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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3:57:19  浏览:85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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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财预[2008]39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保障公民对财政预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结合财政预算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财政预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政府财政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

  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清晰易懂;统筹规划,分步骤、分层次、分内容积极稳妥地推进。

  二、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财政预算信息是财政政务信息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算编制程序等预算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预算管理信息。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加大财政预算信息的主动公开力度。在此基础上,重点公开政府预算、部门预算、预算执行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等内容。

  (一)政府预算。要逐步细化、规范和完善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审批的政府预算体系。2009年,中央政府预算的重点支出要按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的“款”级科目列示。地方财政也要争取在2009年将报送人大审批的政府预算主要收支按“款”级科目细化,条件不成熟的地方,可先对政府预算的重点支出按“款”级科目细化。在目前向人大报送审批一般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的基础上,逐步拓展到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等。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预算收支和预算报告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部门预算。2009年,中央财政要继续扩大向人大报送部门预算的范围,除个别涉密程度较高的部门外,最终实现将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全部报送人大审批。地方财政也要扩大向人大报送部门预算的范围和数量。省级和地市级财政2009年报送人大审查的部门预算要基本涵盖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并逐步扩大到一级预算单位。县级财政也要积极推进向人大报送部门预算的工作。

  各部门作为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的要求,认真研究本部门预算公开的方式、范围、内容和形式,加强涉密信息的管理,积极稳妥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三)预算执行。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政府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财政部门要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发布月度(季度)财政收支情况,公布内容包括月度数字、累计数字及简要分析和说明。年度终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人大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并向政府门户网站、年鉴、杂志等有关方面提供年度决算的相关数据、文字和图表资料。

  (四)财政转移支付。要不断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2009年,中央财政在公开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同时,要重点研究完善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标准体系和支出成本差异体系,科学量化各地支出需求。并在进一步规范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内容、口径、技术方法的基础上,适时向社会公开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数据来源、测算办法和分配结果;研究出台《财政转移支付暂行条例》,建立健全转移支付规范化、透明化的法制框架。地方财政要提高转移支付预算编报的完整性,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454号)和《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补充通知》(财预[2006]457号)的要求,全面反映本级预算情况。要进一步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探索建立向人大报送分地区、分项目的转移支付预算安排的新机制。

  要进一步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预算安排、分配以及执行效果的透明度。2009年,中央财政要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三农”、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重大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下一步,要适时主动向社会公开除涉密项目外的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要逐渐建立和完善对重点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考评制度。地方财政特别是县乡财政要选择一些与人民群众有直接利益关系、社会公众能感受得到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救灾扶贫资金等作为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开,向直接受益对象、受益群体公开。重点公开资金补助(或救助)标准、分配依据、分配结果以及考核反馈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工作,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依托“金财工程”,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等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做到经常性工作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时公开,逐步建立起完善的财政预算信息披露制度。

  三、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要充分认识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不断推动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积极沟通,做好协调。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涉及到方方面面,要主动加强与人大、审计及预算部门的沟通,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争取各方面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三)强化监督,确保落实。要及时掌握工作落实情况,收集反馈意见,加强监督检查,完善相关措施,确保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预期成效。



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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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扩大离婚登记申请范围,推行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

作者:彭 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该条件应属办理离婚登记的实质条件。

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思想观念的解放以及婚姻质量的越来越重视,当今社会离婚率是一路攀升,这同时也对行政程序的离婚登记提出了更新的要求。笔者认为,应取消要求离婚协议书载明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从而扩大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的范围,推行依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 。

离婚是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它可以通过行政程序的离婚登记或司法程序的离婚诉讼解决。其中离婚登记属于行政确认的范畴,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 认可、 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为了明确社会关系中的某些争议、解决纠纷,使相应法律关系恢复到稳定和有序的状态,在建立司法机关,为争议、纠纷各方提供司法裁判机制以外,另一重要措施就是建立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制度,为相对人提供较普通司法廉价的、程序简便的解决纠纷机制。作为准司法性质的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相对于司法的重要优势是其高效率,故其在现代法律机制中是不可替代的。

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虽然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体制一般将该几项法律关系揉和在一起,但该几项法律关系仍具有独立存在性,相互间没有制约关系,所以说离婚登记要求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协商一致没有理论依据。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及其解释也不乏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纠纷单独诉讼的规定,这就为离婚后但未协商好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纠纷提供诉讼解决的法律依据,且因其没有离婚之诉的干扰,更有利于法院的公正审理。此外,对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当事人选择行政程序亦或司法程序,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应予以充分地尊重。况且,婚姻登记机关毕竟属于行政机关,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缺乏专业的知识,不利于登记机关对处理的审查,也容易日后产生各种纠纷。

扩大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范围,推行依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男女双方只要自愿离婚,即可选择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这既充分尊重了婚姻双方的意志,又充分发挥了离婚登记的高效率,大大提高了离婚的效率,稳定了社会关系,减少了相互间矛盾纠纷的产生。之后,就无法协商的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及债务等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婚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办理了离婚问题,相应地就减少依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大大缓解了人民法院的压力。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定

(2001年7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我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社会政治稳定和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与法律规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推进依法治省,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法律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依法保障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对保障国家法律在我省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各级国家机关,要不断提高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紧紧围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认真解决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切实把我省的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依法有效地开展法律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着重解决司法不公、诉讼违法等突出问题。
  要加强刑事立案监督,解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立而不查,以罚代刑及超越管辖权立案等问题;要加强侦查监督,解决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要加强刑事审判监督,解决枉法裁判和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要加强刑罚执行监督,解决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不及时依法交付执行等问题。
  要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要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和人民群众关注的案件,以及因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而导致的错案作为监督的重点,以抗诉为开展法律监督的主要手段,切实履行职责。要注意纠正依法应当抗诉而不抗诉等监督不力的问题。
  要把诉讼法律监督与查办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以及不依法移交刑事案件等犯罪案件结合起来,确保法律监督依法有效进行,促进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三、依法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的法律监督,并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如果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复核;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发出的立案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对检察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要认真落实,并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需要调阅或查处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等案件需要查证的案卷,审判机关应予以配合。对于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有关机关要认真研究,依法采纳,并向检察机关反馈情况。
  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可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依靠人民群众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群众路线,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认真办理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和申诉,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的诉讼违法、执法不公等问题,检察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予以纠正。各级人大代表要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向司法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认为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有错误、需要监督纠正的,可以按程序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交由检察机关办理。
  五、努力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各级检察机关要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克服畏难情绪,对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等干扰,要坚决予以抵制。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方法,注重监督效果。要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认真执行监督责任制,确保各项监督工作依法进行。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如山的检察官队伍,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六、加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执法检查、代表评议等形式,加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要督促其依法纠正;对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检察机关要增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将法律监督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案件,应当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人大及其常委会。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的工作,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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