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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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六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技术监督局更名为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
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产品质量纠纷仲裁职能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
察监督管理职能。
2、原环境保护局承担的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编号职能。
3、原重化工业厅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4、原电力工业局、邮电管理局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
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5、承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的职能
(1)组织重要标准的实施职能。
(2)对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的监督职能。
(3)省以下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职能下放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交由社会中介组织、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担的事项
(1)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采用国际标准等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性审查及咨
询、服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维修许可证技术审查,认证工
作中的咨询和审查等技术性评价工作,技术机构评审中的具体技术工作。
(3)产品质量问题后处理环节中的技术分析、指导。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
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
(5)标准的宣传贯彻。
(6)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拟订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
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管理质量监督工作;对产品质量和市场商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产品
质量仲裁检验、鉴定。
(三)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四)宏观管理和指导全省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制
定提高本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
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
查、分析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依法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统一管理地方标准的计划、审批、编号、发布;
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
准,指导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建
立省级计量标准;组织制订地方检定规程,组织量值传递;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
对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进行考核;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七)统一管理认证工作;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对相关的
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八)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
督工作;制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程并组织
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九)制订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各行业和专业质量
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管理局直属单位与机构;指
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工作。
(十)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工作,组织开展质
量技术监督的对外交流。
(十一)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监察工作。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全省性会议的组织;制订机关工作制度;负责局政务组织协调,起草综
合性文件;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外事、政务信息、调研、保卫、计
算机网络、后勤行政管理和国有资产实物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技处
组织编制全省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负责本系统发展规划、技术改造和
科技进步工作;监督、指导省、市、县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
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和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宣教处
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制订
地方性质量技术监督、“打假”法规计划;组织制订本系统规范性文件;指导市、
县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并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
定质量技术监督行业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市、县局的宣
传工作。
(四)质量管理与认证处
对全省质量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
织研究并提出提高本省质量水平的规划和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
组织实施国家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
改意见;管理工业生产许可证工作;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备案和内审员注册管理工
作;负责产品质量和质量体系认证的管理工作;对各类相关的中介机构实行监督
指导。
(五)质量监督处
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抽)查;对各行业、专业和地方
对产品质量实施的检查依法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提出技术机构合理设置、重组联合的方案;对法定质检机构(包括授权机构)进
行考核、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受理质量投诉。
(六)标准化处
组织、监督标准实施工作;组织制订地方标准;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
进标准;协调指导企业产品标准的制订并管理其备案;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
检查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指导企业标准化、农业标准化以及新产品、引进技术
和设备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七)计量处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和监督计量标准,
组织制订地方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省量值传递,实施强制计量检定;
规范市场计量规则,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对计量、
质检机构进行计量认证;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管理,承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交
办的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确认的评审工作;对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进行考核;负
责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发证、计量器具制造、维修许可证管理和进口计量器具的进
口审核。
(八)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的法律、
法规并监督检查;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检测、维修(改造)等机构
的资格审查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日常监督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
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并对有关部
门实施资格审查和证照管理;管理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工作;对有
关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
(九)特种机电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处
管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大型游艺机、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
器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等环节的质量监督、安全监察、资
格审查和证照管理工作;参与有关电器防爆安全内容的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管
理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
协调、监督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稽查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和流通领域实施行政执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
品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跨部门、跨地区案件及大案、要案;组织、协调市、
县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承担全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的日常协调工作。
(十一)人事劳动处
拟订全省系统的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事、
劳动工资、职称评定、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的日常工作;管理
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
考评工作;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检测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负责表彰奖励工作。
(十二)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管理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直属机构的监察、纪检、信访、行业作风以及
政治学习工作,指导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的党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7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含兼职
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
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11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需要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理
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冒牌产品等违法行为,需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
的,应予配合;在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不得重复检查、重
复处理。
(二)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质量宏观管理,提出提高产品质量的发展战略、
规划和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分别做好配合、协调、服务工作。
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赵小明
2012年7月27日
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实施,规范张家界名牌产品的评定与管理,提高张家界产品(服务)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根据《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张家界名牌产品,是指在一、二、三产业中经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定的农业产品、工业产品和服务业品牌。
张家界农业、工业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我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者达到国内、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在我市境内生产制造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张家界服务业名牌产品,是指以优质服务为核心价值观,在我市同行业内具有标杆作用,被市场和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接受,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和追随度,反映该服务主体的经营决策、文化理念、经济实力、组织管理、服务创新和整体形象的服务业品牌。
第三条 在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工作中,要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运作机制。
第四条 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与管理工作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专家和新闻单位组成。
第六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社团组织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行业)评审组。各专业(行业)评审组依据本办法开展对张家界名牌产品的评定工作,并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报告评定结果。
第七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张家界名牌产品发展规划;
(二)受理张家界名牌产品申报;
(三)组织对企业申报张家界名牌的产品进行审查,并初步拟定张家界名牌产品名单;
(四)提出保护、扶持张家界名牌产品的政策措施;
(五)承担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张家界名牌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业产品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生产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合法的国内注册商标;
3.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4.产品技术水平和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市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5.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及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6.建立较为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和标准化体系;
7.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全面质量管理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不断进行改进;
8.批量生产已满2年,形成一定经济规模,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利税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二)农业产品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申报对象为农户、村经济合作社、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较大规模的种养殖场、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
3.拥有合法的国内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批量生产已满2年,有固定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形成合理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5.产品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
6.生产技术先进,严格按产品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的质量管理体系;
7.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高,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8.经济效益好,年销售收入、利税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三)服务业产品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服务业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服务业企业纳税额、主营业务年营业额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4.正式提供服务已满2年,有相应的服务(营业)场所,规模在市内名列前茅;
5.建立企业标准体系及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6.服务业企业近3年无重大质量事故,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健全,投诉处理及时;
7.服务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得到社会广泛赞誉。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张家界名牌产品的申请:
(一)企业的注册地址不在张家界市行政区域内的;
(二)产品使用外国(境外)商标的;
(三)近3年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四)列入国家强制管理产品范围尚未获证的;
(五)近3年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和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须经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
(七)有偷、漏税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和诚信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对申报产品和服务业品牌进行综合评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服务业品牌)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顾客)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服务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实现利税、产品(服务)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诚信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信用状况。
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适当倾斜。
具体评价细则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当年张家界名牌产品评价目录以及受理申报的时限。
第十三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张家界名牌产品申报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申报。
第十四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其中有关企业的经营、产品(服务)质量、用户(顾客)满意度、诚实守信等方面情况进行初审,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后交专业(行业)评审组。
第十五条 各专业(行业)评审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审核、审查、测评意见,依据评价指标对申报产品(服务业品牌)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专业(行业)的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将各专业(行业)评审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汇总分析(必要时组织现场审核)后,确定提交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初选名单。
第十七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采取表决方式确定入选名单。表决须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3以上委员参加。获得参会委员2/3以上赞成票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方可通过认定。
第十八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入选名单通过多种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为15日。
第十九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对经公开征求意见后的名单再次进行审议、确认后,以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张家界名牌产品”或“张家界服务名牌”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张家界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张家界名牌产品在其证书有效期内的,享有下列权利:
(一)所属企业可以在该产品(服务)、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的张家界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产品保护范围;
(三)列入省级名牌产品培育计划;
(四)在我市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五)所属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申报科技发展计划、申请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方面,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张家界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评定的产品(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未获得张家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服务业品牌),不得冒用张家界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者撤销张家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服务业品牌)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报或者重新申报未通过认定的,不得继续使用张家界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张家界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对张家界名牌产品生产(服务)企业进行跟踪管理。
张家界名牌产品的生产(服务)企业应每年如实填报《名牌产品跟踪调查表》,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被认定的名牌产品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质量波动等情况。如遇有企业更名、改制、变更注册商标、关键设备改造等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已获得张家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服务业品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决定暂停或者撤销其张家界名牌产品称号:
(一)经省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二)所属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
(三)经限期整改,产品质量仍达不到相应标准的;
(四)转让、滥用张家界名牌产品标志的。
第二十五条 参与张家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报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张家界名牌产品称号的,取消其张家界名牌产品称号,通报批评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开曝光,3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张家界名牌产品申报。
第二十七条 除按本办法进行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