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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46:28  浏览:99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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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现将《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严禁卖淫嫖娼活动,制止性病蔓延,有效地教育和挽救卖淫妇女,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收容教育是对卖淫妇女强制教育与性病治疗的行政措施。对被收容教育的人(以下简称被收教者)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 收容教育场所的设立,由地(市)公安机关商民政、粮食、财政、卫生部门及共青团、妇联、工会组织提出方案,经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公安厅批准。
收容教育所名称为:××市(地区)收容教育所。
第四条 对进行卖淫或流氓淫乱活动,尚未构成犯罪,又不够劳动教养条件,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又达不到惩戒教育目的的妇女实行收容教育。
第五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容教育:
(一)患除性病以外的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
(二)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
(三)怀孕或哺乳期未满一年的;
(四)年龄不满十四岁,其家庭有管教条件的。
第六条 需送收容教育的。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呈报地(市)公安处(局)审批。
对决定收容教育的,由地(市)公安处(局)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通知书》和《注销粮油供应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分送。
第七条 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在收容教育期间,根据被收教者的表现和医疗状况,可延长或缩短收容教育期限。延长期不得超过半年,缩短期不得超过原期的三分之一。
延长或缩短收容教育期限的,由收容教育所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被收教者由承办单位负责送交收容教育所执行。收容教育期限从入所之日起算。入所以前先行收容审查的,从收容审查之日起算。
第九条 被收教者在收容前有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应保留其公职。
第十条 收容教育所的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地(市)公安机关负责。被收教者的性病检查、治疗工作由地(市)卫生部门负责。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应积极配合做好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收容教育所所需经费和被收教者在收容期间的费用开支,按省财政厅、省公安厅(90)闽财事字第232号文的规定执行。
被收教者的粮油供应按省公安厅、省粮食厅闽公三〔1989〕158号文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被收教者对收容教育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后五日内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省公安厅接到申请书后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收教者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提起复议申请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原收容教育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收容教育所对被收教者应按期解除收容教育。解除收容教育的,发给解除收容教育通知书,并在五日内将《解除收容教育通知书》送达被解除收容教育人员常驻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省公安厅负责收容教育所工作的监督,对在收容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者给予表扬奖励,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公安厅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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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6]55号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引导、鼓励广大青年和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为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共青团中央在2002年颁行的《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志愿服务事业的新发展,制定了《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对于进一步规范志愿者注册工作,加强注册志愿者管理,实现志愿者注册和服务的“两个便利化”,深入推进社区志愿服务和谐行动,壮大志愿者队伍、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夯实志愿服务事业的基础具有重要意义。现将《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共青团中央
                    2006年11月7日



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志愿者注册工作,加强注册志愿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注册志愿者(China Registered Volunteer)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共青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二章 注册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注册机构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以及大中专院校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学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含志愿者服务站、服务队、服务团队等),经所在地注册机构同意可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第六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1)。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注册机构向申请人颁发“中国注册志愿者证”、“中国志愿者”胸章(参考式样见附件2)。注册证上标注全国统一的注册号(即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证号);注册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注册志愿者编制本地管理服务号码。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八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九条 志愿服务

  (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二)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助、海外服务等。

  (三)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四)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五)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组织机构

  (一)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全国注册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省级团委、志愿者协会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广泛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根据实际需要,也可直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三)市、县两级团委应普遍建立志愿者专门工作机构和志愿者协会,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注册和管理工作。

  (四)县级以下基层团组织应通过建立志愿者协会、创建志愿者服务站、培育志愿服务伙伴、发展志愿者服务队和服务团队等形式,广泛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实现志愿者注册和服务的便利化。

  (五)注册机构及其下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

  (一)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注册机构及其下属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二)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注册志愿者使用全国统一的标识(图案见附件3)。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注册志愿者应佩带以全国统一标识为主体图案的标志。志愿者旗帜和服装以红、蓝、白为基本色调。

  (四)注册机构可在重大活动时或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五)注册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注册机构及其下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对注册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落实和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权益。探索和完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七)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机构可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八)注册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注册志愿者追偿。

  (九)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注册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注册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注册志愿者可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志愿者。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依据已认定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认证制度和奖章授予制度;结合注册志愿者服务业绩,推荐其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 星级认证制度

  注册机构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佩戴相应标志。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六)注册机构对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在其注册证及相关标识上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 奖章授予制度

  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

  (一)注册志愿者自获得“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小时的,由地(市)级团委、志愿者协会授予奖章。

  (二)注册志愿者自获得地(市)级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由省级团委、志愿者协会授予奖章。

  (三)注册志愿者自获得省级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授予奖章。

  (四)连续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6个月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地(市)级及以上级别奖章。

  (五)奖章获得者名单应及时报上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备案。奖章授予可视实际情况定期举行。

  第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主要依据注册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长期在中国内地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注册的,由注册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颁布的《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参考式样)(下载)
  附件2:“中国注册志愿者证、中国志愿者胸章”(参考式样)(下载)
  附件3:中国注册志愿者标识(下载)





月薪600委曲大学毕业生吗?
    杨   涛
3月26日,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里举办的2005年大型大中专毕业生供需见面会上,近万个岗位引来大学生蜂拥赶场。但不少大学生刚进场一会儿,就匆匆离去。他们没有想到,一些单位竟然只开出600元月薪(包食宿)招聘本科生。(《东方今报》3月28日)
对于这样低的月薪,一些学生表现出强烈的不满,有学生就说“一些单位开出月薪600块!你说这工作该怎么找?”的确,辛辛苦苦忙乎了四年,花费了四、五万元钱,最后,找个工作与自己的预期相距甚远,以月薪600元来算,就是光还清上学的成本就要个七、八年,与以往所谓“天之娇子”被众多单位争着抢的情形相比,简直不可同日而语,这难怪许多大学生必理会不平衡。然而,市场是残酷的,市场并不相信眼泪,用人单位之所以敢于开出如此之低的月薪,是因为他们不愁在市场上找到所需要的人才,这深刻地反映了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形势变迁,随着大学生毕业人数的剧增,已经由供方市场向需方市场转变。所以,大学生首先必须调节自己的心态,降低心理预期,正视大学教育普遍化的时代的到来。
但是,在总体需方市场的情形下,在具体的情况下,情形却有所不同。比如说,专业的不同,热门专业的毕业生的开出月薪就要更高;不同的行业,一些条件艰苦的行业可能开出的月薪也要更高;还有不同的地域,经济发达地方的开出的月薪更高一些,但对人才素质也要求更高,经济欠发达的地方也可能基于引进人才的需要,也开出较高的月薪,或者其开出的月薪在物价便宜的当地含金量要。因此,大学生仍然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如果都一味往中心城市挤,往好的单位挤,在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的同时,当然也就要付出薪水较低的代价。
其次,大学生也应当正视到现在的人才竞争已经从单纯的文凭竞争转向主要从业经验和实际运用和动手能力的竞争。因此,从业经验将成为自己薪水的增长点,过度地看重初次踏入单位的月薪意义不大。随着自己的经验增长,大学生可以逐步提出加薪的要求或者增加跳槽的资本。大学生在就业之初,关键是要寻找一个为自己增长经验的合适平台,完全可以抱着“先就业,再创业”及“先就业,再加薪”的思想。
有些学生认为,现在不少城市已出台相关条例,对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限定,但对大学毕业生的最低工资标准却没有相关的规定。政策空白是出现大学生“贬值”的原因之一。我认为至少在现阶段,给大学毕业生制订最低工资标准大可不必要。600元月薪(包食宿)比民工的最低工资还是高多了,这样的工资还不至于使其生活发生很大困难,况且如果这个标准与农民工一样,制订就没有意义,如果要高出许多,实际就是以政府的行为干预市场,可能影响大学生在不同的地域和行业中合理地流动;其次,制订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保障农民工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与谈判能力也要比农民工高得多,不属于弱势群体范畴。因此,在市场能调节的情形下,政府之手还是少伸一些。就是农民工的工资要合理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需要市场的力量,在珠江三角洲,当地工资多年不见涨的情形下,农民工选择了用脚投票,迫使资方不得不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水平。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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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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