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西藏自治区木材运输检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21:44  浏览:80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藏自治区木材运输检查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木材运输检查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


  《西藏自治区木材运输检查办法》已经一九九七军七月二十一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江村罗布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西藏自治区木材运输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维护木材经营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运输木材的均适用于本办法。在林区木材生产过程中运输木材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木材包括: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的全部木材;
  (二)自治区规定管理的木材(包括横梁木、椽子木、下浆木、薪材、木炭、竹材);
  (三)木制成品和半成品及大宗制品;
  (四)内商调干部、职工的包装箱。
  

第二章 木材运输证件的管理


  第四条 木材运输证件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发放。木材运输证件包括:《出省木材运输证》、《区内木材运输证》、《木材(木制品)准运证》、《椽子木调拨单》。其中,《出省木材运输证》由林业部统一印制,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签发,其他证件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授权各地(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凡政企未分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准签发木材运输证件。
  第五条 木材运输证实行计划总量控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上级下达的采伐限额,申报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的审核和发放,须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部门审核批准,并登记造册,实行交旧领新,同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六条 凡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验下列证件:
  (一)《出省木材运输证》凭《区内木材运输证》和木材调拨通知单。
  (二)《区内木材运输证》凭木材调拨通知单和应交纳的有关费用票据。 ‘
  (三)《木材(木制品)准运证》凭调迁手续或复员转业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椽子木调拨单》凭退休证、建房地皮证和单位介绍信。
  第七条 运输证一经签发,运户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作废。有效期已满,但仍未使用的,可持原证到原发证单位经核实后换领新证。
  按运输证运至终点的木材,需再次转运的,凭原运输证件到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八条 凡运输木材出区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每立方米收取资源补偿费70元,按林业部林护字[1988]492号文件规定收取木材检疫费2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林政检查站不得征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 木材运输检查与监督


  第九条 运输木材必须持县(含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运输证件。无证或证件过期的,不得运输木材。
  第十条 在确保区内建设用材的前提下,对木材运输实行总量控制。运输木材时必须做到:
  (一)木材运输证件合法有效; i
  (二)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数量及运输起迄地点须与所持证件相符。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辖区内的木材及野生动物产品运输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委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各林政检查站,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木材及野生动物产品运输实施检查,对违反木材运输及野生动物产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备林政检查站是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木材运输检查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十三条 林政检查人员在执法时不得少于二人,且须着装持证上岗,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检查职责。
  第十四条 各林政检查站应尽职尽责,依法检查,秉公办事,文明服务。对运输证件合法有效,手续齐全,货证相符的,应及时查验放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在辖区内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林政检查站有权扣留木材:
  (一)没有县(含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件;
  (二)所运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数量与运输证件不符的;
  (三)所持运输证件涂改、伪造或失效的;
  (四)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件的;
  (五)当地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禁运的;
  (六)逃避检查的。
  第十六条 依法扣留木材时,应发给当事人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木材扣留证》。对扣留的木材要要善保管;不得擅自处理、调换或损坏。扣留期间的木材装卸、保管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由于检查人员过错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凡无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一律视为偷运。各林政检查站有权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运输木材的行为予以举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为举报者保密;如举报情况属实,应按有关规定对举报者和其他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除没收全部木材外,可并处以相当于没收木材价款的15%至20%的罚款。 |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运输木材的数量与证件不符的,没收超过部分的木材。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树种、材种、规格与证件不符的,以低于当地市价30%至50%的价格强制收购。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项规定,伪造、涂改、
  重复使用运输证件的,收缴其运输证件,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并对当事人处以相当于木材价款70%至30%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并对当事人处以所运木材价款50%的罚款。
  逃避林政检查站检查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当事人处以相当于没收木材价款30%的罚款。
  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政检查站,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应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所处罚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没收的木材,按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处以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含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作出。林政检查站应在委托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以暴力威胁、殴打林政检查人员或者使用其他方式阻挠检查、强行闯关拒绝检查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1999]7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 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工业立市”的战略,推动我市质量振
兴工程和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市工业产品的知名度和市
场占有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山十大名牌产品,是在国内外
市场上占有率高、知名度高、用户满意,生产规模、技术含
量、经济效益均在全市工业产品中名列前茅的优质产品。中
山十大名牌产品称号是中山工业产品的最高荣誉,代表我市
工业产品的最高质量水平和市场信誉。
第三条 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评选采取企业自愿申报、
市场评价、部门推荐、委员会认定的方法,每年评定一次,
每次认定10个产品,由市政府授予“××年度中山十大名牌
产品”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二章 确认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凡在我市设立的工业企业所生产的各类产品,
均属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确认范围。
第五条 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对象,是指同一品牌的单
一类型产品(含不同规格和型号的系列产品)。同时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
(一)产品必须拥有注册商标,商标所有权属于本市内
产品生产企业所有,并经过市级以上(含市级)技术鉴定后
投产;
(二)产品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产品实物质量水
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通过国家、部及省级检测机构全性
能测检合格;
(三)产品必须是盈利并且原则上年销售收入超5000万
元,年入库税收总额超300万元(或创汇超100万美元),产
销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四)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具
有较高的知名度,用户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五)产品生产技术先进,设备优良,检测手段完善,
关键工序一次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六)产品生产企业积极采用GB/T19000-ISO9000系列
标准,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工作在市内处
于先进行列。近二年内未发生过任何重大质量事故,国家和
省、市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100%。

第三章 申报和确认程序
第六条 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确认由工业管理部门会同
技监、工商、科委、质协等有关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负责,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认定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及专业人员组成测评小组负责
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活动的测评工作。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企业,以
自愿为原则,企业填写《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申请表》(一式三
份),连同附件于每年4月底前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报企业须提供以下附件:
(一)产品商标注册文件;
(二)技术鉴定文件;
(三)省级或以上检测机构测验报告书;
(四)上年度获省级及以上的各种市场和质量评价或荣
誉证书;
(五)上年度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报表;
(六)提供50个以上的用户名单报送市质协用户委员会
(原材料、配件厂提供50%的采购商名单)。
第八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进
行初审,拟出初审入选产品;专业测评小组和市质协用户委
员会分别对初审入选产品进行实物质量评价和用户评价,评
定每个产品的综合评价分数,作为最后认定的主要参考依据。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15—20个预选产品。
第九条 认定委员会对预选产品进行终审,最后认定10
个产品,由市政府授予“××年度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称号,
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管理和奖励
第十条 经评选为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企业,可以在3
年内使用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称号,3年期满后须重新申报认
定。
认定委员会每年对已取得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企业进行
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取消其名牌称号,收回证书及奖牌,
停止使用名牌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评选中山十大名牌产品为名,向
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创名牌,市政府对当年评上
十大名牌产品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主要根据各名牌产
品上年度入库的税收总额分档确定。
第十二条 凡获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可享受下
列优惠待遇:
(一)可优先纳入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计划,
并给予扶持;
(二)在能源、资金、税收优惠及申报自营进出口企业
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三)积极向社会推介名牌产品,宣传名牌企业;
(四)自动列入我市创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滚动规划,优
先推荐为国家和省级名优产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


(2003年2月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2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51号令发布)



为创造北部新区优良的投资发展环境,改善政务管理,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加快北部新区开发建设进程,经市政府研究,就北部新区实施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便民原则,市级相关部门向北部新区下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使北部新区享有市级管理权限;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市级部门赋予北部新区的管理权限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行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办理上述审批事项,应定期抄送北部新区管委会,并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二、国务院、市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证券资金及需要国家或市综合平衡、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对北部新区地域内凡属市级审批权限的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立项(或登记备案)、可行性研究、年度投资计划审批及颁发投资许可证等计划行政管理,分别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的相应部门办理。

三、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北部新区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含各项专业规划),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在经开园、高新园内分别行使其他详细规划的审查和报批、建设用地选址的集中申请办理和具体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的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及查处违法建设等管理职能。北部新区内的重大规划事项,按市规划委员会的规定,报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两个专业委员会讨论审查。

四、北部新区内由经开区、高新区立项的建设项目,包括工程报建、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招投标、建设配套费征收、打印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建设行政管理,分别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其中北部新区内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五、北部新区内的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编制、国有土地确权发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办理;北部新区内的建设用地现场踏勘、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不涉及规划调整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等事项全部由北部新区中的相应机构办理。

六、建设项目涉及高危险行业的矿山、危险物品、石油、电力、燃气等易燃易爆品的生产、储存和输送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工作,安全评价工作须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其他需进行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对劳动安全设施的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改为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七、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和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在设计阶段,须进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的,报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审查;在竣工验收阶段,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报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进行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在建设项目竣工或试运行期间,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检查意见书。

八、北部新区建设项目防雷行政管理工作,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按照《重庆市气象条例》、《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等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项目须进行防雷工程设计,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气象防雷技术机构进行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施工质量监审、工程竣工验收;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防雷工程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

九、北部新区内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核,市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范围界定,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于重大建设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提交市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评审,市地震行政管理部门批复抗震设防要求,参加工程竣工的综合验收。

十、北部新区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称“结建”)的行政管理工作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人防战术技术要求办理。“结建”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须向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结建”工作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对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全额用于北部新区人防工程建设。

十一、在北部新区内,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已分别在经开园、高新园完成区域性地质灾害评估的,经控规评价属易发区范围的,在实施具体建设项目时应进行地质灾害评估;不属易发区范围的,建设项目由业主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建设项目所在范围内尚未进行区域性地质灾害评估的,建设项目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

十二、北部新区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环保、消防、园林绿化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从促进北部新区快速发展的角度出发,改革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十三、北部新区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分别直接收取并全额留用(上缴中央的除外)。

十四、建设项目所涉及到的设计咨询、防雷技术、安全评价、职业卫生技术、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评估等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后,对北部新区的建设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应根据北部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限时完成设计、评价、评估等有关工作,并严格按照收费标准下限收取相关费用,鼓励给予减缓免优惠政策。

以上中介服务机构由建设单位依法自主选择确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建设单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的服务。

十五、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项目审批,应建立健全限时办理制度、办事回执制度、行政审批责任制度等,加强审批监督;应增强服务意识和政务公开意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建立“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审批,实现“办事不出园”的要求。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