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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2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19:28  浏览:9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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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2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2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计财金[1992]591号文《关于发行1992年国家投资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2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据以执行。
附件:1、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2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
2、1992年建设银行投资债券发行计划(略)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2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
1992年建设银行按国家核定的计划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投资债券”(以下简称投资债券)。为了做好投资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行国家投资债券的规定》及有关政策,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
办法。
第一条 1992年全行计划发行投资债券40亿元。各分行的发行计划由总行根据各地使用债券资金项目和发行市场情况分配下达。
第二条 投资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00元和1000元两种。
第三条 建设银行是投资债券的债务人。投资债券由财政部提供担保。投资债券由建设银行总行统一组织调运、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
第四条 投资债券于1992年7月起完全采取经济发行方式公开发行。城乡居民、企业、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自愿认购。
第五条 投资债券发行期为一个月,即于1992年7月1日起至1992年7月31日止。原则上,投资债券不延期发行。发行期结束后,即可进入证券交易机构转让。
第六条 投资债券期限五年,年利率10.5%,1992年7月1日起计息;1997年7月1日起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计单利;逾期不另计付利息;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七条 投资债券可以抵押,但不记名、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 投资债券到期后,全国建设银行通兑。
第九条 投资债券调拨时,由总行开据投资债券调拨单,分行持调拨通知单和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到总行指定地点办理领券手续。
第十条 各分行在发售投资债券以前,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公布债券发行条件,内容要准确、全面。
第十一条 投资债券需在营业柜台和储蓄网点对外销售,原则上不得设临时销售网点。投资债券视同现金管理,发行时不再加盖戳记。单位用转帐支票购买时,购券人应持本单位介绍信到发行经办行营业柜台办理转帐及购券手续,在他行开户的单位购券,发行经办行在票据收妥后方可
付券。储蓄网点不办理非现金购券业务。
第十二条 各行在发售投资债券前,必须全部查验、清点原封债券。如发现长短券,应将原捆、原把债券如数保管,清点人员写出现场清点情况,签名后连同有关材料立即逐级上报总行。
第十三条 投资债券的出入库、调拨、领发及发行、兑付核算按建总发字(1992)第77号文《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和兑付债券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办理。
第十四条 投资债券票样和暗记原则上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分行可以根据需要分发所属和与债券反伪工作有关的部门。下发票样单位均要建立票样登记簿,分别载清下发票样单位,收票样单位及经办人等内容。票样暗记要存放在保险柜里,要有专人保管,严
防泄漏。管理人员变更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投资债券票样禁止流通。
第十五条 各分行证券管理部门要建立投资债券资金辅助帐和实物券台帐。资金辅助帐要按年度、券别、行处设户,用以反映发售、兑付投资债券资金的运行情况。实物券台帐在详细记载投资债券发行条件的同时,也需按年度、分券别和行处设户,用以反映未发售、已兑付实物券的库
存情况。
第十六条 投资债券采用按计划承销的发售方式。各行应在7月15日以前按发行计划的50%,上交投资债券资金,另外50%于7月31日前全部上交总行。应上交的债券资金,由总行采取联行划付的方式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划款。
第十七条 发行投资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经办行用投资债券资金发放的贷款,由总行通过调拨资金计划供应资金。即经办行按照贷款支用进度,通过调拨资金计划逐级向总行请领资金。总行审批后逐级向经办行调拨资金。贷款管理
按建总函字[1992]第186号《关于1992年国家投资债券贷款问题的通知》办理。
第十八条 各分行证券主管部门在投资债券发行期内,除了每旬以电话形式向总行筹资部报告发行进度外,在有价证券统计月报中要按月反映“1992年投资债券”发行情况。发行工作结束后,各行要在一个月内将发行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书面报告总行筹资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建设银行总行。



199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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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3〕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难题,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和慈善事业的综合效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重要意义
当前,随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日益健全,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相对偏低,当困难群众罹患重特大疾病时,现有的保障水平仍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其医疗难题,由此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以及无力看病、放弃治疗等民生问题非常突出。此类情况不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也是慈善力量广泛关注的重点。各类慈善力量通过动员社会资源,为困难群众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援助,帮助其解决看病就医负担,成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序衔接,形成协同合作、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是促进医疗救助和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是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的迫切需要。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救助和慈善事业衔接的重要意义,坚持政府重点引导、社会广泛参与,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探索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实现优势互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积极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
(一)建立需求导向机制。各地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和慈善事业的发展状况,认真研究设计慈善事业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功能定位;要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使慈善资源作为医疗救助的重要补充,帮助困难群众解决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各地要加强与慈善组织的沟通协调,以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为导向,引导他们在继续开展各项医疗救助的基础上,优先向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诊疗路径明确的重特大疾病领域拓展延伸,最大限度发挥综合救助的社会效益;要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开展补缺型和补充型医疗援助活动,一方面填补政府医疗救助政策的空白,另一方面弥补政府救助的不足,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全面、更充分的医疗保障服务。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医疗救助对象需求信息和慈善资源供给信息的有效对接是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核心。各地民政部门要着力搜集、整理、分析医疗救助日常工作中产生的救助对象需求信息,并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医疗信息相整合,从而准确掌握困难群众的医疗需求以及看病就医后的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以及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等情况;要在征得医疗救助对象同意的前提下,主动向慈善组织提供救助对象的慈善需求信息,帮助慈善组织减少查找环节,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规范完善转介流程,做到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使医疗救助对象能够迅速获得慈善组织的补充援助,使慈善组织能够尽快找到援助对象。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和慈善信息平台,通过委托、合作等方式建立医疗救助慈善资源数据库,实现医疗救助与慈善资源信息共享,确保供需各方的对接及时到位、高效便捷。
(三)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民政与相关政府部门、慈善组织、医疗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医疗救助和慈善事业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筹开展慈善援助活动。通过分类梳理慈善组织的业务范围、擅长领域以及救助对象的需求信息等情况,引导慈善组织有序开展援助活动。要根据慈善组织的项目设置、目标人群、救助意愿、援助能力等因素,统筹规划不同组织的援助区域、援助范围和援助病种,形成分类、有序、全面的慈善医疗援助新格局,最大程度地提升援助效益,避免慈善组织扎堆无序开展援助活动,造成资源使用不均衡。要注重发挥中国慈善联合会等联合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在培育慈善项目、协调慈善资源、引导慈善行为等方面的功能,最大限度提高医疗援助效率。
(四)建立激励扶持机制。各地要通过政府委托、协商、奖励、补贴等方式,引导慈善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慈善医疗援助项目。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优质慈善组织承担医疗援助服务项目。各地开展的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要重点支持医疗援助领域。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政府出资设立专项医疗救助基金,同时接收社会捐赠资金,形成多元筹资机制。要定期评估慈善组织开展的医疗援助项目,推广宣传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团队专业、绩效突出的慈善组织,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对于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适当激励和表彰。对在医疗援助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慈善组织,列为“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候选对象。
三、切实做好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基础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作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工作来抓,健全机制,完善模式,提升综合救助能力。要加强与慈善组织在日常工作中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形成多元参与、相互协作、共同发展的工作格局。要科学制定慈善组织参与医疗援助的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指导慈善组织规范参与相关医疗援助项目;落实促进慈善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加强其开展慈善援助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加大经费投入,或专项安排彩票公益金,在建立专项基金、建设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为慈善组织提供捐赠、赞助等,支持其参与医疗援助活动。
(三)开展衔接试点。各地要根据自身实际,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在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地方先行试点。可选择实力雄厚、社会公信力高的慈善组织,探索慈善资源援助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路径、方法和程序,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针对困难群众的个性化服务需求,支持、引导慈善组织开展多样化的医疗援助服务项目,从多个方面为困难群众提供帮助。要以试点为抓手,健全完善衔接机制,逐步培育典型。要加强经验交流和分享,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推动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共同发展,提高综合救助服务水平。
(四)加大舆论宣传。各地要大力宣传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宣传诚信友爱、互帮互助的公益理念,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慈善医疗援助的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关注、积极参与慈善医疗援助事业。


民政部
2013年8月12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测绘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测绘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国测国字〔2009〕15号


局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和安全年”工作的各项部署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单位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推进测绘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全面深入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发展”的理念,扎实开展测绘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2009年测绘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测国字〔2009〕2号)要求,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深化测绘安全生产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测绘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重大事故发生,保持测绘安全生产良好形势。


  二、重点内容


  (一)执法行动。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测绘生产活动的;


  2、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3、瞒报事故的;


  4、重大隐患瞒报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其他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二)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4、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5、重大测绘工程项目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6、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7、各单位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的。


  (三)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4、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5、加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三、工作步骤


  (一)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5月底以前)。


  1、各单位制定“三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时间、步骤和要求,对“三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


  2、各单位按照“三项行动”内容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6至9月)。


  1、重点针对西部测图、1:5万数据库更新、灾后恢复重建测绘保障工程等重大测绘工程的外业生产,以及测绘生产数据存储设施、测绘资料档案库房和网络设备存在的问题,开展“三项行动”,切实防范重大事故发生。


  2、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大力开展安全职业培训,进行安全技能现场实地考核,增强职工安全防范能力。


  3、各单位要在9月上旬组织完成测绘安全生产大检查;9月中下旬,国家局安委会将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月至12月)。


  1、各单位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对影响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三项行动”的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于11月下旬报国家局安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三项行动”,层层落实责任,把“三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认真抓落实,切实负起责任;各级安全生产干部要抓好组织实施,加强检查督促。


  (二)抓好协调推进。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二是“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查队伍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务求实效。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单位要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关键时点、关键地点、关键过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西部测图、1:5万数据库更新、海岛(礁)测绘、灾后恢复重建测绘保障工作等重大测绘工程外业出测前、测中的设备、车辆检修及遵守安全生产规程的监督管理。外业生产中,配备充分物资、医疗设备、定位设备、交通和通讯设备,完善派遣随队医生和向导等有效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遇到问题能及时处理。完善突发事件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和完善局、院、中队、小组等各级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承担重大测绘工程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与测区军地有关部门的合作和联系,进一步完善突发事故救援机制。要重点排查测绘生产数据存储设施、测绘资料档案库房及网络设备存在的问题,排查保障测绘生产的供电、供热、避雷、防火等基础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单位要严格行政执法,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健全完善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要坚决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有非法生产迹象的单位,要不间断地进行巡查,防患于未然。要及时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六)加强舆论引导。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有关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内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各单位要对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对存在的严重问题及时曝光。要进一步加强测绘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增强安全意识,促进测绘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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