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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一九九三年经济贸易合作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8:52:07  浏览:97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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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一九九三年经济贸易合作议定书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一九九三年经济贸易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12月18日 生效日期1992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协定的规定,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九九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间按照本议定书的相互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将按照附件一(在相互联系基础上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商品和提供服务清单)、附件二(在相互联系基础上自俄罗斯联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和提供服务清单)及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间相互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结算帐户清单)进行。
  上述附件是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义务将由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明的中国外贸组织和俄联邦外贸组织及由其商定的两国其他外贸组织在其协调下签约执行。
  双方将通过各自的主管机构创造必要条件,以完成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的相互联系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义务。
  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商品和服务的数量和品种必要时经双方商定可进行调整。

  第三条 对相互提供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的结算,将通过在中国银行和对外经济活动银行为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列明的中国外贸组织和俄联邦外贸组织间进行结算而分别开立的专门记帐帐户,以瑞士法郎办理。
  两国上述银行将自本议定书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确定开立帐户和办理结算的程序,并由其通知两国的有关组织。
  上述商品和服务以瑞士法郎计价。
  如果任何一个专门帐户的差额超过经该帐户供货总额的百分之四,则其超出部分将按年利百分之四计息。
  每一个专门帐户的摆动额在本议定书附件三中列明。

  第四条 本议定书项下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将在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由中国外贸组织和俄联邦外贸组织参照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市场相应商品和服务的现行价格签订的合同基础上进行。
  值此,按照本议定书第一条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两国组织间的结算将以国际实践中通用的方式(预先承兑的托收、信用证、汇款)办理。

  第五条 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的品种和/或数量以外的商品供应将在中国经济组织和俄联邦对外经济联系参与者间达成的协议基础上进行。

  第六条 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中所列品种和/或数量以外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相互结算和支付方式将由中国经济组织和俄联邦对外经济联系参与者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上述组织间进行的易货贸易的结算,将通过中国银行和对外经济活动银行及其分行单独开立的帐户办理。

  第七条 本议定书一切未尽事宜将按照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间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及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数量范围内签订的、但在其有效期内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将根据本议定书规定执行完毕。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北京签署,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田纪云              阿·绍欣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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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来看表见代理之适用

案例:
2003年3月10日,一储户苗平以母亲名义存入五万万,储蓄员时华在储蓄所里接款后,填发存单
时故意将存款人写成时华,苗平当场质疑,时华遂在存单背面注明“转让转存苗平”。苗平不再深究
。2004年5月10日,苗平取钱时被告之钱被时华通过挂失取走,经多次协商无果,遂以内乡农行拒付
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分岐: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驳回原告苗平的诉讼请求。理由:
一、存单是一份储蓄合同,存款人和银行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虽然本案的事实事实表明,实际
存款人是苗平,但存款人一栏填写的是时华,存单不是票据,存单不能通过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行
为无效,因此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时华是法律认可的存款人。在储蓄合同中,存款人有提前支取
和挂失的。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将存单挂失并允许时华取走存款,并无过失。由于苗平不是合同当事人
,其以违约为由要求银行兑付存款,不能成立。
二、本案是侵权关系。时华故意将存单上存款人写成自己,针对苗平的质疑,又在存单背面背书
,欺骗苗平使其误以为通过背书自己就可以成为存单的权利人。后时华用挂失方法可以成为存单的权
利人。最后时华用挂失方法取走存款,时华的行为侵害了苗平的财产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时
华有返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三、本案时华与被告内乡农行之间是代理关系。时华是银行工作人员,其对外揽储,填发存单并
背书都是以银行的名义,因此时华是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在发行职务的过程中时华给他人造成损害,
其所在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银行与时华应承担连带责任。但银行承担责任是基于另一个法律关
系,即侵权法律关系,当属另一法律关系,原告苗平可另行主张权利,因而应当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
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原告苗平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理由:
一、该案是属于表见代理引发的储蓄合同法律关系,而不同第一种意见认为的属于另一个侵权法
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
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如果合同没有其他无效事由
,则表见代理产生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是指代表人有超越代表权的行为,而其行为足以使无过错
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权,从而法律规定由代表人所在单位负责任的无权代表。法律设置表见代表制
度的意义与设置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类似,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对整个交易制度的信
赖,保护交易安全,同时也是为了提高交易的效率。从表见代理特征来看有四:一是行为人无代权,
这是表见代理的实质要件。三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是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三是
相对人须是善意的,这是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四是被代理人有过错。
本案的情形符合表见代理特征,时华是储蓄所里的储蓄柜员身份,其工作场所和其所开出的单据
均符合表见代理的所有特征,从实质上看,时华虽然没有“转让转存苗平”这种形式背书转让代办权
,但相对人苗平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转让转存苗平”这种代办权,内乡农行在选人与管理上存在
过错,因此时华与苗平之间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四个特征。至于在存单上背书上“转让转存苗平”
是什么含义,这仅仅只能说明这个存单上存在瑕疵,其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仍然是存单作用,关于时
华故意没有在存款内部凭证上修改,那是为了其今后挂失骗钱的缘故,好比一个储蓄员没有把钱真正
存入银行一样,是银行内部的行为,对外部没有约束力。
二、第一种意见有关侵权与时华代理作用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叙述前后内容显然存在逻辑上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违约是基于储蓄合同上严格履行并无不当,所造成原告的损害是储蓄员时华
的行为,但第一种意见的第三点中又认为时华是被告的信贷员,其与被告之间属于代理关系,因其行
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依法应由作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该承担方式当属另一侵权法律关系
。从该点意见来看,显然承认了时华的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关系,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认为的是属
于侵权法律关系的话,那内乡农行则不存在共同侵权事由,内乡农行选人不当不能成为侵权的共同事
由,其它也没有任何一个法理能因为时华是内乡农行储蓄员,所以内乡农行就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
法律责任,按第一种意见认为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是侵权的话,则内乡农行是不用承担责任的,这种结
果显然存在问题.
三、从本案来看,如果时华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关系成立了,那时华所实施的行为就是苗平与

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广西省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规划管理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2000]42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
玉林市规划管理局关于《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九月三十日


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玉林市规划管理局二000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确保城建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科学管理和利用,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机关、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基本建设中所产生的城建档案均应纳入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玉林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城建档案馆所需的各种经费由市财政从城市维护费建设税中列支。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的主要任务是:收集、接收和保管涉及全市范围的有保存价值的建设资料;对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的管理和必要的整理汇编;对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及检查有关城市建设档案法规的实施;参加市重点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积极开展利用工作,成为城建档案资料储存、利用、咨询、交流的服务中心。
第六条城建档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本市各县(市)城建档案室(科)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城建档案工作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配备必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档案专(兼)职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本县(市)产生的城建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材料。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七条市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玉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档案:
(一)城市勘测、规划档案
1.勘察: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查成果副本。
2.测绘: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管线图。
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3.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档案
1.道路: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停车场和重要公路的工程档案材料及竣工图。
2.桥涵:城市永久性桥梁、立体交叉高架路、人行过街桥(道)、重要涵洞、隧洞、隧道的工程档案材料及桥涵分布图(铁路桥涵按3.1)。
3.排水:城市污、雨水排除及污水处理工程档案材料及管网现状图、管道竣工图。
4.供水:城市取水、输水、净水和配水设施档案材料及管网现状图、管道竣工图。
5.燃气:城市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工程档案材料及输气管网现状图、管道竣工图。
6.照明:城市路灯线网布置及系统图、照明设施分布图。
7.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
①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规划设计,改建变迁资料,风景名胜、古建筑等的总平面图,地下管线综合布置图,历史记载材料及照片,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现状图及修缮记录。
②城市依托大自然环境绿化规划和实施计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实施建设情况,风景名胜区保护、发展规划及分布图。
③古树名木统计表,位置、情状描述,价值、意义论证,保护复状历史记载材料及照片。
④文物古迹、纪念性建筑及名人故居的照片、现状图、历史记载材料和修缮记录。
⑤城市标志性设施、观赏游览设施及雕塑的照片等有关材料。
8.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程:各种环卫设施分布图、规划图和重要市容环卫工程档案材料。
9.城市防灾:防洪防灾规划、城市河道水系图、防洪工程设施分布图和防洪设施工程档案材料、城市防洪历史档案材料,其他防灾有关档案材料。
10.城市人防工程: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档案局《人民防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三)城市交通、电力、邮电档案
1.铁路
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区段站以上的客、货运站,编组站及工厂厂房的总平面布置图,地下管线径路图和竣工验收报告。
②城市规划区的桥梁总平面位置图,平面、立面的竣工图及有关说明;线路、隧道的总平面位置图,横纵断面标准图及有关说明。
2.公共交通:汽车、出租汽车场站设施工程及线网布置档案材料。
3.主要长途汽车客运站的工程档案材料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4.城市供电
①电源:电厂总平面图、主要建筑物建筑竣工图、厂区外综合管网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
②电网:变电工程主要建筑物建筑竣工图、供电、配电线路平面图、线路地理结线图。
5.城市邮政、电信
①邮政、电信枢纽建筑工程档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②微波站位置及空中通道图,短波收发讯台位置图,地下、地面站位置图,市区内市话、长途明线杆路图;邮政运输地下通道位置图和管线道路工程有关的文字材料。
(四)城市民用、工业建筑工程档案
1.民用建筑
①居住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项目审批、设计说明、工程地质报告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不同时期典型住宅和各种住宅标准图。
②公共建筑、行政办公、旅游、外事、科技、文娱、教育、宣传、出版、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广播电视、金融保险等重要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及综合管线竣工图、内部主要建筑物竣工图、工程地质报告和竣工验收结论性文件材料。
2.工业建筑
①大中型工厂、矿山、仓储企业的总平面图及综合管线竣工图,主要建筑物的建筑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与全市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粮食、副食加工等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档案材料。
②国防工业企业的厂区总平面图及厂区与外界相连的地下管线竣工图。厂外建筑工程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五)军事工程档案
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六)城市建设系统科研、设计档案
1.城市建设科研的重要科研成果、获奖项目档案材料。
2.城市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及反映城市主要面貌的重要公共建筑物、典型居住建筑工程设计档案材料。
(七)城市规划、建设基础资料:
1.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事业和设施发展史等资料。
2.城市自然资料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资料。
3.城市技术经济资料包括城市经济、人口、自然资源、环境、交通、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工矿、企事业的现状及发展等统计资料。
4.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文件资料、统计资料及设计、科研、施工等技术规程规范、专业论著等资料。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报送和接收

第八条凡在玉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维修的重点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应按广西建设厅桂建城字[1999]第1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与城建档案馆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验收工程竣工档案。没有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验收合格的签字,不得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凡是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完整的工程,或未及时将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馆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质量等级证书;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发给产权证。
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时间
(一)凡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二)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三)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
(四)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应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条各建设单位在驻地围墙外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包括地下工业管道、电力、电讯、直埋电缆、人防等),必须报送本市统一座标、高程等内容的平面、断面图的全部竣工档案。
第十一条建筑物移交新管理单位时,其工程档案必须随同移交新单位。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向市档案馆报送的城建档案要求内容齐全、准确可靠、图字清晰、符合技术要求,并利于长久保存。
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是各单位应尽的责任,形成和报送档案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城建档案的报送与接收应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移交档案的内容、卷(册)和页数,并有完备的签字验收手续和利用权限、保管期限等说明。

第四章 城建档案管理及利用

第十四条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应配备足够数量和胜任档案工作的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要积极地为全市的城建档案工作服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保密制度,刻苦学习,钻研业务,提高管理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十六条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必须编制城建档案保管期限表。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定期三种;保存的档案要定期进行鉴定,确定密级。
第十七条对已进馆的档案严格按照工作程序,配备必需的先进设施,进行科学技术管理,确保档案的长期和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要为查阅、利用城建档案创造条件。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检索工具,做好利用效果的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开展业务咨询,更有效的为城市建设服务。
凡查阅、复制城建档案资料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档案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必须有防盗、防火、防尘、防虫、防潮、防鼠等设施,并具有一定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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