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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2 08:08:41  浏览:97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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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合理、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再装修,是指对已竣工验收房屋的各部位进行装饰处理以及改变房屋的建筑结构、构造、外表和拆除、更换其附属设施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含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下同)。
第四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含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下同)房产管理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的具体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公用事业、市政、电业、广播电视、邮电等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工,协同做好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房屋再装修,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符合防火、防水、隔音、卫生等建筑功能的要求,不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不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妨碍相邻关系。
第六条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再装修。对已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房屋再装修。
第七条 住宅房屋再装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承重墙;
(二)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或超过市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开洞、抠挖;
(三)拆扩承重墙门膀、窗膀;
(四)破坏房屋梁、柱;
(五)在混凝土楼板上采用钻孔方式铺设木地板;
(六)破坏空心板烟道垫块;
(七)架空楼板上砌筑实体墙;
(八)拆动楼板或楼板上超标准增加荷载;
(九)改造利用非上人屋面;
(十)开挖地面、破坏建筑基础;
(十一)擅自改换或移动燃气和供暖设施;
(十二)采用影响供暖、供气、供水、排水、供电设施维修及正常使用的装修措施;
(十三)影响房屋合理、安全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进行房屋再装修必须依照本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宅房屋再装修审批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以下称再装修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的有关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住宅房屋再装修申请登记表;
(二)区房产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装修内容进行实地勘察、审查,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再装修申请人。对批准的,发给住宅房屋再装修许可证。
第十条 非住宅房屋再装修审批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再装修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再装修设计方案,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非住宅房屋再装修申请登记表;
(二)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能审定;
(三)区房产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之内,对房屋再装修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再装修申请人。对批准的,发给非住宅房屋再装修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和市直单位承租的市直管公用公房的再装修,由使用单位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发给非住宅房屋再装修许可证。
第十二条 单位自管房屋和私有房屋的承租使用人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办理房屋再装修手续时,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同意房屋再装修的证明。
第十三条 进行房屋再装修需改变房屋外观的,再装修申请人应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进行房屋再装修涉及拆、改非住宅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的加大荷载的,再装修申请人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五条 非住宅房屋再装修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修防火规范。其房屋再装修的施工设计图纸,应按规定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审核。
第十六条 房屋再装修涉及拆、改供暖、供电、供气等设施的,应按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异产毗连房屋再装修,涉及共用部位或设施的,再装修申请人须征得其他有关各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房屋再装修手续。
第十八条 非住宅房屋再装修的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经有关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规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房屋再装修工程。
第十九条 房屋再装修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再装修施工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审批的施工图纸、说明及范围施工,并做好房屋再装修工程隐、预检记录;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三)房屋再装修施工噪音不得超过法定标准,住宅房屋及其相毗连的非住宅房屋的施工,应在每日八时至十八时的时间内进行;
(四)房屋再装修施工的渣土、杂物,应自行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 非住宅房屋再装修完毕后,再装修申请人应在十日内,报请原批准房屋再装修项目的管理部门验收。原批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住宅房屋再装修完毕后,再装修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告知原批准部门查验。
第二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对房屋再装修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检查人员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应当依法出示有关证件。
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批七条规定进行房屋再装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或超越批准范围进行房屋再装修或非住宅房屋再装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进行房屋再装修违反城建、规划、环保、公用事业、市政、环卫、消防管理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因房屋再装修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崂山区(不含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2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城市居民装修公有住宅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199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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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影响,造成地质环境变化,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地面沉降及地面塌陷、地面裂缝、土壤沙化、土壤污染、建筑基坑变形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地质矿产局是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组织协调本市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负责编制全市重要地质灾害勘查和防治规划;
(三)负责地质环境的勘查评价和监测管理;
(四)划定全市重要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发布全市地质灾害预报;
(五)负责重要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的立项管理、防治工程设计的审批和工程质量的验收;
(六)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工程勘查、设计、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七)监督检查本市各单位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执行情况。
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含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质矿产工作的部门,下同)是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划定本区、县范围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编制防治规划;
(二)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立项管理、防治工程设计的审批和工程质量的验收;
(三)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跨区、县范围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
(四)负责本区域内的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监测工作。
林业、地震、水利、交通、城建等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并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督促、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在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的义务。

第二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
第七条 市和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周围设立明显标志。
第九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从事生产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采取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堆放渣石、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检查。
第十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建立监测网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协助做好监测预报工作,保护监测设施。
第十一条 林业、交通、水利、城建等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的性质、规模、危害后果,制定本部门的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 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水利、交通、城建等部门在地质灾害可能危及的区域内发布。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者散布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和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报。

第三章 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的勘查评价
第十三条 制定重点区域开发规划和进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首先进行地质环境评价和预测,并制定合理利用保护地质环境和防治地质灾害的方案。
第十四条 区域性地质环境勘查评价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重点工程和大型基建、城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征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后方可按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承担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的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进行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地质资料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

第四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人为造成的地质灾害,由行为人负责治理。
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治理。
第十八条 区域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计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地质矿产、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市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市计划主管部门再报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立项,经费列入国家地质灾害防治计划,地方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项目竣工后,由市计划主管部门和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或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消除影响,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或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损坏地质灾害检测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70号

2001-07-18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广东、福建、黑龙江、辽宁、江西、安徽、河南、青海、江苏、湖北、四川、山东、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北京、上海、广州分公司,南京、成都、济南管理总部,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他一级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从2001年度起,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五、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2410室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座6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学院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甲6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复兴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2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安立路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方庄芳群园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4区21楼  南方证券大厦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7—4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东江湾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东江湾路18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新闸路143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浦东南路141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物华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物华路113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八仙桥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金陵中路72号  二楼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中山北一路216—21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京管理总部             南京市淮海路5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        南京市中山南路21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京建宁路证券营业部         南京市建宁路1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淮阴河北西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淮阴市河北西路10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常州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常州市城中路南方证券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通青年西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南通市青年西路一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6—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扬州汶河北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扬州市汶河北路12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仪征工农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仪征市工农路10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麓景路黄田直街广信商业中心15层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水荫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水荫路28号之二、之三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新港西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滨江东路81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建设三马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建设三马路5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大德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大德路13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番禺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番禺市桥镇平康路18号  隆基大厦二楼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江门堤东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江门市堤东路一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体育东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中山一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一路111号  交通商业大厦三楼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顺德大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顺德市大良镇东城花园东茂楼二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珠海景莲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景莲路一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东莞莞穗路证券营业部         东莞市万汇区莞穗大道万红商业楼5—6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             深圳市深南中路28号A华能大厦19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人民北路126号物资大厦二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爱国路10号金通大厦B座2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田贝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南路48号金丽广场5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深南中路28A华能大厦6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八卦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八卦四路南方苑大厦一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罗湖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深南东路3031号航空大酒店三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成都管理总部             成都市一环路南3段47号南方证券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          成都市人民北路1段1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绵阳临园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5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遂宁遂州南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遂宁市遂州南路蓝宝石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自贡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自贡市解放路5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济南管理总部             济南市经七路57-3-号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证券营业部         济南市经七路57-3-号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         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青岛证券营业部            青岛市馆陶路3号青纺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重庆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市新华路220号雅兰电子城三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贵阳证券营业部            贵州省贵阳市滨河路1号电力综合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武汉管理总部             武汉市青年路66—5#招银大厦八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台北路证券营业部         武汉市汉口台北路台北三村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冶金大道证券营业部          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4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徐东路证券营业部         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2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潜江江汉路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潜江市江汉路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昌叠山路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南昌市叠山路11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沈阳管理总部             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3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证券营业部         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3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沈阳南湖证券营业部          沈阳市和平区彩塔街3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铁岭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大连上海路证券营业部         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45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丹东锦山大街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丹东市锦山大街6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朝阳大街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大街三段5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鞍山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1号  甲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郑州伊河路证券营业部        河南省郑州市伊河路144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洛阳证券营业部            洛阳市老城区西关百业大市场西区2楼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安管理总部             西安市文艺北路甲字1号南证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安文艺路证券营业部         西安市文艺路甲字1号南证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宁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1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3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建设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75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河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北头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贵州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承德陕西营路证券营业部        河北省承德市陕西营路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太原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山西省太原市解放路222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福建省福州市五一路10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合肥美菱大道证券营业部        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44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海口龙华路证券营业部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15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一曼街证券营业部        哈尔滨市一曼街9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哈尔滨市友谊路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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