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陕西省三门峡陕西库区和石泉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56:27  浏览:9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陕西省三门峡陕西库区和石泉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三门峡陕西库区和石泉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13号  

西安、渭南、汉中、安康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三门峡陕西库区和石泉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四日



           陕西省三门峡陕西库区和石泉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做到规划实施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HJ95x〗民遗留问题处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57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水移〔2003〕13号),结合我省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三门峡(陕西库区)和石泉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 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政策;负责本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审核上报、组织实施和总结初验;负责解决全省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移民办负责本省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编制及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组织全省年度预算的编报及下达,并对项目的审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指导下级移民管理工作。

  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负责本市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审核上报、组织实施和各县(市、区)自验基础上的复验。

  有关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规划的编制;组织年度预算的审核编报及下达;负责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协调指导下级移民管理工作。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市、区)规划的审核上报、组织实施和总结自验。

  有关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县(市、区)规划的编制、组织年度预算的编报及项目实施。

  第四条 规划编制应符合实际、科学合理,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规划按照水利部印发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规划及总体规划工作大纲》要求分级编制。

  第六条 规划编制工作在省、市、县政府组织协调和移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 规划由市、县移民管理机构编制完成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移民办,省移民办初审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水利部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修改。确需调整和修改的,要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规划内的具体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逐级上报省移民办审核后,由省移民办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

  所有项目应明确责任主体并按照审批的年度计划和预算实施。

  第十条 为了便于项目管理,对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的小型基础设施和生产开发项目,在项目责任主体和审批权限不变、完成典型初步设计前提下,可捆绑为一个项目。三门峡水库安置区可以以乡为单位捆绑,返迁区及石泉库区以村为单位捆绑。对于一个自成体系的独立项目不能人为拆散捆绑。

  结合三门峡库区项目构成的实际,捆绑项目可分为以下几类:农田水利项目分为机井、抽水站、渠道、管道;人畜饮水项目分为机井、水塔、管道、水窖;种植业项目分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设施农业、林果、杂果、用材林;养殖业分为大牲畜、家畜、家禽、特种养殖;二三产业分为运输业、加工业、服务业。

  科技推广费和预备费实行项目管理。经营性项目不列入科技推广类项目,应按生产开发项目分类列入相关类别。

  第十一条 项目责任主体一般应为项目法人,不便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责任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运营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要对项目的筹划、筹资、生产经营、偿还债务、管理维护及资金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分别对项目实施和实施完成后的运营管理负责。

  第十二条 凡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指从项目的提出到列入年度计划前所进行的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评估、审查及批准。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

  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对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认定后,基础设施项目可只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生产开发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完成。

  第十三条 库区建设基金投资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水利部商财政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省移民办审批,审批文件抄报水利部备案。

  库区建设基金投资在50—20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省移民办审批。

  库区建设基金投资在10—5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抄报省移民办备案。临潼区、阎良区、石泉县的库区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由省移民办审批。

  库区建设基金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抄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前,审批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或评估。

  第十四条 库区建设基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前期工作可根据主投资方的规定执行,有关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参与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查。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管理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因情况特殊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经省移民办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招标投标活动要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确定后,应及时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禁止转让承包合同。

  招标投标的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对项目的建设进度、投资和质量进行严格控制。

  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和其他项目,经设区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由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对招标活动及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和投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应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验收。验收工作由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准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范,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责任主体应提供相应的基础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并发给验收合格证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付项目运营单位管理。

  验收不合格的要发出纠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纠正。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年度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年度计划编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文件和项目计划表。计划文件内容说明上年度计划执行的简要情况,本年度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项目内容、资金数量、主要工作、达到的目标和效益,主要措施及配套资金落实等情况;项目计划表按照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编制的统一格式和省移民办的有关要求编报。

  第二十条 年度计划由省、市、县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规划、年度预算控制额度逐级编报。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前期工作,应达到相应要求深度,有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于每年5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查汇总后于7月底前报省移民办,省移民办审核后于8月底前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审批。

  省、市、县移民管理机构要对所报年度计划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根据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的批复文件,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分别在半月内将年度计划分解下达下一级移民管理机构。省移民办按时将有关文件抄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移民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及科技推广类项目由省移民办审核同意后,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审批;总投资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项目(科技推广类项目除外),应逐级申报,由省移民办审批。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监督及检查,及时解决计划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 省、市、县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客观地编报统计报表,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库区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库区建设基金预算编制应以批准的规划为依据,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十六条 省移民办根据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下达的次年度预算控制额度编制本省下年度收支预算。市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省移民办下达的预算控制额度及时汇总编报本市下年度收支预算并于7月底前报省移民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市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预算控制额度和批准的规划及时编制本县(市、区)下一年度收支预算。

  第二十七条 资金拨付实行用款申请制度。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每个季度应提前一个月,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完成情况编制下一季度用款申请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市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对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编报的用款申请审查后,提前半个月报省移民办,省移民办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检查情况及上级资金到位情况审批拨付。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移民管理机构要及时、完整、准确地编报半年度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于每年7月10日前、次年1月20日前编制半年度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后在每年7月20日前、次年1月30日前编制汇总半年度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报省移民办,省移民办按要求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

  第二十九条 库区建设基金当年未完工程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已完项目的节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和两年内未开工的项目资金编入下年度收支预算,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后使用。

  第三十条 库区建设基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直接负责项目资金的核算管理,乡(镇)以下不得设账核算。具体按水利部转发的《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水移〔2004〕5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库区建设基金要单独设账核算,专款专用,禁止以拨代支,项目要验收合格后才能列支和决算。

  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移民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完善运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移民资金安全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省、市、县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市、县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规划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和预算,挤占挪用库区建设基金及项目建设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移民管理机构,上级移民管理机构要根据情况给予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停拨或缓拨库区建设基金。

  第三十六条 对省、市、县移民管理机构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规划总结验收

  第三十七条 规划实施完成后应进行总结验收。

总结验收分为自验、复验、初验和终验四个阶段。自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复验由市人民政府在各县(市、区)自验的基础上进行,初验由省人民政府在复验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初验合格后,由省人民政府函请水利部组织终验。

  第三十八条 总结验收按水利部制定的验收工作大纲进行,被验收单位需提供以下文件或资料:

  (一)总结验收阶段报告;

  (二)规划实施总结报告;

  (三)财务决算报告;

  (四)资金审计报告;

  (五)项目档案资料等。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法治中国系列之二

从广本“婚礼门”报道 看产品责任的误区
“广本厂家应当对事故的人员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兼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职业的原因使我一直关注广本“婚礼门”事件的进展,然从网上查到除了中华网3月28日刊载的《广本婚礼门事件盖棺定论—雅阁质量无问题》的报道后,
一直没有后续报道,不知道该案现在处理的如何了。但从开始的轰轰烈烈报道、评论到网上能查到的最后一篇报道整个过程来看,我发现媒体错误的解读了《鉴定结论》,或者说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存在误区。认为事故车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强度,厂家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实际上并非如此,广本应当对事故中人员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详细资料,不能判断“婚礼门”事件中人员伤亡和事故车断裂之间的因果关系,下列观点是结合新闻报道假设人员伤亡是由于车辆断裂所致为前提的。也就是事故车缺陷导致损失所应承担的产品责任。)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生产者能够证明:(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或(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缺陷的存在的。即除了未投入流通或者投入流通时尚不存在的缺陷以及科技水平不能发现的缺陷以外,生产者对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产品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正是这一条款,使人误以为事故车符合设计强度,厂家无需承担责任。到事发为止,我国尚没有汽车侧撞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标准不存在也就不存在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问题。也就是说不能以后半条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那么回到前半条,前半条规定类似于美国《第二次侵权行为法重述》对产品缺陷的定义(所谓缺陷是指产品会有对使用人或消费者人身或财产的不合理的危险)。通俗的说,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不能通过以正常消费者在合理使用产品场合所期待的安全。产品的缺陷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大致分为:1)设计上的缺陷(缺乏安全性);2)制造上的缺陷;3)指示上的缺陷(未对产品使用及危险防止上予以适当的提示);和4)开发上的缺陷(依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按《产品质量法》可以免责)四种。
“婚礼门”事故车是否存在缺陷?综合缺陷的规定和报道来看,事故车存在缺陷且不是开发上可免责的缺陷,生产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从使用者和生产厂家两方面分析。从使用者的角度,从报道中所产生的强烈反响看出,事故车的断裂情形超出了绝大多数人的预料和心理期待。另外,以一个正常驾驶员来判断,在鉴定结论所回放的场合和情形下,车辆不应当发生断裂——这是人们合理的安全期待。既然事故车不能满足这一合理的安全期待,就说明是有缺陷的。从生产厂家的角度,鉴定结论表述的非常明显“转向系统未发现异常情况;制动系统未发现异常情况;安全气囊是在撞击水泥隔离墙端面时弹出,属正常弹出;车身断裂部位的结构、制造工艺符合图纸和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断裂的原因是车身右侧与狭窄的刚性隔离墙端面猛烈撞击所致,其碰撞力度超过了车身结构本身的设计强度。”(摘自中华网3月28日刊载的《广本婚礼门事件盖棺定论—雅阁质量无问题》)。鉴定结论给出以下3个结论:1)该缺陷是厂家明知并设定的,厂家设定了一个强度,超过该强度的碰撞就会发生断裂;2)既然是厂家设定的,也就排除了缺陷是当时科技不能发现这一免责事由;3)厂家对该种事故的发生是有预计的,至少厂家在容忍事故的发生以及由此可能承担的责任和加固车辆强度的所增加的成本上,厂家选择了前者(为了追逐利润而降低成本一定程度的增加了使用者的生命和财产的危险性)。
所以,从使用者的角度,他们有理由确认事故车存在瑕疵;从厂家的角度,明确了缺陷是厂家所设计的。(至于生产者放任缺陷以及缺陷所可能产生的危险所应承担的惩罚性责任,将另行阐述。)
其次,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为适应工业和交通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其基本思想在于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担,而不是道德上的可非难性。该原则的主要理由是:1)生产者是危险的制造者,在某种程度上只有他们能够控制这些危险;2)获得利益者承担风险;和3)生产者具有分散风险负担的能力,将责任风险通过价格体系进行分化。也就是说只要是产品进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能够发现的缺陷,生产厂家都应当对该缺陷可能产生的风险通过价格体系进行分化,销售价格中包含风险成本。对此,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三)项明确的体现了这一赔偿原则。通俗的说,即生产者在设计、生产产品过程中,发现了产品存在缺陷,而对缺陷的整改需要付出成本。但是不改进产品弥补缺陷,就需要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时,厂家就会评估改进产品的成本和保留缺陷所要承担赔偿成本(通过事故概率和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计算得出)大小,决定一个设计标准。并将该设计标准产生的赔偿成本通过价格体系分散到产品之中。一旦发生事故,厂家就以该预收的成本费用进行赔偿。[上述缺陷是指国家、行业标准范围内的缺陷。而并非不符合标准的缺陷,否则,产品就不能进入流通领域。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是违背现代产品责任原理的,对此另行阐述。]
根据鉴定结论,既然事故车该缺陷是厂家设计的,说明事故产生的责任在厂家的预料和控制之下,将该风险已经转移到车的售价之中。所以,厂家对缺陷产生的损害应当进行赔偿。
当然,事故车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厂家仍应对造成的人员和事故车以外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说明鉴定结论没有法律意义。(在不考虑鉴定过程是否公正、合理,假设鉴定结论合法有效的情况下,)鉴定结论的意义在于厂家无需对车主就事故车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故车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厂家没有对车主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一种合同上的法律关系,使用合同法调整。而产品缺陷造成人身和产品本身以外的财产损失是侵权法律关系,使用产品责任法调整。进一步,就算事故车不符合设计要求,也只能按合同法要求厂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以产品责任法相厂家主张侵权责任,即“产品自伤”不适用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
所以从鉴定报告的内容和结论来看,广本应当对“婚礼门”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上,在西方国家,生产厂家对这种情况都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厂家不能对消费者采取歧视和区别政策。我们的法律也不能对让这种歧视和损害我国消费者的行为无所作为。)

叶星林 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
yexinglin@hotmail.com


关于加强财政资金补贴的农机产品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加强财政资金补贴的农机产品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通知

农机发[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明确提出,继续加大“两减免、三补贴”等政策实施力度,财政继续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为了加强财政资金补贴的农机具(以下简称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做到政府满意,农民直接受益、得到实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做好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实行农机具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采取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意义重大。落实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是新形势下农机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补贴机具质量的好坏,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加强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是贯彻好、落实好党和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当务之急,是提高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现实之需,是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的迫切之举。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站在执政为民、服务“三农”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依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帮助和扶持农民(含农场职工,下同)和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好、使用好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农业科技普及推广,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建立健全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体系

  各地要按照“健全体系,提升能力,畅通渠道,有效监督”的原则,加快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体系建设。一是加强农机试验鉴定机构的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规范和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规范行为,提升能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做好补贴机具的试验鉴定、推荐选型、质量调查、质量跟踪、投诉处理等工作,充分发挥农机试验鉴定系统的作用。二是建立健全县级以上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组织,落实负责机构、人员和办公场所,公布投诉电话、地址,方便用户投诉,承担起投诉受理、协调处理纠纷和投诉情况分析上报等工作。三是在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建立由农机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技术专家组,指导、参与补贴机具目录制定、选型推荐、质量督导、咨询鉴定等方面工作。四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试验鉴定、技术推广、安全监理单位、生产及流通企业、科研院所及农机手中聘请一批质量监督信息员,随时收集、反馈各地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使用情况和效益分析信息,动员各级各方面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从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对补贴机具的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

  三、严格准入条件和程序,切实把好补贴机具入选关

  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是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的重要前提。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严格准入条件,做好目录制定、公布和调整等工作。未通过农机试验鉴定机构鉴定的产品,一律不得纳入目录。在目录基础上,择优选型。选型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标准和要求,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加强监督,通过竞争择优、科学决策,确定入选机具产品型号和入选企业。未进入目录的产品,一律不得入选年度补贴机具。对由我部选型确定的全国通用类产品,各省(区、市)不再进行重复选型。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在目录编制和补贴机具选型等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组的作用,严把质量服务关,确保入选机具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质量和性能价格比,向广大农民推荐质量过硬、安全可靠的补贴机具。

  四、加强督导,做好入选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

  入选企业是补贴机具质量的责任主体。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通过灵活、有效的方式,对入选企业提出稳定产品质量、搞好售后服务、及时处理投诉等各项要求,落实企业的质量责任和履约条件,明确违约处理措施。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质量保障督导工作,在主要农时季节和产品旺销季节,组织督导组,选择重点入选企业及重点产品,实施企业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的调查、跟踪和监督指导,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培训、主要部件及关键零配件的协作供应等情况,了解产品质量动态。要及时征集有关专家、质量监督员和有关部门、投诉监督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确定跟踪调查的重点产品,在补贴机具销售集中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跟踪调查工作,发现质量问题苗头,应果断协调处理,消除隐患。要坚决打击拼装制售假冒补贴机具的行为,切实维护入选企业的合法利益。各级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要建立投诉情况定期汇总上报制度,定期汇总上报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对重大质量投诉事件要即时上报,做到不瞒报、漏报。

  五、建立重大质量事件快速应急处理机制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重大质量事故和集中投诉事件快速处理预案,明确预案启动条件,领导机构组成与分工,事故认定、上报、公布、处理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宣传引导、保障措施落实等方面的内容,及时、高效、有序地采取措施,处理重大、突发质量事故和集中投诉事件,保护广大农民利益。重大质量事件快速应急处理工作由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成由农机试验鉴定、安全监理、技术推广和投诉监督等单位人员和有关方面专家等参加的快速处理小组,分工负责,及时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对补贴机具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重大质量事故以及企业不履行服务承诺等问题,要由选型推荐的农机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对其生产企业做出限期整改、暂停入选资格、取消入选资格等处理,并及时上网公布。负责重大质量事件快速应急处理工作的农机管理部门,都要建立与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直接联络渠道,提高质量纠纷处理的针对性、时效性。

  六、切实加强对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领导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领导。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制,做到明确机构、确定人员、保证经费、责任到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调查监督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切实保证补贴机具质量稳定可靠、不出问题,切实保证国家补贴资金不流失,切实保证农民利益不受侵犯。对因管理工作不善造成补贴机具出现重大质量事件的地方,要暂缓安排购机补贴资金,直至有关工作整改合格。农机管理部门负总责,试验鉴定、技术推广和安全监理单位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充分发挥系统优势,突出把好补贴机具的入选推荐关,质量调查监督关和投诉处理关。要加强协调,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要支持因补贴机具出现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农民依法维权。要深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农机质量和农民维权的相关知识,曝光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农 业 部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