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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03:47  浏览:8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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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韶府令第98号)


《韶关市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韶府规审[2012]5号)已经2012年7月1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彼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市长 艾学峰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韶关市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项目储备管理水平、为招商引资提供指引,集中力量促进重大项目落地,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在全市范围内依照建设程序拟开展前期工作或列入规划研究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库是对拟开展前期工作项目提供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项目信息系统。
第三条 项目入库范围:
(一)农业包括现代农业、现代林业、农林产品加工、大中型水利、防洪、除涝设施及河流治理、农业公共基础设施改造和防灾减灾体系等项目;
(二)交通能源包括国家、省、市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内的综合交通枢纽工程、铁路、公路、机场、航道码头、管道运输、能源、油气管网等项目;
(三)城市建设包括新城建设、三旧改造、市政道路、城镇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
(四)工业包括有色金属、钢铁、玩具、制药、烟草、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新材料、建材、化工等项目;
(五)服务业包括旅游、公共服务、创意产业、现代物流、商务、科技、金融、总部经济等项目;
(六)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包括重点水源地保护、景观林带建设、石漠化治理、废弃物综合处置、小城镇综合治理、重金属污染治理、生态修复、重点流域综合整治、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等项目;
(七)社会事业建设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数字影院、体育场馆、文化展览中心、市民活动中心、福利设施等项目;
(八)信息化建设包括数字电视、宽带光纤接入网络的规模化建设、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社会信息化等项目。
第四条 市级项目为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县(市、区)属项目为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中各地、各部门中心工作及需向国家、省申请资金的项目总投资需2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申请入库项目可提前两年,并有明确的项目业主或负责单位。
第六条 申请入库项目应按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一)入库书面申请;
(二)《项目库申报书》;
(三)项目包装、策划的说明;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入库:
(一)争取中央、省资金和贷款贴息的项目;
(二)招商引资项目;
(三)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的项目;
(四)各县(市、区)、项目业主或负责单位出资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项目库建设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莞韶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是项目库建设的主要职责部门。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入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对外发布项目信息;
(二)指导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项目策划和申报工作;
(三)对入库项目进行跟踪服务,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对上申报并督促实施。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莞韶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职责:
(一)负责本县(市、区)、园区内项目策划和申报工作;
(二)负责本县(市、区)、园区内入库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落实和适当的属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项目策划和申报工作;
(二)负责本行业入库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项目入库的基本程序:项目申请、项目审核、项目反馈、项目发布、项目协调。
第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项目的策划。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投资概算,结合项目实施进展,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各项工作。各县(市、区)及莞韶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参照市里安排相应的前期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按照“谁储备、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依照财政部1998年颁布实施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项目开工建设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由各县(市、区)或项目业主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对已争取到中央、省资金的入库项目,按已拨付到位资金的3%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受益地方财政或企业承担,统一纳入前期项目工作经费专账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报批、管理、审计和监督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入库项目存量不少于100个,每年进行一次调整更新,并评选优秀项目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入库项目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健全一级、二级响应机制。对急需国家、省批准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的项目列入市一级项目库管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专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其他项目列为二级项目库管理。
第十九条 入库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公益性、商业性和争取资金类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入库项目的确定。由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入库项目按照投资强度大、效益好、见效快,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标准进行评估后,再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入库项目的咨询、策划和包装需由中介机构代理的,统一由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中进行招投标确定,中介代理费用按招投标确定的收费标准支付。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基础资料、入库、项目进展、出库等信息实施电子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入库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已入库的重大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审批实行绿色通道,简化项目审批流程、缩短项目审批时间。
第二十五条 县级项目库、市有关部门项目库建设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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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0〕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订的《淮安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淮安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抗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雇工,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 工伤保险坚持广泛覆盖原则,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原则,坚持促进工伤预防原则,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坚持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原则。
第四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逐步实现“六个统一”的目标要求,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征缴基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第七条 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根据行业差别,依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确定相应的征缴费率。
第八条 工伤保险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直范围内(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认定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工伤认定工作。
第十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工伤保险费年度收支计划和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统一组织实施。市、县(区)按照年初征缴预算进行征缴,所征收基金转入当地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建立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市、县(区)按照年初征缴预算额10%的比例提取风险调剂金。提取的风险调剂金总额达到市、县(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时,可暂停划转;因风险调剂金使用或预算增加时,应恢复划转。市、县(区)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将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上缴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用于市、县(区)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的赤字。市、县(区)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时,先从市、县(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支付。当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时,从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中调剂解决。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具体使用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算和监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淮政发〔2005〕8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由市、县(区)经办机构负责。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县(区)经办机构审核支付的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核。
第十七条 加快全市工伤保险统一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工伤保险登记、征缴、基金管理、待遇结算、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的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各县(区)工伤保险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财字[2007]92号 

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7]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资产清查工作中,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以下规定处理资产清查损失(盘盈)事项:
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盘盈),按照以下权限处理:
(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盘盈)低于50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核实),并逐级报部备案;
(二)单项固定资产损失(盘盈)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逐级报部批准后核销(核实)。
二、货币资金损失(盘盈)、坏账损失(盘盈)、存货损失(盘盈)、有价证券损失(盘盈)、对外投资损失(盘盈)、无形资产损失(盘盈)等其他类资产损失(盘盈),一律逐级报部批准后核销(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ОО七年四月十六日


文档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http://www.moc.gov.cn/06caiwus/wenjiangg/200704/P02007041955543062914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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