识和良好的卫生公德。
  (五)了解有关禁毒的法律常识,拒绝毒品诱惑。
  (六)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一)树立网络交流中的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利用网络习惯,提高网络道德素养。
  (二)树立不利用网络发送有害信息或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以及窃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保密信息的牢固意识。
  十六、高中二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一)基本掌握在自然灾害中自救的各种技能,学习紧急救护他人的基本技能。
(二)了解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为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做贡献。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一)自觉抵制校园暴力,维护自己和同学的生命安全。
(二)树立正确的安全道德观念,在关注自身安全的同时,关注他人的安全,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
  十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参照普通高中学校教育内容重点进行。

第三章 实施途径

  十八、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中小学校要把公共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分阶段分年级对学生进行系统的公共安全知识教育。各科教师在学科教学中要挖掘隐性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与显性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一起,与学科教学有机整合,按照要求予以落实。小学阶段主要在安全与健康、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等课程中进行,中学阶段主要在安全与健康、思想品德、生物等课程中进行。
  十九、利用地方课程的时间,广泛开展公共安全教育。要充分利用班会、团队活动、校会、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征文比赛、实地参观和演练等方式,多途径、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公共安全知识和技能。
  二十、创新教育形式,探索有效的教学方法。公共安全教育可以针对单一主题或多个主题来设计教学活动,通过游戏、实际体验、影片欣赏、角色扮演等活动,也可以运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现代教育手段进行教学,探索寓教于乐、丰富多彩的教学组织形式,增强公共安全教育的效果。公共安全教育的形式在小学以游戏和模拟为主,初中以活动和体验为主,高中以体验和辨析为主。
  二十一、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教育环境。学校要建设符合公共安全教育要求的物质环境和人文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安全意识,促进学生学习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生存技能,认识安全的意义和价值。

第四章 保障机制

  二十二、课时保障。根据我市实际,每周学校要在地方课程中安排至少0.5课时作为公共安全教育的基本课时,并采用课程渗透和利用地方课程时间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完成规定的教学内容。各学校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救自护和逃生的实践演练活动。
  二十三、教材保障。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发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软件、图文资料、教学课件、音像制品等教学资源。凡进入中小学校的自助读本或相关教育教材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后方可使用。公共安全教育教材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解决,提倡由各学校用公用(图书)经费统一购买,但不得向学生收费增加学生负担。市教育局要根据公共安全、心理健康、毒品与艾滋病预防、消防安全、国防安全、法制安全、交通安全、地氟病防治等专题教育需要,通过法定的形式,推荐全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教材供中小学校使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可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引导学生自行购买公共安全教育的自助读本或相关教育教材。
  二十四、资源保障。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公共安全教育信息网络资源的建设和共享。教育部门的教研机构要把公共安全教育研究列入当地课题研究规划,加强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研究成果。各学校要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加大开展公共安全教育教学资源的投入,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
  二十五、队伍保障。各级教育部门要重视公共安全教育的干部教师队伍建设,把公共安全教育列入学校管理干部和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分级分层次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师资培训,不断提高学校管理干部和教师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水平。市教育局负责各县、特区、区教育局安全管理干部、全市高完中学校校长、市直中小学校长和班主任的培训;各县、特区、区教育局负责对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安全管理干部和初中学校(含直属小学)校长的培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负责对所属学校校长及安全管理干部的培训;各学校负责对本校教职工进行培训。
  二十六、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开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所需经费,教育部门要在教育费附加中安排必要的公共安全教育专项经费。各学校要把教材供应、师资培训经费纳入学校支出预算。

第五章 组织领导

  二十七、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是社会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培养未来公民安全意识、提高全民公共安全素质的重要途经。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和谐社会高度,重视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对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领导与协调工作,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在市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质技监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关工委、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等组成。
  各县、特区、区要比照成立本地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工作领导机构。
  二十九、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宣传,使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重要意义家喻户晓,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氛围。
  三十、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纳入本部门工作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和推进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将下级部门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工作情况列入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公安、文化、消防、卫生、安监、科协等单位每学期应在中小学组织至少一次公共安全教育活动。
  三十一、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开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为教育部门和学校提供专业性较强领域的专业师资保障,为学校提供公共安全教育的咨询与辅导,并应学校需要选派公共安全教育校外辅导员。教育部门要通过建设公共安全教育师资库的方式,进行统筹协调安排,派遣专业教师在中小学巡回开展公共安全教育指导,提高学校安全教育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三十二、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协调社会资源,力所能及地为学生的健康安全创造良好的环境,开展适合中小学生体育健身、消防安全、动手实践等的生存训练活动。要充分依托家长学校、医院、心理咨询机构等社会专业机构的力量,为广大中小学生提供心理辅导、预防与干预、家庭教育等专业咨询服务。
  三十三、各学校要与公安、文化、消防、卫生、安监、应急等部门建立密切联系,聘请有关人员担任校外辅导员。校外辅导员要根据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帮助学校制订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演练。
  三十四、对中小学生进行公共安全教育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要采取措施帮助家长树立对孩子的公共安全教育意识,指导家长了解和掌握公共安全教育的科学方法,主动寻求家长和社会对公共安全教育的支持和帮助。社区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指导家长在依法履行监护义务的基础上,科学地对孩子进行公共安全教育。社区要积极建造适合青少年活动的场所,并根据学生的节假日特点,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公共安全教育活动。
  三十五、教育部门要重视对公共安全教育活动的评价和督导,要把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学校校长和教师业绩的重要依据,把学生公共安全知识纳入综合素质评价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三十六、本《实施细则》由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七、本《实施细则》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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