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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促进汽车流通业“十二五”发展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32:30  浏览:92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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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促进汽车流通业“十二五”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促进汽车流通业“十二五”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建发[2011]489号


  汽车流通业是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对引导生产、扩大消费、带动就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推动汽车流通业“十二五”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促进汽车流通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期间,我国汽车流通体系建设得到较快发展,流通网络日益完善,新型流通模式不断涌现,流通现代化步伐加快,营销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总体规模快速增长,形成了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模式多样化、多渠道并存的汽车流通良好发展格局。2010年,我国汽车销量突破1800万辆,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汽车销售额达到1.86万亿元,占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商品销售总额的32.5%。但是,汽车流通领域总体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仍有差距,依然存在营销服务网络发展不平衡、二手车流通明显滞后、售后服务满意度不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水平低、流通主体竞争力不强、法规标准有待完善、市场秩序有待规范等问题,不利于汽车流通业的健康发展,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新要求。“十二五”期间,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加快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汽车流通业快速健康发展,是进一步扩大消费、改善民生、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汽车流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改善市场环境、提高用户满意度、扩大汽车消费、促进汽车市场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目的,以引导合理布局、优化企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为重要手段,加强汽车流通业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创新流通方式,提升技术、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经营主体竞争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汽车流通业在扩大消费、引导生产、改善民生、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作用。

  (二)发展目标。

  ——汽车流通规模进一步扩大。“十二五”期间汽车销量持续增长。2015年二手车交易量超过1000万辆,比“十一五”末翻一番,年均增长15%左右;老旧汽车报废量超过300万辆。

  ——汽车流通网络进一步完善。汽车营销服务网点布局更加合理,农村汽车销售服务网络日趋完善;二手车置换、经销、拍卖等多种经营模式协调发展;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网络实现县、区、市、旗全覆盖。

  ——汽车流通组织化程度提高。形成一批汽车、二手车、配件流通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骨干企业,培育
30家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的区域性汽车流通企业,3-5家超1000亿元的大型汽车流通企业。汽车零
售百强企业营业额占行业总量的比重超过30%。

  ——汽车流通现代化水平提升。现代信息技术得到广泛应用,连锁化水平不断提高,服务功能不断拓展和增强,第三方物流、共同配送稳步发展,报废汽车拆解技术、环保和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升,老旧汽车更新换代步伐加快。

  ——汽车流通环境明显改善。汽车流通领域法规、标准体系逐步健全,行业管理方式更趋合理,管理水平显著提升,诚信体系逐步完善,市场秩序更加规范,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汽车营销和服务体系。

  推动汽车营销网络合理布局。加强汽车流通网络建设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衔接,引导汽车流通企业整合资源,优化汽车品牌经销店集群、综合贸易服务园区、有形市场等网点结构和布局。支持在居住密集区发展汽车展示店、销售店、快修店等经营业态,便利居民消费;鼓励在中小城市有序发展汽车综合贸易服务园区或综合交易市场,健全资源、业态、消费集聚功能,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增强一站式服务能力。搭建汽车流通网络服务平台,及时提供汽车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倡导流通渠道扁平化、经营模式多样化,推动建立节约型汽车流通网络。
加强农村汽车流通网络建设。进一步探索适合农村地区发展的汽车经营模式,支持农村地区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引导大型汽车流通企业通过发展连锁经营、分支机构等方式向农村地区延伸销售和服务网点,在农村和偏远地区推广汽车流动售后服务站,着力增强农村地区汽车售后服务能力,推动城乡汽车流通网络协调发展。

  进一步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支持有条件的汽车流通企业通过跨地区兼并重组、发展连锁经营、创新管理制度,实现标准化、品牌化、集约化经营。引导企业建立便捷高效的汽车营销和服务体系,创建自主服务品牌,健全营销网络,加强汽车售后服务能力建设,努力提高用户满意度。支持汽车售后服务连锁化发展,推动社会化汽车售后服务网络建设。

  构建和谐稳定的零供关系。坚持实施汽车品牌授权销售,引导汽车供应商规范与品牌经销商的交易行为,合理确定授权经营期限,明确授权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消费者、经销商、供应商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收取建店保证金、强制搭售和规定库存数量等不公平交易行为,维护经销商的合法利益。支持汽车供应商与品牌经销商建立沟通机制,促进供应商和经销商共同发展。

  (二)积极培育二手车市场。

  大力发展品牌二手车经营。支持汽车供应商利用现有营销渠道和质量认证、服务保障等品牌优势,拓展品牌二手车业务,完善二手车流通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发展连锁经营,建设经营场地、车辆检测和整备设施完善,服务流程统一规范的区域性品牌二手车卖场,打造一批品牌二手车专营精品店,加快构建以品牌二手车经营为引领,诚信、有序、高效的二手车流通网络。
引导交易市场优化升级。加强规划指导,推动二手车交易市场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向品牌化方向发展。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着力完善交易服务设施,规范交易流程和管理制度,增加交易透明度,简化交易手续,降低交易成本,发挥其车辆集散、信息引导、价格发布、金融服务、消费集聚的优势和作用。规范二手车经销、经纪、鉴定评估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大力倡导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打击欺诈行为。

  创新二手车流通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二手车拍卖平台,发展网上即时拍等多种形式拍卖业务,拓展企业间二手车流通渠道,逐步构建全国性的二手车拍卖流通网络,推动二手车社会资源整合和规模经营。积极探索二手车网上交易平台的应用。引导企业推行二手车认证制度和质保承诺,倡导有条件的企业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为车主提供二手车延期质保服务,推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实施先行赔付制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促进二手车放心消费。

  (三)促进和规范汽车配件流通。

  发展汽车配件规模化经营。鼓励汽车配件流通行业采取特许、连锁经营等方式向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方向发展,支持配件流通企业进行整合,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汽车配件流通企业和连锁品牌,引导现有汽车配件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实现行业结构升级。支持配件生产、流通企业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社会化物流配送体系拓展业务领域,降低配件流通成本。

  引导配件多渠道和规范流通。积极拓展流通渠道,促进原厂汽车配件多渠道流通,推动建立高品质配件社会化流通网络,保证消费者多种选择。规范配件市场经营秩序,引导汽车配件经销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在经营场所明示配件来源、品质、价格等信息。推动汽车供应商保证停止生产和停止销售车型配件的及时供应。

  (四)大力促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严格执行汽车强制报废制度,完善汽车报废规定,加强汽车报废管理,杜绝“假转籍”、“假过户”、“假异地报废”行为或不按规定交售报废汽车等违法行为,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流通企业的监管,防止报废汽车流向社会。进一步完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适时调整补贴范围,提前政策发布时间,充分发挥政策引导效应,加快老旧汽车、黄标车淘汰进程,逐步形成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良性循环。

  (五)加快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发展。

  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网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回收拆解企业,提高市场准入条件,健全进入和退出机制,防止企业无序发展。引导改造搬迁和依法新设立的回收拆解企业依托城市再生资源产业园区或基地从事报废汽车拆解活动,以利于实现基础设施共享、环保集中处理、资源规模利用。鼓励回收拆解企业完善回收网络,向县、乡镇延伸回收服务网点,拓展上门收车等服务功能,为车主交售车辆提供便利。

  推动回收拆解行业结构优化。鼓励现有回收拆解企业加强联合、优化重组,支持具有雄厚资金、技术和人才实力的大型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并购等方式与回收拆解企业合作,引导回收拆解企业与汽车生产、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积极探索整合资源、实现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集中支持和培育起点高、具有规模和示范效应的回收拆解骨干企业,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区域性破碎示范中心,加快形成专业化分工明确,以骨干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为基础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发展格局。

  提升回收拆解行业技术水平。建立和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达标验收制度和标准,进一步推动升级达标活动。引导回收拆解行业推行ISO9000、ISO14000认证,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社会资源,开发汽车拆解、破碎新工艺、新技术,大力推广机械化和精细化拆解,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着力提高环保和资源利用水平,逐步实现回收拆解设施现代化、作业流程标准化、废弃物处理无害化。

  (六)提高汽车流通现代化水平。

  推进流通现代化进程。提高汽车流通业连锁化发展水平,加强汽车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建设汽车及配件物流集聚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展汽车物流共同配送网络。探索发展电子商务新模式,推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汽车流通和服务领域的应用。鼓励发展汽车租赁,引导租赁企业实现跨区域经营。积极延伸汽车流通产业服务链,支持企业发展金融、保险、装饰、置换等业务,为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

  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依托行业组织和有条件的企业推动建立全国性和重点地区的汽车流通、二手车交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善升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车辆回收拆解实时监控,探索建立全国性或区域性的汽车配件、报废汽车回用件等信息服务和交易平台,形成涵盖汽车流通业全链条的信息采集、加工、发布和共享体系。

  (七)营造良好汽车流通环境。
  
  大力整顿汽车流通秩序,清理汽车流通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的政策及规定,取消各地对二手车经销方面不合理的限制。推动二手车交易服务手续费、报废汽车收购价格的合理定价。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汽车和假冒伪劣配件、隐瞒二手车车况及以次充好、倒卖报废汽车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汽车流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系统,积极开展诚信经营宣传和教育活动。

  (八)鼓励汽车流通业“引进来”和“走出去”。

  推动汽车流通行业引进新技术和新业态,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和农村地区汽车流通网络建设,优化外商投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鼓励有条件的汽车经销商配合汽车生产企业“走出去”,采取多种方式在国外建立合资、合作、独资销售及服务网络,保证出口产品的配件供应,增强售后维修服务能力。引导企业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发挥品牌优势和效应,提高国际竞争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汽车流通行业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汽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贯彻实施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创新和完善汽车流通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建立部门间沟通合作机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着力营造良好的汽车市场环境、政策法规和管理环境,认真做好汽车流通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二)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加快汽车流通领域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标准化水平。着力推动出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加快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与安全、环保和资源再利用相衔接的管理制度。抓紧出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修订《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积极研究制订汽车品牌经销商经营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配件交易市场经营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规划编制规范、汽车流通业态分类分级等相关标准。

  (三)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支持汽车流通流域加强汽车售后服务能力建设,发展品牌二手车经营,培育和建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骨干企业和破碎示范中心,建立和完善汽车流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研究完善二手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增值税征收政策,探索建立二手车临时产权登记制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汽车流通企业的支持力度。

  (四)建立统计评价体系。

  建立汽车流通行业统计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对汽车流通统计机构、人员队伍和统计信息系统建设的支持力度,健全和畅通统计渠道,加强对行业发展规模、经营效益、行业结构、现代化程度和贡献度等方面的调查统计,及时准确反映行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为制订和完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积极组织商务系统开展汽车流通管理学习与培训,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提升管理人员水平。加强汽车流通行业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专家人才库,为制订行业政策法规标准及开展培训等提供智力支撑。鼓励企业吸收、培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建立和完善职业经理人、从业人员考评制度,提高行业队伍整体素质。

  (六)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充分发挥汽车流通行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行业组织积极参与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划的制订、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推动行业自律。支持行业组织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人才培训等服务,加强汽车营销、二手车鉴定评估、汽车拆解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管理,积极开展行业信息统计分析和国际交流合作,及时掌握国际汽车流通发展新动向、新趋势,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和企业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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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对各地报税务总局备案的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票样分析,结合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的情况,目前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印制和使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在印制发票时擅自改变字体、字号;字间距不符合标准;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数字与汉字未对齐或数字上下未对齐;发票开具时随意涂改;纳税人保管不善,发票发生皱折等,影响了数据采集和认证的准确性,给纳税人的正常抵扣带来困难。为了配合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全国推广应用,同时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推行的准备工作,现就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印制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新版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有关文件规定及税务总局下发的票样进行印制,切实保证印制质量,保障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顺利实施。
  二、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的印刷误差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见附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刷误差要求及示意图”)。
  三、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联次内容及顺序应按照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印制,抵扣联和报税联必须采用52克干式复写纸。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发票开具和保管行为,指导纳税人做好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工作。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各项打印内容不能打印出格,票面不能手工涂改;如发生开具错误,应按废票处理。受票方对已开具的发票应妥善保管,不得折叠、挤压。机动车购货单位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内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五、纳税人在开票过程中,如出现使用的电脑中国家标准字库无法打印汉字的现象,可以手工填写,但需在手工填写的汉字上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指发票联、注册登记联),代开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各地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组织检查本地区内已印制完毕的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凡不符合规定的货运发票,一律收回;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发票,在推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前使用完毕或收回。

  附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刷误差要求及示意图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浅谈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构建

刘文辉 冯兴吾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国信访工作,体现执政为民,依法行政,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通过了新的《信访条例》,该条例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体例完整,内容丰富,按照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信访为民,严格信访责任,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构建领导责任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㈠实行党政一把手对本地区、本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
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委会,专题研究信访工作,及时部署,定期检查,精心指导。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同志要积极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处理重大信访问题,搞好组织协调,加强具体指导,主动解决难题,确保目标实现。
㈡领导批阅重要来信制度
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要经常批阅群众来信,地、市党政领导批办来信数应占本地区、本部门直接受理来信总是的20%以上,县级党政领导批办来信数应占本县、本部门直接受理来信总是的30%以上。凡阅批信件,都应有具体的批办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
㈢领导接待重要来访制度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协调处理信访事项。要做好接访工作,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提前做好准备,即将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弄清;涉及法律、政策找准;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如果涉及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问题,亦应约请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参加接待日,以便共同商讨解决问题。宣城市委、市政府领导坚持领导接访制度,开门接访,与上访群众直接对话,对上访群众做到不推、不拖、不压、不训,热情接待,坦诚相见,认真解决问题。同时,坚持约访制度,带案不访,由领导约误集体访代表和信访老户,直接听取反映,了解情况,促进集体访,老上访问题的解决。
对信访量较大,群众上访频率较高地区,地、市级党政领导接待来访群众每月不少于半天;县级党政领导接待来访群众每月不少于1天;乡、镇党政领导接待来访群众每月不少于2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谁接待,谁负责处理到底。对本地区、本部门出现较大规模去京集体上访的,由市、县和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或主要负责同志劝返处理,并负责做好善后工作,不得重复上访。
㈣信访工作汇报制度
信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群众性的政治工作,因此,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强烈的事业和责任感,不断从大量来信、来访中寻找带有规律性、倾向性的问题加以总结,以便向党委、政府汇报信访工作。
㈤实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
各级、各部门对信访工作要进行目标管理,力争做到无越级集体上访,无去京重复上访,无信访老户;对中央、省两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定期督查,保证落实,按期结案率达到80%,年终结案率达到100%。如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决定》规定:“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上年来省去京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综合指数列前5名的市和前面10名的县(市),作为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每逢双月,请有关市、县主要负责同志来省会商信访问题,研究措施,限期改变面貌。”
二、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机制,规范信访行为
㈠拓宽信访渠道,着力保护信访人
1、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2、便利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资料。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供信息事项、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提供了便利。由于信息化带来了信访形式的变化,构筑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将成为畅通信访渠道的重要举措之一。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又有利上级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3、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依据法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㈡信访人依法实施信访行为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不能越俎代疱。如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新形势下涉法信访的特点,构建联合信访工作机制。他们通过构建联合基层法院的属地办理机制,定责任单位、定责任领导、定责任人、定办结要求和定办结时限,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各司其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对于依法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危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如有的地方信访部门通过构建信访联合地方党委、人大协调机制,加强与各级党委、政府的密切联系,取得党政领导、人大代表的支持,加强了信访信息的交流,拓展了信访案件的解决渠道,并提高了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㈣尊重司法机关裁判,维护司法权威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确立司法权威是社会稳定的法治内容,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裁判,树立司法最终裁判权威的氛围,要改变有的地方存在的涉诉信访案件完全按行政模式的方法处理的现状,要将其纳入正常的审判监督程序之中。同时,要让权力机关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舆论的监督等与法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工作,制定接待、信访处理的系列规章制度,以制度促进信访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行政复议机关要强化行政复议指导,通过行政复议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行政复议指南、行政复议监督卡等“三书一卡”指导行政复议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人民法院要落实寻诉员制度,避免诉讼当事人在办公区四处寻找,方便诉讼当事人在法院办事。
三、构建责任追究机制,促进信访案件的落实
㈠信访人的责任
1、信访人的“六不得”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在下列行为:⑴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⑵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⑶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⑷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⑸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 财;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2、违反走访形式及其他行为的责任
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规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理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责任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㈡信访机构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㈢行政机关的责任
1、受理信访行政机关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⑴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⑵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⑶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2、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⑴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⑵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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