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13:25  浏览:96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董必武院长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批准张鼎丞检察长关于1956年以来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了保卫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会议认为: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继续注意工作的检查和经验的总结,进一步健全各项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彻底清除反动的旧法观点,更好地完成国家所付予的任务。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果洛藏族自治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果洛藏族自治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23日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5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障本州扫除文盲工作的开展,提高劳动者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青海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扫除文盲的重点对象是15周岁至40周岁的文盲、半文盲。
边远牧区学龄儿童确因条件所限不能进入学校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应当参加扫除文盲教育。
第三条 扫除文盲教育,要把学习文化同学习牧、农业生产知识和适用技术结合起来,为发展经济、脱贫致富服务。
扫除文盲教育要因地制宜。利用当地学校的师资和设施,采取分片包干、包教包学、组织扫盲班等多种方式开展扫盲教育。
鼓励和支持寺院、教职人员参与扫除文盲工作。
扫除文盲教育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编印的教材。
第四条 扫除文盲应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小块农业区2000年基本达到省颁扫除青壮年文盲标准;纯牧业区各乡,每年使8%—10%的青壮年文盲脱盲,2010年基本达到省颁扫除青壮年文盲标准。
第五条 扫除文盲实行州、县、乡(镇)、村目标责任制。州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牧(村)民委员会签订限期扫除文盲责任书。牧(村)民委员会与扫盲对象签订限期脱盲责任书。
第六条 州、县、乡(镇)、村成立扫除文盲领导小组。州、县扫除文盲领导小组下设扫除文盲工作办公室。州、县、乡人民政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扫除文盲工作人员,其编制从教育事业编制内调剂解决。
第七条 扫除文盲教学以藏语文为主,在城镇可使用汉语文。
第八条 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发挥寄宿制小学、牧读小学教师在扫除文盲教育中的骨干作用,鼓励其他有扫除文盲教学能力的人员从事扫除文盲工作。
第九条 乡寄宿制小学和牧读小学教师、乡(镇)人民政府懂藏文的工作人员、有扫除文盲教学能力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其他人员都应当承担扫除文盲工作。其扫除文盲的任务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扫除文盲的经费采取政府补助、集体自筹、社会力量和个人捐助等办法筹措。
(一)州、县人民政府要把扫除文盲经费列入预算,保证扫除文盲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扫除文盲师资培训、教材编写,经验交流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费用,由州、县财政按教育事业费的2%列支;
(三)乡(镇)人民政府从教育事业费附加中提取20%,连同州、县财政专项补助,一并用于扫除文盲工作的教学设施、教师报酬、取暖等支出;
(四)鼓励寺院、社会各界和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文盲教育。
第十一条 实行扫除文盲检查、考核、评比、奖励制度。每年第四季度,州、县人民政府组织检查组,对所辖地区和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对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参加扫除文盲学习的人员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核,达到脱盲标准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脱盲证书》。
第十三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地区和单位,州、县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达到扫除文盲标准。未达到扫除文盲标准的单位,不能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对因失职影响扫除文盲正常进行的机关工作人员和扫除文盲教师,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扫盲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扫除文盲学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学习脱盲,学习费用由本人和家长(监护人)负担。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不得在扫盲对象中招干、招工。属于扫盲对象的职工不得晋职、晋级、转正。
第十六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5日

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提升我市服务业水平,打造皖东北商贸中心及皖东北中心城市的具体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切实增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围绕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2007〕70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宿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07〕19号),认真做好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原则,切实发挥引导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政策导向作用,促进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引导和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在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服务业建设的专项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选择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行业,用于支持产业化起步阶段且市场前景好的服务业项目建设。
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原则。
(一)引导为主。引导社会资金对服务业项目的投资,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引导资金比例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
(二)择优扶持。支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服务业项目建设。
第五条 引导资金投资方式为投资补助或贴息。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对服务业建设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对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六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确定引导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引导资金项目。
第七条 申请使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
(二)建设项目已经市级以上发改委核准或备案。
(三)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良好的经营业绩、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法人一般是企业,公益性强的项目还可以由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
(四)项目法人应按照申请资金额的1:10以上比例投入建设项目。
(五)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已基本落实,项目一般在1~2年内建成。
第八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程序和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引导资金的投资项目已经市级以上发改委核准或备案。
(二)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经县(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单位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可直接报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也可以集中报送。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及政策依据;
(四)项目建成后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五)其它需要申报的内容。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市级以上发改委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资金筹措方案及其有效凭证或证明;
(三)建设用地落实的有效证件;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适用于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服务业项目);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声明;
(六)其它应该提交的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每年下半年申报下一年度引导资金。
第十三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引导资金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对受理的资金申请报告,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调查和论证,对同意安排引导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第十五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年中组织对已经批复的投资项目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或没有开工建设的投资项目,不予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对拟安排引导资金的服务业建设项目,按照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方式方法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考评等情况,下达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使用引导资金的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当年如有结余,转结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程序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并定期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一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所属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问题,对项目建设进行评估和组织验收,并将评估和验收报告上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凡发现弄虚作假,收回已拨的资金,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情况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导向及要求



附件

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导向及要求

一、引导资金的导向
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中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行业以及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但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的服务业项目的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我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体现下列导向和要求:
(一)劳务产业。重点支持农民工跨地区就业、培训、转移一体化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心、劳动力就业市场、劳动力培训技能鉴定中心、劳动力转移信息服务系统。
(二)现代物流业。重点支持第三方物流及其新兴系统建设;利用先进物流技术和服务标准显著提高服务质量或拓宽服务范围项目;物流集聚区项目。
(三)商贸流通业。重点支持功能创新、交易方式先进和专业性强,有一定辐射作用的批发市场建设;电子商务项目;连锁经营特别是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
(四)社区服务业。重点支持面向社区居民的规模化、网络化文化体育、教育培训、医疗保健等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面向社区特殊群体的康复、医疗、文化、培训、再就业和社会福利等综合服务项目;社会化老年服务项目;网络化社区服务项目。
(五)为农服务业。重点支持农业产业服务体系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组织;农产品营销服务体系;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六)商务服务业。鼓励创造服务业自主品牌,推进和培育服务业品牌建设;重点支持专业化、特色化或综合性会展项目;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
(七)科技服务业。重点支持综合技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为产业集群提供技术、检验检测、信息、管理培训等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体系建设。
(八)文化旅游业。重点支持规模化生态旅游、文化旅游、工业旅游及观光旅游项目;特色旅游商品开发;中高档旅游接待设施建设;集约化、网络化、公益性的文化体育产品和服务;名人文化资源开发;会展中心基础设施。
二、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场建设。市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和县(区)、乡镇建设规划要求。其中:大中型专业市场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乡镇农村市场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
(二)物流配送。指具备运输、储存保管、包装、装卸搬运等功能的第三方物流配送项目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正在建设的物流园区、配送中心、仓储加工基地、物流信息网络平台等。申报物流配送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
(三)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劳务输出项目必须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或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其中:劳动力市场及信息服务系统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心及技能鉴定中心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地区转移服务体系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
(四)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指为农民提供农业技术推广(包括发展循环农业和绿色农业技术,节水灌溉技术等),土壤肥料检测,科学用肥用药,动植物检疫防疫等经济技术指导服务项目。申报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
(五)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指涉及“菜蓝子”工程及“绿色食品”供应,与人民生活、食品安全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联系紧密、社会影响较大的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申报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当年已建成的连锁网点达5个以上。
(六)社区商业网络社会化经营。社区商业网络社会化经营是指鼓励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到城市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餐饮店、洗衣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网点,并逐步搭载便民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申报项目已建成的连锁网点需达5个以上,当年新增网点2个以上。
(七)老年服务。指社区和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重点扶持城市社区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养老院,敬老院建设等项目。申报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老年人入住率在100人以上。
(八)综合技术服务。指为生产服务的生产(技术)中心、技术交易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及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申报综合技术服务项目单位当年技术服务收入在8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
(九)服务品牌建设。当年新认定的服务业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产品、综合评定的市级以上优秀“诚信企业”。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上报的项目必须已列入市服务业项目发展计划。
(二)上报的项目及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件。
(三)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在项目筛选、上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四)各县区推荐申报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同领域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
(五)申报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于当年11月底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申报不予受理。(联系电话:3029049)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