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49:00  浏览:96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结合北京市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实施细则

二○○二年四月三日


附件:

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选取具体评估项目,对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各类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四条 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管辖范围内的评估项目的抽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一协调全市的评估项目抽查工作。

市财政局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评估项目的专项抽查工作,并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国有资产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委、办、局进行评估项目抽查工作。

第五条 抽查工作围绕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占有单位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二)被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

(三)占有单位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生产经营资料及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帐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现场勘查活动及评估现场工作记录;

(八)评估工作底稿;

(九)必要的资产清查、函证工作;

(十)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十一)评估报告的有效性;

(十二)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

(十三)其他。

第六条 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准备阶段:

1.选取评估项目,研究、拟订抽查计划,确定具体抽查内容;

2.组织不少于2人的相关人员成立抽查小组;

3.抽查小组在实施抽查前5个工作日将《评估项目抽查通知书》下达给当事人。

(二)检查阶段:

1.抽查小组对评估项目当事人的具体工作进行检查;

2.对重大、疑难的问题,财政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专家评审后做出结论;

3.抽查小组起草《评估项目抽查结果报告》,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提出初步意见,报告市财政局。

(三)告知阶段:

市财政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处理阶段:

1.市财政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可以建议提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评估项目抽查结果公告制度。对于在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统一将抽查情况和处罚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评估项目抽查工作报告制度。区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45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县项目抽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区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4月20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离休老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离休老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文规定,“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据此,并结合我市实际,对解决离休老干部住房问题,确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安排住房标准,今后应按照国发〔1983〕193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办理。已经建成或正在施工建设的离休干部住房。可按住房设计的实际情况,参照省人民政府闽政〔1983〕54号文规定办理,即离休干部(包括离休后留在身边子女)住房的
使用面积为:地专级65~85平方米;县处级50~70平方米;其他干部30~50平方米。(自己有私房的亦应计算在内)。
二、离休干部的住房应以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在市规划部门统筹规划下,按系统或局(公司)统建安置点。安置对象是十八级以上的离休干部。建房资金以单位或系统自筹为主,确实有困难的,由市财政酌情补助。对于经过市财政局、老干部局审定确实无力建房的单位,每年从市房
管部门统建房中,专款划拨一部份资金进行建房,由老干部局统一掌握分配,逐步解决这些单位十八级以下离休干部的住房问题。
三、离休干部住进安置点或分得住房后,其原有住房原则上应该退出。因子女多不能全部随同进入安置点的。应由子女的工作单位或原房屋的产权单位在规定标准以内给予安排;离休干部子女所在单位在分房时,对他们应一视同仁。统筹安排,不得把住房困难推给他们父母的所在单位

四、离休干部退出来的住房,由产权单位收回,另作安排。
五、随同离休干部住进安置点的子女住房问题,按闽委〔1975〕综字030号《关于退休干部安置点接收安置干部的请示报告》的通知精神执行。
六、外地来我市安置的离休干部,可由房管部门提供商品房,并给予一定的优先照顾。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一九八四年元月廿九日



1984年1月29日

卫生部、教育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等


卫生部、教育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
1984年10月12日,卫生部等

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是控制以至最终消灭相应传染病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这一措施,大幅度降低了相应传染病的发病和死亡,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健康,特别是儿童的健康,这在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保证教育工作顺利进行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在落实过程中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协作。为此,决定从今年起,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医疗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逐步开展按季度、按月或按周进行预防接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二、对出生后的婴儿,各医疗单位必须给予卡介苗接种,并出具卡介苗接种证,家长凭此证,到户口所在地医院地段保健科、卫生院(所)领取预防接种证,并登记、建立预防接种卡片。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和公安派出所应密切配合,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者,要及时予以补办。
三、在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地区,凡此通知下发后出生的儿童,在办理入托、入学时,必须持符合规定、记录完整的预防接种证。无证或未按规定接种者,必须进行补种,否则不予接收。凡此通知下发前出生的儿童,应补办预防接种证,并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各地可根据以上要求,结合当地的情况,确定试行范围,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希及时报卫生部。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