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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和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18:33  浏览:8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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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和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和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09)41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和《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清远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共享、开发利用,避免重复建设,根据《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是指与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系统的建设。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全市电子政务标准规范,协调指导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组织协调市级重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各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协调、建设规划和实施监督。其它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 电子政务规划与投资
第六条 市科技信息局根据省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直各行政机关根据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市科技信息局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排电子政务投资时,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按《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章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遵循国家、省和市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注重应用实效。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公文交换系统和行政审批系统等跨部门网络应用系统,并逐步将各相关系统数据纳入电子监察范围,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应用系统的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 市信息化装备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为各级行政机关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跨部门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建立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之上。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符合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充分利用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电子政务安全规范,由市科技信息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加强政府统一门户网站建设,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连接和利用政府统一门户网站,加强公众网站的内容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在公众网站上公布管理事项,实行网上审批,并接受网上监督与投诉。

第四章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整合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在其执行政府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政务信息,应当以电子化形式向社会公开,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对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也要尽可能在政府内部实现信息共享。政府公开和共享的信息,原则上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 根据政务公开和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要求,行政机关凡是与行政许可和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资源,必须进行整合。市科技信息局依据此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市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和信息交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和信息交换协议,行政机关拟定本部门信息公开和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内容、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化装备办公室负责统筹建设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整合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共享,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的信息,行政机关必须向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提供交换接口。
第二十四条 跨部门的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库,原则上应由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存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市科技信息局审核同意,方可由业务部门负责存储。其他信息资源库由业务部门负责存储。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因业务需要,依照信息交换协议,可通过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共享相关信息资源。

第五章 电子政务效果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规范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应用实效,市科技信息局根据电子政务建设情况,组织电子政务效果评估。
第二十七条 事前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立项前进行的效果评估。行政机关在申请电子政务项目立项时,应同时将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提交市科技信息局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事后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建设完成后进行的效果评估。行政机关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将建设情况报送市科技信息局。根据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情况,市科技信息局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组织事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参考依据和财政资金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应用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运行、应用过程中进行的效果评估。根据电子政务发展与建设情况,市科技信息局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政务项目组织应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安排财政资金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电子政务效果评估标准与实施方案由市科技信息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的情况,作为对该部门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根据《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电子政务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监督、验收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项目是指与市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申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和自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
清远市直行政机关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各市、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四条 清远市科技信息局、清远市信息化装备办公室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规划、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申报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的目标明确,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要有具体的应用需求,用途、功能清晰;
(三)符合清远市数据共享规范与接口标准;
(四)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
(五)经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申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需填写《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和《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方案建议书》(附件2),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提交市科技信息局,申请立项为本年度电子政务项目。
第七条 自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需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及质量监理方案提交市科技信息局备案。

第三章 项目论证
第八条 市科技信息局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提交年度电子政务项目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评审。
第九条 市科技信息局于每年5月份组织年度电子政务项目专家论证会,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将作为本年度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对于特殊项目需求,应项目建设部门申请,市科技信息局可临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条 专家审查电子政务项目时,应当对项目规划布局、网络基础平台、安全保障体系、信息资源利用、技术标准、效益评估等内容组织审查。
第十一条 对于市重点电子政务项目,由市科技信息局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项目技术论证。

第四章 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对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电子政务项目,由市科技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信息化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按重要性、效益性以及先急后缓的原则安排资金。对于已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电子政务项目而未能列入年度资金预算的项目原则上在下一年度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批准建设项目的经费划到政府采购专户,市科技信息局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协同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政府和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政府(部门)网站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我市政府网络中心资源,不断提升信息发布的深度和广度,丰富互动交流方式,切实提高在线办事能力和水平。其实施和运维费用由市科技信息局和市财政局在每年预算中优先考虑。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监理制度。
第十七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的设备采购、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法公开采购,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采购后,建设单位需在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书复印件(需盖章确认)提交市科技信息局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填写《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件3)提交市科技信息局备案。
第二十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要同时提交《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专家验收报告》)、《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4)和《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监理报告》提交市科技信息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政务项目的应用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以及财政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为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市信息化装备办公室组织建设和管理政务数据交换中心,项目建设部门应积极配合,按照电子政务发展的要求和市信息资源利用规划,提供有关政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对于市电子政务重点项目,除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外,项目建设单位还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采购、建设、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等整个项目建设阶段和应用过程的资金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建设单位须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提高项目的建设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自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是指以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建设且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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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安排好当前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安排好当前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月4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进一步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工作。江泽民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贯彻“三个代表”最根本的是要不断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出发,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更好地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通知》,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为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精神,落实好两办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立即组织学习会议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当前国际社会局势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和发展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对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做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坚持以稳定为主线、以解决困难群众工作和生活问题为重点,安排好全年的工作。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努力为困难职工办实事,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

  二、全力以赴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把两个确保作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头等大事来抓,一把手要亲自负责,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要特别注意防止和克服麻痹松懈情绪和疲劳厌战思想,坚决把春节和“两会”期间的两个确保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2001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全部下拨,各地要加强资金调度,及时拨付到位,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以及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立即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消除工作死角。对可能产生拖欠地区实行重点监控,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通过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等措施,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对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抓紧落实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适当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的通知,这是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要认真抓好落实。目前,企业离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基本到位,少数没有落实的地区要在春节前兑现。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待遇,各地要尽快拟定方案,筹集调度资金,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审核后,认真组织实施,保证2月底前落实到位。

  四、做好社会保障资金预测预算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今年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早做测算,制定收支计划。资金存在缺口地区,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支持。目前,各地正在制定2002年财政预算,要按中央关于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提高到15%-20%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足额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将继续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但要同各地的工作实绩和地方财政投入情况挂钩。

  五、做好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工作。落实好三条社会保障线的各项政策措施,使每一个困难职工和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对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应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债务,接续好社会保险关系,并依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能推出去不管。对暂时出不了中心且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继续按“三三制”办法发放一定期限的基本生活费。对接近退休年龄和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的职工,可采取内部退养、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措施予以适当照顾。

  六、妥善做好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为加强这项工作,部里成立了专门机构,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可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并落实专人负责。要积极参与企业关闭破产方案的制定,对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严格把关,凡是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不完善、资金没有落实的企业,不能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要跟踪了解关闭破产方案的实施工作,抓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落实。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制定工作预案,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七、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要依法扩大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使困难群众能及时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要落实好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基本医疗保障和部分职工医疗费负担较重的问题。要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保证基金的稳定增长,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对有缴费能力而拒绝缴费或瞒报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强制缴费。

  八、切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行积极促进就业的政策,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千方百计创造就业岗位,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认真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和摊派,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力组织实施以“保生活、促就业、接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再就业援助行动,对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援助。充分挖掘社区就业岗位安置困难群体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满腔热情地为他们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多种形式的就业援助。

  九、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当前,要把防止两个确保产生新的拖欠,把纠正和处理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要加大对职业介绍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欺诈行为。认真清理各种限制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政策,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就业,防止民工盲目流动徒劳往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32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32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2002-07-30

教发函〔2002〕20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32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见附件)予以备案。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

(计32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金肯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江苏省教育厅 民办
2 紫琅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江苏省教育厅 民办
3 九州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江苏省教育厅 民办
4 硅湖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江苏省教育厅 民办
5 宁波大红鹰职业技术学院 宁波大红职业专修学院(资源) 浙江省教育厅  
6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东方专修学院(资源) 浙江省教育厅  
7 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杭州大学义乌分校(资源)
义乌商贸专修学院(资源)
浙江省  
8 宜昌职业技术学院 宜昌市农业学校

宜昌市电子工业学校

宜昌市工业学校

宜昌市财经学校
湖北省  
9 武汉工交职业学院 武汉市纺织工业学校

武汉市职工学校

武汉市交通学校
湖北省  
10 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武汉电力学校 湖北省  
11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省城乡建设职工大学

湖北省城市建设学校
湖北省  
12 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省水利水电学校 湖北省  
13 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 中南商务培训学院(资源) 湖北省教育厅 民办
14 武汉商贸职业学院 湖北省总工会电大分校(资源) 湖北省教育厅 民办
15 武汉光华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新设 湖北省教育厅 民办
16 武汉科技职业学院 武汉科技工程学校?ざ?湖大学(资源) 湖北省教育厅 民办
17 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民办
18 湖北开放职业学院 湖北开放职业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民办
19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工程职工大学 湖南省  
20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环境保护学校 湖南省  
21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湖南省艺术学校

湖南省电影学校
湖南省  
22 湖南体育职业学院 湖南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院

湖南省体育运动学校
湖南省  
23 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机电学校 湖南省  
24 贵州科技工程职业学院 贵州省化工学校 贵州省  
25 贵州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贵州电力学校 贵州省  
26 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昆明钢铁公司职工大学 云南省  
27 陕西国际商贸职业学院 陕西国际商贸专修学院(资源) 陕西省教育厅 民办
28 陕西服装艺术职业学院 陕西服装进修学院(资源) 陕西省教育厅 民办
29 西安思源职业学院 西安思源科技培训学院(资源) 陕西省教育厅 民办
30 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 西安高新科技培训学院(资源) 陕西省教育厅 民办
31 西安三资职业学院 陕西三资企业专修学院(资源) 陕西省教育厅 民办
32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宁夏重工业职工大学(宁夏机械技工学校)

宁夏职工科技学院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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