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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星导航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29:33  浏览:97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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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星导航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星导航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卫星导航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9月26日




国家卫星导航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卫星导航产业是由卫星定位导航授时系统和用户终端系统制造产业、卫星定位系统运营维护和导航信息服务等方面组成的新兴高技术产业。大力发展卫星导航产业,对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社会生产效率、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为促进我国卫星导航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推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规模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施第二代卫星导航系统重大专项,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和形势
  (一)国际上卫星导航产业发展迅猛,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刻影响。目前,国际卫星导航产业已形成较为完备的产业体系,导航服务性能不断提升,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卫星导航技术应用已成为发达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对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科学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二)全球竞相建设卫星导航系统,产业融合发展加速演进。在我国建设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同时,美国进一步强化完善全球定位系统(GPS),俄罗斯、欧盟、日本和印度等自主研发的卫星导航系统也竞相发展。同时,全球卫星导航产业呈现出从单一GPS应用向多系统兼容应用转变,从以导航应用为主向导航与移动通信、互联网等融合应用转变,从终端应用为主向产品与服务并重转变三大发展趋势。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国际格局以及产业融合发展的趋势,必将促进卫星导航技术在更广泛领域深度应用,推动卫星导航及相关产业全面发展。
  (三)我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卫星导航产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我国卫星导航应用理论研究和技术研发发展迅速,导航芯片、天线等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并实现了产品化。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已具备区域服务能力,在交通运输、海洋渔业等诸多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正在稳步推进全球系统建设。随着卫星导航与交通运输、智能终端和移动互联网的融合发展,应用技术水平显著提高,产品制造和服务能力快速提升,我国已成为车载导航终端产品的主要出口国。
  (四)我国卫星导航产业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但面临系统建设滞后于产业发展需求、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和产业发展环境亟待优化等多重压力。随着现代信息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对创新性和综合性的时空信息服务需求日益强烈,未来基于短报文通信等特色优势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在国民经济关键领域、行业、公共服务及大众市场的应用将得到极大拓展,融合移动通信、互联网技术的位置服务应用,将有力推动卫星导航应用产业结构升级,释放出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但是,在全球卫星导航多系统并存竞争和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卫星导航产业仍面临突出问题:一是我国卫星导航系统建设滞后于产业发展需求,应用主要依赖国外系统;二是缺乏统筹规划,地面应用基础设施整体能力不足与重复建设并存;三是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不掌握核心技术,集成应用能力薄弱,相关产品和解决方案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较大,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应用市场空间被严重挤压;四是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尚不健全,产业集中度低,缺少龙头企业,产业发展环境亟待优化。因此,需要加快我国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建设,推动民用应用系统向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转移,促进我国卫星导航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和用好卫星导航产业发展的战略机遇,以未来经济社会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培育服务新业态、扩大市场应用、提升国际竞争力为核心,构建产业体系,夯实产业基础,完善政策环境,创新发展模式,推动我国卫星导航产业快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强化产业发展规划,理清产业发展优先次序和关键环节,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推动军民融合发展,优化区域布局,做好与国家相关科技重大专项和规划的衔接,引导形成良好的卫星导航产业协调发展格局,避免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
  2.市场主导,政策推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企业主体积极性。完善应用服务政策,着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政策引导,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在国防安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关键领域的应用。
  3.夯实基础,强化创新。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计量标准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和人才培养,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加强技术与应用、商业模式与产业组织创新,推动形成融合发展的新模式。
  4.开放兼容,合作共进。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推行长期稳定、开放兼容的国际服务政策,不断提升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全球应用服务能力,培育国际合作与竞争优势,积极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国际化与产业化的协同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我国卫星导航产业创新发展格局基本形成,产业应用规模和国际化水平大幅提升,产业规模超过4000亿元,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其兼容产品在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在大众消费市场逐步推广普及,对国内卫星导航应用市场的贡献率达到60%,重要应用领域达到80%以上,在全球市场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产业体系优化升级。国家卫星导航产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形成竞争力较强的导航与位置、时间服务产业链,形成一批卫星导航产业聚集区,培育一批行业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建设一批覆盖面广、支撑力强的公共服务平台,初步形成门类齐全、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产业体系。
  ——创新能力明显增强。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逐步提升,在统筹考虑科研布局的基础上,充分整合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推动卫星导航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增强持续创新能力。突破芯片、嵌入式软件等领域的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具有知识产权的专利和技术标准,支撑行业技术进步和应用模式创新。
  ——应用规模和水平明显提升。卫星导航技术在经济和社会各领域广泛应用,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能源(电力)、金融、通信等重要领域,全面应用北斗等卫星导航系统;在重点行业和个人消费市场以及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北斗等卫星导航系统规模化应用。
  ——基本具备开放兼容的全球服务能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服务性能进一步提升,实现与其他卫星导航系统的兼容与互操作,北斗应用的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应用范围更加广泛。
  三、重点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
  以市场需求为牵引,围绕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夯实产业发展基础,着力关键技术研发和市场培育,提升产业发展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一)完善导航基础设施。
  围绕国家战略需要和重点领域应用需求,以提升卫星导航服务性能为目标,加快建设统一、协调、完整、开放的卫星导航基础设施体系。重点建设多模连续运行参考站网等重大地面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创新服务模式,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专栏1 导航定位基础设施建设

时间节点
2020年

发展目标
基本实现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全球覆盖,具备为全球用户提供导航定位服务能力;加强地面基础设施建设,为中国及周边大部分地区提供面向行业和大众应用的实时分米级和事后厘米级定位服务,以及为重点区域和特定场所实现室内外无缝定位服务覆盖提供基础支撑。

主要任务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建设:建成由30余颗卫星及地面运行控制系统组成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具备全球服务能力;同时,建成卫星导航信号监测和评估系统、导航信号干扰检测与削弱系统,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多模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统筹建设国家统一的多模连续运行参考站网,为各类用户导航增强服务提供支撑,同时通过数据共享,为信号监测与评估、科学研究等提供基础数据。
位置数据综合服务系统建设:基于多模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形成门类齐全、互联互通的位置服务基础平台,为地区、行业和大众共享应用提供支撑服务。
组合导航系统建设:融合多种技术,解决重点区域和特定场所导航定位授时服务覆盖等问题,提升城市、峡谷和室内外无缝导航服务能力。
●重大工程:基础工程——增强卫星导航性能。

重大政策
●制定保护卫星导航服务应用免受有害干扰的相关规定,建立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卫星导航干扰器,非法干扰卫星导航服务和破坏服务基础设施等行为的机制。
●建立多模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和位置数据综合服务系统信息共享机制。


  (二)突破核心关键技术。
  进一步提升卫星导航芯片、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与其他卫星导航系统兼容应用等技术水平,突破卫星导航与移动通信、互联网、遥感等领域的融合应用技术,推动核心基础产品升级,促进高性价比的导航、授时、精密测量、测姿定向等通用产品规模化生产。支持骨干企业和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建设,加强工程实验平台和成果转化平台能力建设,形成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专栏2 核心技术创新与通用产品产业化

时间节点
2020年

发展目标
形成一批具有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技术创新成果,卫星导航核心部器件设计与制造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形成一批高性价比、具有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通用产品。

主要任务
核心技术:突破核心芯片、软件和高端产品的发展瓶颈,着力提升芯片设计水平和制造工艺,提高芯片集成度,降低能耗;重点支持卫星导航应用技术创新,突破高精度定位技术、室内外无缝定位技术、卫星导航脆弱性监测评估与减缓技术、智能服务技术以及基于多模组合导航的关键技术。
核心部器件:大力创新发展导航、通信等多模融合芯片和天线,以及导航传感一体化核心部器件等产品。
通用产品:研发导航、授时、精密测量、测姿定向等行业应用产品,以及集成定位和导航功能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车载导航等终端电子产品;全面提高产品性价比和成熟度,实现产品标准化并与国际接轨,推动产业化发展,进入国际市场。
创新能力建设:支持若干面向基础研究的重点实验室,支持一批面向行业、领域、区域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形成若干个技术创新、应用创新基地。
●重大工程:创新工程——提升核心技术能力。

重大政策
●推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其兼容产品纳入鼓励推广和出口的相关政策。
●制定鼓励企业开展卫星导航系统核心关键技术研发的政策。


  (三)推行应用时频保障。
  将北斗时间溯源到国家时间频率计量基准,为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领域提供时频保障,出台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措施,加强资金支持力度,结合涉及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基础设施的升级换代,着力推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其兼容导航授时技术与产品在能源(电力)、通信、金融、公安等重要领域的深入应用,并在其他国民经济安全领域逐步推进,为国民经济稳定安全运行提供重要保障。

专栏3 重要产品应用

时间节点
2020年

发展目标
在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及领域实现北斗授时装备应用。

主要任务
推行重要领域应用:在能源(电力)、通信、金融、公安等行业及领域推行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其兼容导航授时技术与产品的应用,在其他领域鼓励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其兼容产品的应用。
●重大工程:安全工程——推进重要领域应用。

重大政策
●制定既满足国家安全需要,又符合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的应用标准和政策。


  (四)促进行业创新应用。
  适应重点行业及领域的应用需求,充分发挥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短报文通信等特色优势,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创新应用服务模式,加强卫星导航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的深度融合,大力推进卫星导航产品和服务在公共安全、交通运输、防灾减灾、农林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警务、测绘勘探、应急救援等重要行业及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推进卫星导航与物联网、移动互联、三网融合等广泛融合与联动,积极鼓励开拓新的应用领域。推动形成行业综合应用解决方案,提升行业运行效率,促进相关产业转型升级。

专栏4 重点行业及领域应用

时间节点
2020年

发展目标
在公共安全、交通运输、防灾减灾、农林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警务、测绘勘探、应急救援等重要行业及领域,实现卫星导航产品和服务规模化应用。

主要任务
行业综合应用解决方案:依托国家卫星导航基础设施,创新应用服务模式,建设针对行业及领域应用需求的综合应用服务平台,形成行业综合应用的系统性解决方案。
行业规模化应用:结合行业发展规划,解决行业应用关键共性技术,开发系列专用装备,促进导航与行业深度融合发展,促进相关产业转型升级。

重大政策
●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应用引导政策,持续深化行业应用。


  (五)扩大大众应用规模。
  适应车辆、个人应用领域的卫星导航大众市场需求,以位置服务为主线,创新商业和服务模式,构建位置信息综合服务体系。重点推动卫星导航功能成为车载导航和智能手机终端的标准配置,促进其在社会服务、旅游出行、弱势群体关爱、智慧城市等方面的多元化应用,推动大众应用规模化发展。

专栏5 大众应用

时间节点
2020年

发展目标
形成丰富的位置服务产品和成熟的商业及服务模式,打造一批有规模、有影响的企业,形成规模应用效益。

主要任务
车辆信息服务:推动车辆位置服务体系发展完善,促进车辆监控、导航以及综合信息服务的规模化应用。
个人位置服务:推动个人位置服务体系发展完善,促进在社会服务、旅游出行、弱势群体关爱、智慧城市等领域的规模化应用。
●重大工程:大众工程——推动产业规模发展。

重大政策
●制定用户位置上报管理和隐私保护政策。


  (六)推进海外市场开拓。
  加强国际合作战略研究,积极参与卫星导航领域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联合开展国际标准研究制定,加快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其应用产业国际化进程;加大智力和技术合作力度,提高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服务能力和产业应用水平;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大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境外应用推广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建立研发中心和营销服务网络,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同时鼓励国外企业开发利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构建完善产业国际化发展支撑体系,提升全球化发展服务保障能力。

专栏6 国际化发展

时间节点
2020年

发展目标
建设若干海外应用示范工程,在周边区域树立和推广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品牌,形成完备的营销和运营服务网络,构建国际化支撑保障体系。

主要任务
海外示范工程建设:适应国际用户广泛关注的应急救援、综合减灾、船舶/车辆监控与指挥调度等应用需求,建设若干海外应用示范工程,推动产业国际化发展。
全球市场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海外市场布局,建立海外开拓和推广中心,构建国际营销网络,建立全球运营服务体系。
国际化发展服务体系建设:面向政府和企业,提供国际卫星导航应用的政策、市场、法律、金融等领域的研究和咨询服务,全面提升对全球及区域市场开拓支持和综合服务能力,开展智力和技术合作相关工作,为产业国际化发展提供支撑。
●重大工程:国际化工程——开拓全球应用市场。

重大政策
●落实和完善鼓励企业“走出去”的财税金融服务政策。


  四、重大工程
  围绕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组织实施一批重大工程,以加快培育和发展卫星导航产业,带动产业基础能力提升、重点领域技术创新、规模化应用推广和国际化发展。
  (一)基础工程——增强卫星导航性能。
  统筹制定国家多模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规划,统一标准,整合国内连续运行参考站网资源,通过优选、改造、升级和补充,形成统一管理的参考站网,增强导航性能,提升系统精度;综合集成地图与地理信息、遥感数据信息、交通信息、气象信息、环境信息等基础信息,建立全国性的位置数据综合服务系统;加快建设辅助定位系统,推进室内外无缝定位技术在重点区域和特定场所的应用。通过该工程实施,形成完整的卫星导航综合应用基础支撑体系,具有实时分米级和事后厘米级应用服务能力,有效增强卫星导航系统性能和服务能力,为扩大应用规模奠定良好基础。通过五年左右的时间,实现资源基本整合,初步构建应用基础支撑体系。
  (二)创新工程——提升核心技术能力。
  针对导航产业“有机无芯”的瓶颈制约,着力加强北斗芯片和终端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提升产品成熟度和核心竞争力;适应应用需求,重点突破融合芯片、组合导航、应用集成、室内外无缝定位等一批基础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开发一批高性能低成本的导航器件与产品,大力提升创新能力;整合现有科技资源,推动卫星导航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建设和发展,构建我国卫星导航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三)安全工程——推进重要领域应用。
  推进标准法规建设,提升卫星导航应用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在能源(电力)、通信、金融、公安等系统,分阶段推行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其兼容产品的应用;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在公共安全、交通运输、防灾减灾、农林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警务、测绘勘探、应急救援等领域的规模化应用,促进相关产业转型升级。
  (四)大众工程——推动产业规模发展。
  面向大众市场需求,融合交通、气象、地理等动态时空信息,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以汽车制造业和移动通信业快速发展为契机,以公众出行信息服务需求为引导,重点推动北斗兼容卫星导航功能成为车载导航、智能手机的标准配置,促进在社会服务、旅游出行、弱势群体关爱、智慧城市等方面的多元化应用。创新商业和服务模式,推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产品的产业化,形成终端产品规模应用效益。
  (五)国际化工程——开拓全球应用市场。
  适应国际用户广泛关注的应急救援、综合减灾、船舶/车辆监控与指挥调度等应用需求,加大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应用推广力度,建设若干海外应用示范工程,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推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进入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促进其在民用航空和远洋船舶等方面的应用。构建覆盖亚太地区的卫星导航增强系统和统一时空基准系统,建设卫星导航产业国际化发展的基础工程和综合服务工程,开展国际卫星导航应用的政策、市场、法律、金融等领域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提升国际化综合服务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为全面实施本规划,切实落实各项重点任务,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要加强组织协调,采取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发展合力。
  加快建立完善国家卫星导航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强军民之间、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统筹中央、地方和其他社会资源,统筹规划卫星导航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应用,研究制定产业化促进政策,引导产业布局优化。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市场信息监测与预警,并根据发展形势,实施动态调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的行业引导、协调、服务作用,强化行业和企业自律制度,构建卫星导航产业发展的良性竞争环境。
  (二)发布国家政策,推广应用服务。
  定期发布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白皮书,介绍其发展的宗旨、原则、政策及相关协议标准,提供的免费开放、安全可靠的民用服务等,以及系统建设进展和运行服务情况,引导社会应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促进北斗卫星导航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大力开展市场培育与应用示范,鼓励应用服务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大实施有关重大工程的力度,推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规模化应用。
  (三)完善政策法规,优化发展环境。
  制定在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领域中推行使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政策,推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其兼容产品在能源(电力)、通信、金融等领域的应用。研究制定有关市场准入、位置安全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卫星导航产品质量检测认证体系及质量监管机制,整合现有资源,推动卫星导航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建设,规范卫星导航应用服务和运营,提高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参与积极性。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外专利。完善鼓励卫星导航产业技术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金融政策。
  (四)加强标准建设,提升发展水平。
  加快建立并完善支撑卫星导航产业健康发展的标准体系,鼓励产学研用各方联合研制技术标准。推动卫星导航军民标准通用化和资源共享,促进卫星导航与物联网、移动通信等的融合发展。鼓励骨干企业和研发机构参与国际相关标准的制定,促进北斗与其他卫星导航系统的兼容发展。加大标准宣传力度,完善标准信息服务、认证、检测体系,做好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合格评定与产品认证服务的发展及国际合作,促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全球化应用。
  (五)加大公共投入,鼓励产业创新。
  在现有政策和财政资金渠道中加大支持力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引导多元化资金投入,促进卫星导航产业加快发展。加大对关键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示范应用的支持力度,提升核心技术、核心产品的创新发展能力;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和保护能力;扶持优势企业做强做大,鼓励通过建立产业联盟、实施兼并重组等方式,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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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农业部 海关总署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规范兽药进口行为,保证进口兽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进口、进口兽药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进口兽药实行目录管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由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兽药应当从具备检验能力的兽药检验机构所在地口岸进口(以下简称兽药进口口岸)。兽药检验机构名单由农业部确定并公布。

  第二章 兽药进口申请

  第五条 兽药进口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兽药通关单》由中国境内代理商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兽药进口申请表;

  (二)代理合同(授权书)和购货合同复印件;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兽药生产企业申请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的,提交《兽药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所生产产品的批准文号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生产企业为港、澳、台企业的,提交《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五)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六)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七)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式样。

  申请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兽药通关单》的,还应当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依据本办法第七条核发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

  第六条 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通关单》;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进口兽药通关单》主要载明代理商名称、有效期限、兽药进口口岸、海关商品编码、商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进口数量、包装规格等内容。

  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月上旬将上月核发的《进口兽药通关单》报农业部备案。

  第七条 代理商申请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兽用生物制品进口申请表;

  (二)代理合同(授权书)复印件;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者《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主要载明代理商名称、兽药进口口岸、海关商品编码、商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进口数量、包装规格等事项,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 进口少量科研用兽药,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并提交兽药进口申请表和科研项目的立项报告、试验方案等材料。

  进口注册用兽药样品、对照品、标准品、菌(毒、虫)种、细胞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并提交兽药进口申请表。

  农业部受理申请后组织风险评估,并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通关单》;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国内急需的兽药,由农业部指定单位进口,并发给《进口兽药通关单》。

  第十条 《进口兽药通关单》实行一单一关,在30日有效期内只能一次性使用,内容不得更改,过期应当重新办理。

  第三章 进口兽药经营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销售兽药。

  进口的兽用生物制品,由中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作为代理商销售,但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不得销售进口的兽用生物制品。

  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其他进口兽药,由境外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兽药经营企业作为代理商销售。

  第十二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销售机构、委托的代理商及代理商确定的经销商,应当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遵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销售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委托的境外企业名称及委托销售的产品类别等内容。

  第十三条 进口兽药销售代理商由境外企业确定、调整,并报农业部备案。

  境外企业应当与代理商签订进口兽药销售代理合同,明确代理范围等事项。

  第十四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确定两家以上代理商销售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代理商只能将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不得再确定经销商进行销售。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确定一家代理商销售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代理商可以将代理产品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确定经销商销售代理的产品。但经销商只能将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者。

  代理商应当将经销商名单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除境外企业确定的代理商及代理商确定的经销商外,其他兽药经营企业不得经营。

  第十六条 进口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用中文标注。

  第十七条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采购的进口兽药只限自用,不得转手销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进口列入《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的兽药,进口单位进口时,需持《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按货物进口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单位办理报关手续时,因企业申报不实或者伪报用途所产生的后果,由进口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经批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兽药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进口料件或加工制成品属于兽药且无法出口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办理内销手续。未取得《进口兽药通关单》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海关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销毁所需费用由加工贸易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 以暂时进口方式进口的不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兽药,不需要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暂时进口期满后应当全部复运出境,因特殊原因确需进口的,依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后方可在境内销售。无法复运出境又无法办理进口手续的,经进口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商进境地直属海关同意,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海关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销毁所需费用由进口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兽药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兽药,免予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兽药,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

  第二十二条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代理商应当向农业部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办理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手续。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进口兽药纳入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加强对进口兽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一)经风险评估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二)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的;

  (三)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四)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五)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

  (六)被撤销、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

  (七)《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的;

  (八)未取得《进口兽药通关单》的;

  (九)农业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兽药证明文件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买卖、出租、出借《进口兽药通关单》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的,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兽药进口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进口管理,除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兽药证明文件,是指《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进口兽药通关单》、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等。

  第三十一条 兽药进口申请表、兽用生物制品进口申请表可以从中国兽药信息网(网址:http://www.ivdc.gov.cn)下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88]署货字第725号)、《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人畜共用兽药有关验放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1]2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7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中宣部 文化部等


财政部 中宣部 文化部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

2007年9月29日 财教[2007]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文化厅(局)、广电厅(局)、新闻出版局: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领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文化资产)总量不断增加,资本运作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为确保文化体制改革健康有序进行,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就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新形势下,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对于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牢牢把握文化发展的主导权,确保国家文化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中,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创新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方式,加强和改进文化领域宏观管理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工作。
二、要明确管理职责,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党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文化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党委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文化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和宣传业务的指导工作,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比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中涉及的重大资产变动等)的审查把关。财政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等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工作。
三、要严格规范和履行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审批程序。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要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央有关文化体制改革的规定和政策,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资产变动事项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国有文化企业开展投融资活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产评估工作,评估结果须报同级财政或国资部门备案或进行合规性审核;变更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股权,改变国有资产使用方向等事项,须报经同级财政或国资部门审批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凡涉及前述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须经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同意。 已授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国有文化企业,其资产监管仍继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管理关系是否需要变动, 由地方党委、政府决定。
四、要建立对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机制。财政部门要会同党委宣传部门和有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考有关国有资产绩效考评的规定,结合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尽快制定国有文化资产绩效考评办法。考评工作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促进国有文化资产使用效益的提高,保证公益性国有文化资产安全完整,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国有文化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要建立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绩效考评结果与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经费安排、资产配置、国有文化资产经营者的收入分配真正挂钩。改进和完善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领导人任期审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制。
五、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研究和探索。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中,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本通知精神的指导下,及时制定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已对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探索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探索实践,逐步调整、完善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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