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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21:47  浏览:80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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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1995年7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的《四川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5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决定予以废止,自2006年6月2日起停止施行。现予公布。

  

  1995年6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的《四川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已经2006年5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决定予以废止,自2006年6月2日起停止施行。现予公布。

省  长:张中伟

二○○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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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发〔2005〕35号),建立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副县处级事业单位,归口市城建委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房产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全市房产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产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三)配合市城建委对房产行业经营行为和各种违反房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全市房产市场管理;负责对二、三级市场房产转让、抵押、租赁、互换等经营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全市商品房预(销)售登记和合同的备案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房地产统计年报工作;负责发布房产市场信息;负责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测绘等市场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全市城乡房产产权、产籍、产业日常管理,负责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登记,管理全市房产档案,监督管理房产测绘活动。

(六)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参与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核;负责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标准的制订,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七)参与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验收。

(八)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直管公房的经租、修缮工作;负责全市私房政策、代管房政策等落实工作。

(十)承担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落实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各项房改政策;建立和完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三大住房供应体系;负责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和安置管理工作;负责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白蚁防治、灭杀等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城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房地产管理局内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系统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草拟综合性报告、文件和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局机关文秘、收发、档案、保密、信息、后勤事务等工作;负责信访投诉的接待;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局系统政务公开、行风建设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制订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计财科

负责编制局年度财务预算;负责编制财务年报和经济、财务的综合性统计工作;负责局资金综合调度;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核工作;负责住房资金的核算、管理工作;做好局本级资产管理工作。

(三)产权与交易管理科

承办各类房产产权转移的立契过户、各类房产权属的登记与发证、日常房产权属监理及相关工作;负责审理预售进场登记、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预售情况公示;负责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测绘等市场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对存量房地产和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房屋测绘的技术标准和规定;负责全市地号统一编制;负责对房地产测绘成果的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全市房屋租赁工作。

(四)综合开发管理科

负责商品房预售证审核工作;负责对全市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房地产业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企业信息收集、交流工作;参与制订房地产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负责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安置管理工作;参与商品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改建工作。

(五)房政管理科

负责对公房房屋的经营、维修、管理及租金的收缴工作;负责落实私房政策;负责直管房的安置、拆迁调配、变更转户、档案资料等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缴交管理;负责商品房、房改房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审批及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余额拨付审批;负责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监督;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审核;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等工作;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六)房产档案管理科

负责房产信息网络的建设、开发、维护;收集、分析和处理各类房产信息;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房产信息服务;负责对房产档案的管理和查阅利用工作。

(七)白蚁防治管理科

负责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和旧房白蚁灭治工作;负责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及灭治工作;负责白蚁防治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对白蚁生活习性防治药物的研究;负责对全市各白蚁防治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八)房改保障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研究提出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市属及部、省属在舟单位住房补贴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本级年度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审核、发放工作;负责办理原有公有住房出售审批工作;负责办理定海城区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审查和配租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房地产管理局机关自收自支事业编制6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

四、其他事项

撤销市物业管理所、市房地产交易所,其人员和编制成建制划转市房地产管理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29日

河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为了推动科教兴豫战略深入实施,加快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科技经济一体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机制,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特制订本规定。
一、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应结合河南的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围绕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工程、节能与环保等重点领域,发展新兴支柱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运行质量。
二、实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高新技术重点项目”)认定制度。参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河南实际,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定期颁布河南省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和产品目录,认定“高新技术重点项目”。凡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重
点项目”,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重点项目”认定办法另行制订。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应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实现科技拨款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进一步落实《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到2000年,省级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达到6%。从1999年
起,省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高新技术重点项目”。1999年至2000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2001年至2002年在此基础上视财力逐年增加。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另行制订。各市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增加科技投入,有条件的要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
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和科技经费应向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倾斜。河南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等省级投资公司要积极筹措资金,调整投资方向,每年拿出一定的额度,支持“高新技术重点项目”的实施。各金融机构对“高新技术重点项目”要择优扶持,加大投入力
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建立主办银行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的支持和投入。
四、积极探索、支持和引导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制和激励机制,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
五、企业要逐步成为科技投入和技术开发的主体,承担“高新技术重点项目”的企业、重点大中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必须达到有关文件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和承担“高新技术重点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为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
试仪器单台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当单独管理。
六、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重点项目”开辟直接融资渠道创造条件,优先推荐股票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有条件的鼓励开展资产经营,提高竞争能力,扩大市场占有率。
七、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重点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按法定税率征收所得税,财政全部返还;两年后部分返还所得税,使其所得税实际税赋为15%;对其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所征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80%返还企业。
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重点项目”减半收取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为实施“高新技术重点项目”需新建企业或组建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公司时,按规定免收国家行政机关事业性收费。
九、各级政府及政府直接管理的非竞争性企、事业单位的采购行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购本省高新技术产品。
十、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最高可占股份或出资比例的35%。高新技术企业对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可以折算为股份或出资比例。科技人员获得奖励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的收益,再用于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前扣除。
十一、鼓励海外和省外的科技人员带成熟的高新技术项目来我省实施成果转化和兴办企业。经认定,可优先享受省高新技术专项资金提供的资助。
十二、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重点项目”所需的调干调工、毕业生分配、人员入户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凡承担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重点项目”或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两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准予迁入户口。对有贡献的高新技术人才,
特别是从国外、省外引进的人才,要优先提供住房,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十三、对在发展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破格予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优先推荐申报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对贡献特别突出的,可授予河南省“科技模范”和“科技功臣”等荣誉,并给予重奖。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和企业要对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给予奖励。
十四、加强对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制保护,要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穿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的全过程。承担“高新技术重点项目”的单位要制订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和措施。由省专项资金资助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出让须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
室批准。
十五、积极支持有条件开展进出口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承担“高新技术重点项目”的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优先办理出口退税。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出口信贷,支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
十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重点项目”,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为开发高新技术需要进口的样机、样品(包括种子、种苗等)、试剂、设备、关键部件和高技术元器件,需要到国外境外加工制造的高新技术产品零部件等,海关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便利或
优惠。
十七、简化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重点项目”承担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出境审批手续。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承担“高新技术重点项目”的有关技术和业务人员因公出国、出境,外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可给予一年内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待遇并予以优先办理。
十八、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财政收入以1997年为基数,到2002年5年内,其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全部留给开发区;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地产出租转让的收益,除按规定上缴中央的外,属于省、市收入的,由各级财政全额返还给开发区,用于支持
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十九、科技、计划、经贸及有关产业部门在推动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中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做到工作相互配套,项目相互衔接,共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过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政策,以本规定为准。



199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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