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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14:17  浏览:83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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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编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2〕651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编报工作,提高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编报质量,我会决定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年度评估报告和交强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的编报要求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强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报送频率

  交强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报送频率由每半年报送一次调整为每财务年度报送一次。

  二、报送时间和方式

  各公司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同时以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方式向保监会报送上年度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年度评估报告和交强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其中纸质文本为一式两份,以公司正式发文形式报送,电子文本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actuary_general@circ.gov.cn。

  三、格式要求

  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格式要求》(详见附件),对准备金评估报告的封面、封脊、扉页、声明书、目录、正文、封底、装订、电子文本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请按照上述格式要求报送。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格式要求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由封面、封脊、扉页、声明书、目录、正文和封底依次组成,其格式要求如下:

  一、封面、封脊和封底的格式要求

  (一)封面的格式要求

  准备金评估报告封面上应载明“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年度评估报告”或“交强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字样、保险公司法定中英文名称、报告年度。其格式如下:

  1.“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年度评估报告”或“交强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字体为宋体初号(42磅),该行文字的顶部距页面顶端为5.5厘米、居中。

  2.保险公司中文名称字体为黑体一号(26磅),该行文字的顶部距页面顶端为10厘米、居中。如果公司名称按此要求在一行内排版有困难,可以分为两行或调整字号。

  3.保险公司英文名称字体为Times New Roman三号(16磅),该行文字的顶部距页面顶端为11.5厘米、居中。如果公司英文名称按此要求在一行内排版有困难,可以分为两行或调整字号。

  4.报告期年度中“年”采用文字书写,字体为宋体一号(26磅)。报告年度用数字书写,字体为Times New Roman一号(26磅)加粗。该行文字的顶部距页面顶端为16.5厘米、居中。

  5.封面不编制页码。

  6.准备金评估报告的封面应采用规定颜色印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年度评估报告的封面应采用浅绿色(色号为C35、M0、Y30、K0),交强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的封面应采用浅灰色(色号为C0、M0、Y0、K35),封面有浅色底纹,明暗值为16。

  7.准备金评估报告的封面应采用幅面为209×285毫米、质地优良的250克铜板纸彩色印刷。

  (二)封底的格式要求

  1.封底的颜色与封面要求相同。

  2.封底的纸质要求与封面要求相同。

  (三)封脊的格式要求

  封脊自上而下采用竖排方式依次注明“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年度评估报告”或“交强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报告年度和保险公司中文名称,其格式如下:

  1.“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年度评估报告”或“交强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字体为黑体,距上边界4.68厘米,段落格式为居中、段前0行、段后0行、行距为固定值24磅。

  2.报告年度以括号表示,其中,报告年度用数字书写,字体为Times New Roman,加粗;“年”应采用文字书写,字体为宋体。报告年度位于“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年度评估报告”或“交强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字样下方,相距2厘米,段落格式为居中、段前0行、段后0行,行距为固定值18磅。括号字体为黑体。

  3.保险公司中文名称为黑体,位于报告年度下方,相距2厘米,段落格式为居中、段前0行、段后0行、行距为固定值20磅。

  4.封脊字号可根据准备金评估报告的厚度进行调整。

  二、扉页的格式要求

  准备金评估报告的扉页应当载明公司简介和报告联系人。其中,公司简介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号、开业时间、经营范围,准备金评估报告联系人包括:联系人姓名、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

  扉页内容的格式要求如下:

  (一)“公司简介和报告联系人”字样为宋体四号字,位置为页面上端、段前一行、段后一行、居中,加粗,字间距为加宽0.3磅。

  (二)各填列项目按以下顺序自上而下依次排列:公司中文名称,公司英文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号,开业时间,经营范围,报告联系人姓名,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

  上述各项内容采用双栏竖排方式,其中左栏宽度为16个汉字。上述各项名称为左栏,各项填写内容为右栏;左栏每行前空两个汉字,左、右栏均为左对齐;各行间距为1.5倍行距,其中经营范围和报告联系人之间空一行。

  上述各项内容文字为宋体小四号字;字间距为加宽0.3磅。

  (三)扉页不编制页码。

  (四)准备金评估报告的扉页应采用幅面为209×285毫米、质地优良的纸张单面打印。

  三、声明书的格式要求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年度评估报告和交强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的声明书应包括精算责任人声明书和数据真实性声明书,具体格式要求参照《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58号)中附件1和附件2。

  (一)“精算责任人声明书”和“数据真实性声明书”标题采用宋体二号字、加粗、居中。

  (二)声明书正文采用采用左对齐方式,首行缩进2字符,各行间距为1.5倍行距,字体采用宋体三号字。

  (三)声明书不编制页码。

  (四)声明书应采用幅面为209×285毫米、质地优良的纸张单面打印。

  四、目录的格式要求

  目录应列示准备金评估报告各部分内容的首页页码。其格式要求如下:

  (一)目录依次为报告的目的及评估范围、准备金评估结果汇总、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其他背景资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详细说明、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详细说明、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准备金评估监管报表等七个部分。

  (二)“目录”字样为宋体小三号字,两字间空两个中文字符,位置居中,段前一行、段后一行,加粗。

  (三)目录内容的文字为宋体小四号字,字间距为加宽0.3磅,位置为左对齐;页码位置为右对齐,页码前导符用“……”。

  (四)目录内容各行间距为1.5倍行距。

  (五)目录不编制页码。

  (六)目录应采用幅面为209×285毫米、质地优良的纸张单面打印。

  五、正文的格式要求

  准备金评估报告正文具体格式要求如下:

  (一)页面设置

  准备金评估报告正文每部分的标题(一级标题)放置于页面左上角,一部分完结后应另起一页编报下一部分内容。

  (二)字体和字号

  一级标题为宋体小二号字,段前一行,段后一行,加粗,字间距为加宽0.3磅;二级标题和三级标题为宋体小四号字,段前一行,段后零行,加粗,字间距同上;四级标题为宋体五号字,字间距同上,段前一行,段后零行,加粗,字间距同上;四级以下标题为宋体五号字,字间距同上,段前一行,段后零行,不加粗,字间距同上。

  正文为宋体五号字,字间距同上,其中英文和数字为Times New Roman五号字。

  (三)段落设置

  除以上有特殊说明的部分以外,正文内容的段间距为段前零行、段后零行,行距为1.5倍行距,段落采用左对齐方式,首行缩进2字符。

  (四)报表格式

  准备金评估报告中的监管报表应当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规定的报表格式编制。

  (五)页码编制

  从正文部分起插入页码,页码位于页面底端、外侧,采用阿拉伯数字1、2、3……的顺序编号。

  (六)纸张要求

  准备金评估报告的纸质文本应采用幅面为209×285毫米、质地优良的纸张正反双面打印。

  六、装订要求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准备金评估报告的厚度选择以下装订方式:

  1.平装无线胶订方式,白胶装订;

  2.骑马订装订方式。

  七、电子文本的要求

  准备金评估报告的电子文本应当采用Word或PDF格式,其中监管报表应当采用Excel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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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01〕9号

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2001年1月3日)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办〔2000〕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00〕22号)的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和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收缴项目及比例。
  (一)国家所有者权益转让收益按30%收缴,项目包括:
  1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
  2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净收入。
  3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或国有法人)出资部分转让的净收入。

  (二)税后利润按20%比例收缴,项目包括: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中国有股权应得的税后利润。
  2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分得的股利。
  3其企业因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而产生的税后利润。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分得的股利按100%收缴。

  (四)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净收入按100%收缴。

  (五)对政府特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按政府的规定收缴。

  三、国有资产收益的计算及上缴比例。
  (一)国家所有者权益转让应缴国有资产收益的计算及上缴比例如下:
  1计算公式: 应上缴国家所有者权益转让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收缴比例。 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转让收入-出资额(股本)-政策规定可扣除项目-应缴各项税费。 上述公式中的国有产(股)权转让是指国有资本转让,即国有资本的出资者有偿转让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及投资所形成的收益等行为。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和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发生国家所有者权益转让收益,应在收到款项后一个月内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计算上缴。
  (二)税后利润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计算及上缴比例如下:
  1计算公式: 应上缴税后利润收益=(净利润-经批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规定的单项留利-补充流动资本-允许抵扣的盈余公积金-允许抵扣的公益金)×国有资本占全部资本比例×收缴比例。

  上述公式中的补充流动资本是指国有工业企业按财政部财工字〔1996〕63号、市财政局财工〔1996〕408号规定计算自补流动资本的数额(在规定比例下按实提数扣除)。

  上述公式中允许抵扣的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按净利润扣除弥补亏损、单项留利及补充流动资本后的数额,再分别乘以10%的比例确定。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企业的税后利润收益及股份有限公司分得股利(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收益,应在次年6月底前依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年度决算报告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计算缴纳。

  四、收缴管理。
  (一)市收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二)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缴款书"(一式六联)缴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专户。
  (三)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及财政部《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财法字〔1987〕5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1999年底前发生并已达账收入的应缴未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仍按原办法清缴。

  六、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

  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参照本办法执行。区、县级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收缴管理办法。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穗府办〔1995〕55号文件,市财政局、国资局财企〔1995〕597号文件,市财局财企〔1995〕658号文件同时废止。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政策性问题的请示》(豫劳裁〔1996〕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女性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年龄问题。凡是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字〔1
983〕153号)的规定精神办理。
二、关于补发职工工资的时间问题。同意你厅的意见,即:在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发职工工资。
三、关于企业执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问题。《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是关于企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不是对劳动者的处分。因此,企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能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应依照法律有
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执行。
四、关于信访部门受理并处理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仲裁委员会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依照《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受理。
五、关于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否受理的问题。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如果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提起诉讼后又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裁定先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受
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正在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审理,或者对实体内容作出调解、裁定或判决的,仲裁委员会则不予受理。
六、关于“停薪留职”问题。根据《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和《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劳人计〔1984〕39号)精神,“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当时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适
用上述文件规定。




19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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