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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1:43:37  浏览:92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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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的通告

农业部


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的通告
农业部



为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的管理,维护正常作业秩序、防止和减少涉外渔业事件,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外海作业渔船许可制度。凡到外海作业渔船,必须经农业部批准,领取捕捞许可证。
外海作业渔船必须按许可的海域、作业类型和渔期作业。
二、外海作业渔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持有许可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及与作业航区相适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必须在驾驶台上侧加挂船名标志牌,夜间船名灯完好。
2.必须配齐职务船员和专职报务员。上述人员须持有相应证书,熟悉海上有关安全、通讯规则以及有关国家的海洋管理与渔业法规。
3.必须携带本国国旗、国际信号旗及可能进入的他国国旗。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渔船进出港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渔船,一律不准出海作业。
三、外海作业渔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国际法、国际惯例、联合国有关决议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渔业协定,不得进入外国领海和我部认可的特定水域作业。批准到公海作业的渔船不得进入他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作业。
2.渔船航行需要通过他国领海时,必须遵守有关国家规定,无害通过,航行不得中断,不得抛锚,渔船间不得过驳,不得有污染行为,更不得从事捕捞活动。
3.需进入外国港口港湾避风、修理、急救的,应办理申请手续。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他国港口港湾锚泊。
在他国港湾锚泊应严格遵守他国的有关规定和当地风俗习惯,禁止与当地居民接触或易物,船间不得过驳,网具封存;获准锚泊的必须离岸1500米以上;同时要按规定悬挂该国国旗和中国国旗。
4.航行作业渔船除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外,作业渔船要主动相互避让,避开国外渔船密集区和定置网作业区。
四、外海作业渔船必须每天向本海区渔政局报告当日中午12时的船位。
五、各单位应加强对外海作业渔船的管理,跟踪掌握动向。在外海作业发生涉外事件时,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和外事部门,同时报农业部,一切外事活动必须事先请示。
六、对违反本通告各项规定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视情节依法予以通报批评、罚款、没收渔获物、扣留或吊销外海许可证等处罚。
七、本通告适用于在我国周边海域作业的和在日本海、北太平洋作业的中国渔船。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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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法夫妻婚内丈夫对妻子能否成立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哪丈夫对妻子能否成立强奸罪呢?我国立法及最高司法解释对此也未明确规定。
通说认为,丈夫对妻子不能成立强奸罪。理由之一,女人与男人结婚之后,理所当然就同意与丈夫发生性关系,不存在强奸一说;理由之二,根据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由于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丈夫对妻子可以成立强奸罪,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对妻子不成立强奸罪。即使丈夫对妻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性交的,也只能就其暴力行为追究其责任。在这个意义上讲,强奸罪的主体不包括被害人的丈夫。
笔者认为,通说太过于偏面,应当视其具体情形而定其性质为好。否则,是对婚内妻子性权利的剥夺无法全面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笔者认赞成,在一般情况,丈夫对妻子不成立强奸罪,但是如果在以下情形期间中,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应当成立强奸罪。这也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立法精神。
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名存实亡,并正在分居期间;
二、夫妻离婚诉讼期间(包括一审、二审);
三、离婚诉讼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且判决未生效期间;
综上所述,丈夫对妻子能否成立强奸罪?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以便在审判实践中更好适用刑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陈贵信  刘银苟
联系电话  0796--353017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763号

2005-08-03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5〕187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请抵扣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必须自该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鉴于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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