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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2 18:59:52  浏览:91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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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府〔201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拓宽融资渠道,规范融资方式,防范金融风险,加快城市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融资是指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全部或部分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城市供水、供气、公交、绿化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在BT融资项目中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BT融资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

  (二)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BT融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四)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核准项目招标方式;

  (六)审核项目概算。

  第五条 在BT融资项目中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BT融资项目的预(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

  (二)支付BT项目中的财政性资金;

  (三)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工作,市审计局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项目业主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环评等前期手续;

  (二)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概算书和BT融资招标文件;

  (三)组织相关招投标活动;

  (四)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对价;

  (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协助项目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BT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

  (三)具备国家核定的同类工程施工承包资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项目招标文件或市政府批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BT投资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办理概算批复完成之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期间的施工图设计、预算编报、规划许可、规划验线、施工报建、消防报建、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编报等各项报批手续;

  (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及履行项目建设、移交后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享有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三)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对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负全部责任;

  (四)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五)按月度向项目业主和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第十条 实行BT融资建设的项目主要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BT融资实施方案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包括核准BT投资人招标方式)、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和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市政府及各部门依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其中,BT融资实施方案审批由市政府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或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特别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评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项目业主和BT投资人要严格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拟实行BT融资建设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专章编制BT融资内容。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有关部门批复后,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报。

  第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市财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对BT融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BT融资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

  (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

  (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一)其他根据需要应当包含的内容。

  第十五条 BT融资项目开展招标文件编制和评标工作时,项目前期工作应达到施工图设计预算批复深度。

  第十六条 BT投资人招标方式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概算审批中一并核准,采用其他方式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BT融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概算经市有关部门批复后,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包括项目合同),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

  招标文件(包括项目合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反映本办法的规定要求。

  BT融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在阳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接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监管。

  第十八条 中标的BT投资人可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设立或不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选定BT投资人后,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正式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BT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的应包括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权抵押等;

  (四)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

  (五)项目投融资、建设及其监管;

  (六)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七)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项目建设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明确项目移交后工程质量保修期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八)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九)合同价款的规模、资金来源安排、投资收益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以及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计划;

  合同中应明确市财政局对项目的审核结果、市审计局对项目的审计结果作为确定项目、项目业主、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实际投资的依据;

  (十)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在现行法律、法规或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为BT融资项目提供土地审批手续、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支付的安排等配套服务支持。

  第二十一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审计,对BT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预先安排项目的资金来源,切实履行支付项目合同对价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BT投资人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开展相应的投融资和建设活动,项目建设应遵守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以及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修改或政策调整严重损害BT投资人预期利益的,BT投资人可以依法向项目业主提出补偿申请。项目业主应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6个月内调查核实,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初审,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报请市政府核准是否对BT投资人给予补偿及补偿数额。

  第二十五条 BT投资人可以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对项目工程进行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约定的要求。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并为分包商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BT投资人负责编制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由项目业主审查后,送市财政局审核,5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须经市审计局审计,审核、审计结果应为确定项目、项目业主、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实际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项目合同终止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BT投资人有权以转让、质押、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第三十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对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权举报和申诉。

  第三十二条 在BT融资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相关专业工作。

  (二)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三)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三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融资项目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的BT融资项目,按照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进行分级管理,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其他融资管理办法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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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19号


(1991年9月1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巩固、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和郊区城镇内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承担“门前三包”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其责任地段内的卫生、绿化和秩序。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管全市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检查“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检查落实责任单位的具体任务执行情况。环卫、绿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责任单位,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的范围:临街责任单位的包干地段:纵向为建(构)筑物沿街的总长;横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道路边石。具体范围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界定。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市政、环卫、园林、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部门按业务分工做好卫生、绿化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前三包”的责任:
  (一)包卫生:负责门前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卫设施等行为。
  (二)包绿化:按照绿化办的规划布置,种植、管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制止攀折树木、依树搭棚、践踏草坪、跨越绿篱、损坏树木与绿化设施和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秩序:维护门前或周围的市容观瞻;制止乱堆放物品、乱摆摊设点、乱停车辆、乱搭乱建、乱贴乱挂广告标语及其他违章行为。
  第七条 “门前三包”的标准:卫生应达到地面无痰迹,无瓜果皮核、纸屑,无垃圾杂物,无污水。保持地面、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卫生设施完好。绿化应达到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美观,绿化带无践踏损坏。秩序应达到无乱搭乱建、乱摆乱放、乱贴乱挂,自行车停放整齐。
  第八条 “门前三包”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责任单位自包。
  (二)责任单位联包。
  (三)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管。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管的,其“门前三包”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门前三包”管理单位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代管。
  第九条 责任单位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指定一名领导分管“门前三包”工作。
  (二)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严格履行职责。
  (三)配备相应的执勤人员、并严格履行职责。
  (四)接受“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门前三包”执勤人员由当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执勤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文明执勤。在责任地段内,“门前三包”执勤人员有权对违反环卫、绿化、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并按标准进行评分。
  第十二条 对“门前三包”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每次检查不达标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元罚款。
  (二)累计三次月检查不达标的,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并对主管领导人处以二十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十元罚款,同时给被处罚的责任单位挂“门前三包”不合格牌。
  (三)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经区政府批准,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处以三十元罚款和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自己违反环卫、绿化、秩序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其中对屡教不改的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经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可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所在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罚款必须使用市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地方财政,由财政部门返回给街道办事处,专项用于贴补“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支出。
  第十七条 各级城市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与责任单位执勤人员密切配合,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市属县(市)城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海关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监管办法(试行)

上海海关


沪关关于《上海海关关于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监管办法(试行)》公告([2002]4号)


沪关公告[200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  告

  为了加强对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的监管,进一步发挥上海航空枢纽港的作用,促进国际转运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将《上海海关关于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监管办法(试行)》,予以公告,自2002年9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上海海关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监管办法(试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海关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空运国际转运货物的实际监管,发挥上海航空枢纽港作用,促进空运国际转运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民航机监管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空运国际转运货物”(以下简称转运货物)系指由境外启运,经上海航空港换装国际航班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地区航空港,在同一总运单下的货物(包括整板货物和散货)。
                  第二章 海关监管
  第三条 开展转运货物转运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转运企业)应向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方可经营转运货物的转运业务。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国际转运企业书面申请;
  (二)民航总局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转运货物存放区域平面示意图;
  (五)转运业务管理制度;
  (六)转运业务专用印章样式;
  (七)国际转运企业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
  (八)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国际转运企业应事先将营运航线及航班等情况向海关备案。增设临时航班应及时向海关报告。
  第五条 转运货物的进境和出境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的监管。
  第六条 国际转运企业应在转运货物起卸后24小时内和飞机起飞前,按海关要求传输相应的电子数据。内容应包括:启运地、指运地、进(出)境航班号、运单号、进(出)境日期、品名、件数、重量等。
  第七条 国际转运企业向海关传输的电子数据与送交的书面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数据应当规范、准确,并与所交验的书面单证有关内容一致。
  第八条 转运货物必须存放在经海关批准的场所,不得与其它货物混放。存放场所需指派专人管理,设立专门帐册,并实行计算机联网。
  第九条 转运货物装机出运前,国际转运企业应向出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并交验以下单证:
  (一)进境舱单;
  (二)进境转运货物空运运单;
  (三)《上海海关空运国际转运货物准运单》(附件一)一式二份;
  第十条 国际转运企业凭海关签章的运单和电子放行数据装载转运货物,并在飞机起飞后24小时内按要求将转运货物实际出运情况的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
  第十一条 转运货物在飞机抵达后6小时内直接转机出运的,国际转运企业如不能及时传输电子数据,应向海关出具《保证函》(附件二),经海关同意后可直接装载转运货物,但必须在办理结关手续前,输入相关电子数据予以销保。
  第十二条 国际转运企业应在飞机离境后3工作日内,凭书面出境清洁舱单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运货物的结关手续。
  第十三条 转运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境或需换装其他飞机出运的,国际转运企业应及时通知海关并办理更改手续。
  第十四条 转运货物的进境地、出境地不属于同一空港的,应经海关核准,并由经海关注册的运输工具运输,海关对这些货物进行施封和验封。
  第十五条 转运货物中如有危险品、冷冻品等特殊货物的,经海关同意,可存放在海关核准的库场内,国际转运企业应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转运货物如因故中途不再运往指运国的,可以退运或放弃,退运或放弃手续应由国际转运企业负责向海关办理。
  第十七条 转运货物因故需更换包装的,国际转运企业必须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同意后在海关监管下换装,并作好现场换装记录。
  第十八条 转运货物在存放过程中发生丢失、短少或损坏等情事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国际转运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转运货物应自飞机申报进境之日起3个月内装运出境。超过3个月未出境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下列货物禁止转运:
  (一)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二)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进出境的货物;
  (三)国际禁运的货物。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际转运企业有违反海关规定情事的,海关可视情暂停或取消其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国际转运企业发生走私违规情事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上海海关空运国际转运货物准运单(见正式文本)
附件二:保 证 函(见正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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