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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36:18  浏览:83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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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2005年12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

│ 实施 │序号│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 机关 │ │ │ │ │

├────┼──┼────────────────────┼────────────────────┼───────────┤

│ 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 │ │

│ 省人民 │ 1 │权限内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 │号) │ │

│ 政府 │ │ │ │ │

├────┼──┼────────────────────┼────────────────────┼───────────┤

│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有│

│ │ 2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关部门审批 │

│ │ │ │务院令第346号) │ │

│ ├──┼────────────────────┼────────────────────┼───────────┤

│ │ 3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州(地、市)以上发展和│

│ │ │ │号) │改革委员会 │

│ ├──┼────────────────────┼────────────────────┼───────────┤

│ │ 4 │《青海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州、地、市以上发展和改│

│ 二 │ │目核准 │004]20号) │革委员会 │

│ 、 ├──┼────────────────────┼────────────────────┼───────────┤

│ 省 │ 5 │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 发 │ │ │(国发[1997]37号) │ │

│ 展 ├──┼────────────────────┼────────────────────┼───────────┤

│ 和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 │

│ 改 │ 6 │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 │

│ 革 │ │ │法》(国发改委21号令) │ │

│ 委 ├──┼────────────────────┼────────────────────┼───────────┤

│ 员 │ 7 │地方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省价格主管部门 │

│ 会 ├──┼────────────────────┼────────────────────┼───────────┤

│ │ 8 │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 ├──┼────────────────────┼────────────────────┼───────────┤

│ │ 9 │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粮食局 │

│ ├──┼────────────────────┼────────────────────┼───────────┤

│ │ 10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 │ 11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丙级)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 12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 13 │供电营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 │

│ ├──┼────────────────────┼────────────────────┼───────────┤

│ │ 14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 │

│ │ 15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综合性节│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

│ │ │能审查 │源法〉办法》(2002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

│ │ │ │) │ │

│ ├──┼────────────────────┼────────────────────┼───────────┤

│ │ 16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29号)│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 │

│ │ 17 │黄金矿产开采批准 │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 │

│ 三 │ │ │院令第241号) │ │

│ 、 ├──┼────────────────────┼────────────────────┼───────────┤

│ 省 │ 18 │农药生产许可审核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 │ │

│ 经 │ │ │修正) │ │

│ 济 ├──┼────────────────────┼────────────────────┼───────────┤

│ 委 │ 19 │煤炭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75号)│ │

│ 员 ├──┼────────────────────┼────────────────────┼───────────┤

│ 会 │ 20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75号)│ │

│ ├──┼────────────────────┼────────────────────┼───────────┤

│ │ 21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 │《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 │

│ │ │ │黄草的通知》(国发[2000]第13号) │ │

│ ├──┼────────────────────┼────────────────────┼───────────┤

│ │ 22 │监控化学品新、扩、改建、失效处理、使用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 │

│ │ │批 │) │ │

│ ├──┼────────────────────┼────────────────────┼───────────┤

│ │ 23 │开办制盐企业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 │ │

│ ├──┼────────────────────┼────────────────────┼───────────┤

│ │ 24 │碘盐加工、批发定点企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 │

│ │ │ │院令第163号) │ │

│ ├──┼────────────────────┼────────────────────┼───────────┤

│ │ 25 │食盐生产定点企业、专营批发企业许可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 │

│ ├──┼────────────────────┼────────────────────┼───────────┤

│ │ 26 │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 │

├────┼──┼────────────────────┼────────────────────┼───────────┤

│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

│ │ 27 │花爆竹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政主管部门 │

│ │ │格证书 │397号) │ │

│ ├──┼────────────────────┼────────────────────┼───────────┤

│ │ 28 │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 │

│ │ │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 │

│ 四 ├──┼────────────────────┼────────────────────┼───────────┤

│ 、 │ 2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州(地、市)以上安全生│

│ 省 │ │ │4号) │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 安 ├──┼────────────────────┼────────────────────┼───────────┤

│ 全 │ 30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 │

│ 生 │ │ │4号) │ │

│ 产 ├──┼────────────────────┼────────────────────┼───────────┤

│ 监 │ 31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州(地、市)以上安全生│

│ 督 │ │ │号) │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 管 ├──┼────────────────────┼────────────────────┼───────────┤

│ 理 │ 32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含矿山)安全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州(地、市)以上安全生│

│ 局 │ │施三同时审查 │号) │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 ├──┼────────────────────┼────────────────────┼───────────┤

│ │ 33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

│ │ │ │务院令第352号) │政主管部门 │

│ ├──┼────────────────────┼────────────────────┼───────────┤

│ │ 34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

│ │ │ │ │政主管部门 │

├────┼──┼────────────────────┼────────────────────┼───────────┤

│ │ 35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 │ │门 │

│ ├──┼────────────────────┼────────────────────┼───────────┤

│ │ 36 │高中阶段及以上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 │

│ │ │终止审核 │ │ │

│ ├──┼────────────────────┼────────────────────┼───────────┤

│ │ │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 │ │

│ │ 37 │前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变更、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 │

│ │ │止和校级负责人聘任、变更审批 │ │ │

│ ├──┼────────────────────┼────────────────────┼───────────┤

│ │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38 │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校级负│第80号) │门 │

│ │ │责人聘任、变更审批 │ │ │

│ ├──┼────────────────────┼────────────────────┼───────────┤

│ │ 39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他文化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第80号) │门 │

│ 五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 │

│ 省 │ 40 │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学费、中小学杂费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

│ 教 │ │ │1992年2月国务院批准) │ │

│ 育 ├──┼────────────────────┼────────────────────┼───────────┤

│ 厅 │ 4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广告审查,课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 │

│ │ │和教材、财务审计报告备案 │ │ │

│ ├──┼────────────────────┼────────────────────┼───────────┤

│ │ 42 │中小学教学用书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 │

│ │ │ │92年2月国务院批准) │ │

│ ├──┼────────────────────┼────────────────────┼───────────┤

│ │ │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学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7 │ │

│ │ 43 │书电子注册 │号)、《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 │

│ │ │ │规定》(教育部 教学[2001]4号) │ │

│ ├──┼────────────────────┼────────────────────┼───────────┤

│ │ 44 │高等院校授予学科专业学位(不含博士)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全国人大常委│ │

│ │ │审核 │会令第4号) │ │

│ ├──┼────────────────────┼────────────────────┼───────────┤

│ │ 45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 46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 │ │门 │

├────┼──┼────────────────────┼────────────────────┼───────────┤

│ 六、省 │ 47 │科技秘密技术出口项目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 │

│ 科技厅 │ │ │第6号) │ │

├────┼──┼────────────────────┼────────────────────┼───────────┤

│ │ 48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

│ │ │ │ │门 │

│ 七 ├──┼────────────────────┼────────────────────┼───────────┤

│ 、 │ 49 │印刷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

│ 省 ├──┼────────────────────┼────────────────────┼───────────┤

│ 民 │ 50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01│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

│ 族 │ │ │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

│ 事 ├──┼────────────────────┼────────────────────┼───────────┤

│ 务 │ 51 │宗教教职人员和任、离职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

│ 委 │ │ │ │门 │

│ 员 ├──┼────────────────────┼────────────────────┼───────────┤

│ 会 │ 52 │跨省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 ├──┼────────────────────┼────────────────────┼───────────┤

│ 宗 │ 53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设立服务网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

│ 教 │ │举办展览、拍摄影视片 │ │门 │

│ 事 ├──┼────────────────────┼────────────────────┼───────────┤

│ 务 │ 54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管 ├──┼────────────────────┼────────────────────┼───────────┤

│ 理 │ 55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局 │ │入境审批 │ │ │

│ ∨ ├──┼────────────────────┼────────────────────┼───────────┤

│ │ 56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讲道审批 │ │ │

├────┼──┼────────────────────┼────────────────────┼───────────┤

│ │ 5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户口所在地州、地、市、│

│ │ │ │令第93号) │县级公安机关 │

│ ├──┼────────────────────┼────────────────────┼───────────┤

│ │ 58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令第93号) │ │

│ ├──┼────────────────────┼────────────────────┼───────────┤

│ │ 59 │台湾同胞定居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 │

│ │ │ │令第93号) │ │

│ ├──┼────────────────────┼────────────────────┼───────────┤

│ │ 60 │外国人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主席令第31号) │ │

│ ├──┼────────────────────┼────────────────────┼───────────┤

│ │ 61 │民用枪支持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 │

│ │ │ │号) │ │

│ ├──┼────────────────────┼────────────────────┼───────────┤

│ │ │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 │

│ │ 62 │计方案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号) │ │

│ ├──┼────────────────────┼────────────────────┼───────────┤

│ │ 63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 │

│ ├──┼────────────────────┼────────────────────┼───────────┤

│ │ 64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 │

│ │ 65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第20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1年4月省人大常 │ │

│ │ │ │委会通过) │ │

│ ├──┼────────────────────┼────────────────────┼───────────┤

│ │ 66 │机动车报废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号) │ │

│ ├──┼────────────────────┼────────────────────┼───────────┤

│ │ 67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州、地、市公安机关 │

│ │ │ │第8号) │ │

│ ├──┼────────────────────┼────────────────────┼───────────┤

│ │ 68 │机动车登记、号牌及行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州、地、市公安机关 │

│ │ │ │第8号) │ │

│ ├──┼────────────────────┼────────────────────┼───────────┤

│ │ 69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4号)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 │ 70 │外国人居留许可 │主席令第31号)、《〈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实施细则》(国务院1994.7.13批准修订) │ │

│ ├──┼────────────────────┼────────────────────┼───────────┤

│ │ 71 │外国人签证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务院1994.7.13批准修订) │ │

│ ├──┼────────────────────┼────────────────────┼───────────┤

│ │ 72 │华侨回国定居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

│ 八 │ │ │国务院1994.7.13批准修订) │ │

│ 、 ├──┼────────────────────┼────────────────────┼───────────┤

│ 省 │ 73 │枪支弹药跨省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公 │ │ │号) │ │

│ 安 ├──┼────────────────────┼────────────────────┼───────────┤

│ 厅 │ 74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则》(国务院批准1994.7批准修订) │ │

│ ├──┼────────────────────┼────────────────────┼───────────┤

│ │ 75 │因私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主席令第32号) │ │

│ ├──┼────────────────────┼────────────────────┼───────────┤

│ │ 76 │接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连网网络用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 │

│ │ │案 │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 │

│ ├──┼────────────────────┼────────────────────┼───────────┤

│ │ 77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许可和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县级以上消防部门 │

│ ├──┼────────────────────┼────────────────────┼───────────┤

│ │ 78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县级以上消防部门 │

│ │ │消防安全许可 │ │ │

│ ├──┼────────────────────┼────────────────────┼───────────┤

│ │ 79 │驽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 80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1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2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3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4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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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2002年7月31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理解和适用陆续向我院请示。为正确适用该规定,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1285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论以何种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般只能再审一次。

2、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民事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依法提审。提审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只能再审一次。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必须改判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请示上一级人民法院,并附全部案卷。上一级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提审,也可以指令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再审的,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城郊地区租赁房屋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及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广州市各行政区域的边沿地区街道、乡镇、农村的农民、居民私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租赁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的房屋必须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具有基本生活设施,并报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区公所核准,取得《临时出租房屋证明》。
第三条 承租人需持下列之一有效证件方可租住房屋:
(一)本市居民须有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未发居民身份证的,可持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二)外地来市的民工、临工,须持有本市雇用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三)外地来穗从事经商、办服务业及其他公务人员,须持当地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外出营业的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四)外地驻穗办事机构需租屋作办公用房的,须持有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穗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及其工作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五)凡租用房屋作仓库、工场的,除持有效证件外,还须有广州市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仓库、工场《防火安全合格证》
第四条 租赁房屋双方须持有关证件到所辖街道办事处或区公所签订《租赁协议书》。承租人还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信宿登记,申领《暂住证》后方能居住。
第五条 房屋租赁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承租人应及时将《租赁协议书》交回管理机构,并到公安派出所注销暂住登记,缴回《暂住证》。如需延长租赁期的,应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 承租人不得将承租屋转租、转让营利,不准利用承租屋从事刻字业、旧货收购业和旅业。
第七条 出租屋主每月需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区公所缴纳租金总额百分之十的管理费(集体出租房屋管理费额度由各区确定)。如有瞒报租金或拒交管理费者,给予罚款或停租处罚。
第八条 城郊地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由广州市房管局与广州市公安局负责,各区出租房屋由所辖的街道办事处或区公所主管,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出租房屋管理小组,或招聘若干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房屋租赁业务和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公安、工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租赁双方须共同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本规定,发现违法犯罪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对知情不报者,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凡未按本规定办理租赁手续者,须在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按非法赁给予取缔。
第十一条 广州市属八县城镇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五日起执行。




198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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