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新余市土地登记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32:05  浏览:8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余市土地登记暂行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土地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3〕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土地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新余市土地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以下统称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利)进行审查确认、登记造册、颁发证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包括:初始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
本办法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由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产生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的取得、设定、转移、变更、终止,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土地登记发证机关,土地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办理。
第五条 土地登记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登记的土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应当提供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地价评估报告。

第二章 土地登记申请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同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第八条 办理土地登记应当由土地权利人向有土地登记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土地登记申请人按以下规定确定:
㈠国有土地使有权,应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㈡集体土地所有权,应由集体土地所有者申请登记。
㈢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
㈣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者联营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应由合资、合作企业申请登记。
㈤外商独资企业的用地,应由该企业申请登记。
㈥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由其经营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㈦购买房屋的,由购买人申请,其中首次出售商品房的,可以由开发商统一代购房人申请。
㈧政府收回、收购、征用储备的土地,应由土地储备机构申请登记。
第九条 申请土地登记,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第十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㈠土地登记申请书;
㈡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中属单位的为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属个人的为个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㈢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权属证明);
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通过出让或者行政划拨土地有偿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交财政部门开具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缴纳凭证。
凡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者证据不足的,还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以及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
第十一条 凡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未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土地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土地权属确定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初始土地登记。
第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利,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土地登记内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㈠因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调整、交换土地及土地被征用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㈡因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㈢因企业重组或者改制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㈣因买卖、转让、分割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㈤因继承、赠与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㈥因处分抵押房地产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㈦因人民法院判决引起土地权利转移、变更的;
㈧因仲裁机构裁决引起土地权利转移、变更的;
㈨改变土地用途或者使用现状的;
㈩其他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前款涉及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15日内,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土地权利人更名或者宗地所处地名、门牌号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十三条 依法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使用者应当自批准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他项权权利设定登记:
㈠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㈡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㈢设定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他项权利的。
他项权利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批准变更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商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或单体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申请土地分割登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注销登记,并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㈠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的;
㈢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
㈣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土地权利终止的;
㈤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
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者破产、解散的;
㈦土地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土地登记的受理和审核

第十七条 土地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地登记人的文件资料后,应当给予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申请是否受理。
有关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由土地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申请日自补齐资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土地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㈠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登记范围内的;
㈡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不属登记管辖权限的;
㈢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由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一方申请土地登记,他方不申请的,土地主管部门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并通知他方当事人7个工作日内申请土地登记。他方当事人逾期仍未申请土地登记的,可依法核准一方当事人的土地登记申请,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第二十条 土地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人土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受理登记的宗地进行地籍调查,对土地权属、面积、等级、用途等逐项审核。

第四章 土地登记和发证

第二十一条 土地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办理土地登记的期限分别为:
㈠初始登记60日;
㈡变更登记30日;
㈢租赁、抵押等他项权利登记15日;
㈣注销登记10日。
第二十二条 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经调查和审核确认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向土地权利人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由土地主管部门向土地他项权利人颁发。
第二十三条 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经调查和审核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暂缓土地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㈠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㈡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㈢因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㈣拆除、自然坍塌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灭失后未重新使用土地的;
㈤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暂缓登记情形消除后,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核准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登记的事项,其中涉及土地他项权利的,由土地主管部门决定:
㈠当事人对登记的土地不拥有合法权利的;
㈡当事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资料等骗取登记的;
㈢土地登记事项错误或者不当的。
撤销土地登记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由土地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土地登记:
㈠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注销土地登记的;
㈡依法没收土地使用权的;
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定、裁决、判决,土地权属依法随之发生强制性转移后未办理注销土地登记的;
㈣仲裁机构裁决土地权属转移发生法律效力后未办理注销土地登记的;
㈤其他依法应当直接注销土地登记的。
按前款规定直接注销土地登记的,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当事人未在限期内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土地主管部门通知当事人该土地权利证书作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土地权利证书遗失、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土地主管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新余日报》刊登启事;启事刊登后30日内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发土地权利证书。
申请补发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㈠遗失、灭失原因的书面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
㈡刊登遗失、灭失土地权利证书启事的报纸。
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加注“补发”字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土地初始登记的,按照非法占地的处理办法论处;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
第二十九条 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土地证书的,或擅自涂改土地权利证书的,该土地权利证书无效,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予以收缴。属个人的,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属单位的,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因土地登记工作人员过错造成土地登记错登、漏登的,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或者补登。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土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不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土地主管部门应国务院土地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对土地证书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 按国家规定应当交纳土地登记费的,土地登记申请人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登记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规划计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规划计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及电力工业部电办〔1997〕427号文有关精神,国家电力公司拟定了《关于加强电网规划计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现批准印发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电力部和国家电力公司。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电力工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进入90年代以来,全国每年新增大中型发电机组容量都在1000万千瓦以上,在发电装机快速增长的同时,全国电网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到1996年底,全国220千伏及以上线路为12.23万公里、变电容量为264
20万千伏安,分别是1978年的5.3倍和10.5倍。虽然电网得到了很大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电网投入不足、电网发展滞后于电源发展、电网结构不强、主网架薄弱、城市电网老化、农村电网覆盖面低、供电可靠性低、经济性差等现象。为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
适应市场需要,进一步加强电网的建设,尽快解决电网发展滞后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加强电网规划计划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搞好电网的规划和建设是各级电力公司的重要任务
1.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规定,今后新建电网工程均与电厂工程分别立项,国家电网范围内的输变电工程,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筹措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和通过地方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并负责偿还本息。因此,各网、省电力公司一定要切实转变观念,认清肩负的
责任,把搞好电网的规划和建设当做重要任务来抓。保证电网的建设和发展适应电力市场发展需要,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不断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电网的整体经济效益,积极推进电力增长方式的转变。
2.各网、省电力公司要紧紧抓住当前一段时期内电力供需矛盾趋缓的有利时机,调整发展战略,加快电力结构调整。在搞好规划的基础上,调整资金投向,把资金重点投入到电网建设之中,尽快扭转电网发展滞后于电源的不合理局面,要以电网的不断加强和发展作为开拓电力市场和
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
二、加强和改进电网规划计划工作,适应电网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
3.各网、省电力公司要对电网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其中统一规划是龙头、是基础,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电网规划要以目标电网规划为重点,要加强系统设计和大型电厂的接入系统规划设计工作。
4.各网、省电力公司要加强电网规划的编制工作,电网规划分为长期规划(10年以上)、中期规划(5~10年)、短期计划(3年)。其中短期计划作为编制电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主要依据,短期计划每年滚动调整一次,并注重与中期规划、长期规划的配合和衔接,及时
上报。
5.为适应电网工程立项和控制造价的要求,必须把电网规划(计划)和前期工作做深做细,为此需要相应修订电网规划(计划)编制和前期工作的内容深度要求。关于中期规划,要按照电力部规划计划司计规划〔1996〕61号文进行编制;关于短期计划及前期工作内容深度,国
家电力公司将另行制定要求下发执行。
三、合理划分规划计划职责、促使电网协调全面发展
6.电网规划计划在国家电力公司范围内实行分级负责、分层管理,要合理划分各级电力公司规划计划职责,促使电网协调全面发展。
7.国家电力公司职责范围
7.1 国家电力公司是经营跨区送电的经济实体和统一管理国家电网的企业法人。国家电力公司负责管理全国电网,在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的电网规划的基础上,负责提出全国电网规划;负责组织对大区、省主干电网的电网规划进行评审。
7.2 国家电力公司负责我国与周边国家联网规划,负责国内跨大区联网、跨区送电的全国联网规划计划工作。
7.3 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对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进行初审和报批;负责对220千伏及部分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进行审批;负责对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7.4 国家电力公司用于电网建设的资本金来源主要有:依法向被投资企业获取的收益;适当集中各子公司的折旧费;中央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电网)建设基金;电力公司债券;电力投资基金;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等。
8.电力集团公司职责范围
8.1 电力集团公司负责本电网范围内的电网规划,在各省(市、区)电网规划的基础上,负责提出本电网的电网规划,报国家电力公司。
8.2 电力集团公司按照“因网因地制宜”的原则,负责跨省联网、跨省送电和必要的主网架项目的规划计划工作。
8.3 电力集团公司按审批程序规定,负责编报跨省联网、跨省送电和必要的主网架项目以及集团公司直属的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负责转报集团公司内省公司所属的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负责对集团公司直属
的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可研报告书进行审批;负责对集团公司直属的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8.4 电力集团公司用于电网建设的资本金来源:公司收益和折旧资金;卖用电权资金;中央电力建设基金;按规定程序盘活存量资产取得的产权交易收入;电力公司债券;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9.省电力公司职责范围
9.1 省电力公司负责编制本省的电网规划,报集团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其中独立省电网规划直接报国家电力公司。
9.2 省电力公司负责省内输变电工程的规划计划工作。
9.3 省电力公司负责编报省公司所属的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其中独立省电网工程项目直接报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对省公司所属的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进行审批;负责对省公司所属的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
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9.4 省电力公司用于电网建设的资本金来源基本上与电力集团公司相同。
四、进一步加强城市电网的规划计划工作
10.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要加强对直辖市、省会城市及地(市)级城市电网规划工作,要将城市电网规划列为总体电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要将城网规划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对于重点城市、主要是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城网规划,由国家电力公司组织评审。
11.城市电网是电力销售市场运作的关键环节,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要把加强城网的规划计划工作与开拓电力市场结合起来。要重点解决目前城网基础比较薄弱、供电可靠性差的问题,要保证城市电网工程按照负荷发展需要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保证向用户及时、可靠供
电。
12.要努力开拓城市电网建设的资金来源,除继续执行现有政策外,要扩大国内银行贷款的使用规模,取得地方政府在资金筹措、建设拆迁、用地和电价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五、加强农村电网建设,积极开拓农村电力市场
13.加强电网建设、开拓农村市场是各级电力公司落实电力扶贫共富工程、贯彻“电力为农业、为农民、为农村经济服务”方针的一项战略性任务。要切实发挥国家电网经营企业的技术优势、经济优势、人才优势和大电网供电优势,发挥主渠道作用。农村电气化建设要实行国家扶持
和农村集资相结合、集中供电和分散小型化供电相结合的方针,不断提高大电网的供电范围和供电比例。
14.目前全国约70%的县级电网与省级电网是趸售关系。对于趸售县电网,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要把农村电网规划做为总体电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农村电网纳入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技术规范的轨道上来。
15.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要以县城为依托开拓农村电力市场。要在充分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集中有限资金,重点投入到市场潜力大、效益好的农村输变电工程,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220千伏变电所和110千伏变电所,使其延伸到县城和负荷相对较大的乡镇

六、坚持大家办电厂的方针,做好独立发电厂接入电网的规范化管理
16.新建独立发电厂的接入系统方案,要作为电厂的一个外部条件随电厂可研报告书一起上报,并由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负责其规划、计划及组织实施工作。
17.在独立发电厂项目可研报告书上报之前,项目法人应当与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草签并网协议(合同)、调度协议(合同)和购售电协议(合同),协议(合同)具体内容和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电网工程的建设管理
18.要控制电网工程造价,要坚决贯彻“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电网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要严格审查开工条件,确保工程按合理工期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19.电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所出资本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具体比例视电力公司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确定。要合理确定电价,促进电网发展。
20.电网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电网建设项目推行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的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制度,要建立和完善监理制度,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21.电网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以批准的可研报告估算投资为限额,优化设计方案,严格控制设计标准和进口设备的采购范围。



1997年8月14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静海县和东丽区的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静海县和东丽区的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93年12月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静海县蔡公庄乡大邱庄村撤销,设立静海县大邱庄镇,原由大邱庄村选出的5名蔡公庄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名额取消。大邱庄镇设立镇人民代表大会,按照规定,分配给大邱庄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37名。调整后静海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12
43名增至1275名。
东丽区万新庄乡撤销,设立东丽区程林街,街不设人民代表大会,原由万新庄乡选出的62名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名额取消。调整后东丽区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493名减至431名。



1993年12月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