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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49:11  浏览:82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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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办农〔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粮食生产表彰奖励大会、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部署,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对重点工作进行了细化,制定了《2012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全力夺取粮食好收成,努力促进种植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2012年种植业工作要点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促进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2年种植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粮食生产表彰奖励大会、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全国种植业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在目标上突出“稳”字,在工作上强调“进”字,坚定促进粮食稳定发展的目标不动摇,立足抗灾夺丰收,强化政策扶持,依靠科技进步,全力夺取粮食好收成,努力促进种植业全面协调发展。

  2012年种植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按照“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要求,全力以赴使粮食产量稳定在10500亿斤以上,全力促进棉油糖菜等经济作物持续稳定发展;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大规模开展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提升种植业生产的科技水平;着力推进种植业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统防统治行动,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病虫专业化防治效果。

  一、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全力夺取粮食好收成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部党组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全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协调指导,整合资源力量,推动重大政策、重点工作和关键措施落实。要求各地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确保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资金投入上动真格,推动各方力量向重农抓粮集中、各种资源向粮食生产汇聚、各类项目向粮食主产区倾斜。产粮大县(市)成立由县(市)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实施工作小组,加强协调,加大力度,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国务院涉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增产行动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实。督促各地强化责任落实,把粮食面积和增产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县市,落实到季节、落实到品种。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扩大水稻、玉米等高产作物种植。东北地区重点抓好抗旱播种,确保种在适播期;黄淮海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着力加强旱地麦和稻茬麦低产区的指导服务,挖掘单产潜力;西北地区大力发展旱作农业,全力推广玉米地膜覆盖技术;西南地区强化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灾能力。

  (三)强化措施到位。在春耕、“三夏”和“三秋”的关键农时季节,召开工作部署会和现场会,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强分类指导,组织专家制定水稻、小麦、玉米等作物的生产技术指导意见,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加强督导检查,组织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各成员单位和种植业系统,深入粮食主产区和重灾区开展工作督导。要求各地建立相应的督查制度,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四)强化考核奖励。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考核评价— 3 —体系建设》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进行考核评价,推动粮食生产省长负责制落实。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考核奖励机制,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继续对发展粮食生产贡献突出的产粮大县、农技推广人员等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种粮大户进行表彰奖励。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考核奖励办法,加大表彰奖励力度,调动各方面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

  二、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促进大面积均衡增产

  (五)继续扩大高产创建辐射带动作用。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投入、扩大规模,发挥好高产创建的示范带动作用。完善技术方案,组织专家制定不同区域、不同作物的高产创建集成技术模式,指导各地抓好关键技术落实。加快集成技术推广,率先落实抗灾减灾技术,率先推广适播对路品种,率先推进农机农艺有机结合。开展观摩示范,组织种粮大户、科技示范户深入万亩示范片及整建制试点县(市)和乡(镇)现场观摩,扩大示范效果。要求各地积极争取扶持政策,加大高产创建资金投入力度,努力扩大高产创建示范片规模。

  (六)深入推进高产创建整乡整县整建制试点。继续抓好50个县(市)、500个乡镇粮食作物整建制高产创建试点,选择5个优势产粮地市,开展整地市粮食作物高产创建试点,着力打造一批“吨粮地市”、“吨粮县市”和“吨半粮乡镇”。在棉花主产区和糖料主产区,选择80个基础好、潜力大、工作实的乡(团场)开展棉花、糖料作物高产创建整乡推进试点。     

  (七)大力推动创建机制创新。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高产创建,促进高产创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相结合,选择100个产业化龙头企业、10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高产创建示范片开展专业化服务。大力推进高产创建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结合,指导各地抓住国家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的契机,科学规划引导,整合项目资金,主动跟进对接,力争做到高标准农田建到哪里,高产创建就跟到哪里。

  三、加大防灾减灾工作力度,努力实现抗灾夺丰收

  (八)加强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加强农情调度,充分发挥农业部重点市县农情咨询组和农情基点县作用,及时调度反映各地灾情信息和生产动态。根据气候发展趋势和种植业生产实际,组织制定《2012年农业气象灾害预判及应对工作意见》,分重点区域、主要作物和关键环节提出防灾减灾措施。春季重点抓好冬麦区干旱和“倒春寒”、东北地区干旱和低温阴雨、华南地区早春低温等灾害防御。夏季重点抓好江南、华南和西南地区夏伏旱、高温热害、洪涝等灾害防御工作。秋季重点抓好东北地区早霜、西北地区秋汛等灾害防御工作。

  (九)落实防灾增产关键技术。在东北地区实施水稻大棚育秧补助,新建一批高标准的育秧大棚,积极推进水稻机插秧,提高生产科技水平。在南方早稻主产区实施水稻集中育秧补助,推进“单改双”,遏制直播稻。在西北地区大力推广玉米全膜双垄沟播技术,在东北西部和内蒙古东部的传统旱区加快发展玉米膜下滴灌技术。在小麦主产区实施“一喷三防”补助,进一步提高技术到位率。

  (十)开展全程技术指导服务。根据突发性重大天气变化和粮食作物生长发育进程,完善技术方案。结合“农业科技促进年”活动,组织农业部生产专家指导组、防灾减灾专家指导组和产业技术体系专家,深入生产一线开展技术指导,因地、因时、因苗、因墒落实防灾增产技术措施。完善专家联系指导制度,把受国家表彰的200个产粮大县、300个种粮大户作为专家重点联系点,直接联系,强化指导。

  (十一)强化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深化与气象部门合作,层层建立合作机制,加快400个农田土壤墒情监测点选点布局和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农情信息系统建设,启动实施县级农情调度网络系统建设试点和农情信息田间定点监测试点。修订《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规范应急响应标准和程序。及时协调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支持农民搞好灾后生产恢复。

  四、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十二)强化标准园创建指导服务。进一步扩大标准园创建规模,大力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强化责任落实,把开展标准园创建作为提升园艺产业素质的重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责任人,有力有序推进。强化技术指导,组织专家分区域、分作物制定标准化技术方案,加强技术培训,开展指导服务,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强化示范引导,在关键农时季节,组织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及农技人员,开展现场观摩,扩大示范效应。

  (十三)拓展标准园创建内容。推进由“园”到“区”拓展,在园艺产品优势产区创建种植规模5000亩以上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区50个。蔬菜重点支持华南与西南热区冬春蔬菜、黄淮海与环渤海设施蔬菜等六个优势区域,水果重点支持黄土高原、渤海湾苹果优势区域及赣南—湘南—桂北、长江上中游等5个柑橘优势区域,茶叶重点支持长江中下游名优绿茶区等 4个优势区域。推进由“产”到“销”拓展,积极培育标准园品牌,推动标准园产品农超对接和直供直销。筹备好2012年农交会园艺标准园创建展示区,大力宣传标准园创建成效,集中开展标准园产销对接活动。

  (十四)提升标准园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建立标准园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园艺作物标准园对投入品、生产档案、产品检测、基地准出、质量追溯等五项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继续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产品农药残留监测,继续实施低毒生物农药补贴示范推广项目,在10个省(市)11个市(县)的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开展示范推广工作。

  (十五)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工作。切实抓好高毒农药管理,落实高毒农药禁限用的各项规定,开展高毒农药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在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全面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建立高毒农药专柜销售、购销台帐、实名购买、流向记录制度。组织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强农药执法督导。加强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的制修订工作,完善农药标准体系。

  五、大力发展蔬菜生产,全力保障蔬菜稳定供应

  (十六)实施《全国蔬菜产业发展规划》。加强信息监测体系建设,推进标准化生产,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引导各种要素向蔬菜生产优势区域集聚,提高蔬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加快实施《全国蔬菜产业发展规划》,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提高生产保障能力。发布实施《设施蔬菜产业发展规划》,加强规划引导,推进设施蔬菜规范发展。加强蔬菜行业联合,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菜园子建设。

  (十七)稳定蔬菜生产供应。稳定蔬菜面积,确保全国蔬菜播种面积稳定在2.8亿亩左右,重点稳定大中城市郊区蔬菜种植面积,着力建设六大优势区域蔬菜基地,加快蔬菜集约化育苗场建设,提高优质种苗供应能力,保障总量供求基本平衡。大力发展设施蔬菜和南菜北运、西菜东调蔬菜,确保上市档期、品种结构、不同区域均衡供应。以蔬菜标准园创建为抓手,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推广生态栽培技术,建立全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十八)加强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扩大蔬菜生产信息监测范围。在580个蔬菜产业重点县对20类蔬菜的播种面积、产量、上市档期及产地批发价等生产信息进行监测,及时通过报纸和网络发布,指导农民合理安排生产。完善蔬菜生产信息监测体系,确定蔬菜监测采集点和信息员,完善报表格式、采集标准、数据审核办法和考核评分标准等,加快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信息采集工作培训,对31个省级单位及580个重点县的信息员进行轮训,提高信息工作水平。

  六、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着力提升科学施肥水平

  (十九)整建制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在粮棉油主产区实行周期性取土测土,合理安排肥效田间试验,完善大宗作物施肥指标体系,提高配方的针对性。在园艺作物和特色作物上开展土壤测试、肥效试验和叶面营养诊断,逐步建立经济作物施肥指标体系,拓展测土配方施肥范围和规模。实施“百千万”整建制推进试点,在粮食主产区选择100个县、1000个乡镇、10000个村,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整县整乡整村推进,示范带动更大面积推广应用。在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和园艺作物标准园率先实现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

  (二十)大力推进配方肥施用到田。制定印发《关于推进配方肥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采取多种形式的农企对接,生产供应配方肥。引导配方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肥料经销商对接,订单生产直供配方肥。扶持建立一批乡村配方肥现场混配供肥服务网点,满足农民对配方肥的小批量、个性化需求。开发建立县域测土配方施肥专家咨询系统,以“触摸屏”的形式组装到乡村配方肥经销服务网点,方便农民按方选肥购肥。培育建立一批为农民提供统测、统配、统供、统施“四统一”的专业化服务组织,促进配方肥施用到田。

  (二十一)大力改进施肥方式。利用各种媒体、举办各类培训班,引导农民树立科学的施肥观念,自觉应用配方肥、科学施用化肥。结合地膜覆盖、膜下滴灌,大力推广施用长效肥料、微喷灌等水肥耦合技术,切实改变农民撒施、表施、浅施、大水漫灌和“一炮轰”等施肥方式。针对不同区域、不同作物,按照农艺农机融合、基肥追肥统筹的原则,大力推广化肥适时机械深施肥技术。在东北、黄淮海玉米主产区大力推广应用小型机械追施肥技术,解决玉米“喇叭口”期追肥问题。在东北、黄淮海地区,结合深松整地,搞好底肥机施、深施。

  (二十二)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制定下发《农业部关于推进节水农业发展的意见》,深入开展农田节水示范活动,建立高标准节水农业示范区。编制地膜覆盖、膜下滴灌等主推技术指导意见,推进轻简机械覆膜、长效肥料、抗旱抗逆制剂、残膜回收等技术应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积极做好实施方案审查、技术模式筛选、技术标准制定和项目评价等工作。

  (二十三)大力推进耕地质量建设。切实抓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的实施,采取技术物质补贴方式,鼓励和支持农民还田秸秆,种植绿肥,推广应用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技术,提升耕地质量。组织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试点,做好高标准农田规范标准有关工作,丰富和完善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技术模式。

  七、加快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全力减轻病虫危害损失

  (二十四)加强病虫监测预警和应急防治。完善国家重大病虫数字化监测预警平台,指导省级构建数字化监测网络系统,加大病虫预报信息发布力度,实行重大病虫害值班周报制度,全力做好小麦条锈病、赤霉病、稻瘟病、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玉米螟、蝗虫、草地螟、马铃薯晚疫病等重大病虫监测预警。指导各地分区域、分作物、分病虫制定防控方案,提早做好蝗虫等突发病虫防治物资准备,及时组织开展应急防治,加强督导检查。发挥农业部农作物重大病虫防控专家指导组作用,建立植保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决策和会商机制,在病虫害发生防治关键季节组织专家开展巡回指导。

  (二十五)加快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率先在粮食主产区、经济作物优势区和重大病虫发生源头区的800个县全面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提升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能力和防治效果。继续实施统防统治“百千万行动”,重点扶持500个规范化专业化统防统治示范组织。评选专业化统防统治百强服务组织,树立典型服务样板、培育骨干防治队伍、打造一批全国知名的防治组织品牌。开展统防统治现场观摩活动,加强典型案例的总结和宣传。

  (二十六)大力实施病虫害绿色防控。在园艺作物优势区域建立100个核心面积1000亩的绿色防控示范区,辐射带动100万亩,集成推广一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配套技术和安全有效的防控产品。强化安全用药技术的宣传、培训和指导,组织编印《农药安全使用挂图》和《农药安全科学使用培训指南》,提升安全用药水平。

  (二十七)强化重大疫情监管阻截。组织开展跨地市、跨县区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对种子苗木生产和销售重点区域进行检查,查处和曝光一批检疫违规案例。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和重大疫情风险分析制度,推进西北、东北、西南和东南沿海沿边四大阻截带建设,在新疆、甘肃、江西、重庆、广东等省开展重点疫情防控补贴试点。强化产地检疫监管措施,探索建立种苗繁育企业和生产基地备案制度和植物疫情传播可追溯体系。组织好植物检疫宣传周活动,开展植物检疫联合执法,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植物疫情监管工作。

  八、着眼长远发展,切实加强种植业基础建设

  (二十八)强化法规制修订和规划编制。开展《农药管理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作物病虫害测报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参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起草修订。落实《全国种植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完善植保工程“十二五”规划,加快高标准农田、园艺作物、粳稻、油料等重大发展规划修编和报批工作,打牢种植业发展基础。

  (二十九)强化政策落实和项目监管。实施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良法补助,对水稻大棚(集中)育秧、小麦“一喷三防”、地膜覆盖等防灾增产技术推广予以补助。加大高产创建、标准园创建、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等项目监管力度,密切跟踪项目落实情况,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政策落实不缩水。扎实做好植保工程、种子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和棉花基地项目的储备、投资、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千亿斤规划”田间工程和农技推广体系项目建设。

  (三十)强化绩效管理和新闻宣传。按照部里绩效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省级农业部门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延伸评估考核。做好部门预算项目绩效评估试点,对耕地地力调查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研究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后评价和财政专项项目绩效考评制度,提高项目监管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新闻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粮食生产,支持种植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十一)强化机关作风建设。按照“巩固、加强、优化、改革”八字方针要求,通过开展“学习之年”、“创新之年”、“合作之年”,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开阔的思路,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调动各方面力量,争取各方面支持,力求在法规、政策、规划和项目等支撑条件上取得新突破,夯实种植业发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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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2005年度区县卫生工作综合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2005年度区县卫生工作综合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字〔2005〕48号 印发时间:2005-11-18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2005年度卫生工作目标任务,迎接全省卫生工作考核,结合市政府与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淄博市2005年度区县卫生工作综合目标责任书》,市卫生局制定了《淄博市2005年度区县卫生工作综合目标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从今年开始,省政府将对各市卫生工作进行考核,并专门印发了《2005年各市卫生工作考核方案》。这次印发的《细则》,在兼顾卫生全面工作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了省考核内容中相关指标的权重。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年度工作目标,认真对照《细则》要求,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全年卫生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千分制。
  平时考核占总分数的30%,年终考核占70%。考核分数纳入市工作目标考核办公室对区县、高新区工作考核内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对在全省卫生考核中造成重大失误、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医疗事故(完全责任)及不能按时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两个体系”建设、乡镇卫生院改貌、村卫生室建设任务之一者,不能评为卫生工作单项考核先进集体;对完成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授予“年度卫生工作综合目标考核先进单位”。本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拟于12月上旬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望各区县、高新区根据通知和《细则》要求,积极做好准备工作。
附:1.淄博市2005年度区县卫生工作综合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2.考核细则有关指标的说明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考核细则有关指标的说明

  1、卫生(中医)事业费占财政支出比重=本区县卫生(中医)事业费燉本区县经常性财政支出×100%。
  2、卫生(中医)事业费增长率=(本区县本年度卫生(中医)事业费-本区县上年度卫生(中医)事业费)燉本区县上年度卫生(中医)事业费×100%。
  3、工程按时竣工率=已竣工项目个数燉建设项目总个数×100%。
  4、承诺资金到位率=政府拨付到位资金额燉计划政府承诺资金额×100%。
  5、农民参合率=区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燉区县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农民总数×100%。
  6、区县、乡镇补助资金到位率=区县、乡镇政府实际补助参合农民总费用燉区县、乡镇政府按规定应补助参合农民总费用×100%。
  7、区县、乡镇级管理机构合格率=区县、乡镇级已建合格管理机构数燉市级试点区县、乡镇数×100%。
  8、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率=已上划县级管理的乡镇卫生院数燉区县乡镇卫生院数×100%。
  9、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覆盖率=已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村卫生室数燉区县行政村卫生室数×100%。
  10、平均住院日=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燉出院人数。
  11、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增长率仅考核各区县综合医院。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增长率=(本年度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上年度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燉上年度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100%。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医疗门诊收入+药品门诊收入)燉总诊疗人次数。
  12、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增长率仅考核各区县门综合医院。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增长率=(本年度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上年度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燉上年度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100%。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医疗住院收入+药品住院收入)燉出院人数。
  13、艾滋病防治工作有关指标: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答对总题数燉(问卷题数×答题人数)×100%;换水游戏开展率=已开展换水游戏的班级数燉本区县中学以上学校的班级总数×100%。
  14、结核病人发现指标完成率=结防机构发现的新涂阳病人燉国家下达的新涂阳病人数×100%。
  15、“五苗”(卡介苗、脊灰、百白破、麻疹、乙肝疫苗)免疫接种率=调查合格接种人数燉调查人数×100%。
  16、孕产妇死亡率指某地年内每10万名活产儿中孕产妇死亡人数,计算公式:孕产妇死亡率=区县年内孕产妇死亡人数燉区县年内活产数×100000燉10万。
  17、婴儿死亡率指某地年内每1000名活产儿中未满1岁的婴儿死亡人数,计算公式:婴儿死亡率=区县年内婴儿死亡人数燉区县年内活产数×1000‰。
  18、药品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率=医疗机构集中招标药品采购支出额燉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支出额×100%。

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3]第200号


  《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已经2003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茅临生
                       
二00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杭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安全生产实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鼓励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并听取其意见。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政府领导下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分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可以组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队伍,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处理意见以及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等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落实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下级政府或者下级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领导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三)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政府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根据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予以排除;情况紧急的,为了保证安全,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五)制定本地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六)本地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综合管理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事故隐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以及重大危险源、事故多发的重点区域和单位,加强监控,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发现安全生产紧急险情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拟订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方面的考核工作;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安全生产奖励经费的统筹使用。
  (五)综合管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组织、参与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伤亡事故审批结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公安、交通、工商、旅游、规划、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水利、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撤销原批准;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定期开展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依照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宣传,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部门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面了解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状况,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督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定并签署本地区、本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所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全面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综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五)所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抓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防范措施,督促检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实工作。
  (三)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内容进行部署、检查。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
  (二)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组织和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安排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投入,保证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四)定期分析、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如实地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抢救。
  (六)组织调查、分析、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拟定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对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管理职责:
  (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并督促其整改。
  (二)全面了解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各类事故,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鼓励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各类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改善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水平。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并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所属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本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考核: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考核;
  (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或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考核;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考核。


  第二十三条 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部门应当在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被考核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定,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定干部晋升和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和部门,由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并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成绩显著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本地区重大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矿山安全事故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作出批准的,或者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不予以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对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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