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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否免除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33:57  浏览:88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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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否免除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否免除问题的复函
1992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晋法经报字第5号“关于沁水县农业银行诉沁水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和沁水县汽车运输公司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的请求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沁水县农业银行(下称“沁水农行”)与沁水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下称“供销公司”)1998年12月3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六条规定:“……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保证人沁水县汽车运输公司(下称“汽运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认可了这一条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四天,借款方供销公司提出了延期还款申请,贷款方沁水农行同意延期还款的期限恰是原借款合同履行期的一半。
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应视为符合借款合同第六条规定。因此,债权人沁水农行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汽运公司的保证责任不应免除。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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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一线人员心理保健工作的建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


关于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一线人员心理保健工作的建议



面对突如其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SARS)疫情,我国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紧急动员起来,广大的医疗卫生工作者、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积极投身到抗击SARS的战斗中,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国对SARS疫情的控制已经取得阶段性胜利。

由于SARS病毒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和采取的控制措施的特殊性,在SARS防治一线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医护人员承受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根据对一线医护人员的初步心理状况调查,在医护人员感染率较高的医院,一线人员的心态逐渐恶化,主要是焦虑、抑郁情绪。在对某医院即将上一线的医护人员的调查发现,已有12.3%的人出现明显焦虑情绪,主要表现为经常感到紧张、害怕、心烦意乱、害怕自己发疯、脾气大;躯体症状表现为手脚发抖、头痛、疲乏、心跳加快、头晕、恶心、胃痛、出汗,以及失眠、噩梦等。

研究发现,重大灾难后精神障碍的发生率为10%-20%。具体说,与SARS相关的精神障碍包括SARS恐惧症、SARS相关强迫症、SARS相关疑病症、急性应激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及适应障碍等。据初步调查,在已经离开一线经过修整后准备正常上班的医护人员中,约有5%-10%仍存在失眠、噩梦、易哭泣等症状,很可能影响其工作能力。在不幸感染SARS的医护人员中,有的对前途感觉无望。

国际上和国内有关灾难精神卫生救援工作的经验表明,对参与救灾人员进行适当的心理干预能够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鼓舞士气和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我中心(同时为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曾对本医院赴SARS一线的医护人员进行SARS常见应激反应及其预防、识别、处理方法的战前心理培训,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他们有备而战。结果表明,这些人员在一线工作中情绪稳定、乐观,表现出色。应其他医院的要求,我中心还派部分医生对一线医护人员开展了群体心理干预。一线人员反映他们非常需要这样的心理支持和干预,直到现在,仍有医护人员与这些医生保持定期联系。

为了保障参加SARS防治一线人员的心理健康,消除他们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和压力带来的不良心理反应,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尽快开展SARS防治一线人员的心理保健工作。

一、采取综合措施,加强一线医护人员在上岗前、岗中、离岗后的心理保健工作。包括:

1、 上岗前培训。由接受过灾难精神卫生救援干预培训的人员对参加SARS救治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SARS常见应激反应及其预防、识别、处理方法,心理自我保健,团队支持及医患沟通的技巧。

2、 岗中心理援助。包括在SARS定点治疗医院派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医生开展流动巡诊,提供个体、群体心理干预,必要时提供药物治疗;开通心理咨询热线电话,随时向有需要的人员提供心理帮助。

3、 离岗时(后)心理评估。由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对离开SARS治疗一线的人员进行群体或个体心理干预和定期心理评估,对其中已出现SARS相关精神障碍者提供心理治疗或药物治疗;对尚无异常者定期随访,以避免漏诊起病较晚而危害较大的创伤后应激障碍。

二、为缓解SARS患者的恐惧、紧张情绪,避免因患者冲动而对一线医护人员造成的安全隐患,在SARS定点医院和发热门诊向住院和就诊患者免费发放心理关怀卡(样式附后),以加强医患间的交流和沟通。

三、为其他参加SARS防治一线工作的人员,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参加流行病学调查、消毒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在政府相关部门参加指挥、组织、协调工作的人员提供心理保健服务。包括,开设心理咨询热线;由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开展群体心理干预和心理评估,必要时提供心理治疗或药物治疗。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
二○○三年六月四日





铜川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1996年4月10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创造一个整洁、优美、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进一步深化市容整顿,改善投资环境,美化市容市貌,提高城市整体水平,更好地为我市的改革开放、招商引资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庭院绿化坚持市、县区及街道乡镇三级管理。市建委是本市庭院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局具体负责管理本市城镇规划区域内的庭院绿化工作。县区城建部门为县区政府主管庭院绿化的行政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是庭院绿化的基层行政管理机构。
   第四条 通过种草、种树、养花、陶冶人们高尚的情操,甘为庭院绿化多做贡献。要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市 90%以上的单位实现庭院绿化达标,40%以上的单位建成庭院绿化先进单位,园林式单位达到30%以上。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督促全市城镇规划区域内所有单位制定庭院绿化规划,市管规划区内的单位并向市规划土地局送审。经市规划土地局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我市单位庭院绿化建设实施计划和中长期实施规划。各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条原则要求,安排任务,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第六条 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建制镇和农村规划和审批单位规划及审批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时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将庭院绿化的规划纳入审批内容。
   第七条 市建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土地局等部门要联合市文明办每年对全市各县区各部门庭院绿化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依据《铜川市庭院绿化标准》评定成绩,分别对园林式单位,市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进行命名挂牌。具体评定办法如下:
   (一)庭院绿化达标单位由各县区城乡建设局根据检查验收所评成绩提出意见,报县区政府审定。
   (二)县区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必须符合庭院绿化达标单位标准,由县区建设局申报,县区政府研究决定,并报市园林局备案。
   (三)市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必须符合县区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标准,由县区政府提出申请,市园林局审查合格后,由市建委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四)园林式单位必须符合市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标准,由县区政府提出申请,市园林局审查合格后,由市建委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奖罚措施:
   (一)园林式单位由市政府命名挂牌,奖励单位一个月工资。
   (二)市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命名挂牌,奖励单位领导月资额的40%。
   (三)县区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庭院绿化达标单位,由县区政府命名挂牌,奖励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
   (四)在各级文明单位命名时,必须首先在庭院绿化工作中达标才能申报县区文明单位,达到市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标准的,才能申报市级文明单位;对可以达到庭院绿化各级标准而又不执行庭院绿化总体规划,不积极绿化建设的单位,不得申报各级文明单位,并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根据省、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现已评为文明单位的,经检查达不到庭院绿化达标的,限期一年达标,如一年后达不到标准的,取消文明单位称号。
   (六)各单位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年度,必须按规划的要求完成绿化任务,对逾期没完成或验收不合格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加收相当于绿化费1—2倍的绿化延误费。
   (七)园林式单位每三年命名一次,市县区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每二年命名一次,庭院绿化达标单位每年命名一次。
   第九条 各县区建制镇、新建村,要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铜川市庭院绿化标准》
  铜川市庭院绿化标准
   一、领导重视,领导绿化意识强,重视绿化美化工作,并能经常检查绿化规划的执行情况,做到绿化、美化工作的规划、资金、人员三落实。
   二、有完善的经园林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庭院绿化规划和建设实施计划。改造单位,应有改造后的庭院绿化规划,有较先进的绿化规划指标和详细的实施计划。
   三、根据本单位的绿化需要,每年应安排有绿化经费。
   四、以绿色植物为主,乔、灌、花、草相结合,庭院树形成绿荫系统。绿地率达到30%以上,已绿化面积必须达到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基本做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
   五、植物配置与环境、景观协调一致,乔、灌、花、草比例适宜,常绿植物占总植物数的30%以上。
   六、充分利用屋顶、墙面阳台及空间栽植藤蔓植物,平面受条件限制的单位,应有立体绿化,垂直绿化。
   七、室内、楼内、院内有盆植绿色植物。
   八、园林小区主题突出、构思巧妙、造型美观、形象逼真,与周围环境协调。
   九、庭院整洁、幽雅,有休息和卫生设施。
   十、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贯彻措施得力。
   十一、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管护及时、植物生长旺盛、无缺株、无病虫害。树冠完整美观,草坪、绿蓠能够按要求修剪;花丛花坛无杂草;园林建筑及绿化、设施完整无损。
   十二、经验收得分70—75分为庭院绿化达标单位;76—85分为县区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86—95分为市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96—100分为园林式单位。
   十三、新建庭院单项绿化工程竣工后第二个年度,参加验收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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