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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私营企业管理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2:49:38  浏览:81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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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私营企业管理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私营企业管理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私营企业管理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27日经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5日





  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济南市私营企业管理规定》
  (1996年7月26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5月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01年6月1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济南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1996年11月28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5月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01年6月1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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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管理和做好计量允差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技监局 国家工商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管理和做好计量允差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技监局、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计量)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城乡集贸市场十分活跃。几年来,各地人民政府计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计量法》,加强市场的计量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集贸市场零售商品缺斤短两现象还未从根本上杜绝,消费者对此反映强
烈。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信誉,促进集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贯彻国家技术监督局最近下发的《关于称量零售商品计量允差现场试点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贯彻执行《计量法》,依法强化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督管理。凡出售称量商品的市场,都要配备公平秤,大中城市的早市、夜市要有固定地点放置公平秤。所有公平秤都要有专人负责,并要给消费者出具复秤结果(或只对缺斤短两的出具结果)。发现缺斤短两行为,要进行
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需公之于众。
二、今年内,各地计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对集贸市场经营者和街头摊商执行《计量法》的情况,联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不合要求的计量器具要没收,并视情节依法处罚。查处的案例及处理结果,要认真统计上报。
三、为使计量执法有准确的依据,减少计量纠纷,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了《称量零售商品计量允差管理办法》(送审稿),并部署了相应的试点工作。为使这个办法早日出台,各地计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这次试点工作,相互配合,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四、为使管理人员更有效地实施监督,最近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通过了“便携式电子秤”的技术鉴定,各地可根据需要给管理人员配备。
五、去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表彰了65个“全国计量先进集贸市场”,效果较好。明年拟再开展一次表彰活动,各地可提前做好准备。



1992年7月9日

卫生部关于开展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通知

卫人发〔2004〕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13号)提出的“要高度重视卫生管理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职业化的管理队伍”要求,按照卫生部《中国2001~2015年卫生人力发展纲要》提出的任务目标,结合北京、上海、河北、青岛开展卫生管理岗位干部培训试点工作情况,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卫生管理岗位干部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培训目标
卫生管理干部是我国卫生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管理干部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卫生工作的开展,关系到卫生事业的发展。近几年来,各地根据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一定程度地提高了卫生管理干部的素质。但从总体上看,卫生管理干部队伍素质与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还不相适应。随着卫生改革不断深入,对卫生管理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广大卫生管理干部不仅要熟练掌握卫生业务工作知识,还要懂经济、通法律,熟悉现代管理,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强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是当前建设高素质、职业化卫生管理干部队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现任或后备的主要领导干部。培训目标是,通过重点学习我国医疗卫生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学、经济学、卫生法学等方面的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提高培训对象对卫生管理重要性、科学性的认识,掌握科学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依法行政管理的能力、调查研究的能力、学习创新的能力,以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二、认真落实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考核措施,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培训对象参加培训原则上每5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集中面授培训不少于10天。培训使用卫生部选编和指定的教材,以远程教学和函授自学为主要方式,辅以必要的集中面授。学习期满,通过远程教学网络参加全国考试考核,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卫生部卫生管理岗位干部培训证书》,作为卫生管理干部任职的重要依据。卫生部组建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拟订培训大纲、培训基地标准、编选教材、开展考试考核等工作。远程教学网络依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举办的中国卫生人才网开展,集中面授教学依托经专家指导委员会评估认定的培训基地开展,专家指导委员会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培训考核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专家指导委员会设在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方式组织开展。卫生部负责制定培训政策、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负责本地区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应于每年2月1日前将本年度培训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总结报我部备案。各地组织实施培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以“卫生部”名义举办的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须报我部备案,经同意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并公布后方可实施。
三、加强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组织和领导,稳步推行培训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和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工作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稳步推进培训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研究本地区卫生管理干部现状;要安排适当的培训经费;要定期对本地区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要加强培训工作管理队伍的自身建设。
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培训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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