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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3:53:28  浏览:84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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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办法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办法
贵州省水利厅



第一条 为搞好水利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后劲,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贵州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合理负担,量力适度的原则,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投入农村水利的劳动积累工,一般为10到20个。
第三条 农村水利的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县、乡范围内的防洪、排水、灌溉、供水等工程的清淤补漏、水毁修复、除险加固、防渗配套、更新改造以及新建农村水利工程和水土流失治理工程。
汛期抢险、农民承包土地范围内的土地平整、田间沟渠的整修,不得使用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
第四条 属于社会效益的防洪、除涝、供水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工程,受益区内的城镇居民和单位职工,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工。
第五条 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的筹集和分配:
(一)根据农村水利建设任务和受益情况,本着“谁受益,谁出工”的原则,按比例合理分配到户,不愿出工者,可以资代工。以资代工的有关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或由受益区群众议定。
(二)在分配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时,对军烈属、老、弱、残以及其它有特殊困难的劳动力,应予照顾或豁免。
(三)对于用工较多的农村水利工程,可以采取以工换工或以资换工的办法,在自愿的基础上,与非受益区群众签订协作合同。
第六条 各类现有农村水利工程的清淤补漏及维修,全部由受益区群众负担。各类农村水利工程的劳动积累工数量,原则上按下列各项规定办理。
(一)小(二)型(含以上现有灌溉工程的配套和更新改造,按灌溉面积的大小计算投工:新增一亩投工10到15个;改善一亩投工5到10个、小(二)型(含)以上新建工程,灌溉一亩投工15到20个,主要用于工程枢纽及干渠建设。小(二)型以下工程,不论新建或现有灌
溉工程的配套和更新改造,原则上由受益区群众投劳集资解决,国家可以补助部分材料费。
(二)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的建设,按受益人数计算投工,原则上由受益者投劳集资解决,国家只补助部分材料费。
(三)除险工程(灌浆部分除外),按灌溉面积或工程量大小计算投工,一般每亩投工不少于5到10个。
(四)防洪排涝工程,保护一亩农田投工10到15个,保护一人投工5个。
第七条 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的使用和管理。
(一)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由县、乡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县、区水利部门负责使用。县水利部门在制定农村水利工程年度计划时,要提出使用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的工程项目、用工数量、用工时间和用工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
(二)使用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可采取以乡或村为单位,任务到户到劳等办法。但要明确投工地段,规定完工时间和验收标准。工程完成后,要统一组织验收。各地也可按工折款集资,实行招标承包施工。
(三)建立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清工结帐制度。县、区、乡、村要设立台帐;农户使用农村水利劳动积累手册,由村干部据实登记,作为农户清工结帐的依据。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要做到当年用工,当年结清,未按规定完成投工的,可以资代工。
第八条 农村水利劳动积累按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由县水利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劳动定额考核标准。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劳动积累工的完成、使用等情况。水利部门要合理安排、使用好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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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械工业职工教育的规定(试行)

国家机械委


关于机械工业职工教育的规定(试行)

1988年2月24日,国家机械委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三大关于发展教育事业的精神、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搞好机械工业职工教育, 以适应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作如下规定。

—、地位作用
第—条 机械工业职工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机械工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 是机械工业振兴的坚实基础。
第二条 大力发展职工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素质, 对于有效地提高生产、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及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于加快机械工业和我国经济建设步伐、实际现代化具有突出的战略意义。

二、指导思想
第三条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策四条 要提高认识,树立新观念, 贯彻“一要改革二要发展”的方针,坚持面向生产、面向企业, 直接有效地为机械工业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
第五条 要从实际出发,以岗位培训为重点,按需施教, 学以致用,讲求实效,坚持当前与长远、理论与实践、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三、任 务
第六条 总任务。为了适应机械工业上质量、上品种、上水平、 上成套、提高经济效益、提高服务质量, 为了适应世界范围的经济竞争和技术革命,必须增强紧迫感,下极大力量对广大职工进行教育和培训, 培养造就一个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 具有较高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层次结构比较合理、达到岗位要求、 纪律严明的职工队伍。
第七条 干部教育任务。领导干部要培养成为掌握马列主义基本原理、掌握现代管理科学和领导艺术、决策能力强、精通本行的领导者。
专业管理干部要培养成为懂马列主义基本原理、 具有现代管理科学知识、专业工作能力强的管理者。
科技干部要培养成为懂马列主义基本原理、掌握本专业现代科学技术、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知识和技术工作能力强的科技工作者。
第八条 工人教育任务。广大工人要培养成为政治思想觉悟较高、 具有本岗位、本等级技术理论知识和熟练生产技能的生产者, 要建立以中级技术工人为主体、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为骨干、结构合理的工人队伍。

四、职 责
第九条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职工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 制定行业职工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和管理全国机械工业职工教育工作, 做好服务。
(二)搞好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机械工业职工教育中、 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指导性干部岗位规范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制定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组织编写、推荐教学用书。
(四)建设为全行业服务的职工培训基地,组织培训有关人员。
(五)协调、检查、监督、评估机械行业职工教育工作, 调查研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奖励职工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指导机械工业职工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七)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职工教育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地(市)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职工教育方针、政策、 法规,制定地区性的规定,指导和管理本地区职工教育工作,搞好服务。
(二)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职工教育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地区职工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地区有关干部、工人的岗位培训规范, 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选补充教学用书。
(四)建设为本地区服务的职工培训基地,培训有关人员。
(五)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估本地区职工教育工作,了解掌握情况,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奖励职工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组织、指导和开展职工教育研究工作。
(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各企业(企业集团、公司)和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上级有关职工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工作,办好职工中、高等专业学校。
(二)参照主管部门职工教育规划目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职工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上级机械管理部门制定的干部岗位规范、 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及指导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用书,结合本单位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的岗位规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选编所需用的培训教材。
(四)建设职工培训基地,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五)总结交流先进经验,表彰奖励职工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开展职工教育研究。
(七)职工教育工作要列入领导的议事日程, 并作为其任期目标的一项主要内容。

五、办学条件
第十二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 专兼职相结合、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和一定生产(管理)实践经验、 能胜任教学工作的职工教育师资队伍。专职教师的人数(不含职工大学、 职工中专教师和专职教育干部应达到职工总数3‰~5‰。 全日制职工大学和职工业余大学职工中专的专职教师与学生的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教育管理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和专职教育干部进修。 委属各大、中专院校要承担培训职工教育师资的任务。
第十三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要保证职工教育有足够的经费, 由职工教育管理部门掌握使用,当年用不完的允许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经费的来源是:
(一)职工工资总额的1.5%;
(二)工会经费中的职工教育经费。
(三)企业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税后留利中要安排一部分教育经费;
(四)企业培训技术、业务人员的费用,可在成本中列支; 为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服务的培训费用, 包括出国培训费用,可在项目资金中开支;
(五)返回企业的折旧基金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要筹措职工教育资金。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职工教育基地建设, 并配备和充实必要的教学设施。
(一)各企业、事业单位教学基地的面积, 应达到按职工总人数平均每人0.3~0.5平方米的要求。
(二)有条件的单位要逐步装备现代化的教学设施,发展电化教学。
(三)开展职工教育需购置大型设备或扩建教育基地, 其费用分别列入本单位的增添固定资产和基建计划,由单位统筹解决。新建企业、 事业单位时,要将职工教育基地和教学设施列入基建计划。

六、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 要加强职工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统管教育工作, 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做到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
要建立一支懂业务、有能力、适应工作需要的职工教育管理人员队伍,保持相对稳定,并要不断培训提高。
第十七条 要深化职工教育改革,遵循职工教育的规律和特点, 处理好知识传授与技能培训的关系,重视和加强实践性训练,提高培训效果。
第十八条 开展职工培训,要多层次、多规格、多学科、多渠道、 多形式,适应机械工业现代化建设对人才多样化的要求。
第十九条 加强横向协作,联合办学。 委属院校要在职工教育中充分发挥作用,职工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要积极承担职工培训任务。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办学的积极性。
第二十条 职工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开办、停办、 专业设置和撤销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机械工业职工参加培训学习是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 要建立职工教育奖惩制度和办法,制定表彰奖励先进单位、个人的标准, 定期进行表彰奖励。

七、政 策
第二十三条 机械工业各种生产技术工人、各类干部, 实行先培训、后上岗,转岗必须培训和先培训、后任职,不培训不予任职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保证干部、工人必要的学习时间, 实行脱产、半脱产、业余相结合的学习制度。对生产、工作骨干人员的学习, 要优先安排落实。因工作需要,短期离职学习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同在岗人员一样对待;长期离职学习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妥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 事业单位的专职教育干部和专职教师的待遇,要与技术科室人员相同。企业专职教师,按规定享受寒、暑假制度。 对超教学工作量的专职教师,发给超授课酬金。
第二十六条 经国家批准举办的各类职工高、 中等专业学校的正式学员,毕业考试及格,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要承认其相应学历。 按有关规定,享受其待遇。
第二十七条 评选先进单位、企业上等级等项标准, 及考核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 要将职工教育作为重要条件。

八、科学研究
第二十八条 机械工业职工教育科学研究,要以应用研究为主, 坚持为机械工业发展服务的方向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九条 职工教育科学研究任务主要是为职工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依据,为决策提供咨询。
第三十条 机械工业行业职工教育的研究机构和学术研究组织, 要组织力量,积极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 指导职工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九、其 他
第三十二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 制定贯彻实施本规定的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卫生部关于厂(场)矿卫生防疫站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厂(场)矿卫生防疫站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3月12日)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许多大中型厂(场)矿根据本单位卫生防疫工作情况,要求成立企业卫生防疫站。有的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有的找其主管部门批准,形成多头审批的混乱局面。一些企业卫生防疫站成立时,不清楚建制规模,人员、设备、房层建筑标准及工作职责范围等方
面应遵循的原则。为此,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自主权不断扩大,企业为了加强内部自身管理,可以申请成立企业卫生防疫站。
2、企业成立卫生防疫站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
3、申请的程序为:企业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
4、企业卫生防疫站的人员编制、设备装备标准、建筑标准等一般可参照卫生部(83)卫防字第61号文件的有关附件和卫生部、国家编委(80)卫防字第46号,(80)国编字第39号文件中有关县级防疫站的规定执行。
5、企业卫生防疫站的职责是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下,加强企业内部卫生防疫“五大卫生”等工作的自身管理,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考核。企业内的“五大卫生”和传染病监督监测及执法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
6、各地接到通知后,要对本辖区内各类非卫生系统的卫生防疫站进行清理登记,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审批程序。



199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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