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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承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44:28  浏览:90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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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承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承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家对外国(包括华侨、港澳)企业在我国承包工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华侨、港澳企业(以下简称客商)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服从统一管理,能提供先进技术设备,并确保工程质量的,可允许在广州地区承包工程。
第三条 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是对在我市承包工程的客商进行咨信查询的负责机构。承包工程的客商须持有核机构出具的客商资信查询证明书,才可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办理承包工程(包括设计、施工)资格审查手续。
第四条 客商申请承包工程资格审查,除持有咨信查询证明书外,还必须提交如下证件和资料:
(一)客商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发给的证件或律师出具的有关证书资料;
(二)客商曾经承接的同类工程验收合格的有关资料。
经审查合格后,可发给承包工程许可证。
第五条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客商在广州地区承包工程的登记管理机关。客商须凭承包工程许可证和经审批的承包工程合同等有关资料,到该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部门应在接到正式申请后,于七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客商申请注册登记时,须提交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承包工程许可证和有关批件;
(二)发包方和承包方签署的合同;
(三)客商在所在地合法开业证明。
经核准后,发给承包登记证。注册登记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七条 承包登记证的有效期为承包工程合同期。在承包合同期内,如工程发生变化或合同期满结束承包,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八条 承包工程的客商应遵守本市施工管理的有关制度,接受本市城乡建设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承包工程的客商因工程需要在我市招聘临时工的,应凭承包登记证和有关合同到广州友谊劳动服务公司申请办理招聘手续。
第十条 我方单位利用留成外汇或贷款外汇,委托持有承包工程许可证的客商进行承包的,必须按有规定办理使用外汇审批手续,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协议)。合同(协议)须经我方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全(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或其他有审批权限的部
门审批。
工程项目属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承包合同,可由该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凡经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需实施各类建筑工程的,如委托持有承包工程许可证的客商承包,可不另行办理外汇使用审批手续,但须报原批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承包工程的客商应凭承包登记证和有关合同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立帐户的手续,并到市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我方单位支付承包工程的外汇费用款项,由外汇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批件、承包登记证、承包合同和客商缴纳税款的证明资料,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批准汇出。
第十四条 客商如在本市采用承包或类似承包形式提供技术性、咨询性或其他服务管理项目的,应签定合同(协议)。合同须经发包方的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外经贸委批准,并凭批件、合同和其他有关资料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有关税务登记、招聘临时工和银行开户等手续,参照
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办理。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工商局视情节轻重,对承包客商处以承包总金额30%以下的罚款,对发包单位依法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追究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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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险业(第二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保险业(第二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7〕80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现将保险业第二批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开展定级工作的单位范围

  除第一批单位(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和分公司)以外的所有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定级依据及定级方法

  (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1);

  (二)《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信安字〔2007〕11号,以下简称“《定级指南》”,附件2)。

  三、工作要求及组织方式

  各单位应按照“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工作原则,成立相应的领导及实施机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准确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负责本公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以及其下属子公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保险总公司统一部署本公司和分公司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四、定级范围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办公等重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重要信息系统”);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

  五、主要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自主定级(2008年1月20日前完成)

  各单位按要求成立相关定级实施机构,对本系统内的重要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系统展开摸底调查,全面掌握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数量、分布、业务类型、系统结构、应用或服务范围等基本情况,按照《管理办法》和《定级指南》的要求,确定定级对象并初步确定保护等级,形成定级报告(报告模板见附件3)。涉密信息系统的等级确定按照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各公司对本公司内的重要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系统定级进行统一审核。

  第二阶段:到公安机关和保密部门备案(2008年1月30日前完成)

  根据《管理办法》,各单位对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确定为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应到公安部网站下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见附件4)和辅助备案工具,并持填写的备案表和利用辅助备案工具生成的备案电子数据文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在京的保险总公司,对统一定级的跨省联网运营的信息系统,向公安部备案;非在京的保险总公司,对统一定级的跨省联网运营的信息系统,向当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保险公司分公司将总公司定级的跨省联网在当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以及在当地分公司独立运行的信息系统,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依据《管理办法》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填写《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备案表》(见附件5),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所确定的涉密信息系统,报送相对应的保密部门备案。

  第三阶段:向保险监管机关报备

  各级单位到公安机关和保密部门完成备案10个工作日内,对等级保护定级工作进行总结,并将“等级保护定级情况统计表(附件6)”、工作总结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版,以及备案证明复印件报相对应的保险监管机构存档。其中,总公司向保监会报备,其他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保监局报备。

  联系人:李春亮、王晓鹏

  联系电话:010-66286602

  Email: xiaopeng_wang@circ.gov.cn

  

  附件:1、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2、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信安字〔2007〕11号);3、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4、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5、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备案表;6、等级保护定级情况统计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1991年奖励补贴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1991年奖励补贴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关于1991年实行奖励补贴办法的意见,经全国分行财务会计荼会议讨论已作了修改,现将修改的《1991年奖励补贴办法》印发你行执行。

附件一:1991年奖励补贴办法
根据1990年奖励补贴办法的执行情况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总行决定1991年继续实行“三奖一补贴”的奖励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利润完成情况的考核与奖罚
1.1991年,各行实现的利润(含附属企业利润)仍按现行利润留成比例计提留利,经营外汇业务利润由总行另行计算考核,并作为奖励罚基数。
2.考核与奖罚办法:
年底终了,总行将根据各行年度决算实际实现的利润进行考核和奖罚。
奖罚额=奖罚基数×现行留成比例×奖罚比例
其中:奖罚基数=实现利润-计划利润
当实现利润超过总行核定的计划利润时,对超额部分,根据奖罚比例,奖励利润留成;相反,对未完成计划利润部分按同等比例,相应扣减利润留成。
奖罚比例为40%。
二、新增存款平均余额奖励
1991年对各行当年新增的一般性存款平均余额,给予万分之五的奖励,计算依据按《资金平衡表》计算考核。奖励资金由总行按照三项基金统一核拨。
新增存款奖励额=(当年平均新增储蓄存款+当年平均新增企业单位存款)×
(万分之五)。
其中:当年平均新增储蓄存款=(1~12月份储蓄存款余额相加)/12-
1月份储蓄存款期初余额。
当年平均新增企业单位存款=(1~12月份企业单位存款余额相加)/12
-1月份企业单位存款期初余额。
三、储蓄所(柜)上等级奖励
按原定政策,对今年各行储蓄所(柜)上等级仍实行奖励。奖励名单由筹资部按季确定,奖励资金由总行核拨,其中10%用于奖励,90%用于业务发展。
四、对经办中央预算投资给予适当补贴
1991年,总行对经办的中央预算投资,改变过去补贴比例一刀切的办法,本着经办任务难易的原则,按不同的补贴比例进行补贴,即对各分行当年经办的中央基建预算拨款(含铁道投资拨款,以港养港资金拨款,三总部统贷资金拨款),中央地勘拨款之和按万分之三补贴;对当年
新增的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之和按万分之八补贴;对当年收回的中央预算基建贷款,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利息贷款,特种拨改贷之和按万分之十二补贴,上述补贴资金由总行按三项基金统一核拨。
上项拨款、贷款及回收贷款均以年度决算报表所列的当年增加数,回收数为考核依据;铁道、以港养港、三总部统贷拨款由总行投资部提供考核依据。
省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之间互相限额转拨、指标转贷的业务量,均计算在实际经办的分行之内。给管理局(公司)实行统借统还基建基金贷款的补贴,实行补贴共享,由总行投资部提供考核依据。
五、以上奖励及补贴办法只适用于1991年,年终由总行根据各分行统报的《奖罚计算表》(附件2)统一进行考核、清算。
六、上述奖励及补贴资金除按规定用于个人部分外,其余均应用于业务发展,并与其他专用基金统筹安排使用。

附件二:奖罚计算表

编报行: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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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项 目 ┃奖(罚)┃奖(罚)┃奖(罚)额
┃ ┃ 基数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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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超计划利润额 ┃ ┃ ┃
2 ┃未完成计划利润额 ┃ ┃ ┃
3 ┃新增存款平均余额 ┃ ┃ 5‰ ┃
4 ┃中央预算投资合计 ┃ ┃ ┃
┃其中:中央基建拨款支出累计 ┃ ┃ 3‰ ┃
┃中央地勘拨款支出累计 ┃ ┃ 3‰ ┃
┃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 ┃ ┃ 8‰ ┃
┃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 ┃ ┃ 8‰ ┃
┃中央预算基建贷款收回数 ┃ ┃ 12‰ ┃
┃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利息贷款收回数┃ ┃ 12‰ ┃
┃特种拨改贷收回数 ┃ ┃ 12‰ ┃
5 ┃ 合 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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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 财会负责人: 复核: 制表: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附年度决算报表上报。



199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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