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双重身份管理问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30:38  浏览:9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双重身份管理问题

海关总署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双重身份管理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7号


,海关总署印发了2005年第18号公告(以下简称第18号公告),对报关单位的双重身份问题作了规定。考虑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称区内企业)的特殊性,为了进一步规范其管理,方便其经营,现就区内企业管理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今后区内同一企业只拥有一个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十位数)。目前区内企业已经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两个编码的,只能从中选择一个作为自己唯一的编码,另一个由海关注销。

  二、选择保留“报关企业”编码的,海关保留其“报关企业”登记证书,其可以在区内和区外继续开展代理报关业务,但不得开展自理报关业务;如需跨直属关区开展异地代理报关业务,应当办理跨关区报关注册登记许可手续。

  三、选择保留“进出口收发货人”编码的,由海关重新核发新的十位数编码,其中第1-6位号码保持不变,第7位统一编号为英文大写字母“K”,颁发新的“报关企业”登记证书,并按照“报关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对经海关审核完成上述变更后的区内企业,海关视为拥有代理报关和“自理”报关双重功能的报关单位,并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在区内可以同时开展代理和“自理”报关业务;在区外可以开展代理报关业务,但不得开展“自理”报关业务。区外代理报关业务范围和方式同本公告第二条“报关企业”。

  四、今后区内无论是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还是已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注册或者变更成为具有代理报关和“自理”报关双重功能报关单位的,海关按照“报关企业”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登记手续。对此类具有双重功能的报关单位,海关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核发海关编码和报关证书,并进行相应管理。申请变更注册的企业原海关编码和登记证书由海关注销。

  五、本公告所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和国际边境经济合作中心配套区等。

  本公告所称的区内企业,是指海关注册登记编码第5位为“4”、“5”、“6”、“7”的企业。

  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业务的物流企业,可以比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六、第18号公告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七、本公告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
  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 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第五条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第六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XXX公司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字样。
  发行申请文件的扉页上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 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发行人应报两份相应的电子文件(应为标准.doc或.rtf文件)。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募集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
  第九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募集文件
  1-1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1-2募集说明书摘要
  1-3发行公告(发审会后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
  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2-1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2-2发行人董事会决议
  2-3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章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文件
  3-1保荐人出具的公司债券发行保荐书
  3-2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 其他文件
  4-1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截至此次申请时,近期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提供的模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4-2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
  4-3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
  4-4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4-5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6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4-7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担保财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为抵押或质押担保)
  4-8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如有)
  4-9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4-10承销协议(发行前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
  4-11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河南沁北火电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河南沁北火电项目)
(1997年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行”)于1997年1月23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要求世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将帮助河南省电力公司实施本项目,并且,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电力公司获得根据本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
  (C)借款人打算以其与商业银行签定的银团贷款协定(“银团贷款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从外部资金来源(集体地称为“融资贷款人”)获取的总额55,000,000等值美元的银团贷款用以资助本项目的一部分;
  鉴于世行已经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世行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与电力公司《项目协定》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世行于1995年5月30日起实施的《单一货币贷款与担保协定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在《通则》中均有其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环境管理计划”意为日期为1995年4月并经借款人批准的构成环境评价报告的环境管理计划。
  (b)“节能投资”意为河南电力公司以借款人名义在转贷协定下提供的贷款额为节能子项目向节能单位所作或将要作出的投资。
  (c)“节能单位”意为河南电力公司将要作节能投资的单位:
  (d)“节能子项目”意为在本项目C部分下将由节能单位利用节能投资执行的特定节能项目。
  (e)“电力公司”,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下根据华中电力管理局1993年第270号批件批准的其公司章程组织和经营的一家国有企业,即河南省电力公司。
  (f)“征地移民计划Ⅰ”系指日期为1995年12月,由借款人批准为执行本项目A部分和B部分下对非自愿性迁移的所有移民或其对土地的权利及其它资产被强制性征用所作的赔偿、安置或恢复,并且“征地移民计划Ⅱ”系指由电力公司根据项目协定附件2的B.2(b)(ii)部分制定的详细移民安置行动计划。
  (g)“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世行与电力公司之间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本词义也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在内;“改革行动计划”,系指电力公司于1995年5月制定并批准的电力公司改革计划。
  (h)“改革行动计划”系指由电力公司制定并经借款人的电力部于1995年4月17日批准的电力公司改革计划。
  (i)“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中所提及的帐户。
  (j)“转贷协议”,系指借款人与电力公司之间根据本协定3.01节(b)所分别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以随时修改,并且“转贷金额”意为转贷协议下提供的贷款。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世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中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总额为四亿四千万美元(USD440,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本项贷款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世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所需的、并且应从本贷款资金中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以世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的防止抵债、没收或扣押的措施,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帐户。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进行。
  2.03节 提款截止日应为2003年6月30日,或由世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世行应及时将该更晚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世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内伦敦同业拆放基础利率LIBOR加伦敦同业拆放利率总利差的利率按时向世行交付利息。
  (b)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开始于但不包括本协定签字之日到第一个利息支付日的期间,在第一个利息期后的每一个利息期开始于并包括上一个利息支付日,终止于但不包括下一个利息支付日。
  (ii)“利息支付日”系指本协定2.06节中列出的日期。
  (iii)“伦敦同业拆放利率基础利率”系指,对每一利息期,开始于该利息期(对于初始利息期,为利息支付日的利率或该利息期第一日之后一日的利率)第一日的由银行合理确定的表示为年率的伦敦同业六个月美元存款利率。
  (iv)“伦敦同业拆放利率总利差”系指,对于每一利息期:(A)百分之一的一半(0.5%);(B)对该利息期在六月期伦敦同业拆放利率,或由银行合理确定的表示为年率的反映银行已贷出而未偿还贷款中单一货币贷款筹资成本的其它参考利率基础上减(或加)加权平均利差,
  (c)银行须在确定各利息期伦敦同业拆放利率基础利率和伦敦同业拆放利率总利差后立即通知借款人。
  (d)如果出现市场情况的变化而影响确定2.05节中所指的利率,银行将从其自身及借款人的总体利益考虑确定按非本节原则适用于该贷款的利率基础,银行可以修改利率基础以确定适用于贷款的利率并在不少于六个月之前通知借款人。
  2.06节 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5月15日和11月15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出承诺,为此,借款人应不受制于或不局限于贷款协定中规定其应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促使电力公司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其各自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并应进行或促使进行一切必要的或适当的活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使电力公司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应根据其与电力公司签定的转贷协议,按照世行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将贷款资金转贷给电力公司。转贷的条款和条件应包括:
  (i)每笔转贷资金的转贷款期限不应超过20年,包括不超过5年的宽限期;
  (ii)对已提取尚未偿还的转贷款本金,(a)应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贷款征收利息,适用的利率根据本协定第2.05节确定;(b)应对尚未提取的转贷款本金,按0.75%年率征收承诺费;
  (iii)电力公司须承担与转贷金额有关的外汇风险。
  (c)借款人应根据转贷协议行使其权力,以保护借款人和世行的利益并实现贷款的目标,除非世行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或其任何条款。
  3.02节 (a)除本协议3.01(a)节中的规定之外,借款人须保证:
  (i)本项目下计划所有土地征用已根据借款人现行的全国性法规经有关省、地区或县土地管理局审议;并且
  (ii)依据世行满意的原则和程序,本项目下所有非自愿性安置,或其土地和其他财产权被强制征用的移民得到足够的赔偿。
  (b)为此借款人须保证电力公司:
  (i)通知世行非自愿性移民的情况或源自本项目A和B部分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征用情况;
  (ii)在作此移民或征地之前,为得到世行批准向世行提交移民计划,或根据情况,与此移民或征地有关的赔偿计划;并且
  (iii)根据情况实施经世行批准的移民或赔偿计划。
  3.03节 除非世行另行同意,凡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及咨询服务,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1的规定办理。
  3.04节 世行与借款人在此同意,电力公司应根据《项目协定》第2.03节履行《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及土地征用)。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所作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这些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保证保留证明这些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他文件),直到世行收到最后一次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那一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并且
  (iii)使世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须:
  (i)由世行可以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每一财政年度的在本节(a)(i)段提及的各类记录和帐目,包括专用帐户的各类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世行提供一份由前述审计师们按照世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并且该审计报告中应包含一份由上述审计师们出具的关于该财政年度内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这些费用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能作为有关提款的依据的独立的审计意见。
  (iii)当世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世行提供关于上述记录、帐目以及对它们所作的审计这类文件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世行的补充规定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1)款,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电力公司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任何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特殊情况,致使电力公司不可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义务。
  (c)电力公司章程已经修改、中止、取消、废除或放弃,以至对电力公司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d)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权力机构判决采取解散或撤消电力公司或中止其业务经营活动的任何行动。
  (e)融资贷款协议在1996年12月31日前未能生效;但如果借款人使世行确信,借款人能够以与其在本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相一致的条款和条件,从其他来源获得足够的项目建设资金,则本段的规定将不适用。
  (f)(i)在本段第(ii)分段的条件下:
  (A)借款人或电力公司提取任何供其用于项目世行贷款或融资贷款的权力已根据其条款被全部或部分中止、取消或终止,或
  (B)该贷款任一部分在规定的到期日之前变为到期应付;
  (ii)如果借款人使世行确信下述情况,则本段第(i)分段的规定将不适用:
  (A)这种提款权力的中止、取消、终止或到期不是因为借款人未能履行该协定中所规定的义务;
  (B)借款人能够以与其在本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相一致的条款和条件,从其他来源获得足够的项目建设资金。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发生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任何情况,并且在世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九十天内继续存在。
  (b)发生本协定5.01节(c),(d)或(e)段规定的情况;和
  (c)在5.01节(f)(ii)段的条件下,发生该节(f)(i)(B)段的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事项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转贷协议已经执行。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补充事项,该补充事项将包括在准备向世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电力公司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电力公司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b)借款人与电力公司之间的转贷协议已分别得到借款人和电力公司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各自的协议条款相应地对其各自有关的协议双方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90)天为《通则》12.04节所要求的时间。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之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之规定,特列明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世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电传:
    INTBAFRAD        248423(RCA)
    Washington,D.C.  82987(FTCC)
                     64145(WUI)或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授权代表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东亚及
                    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李道豫              尼·霍普
     (签字)             (签字)

 附件1:        贷款资金的提取

  1.下表规定了将由本贷款资金提供资助的分项类别以及分配给每一类别的贷款金额和每一类别中用贷款资金支付分项费用支出的百分比:

               分配的贷款额      贷款资金支付占
类  别          (以等值美元表示)     费用支出的%
(1)货物
(a)本项目A部分    379,000,000   国外支出的100%,
                           国内支出(出厂价)
                           的100%和在当地采
                           购的其他货物国内
                           支出的75%
(b)本项目B部分     24,000,000   国外支出的100%,
                           国内支出(出厂价)
                           的100%和在当地采
                           购的其他货物国内
                           支出的75%
(2)咨询服务与培训    12,000,000   100%
(3)未分配额       25,000,000
   总  计      440,000,000

  2.在本附件中使用的:
  (a)“国外支出”一词,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从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领土获得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支出;
  (b)“国内支出”一词,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支付的或在借款人的领土获得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支出。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不得提款支付下列费用:
  (a)但本协议签定之前发生的总额不超过2,000,000美元等值的费用;可以根据付款帐户类别(1)(a)和(2)对1995年6月15日之后且在本协议签字日之前发生的费用作支付。
  (b)类别1(b)下的支付,除非(i)出现非自愿性移民或土地或由于本项目的其他财产征用时电力公司已向世行提交令世行满意的征地移民安置计划2或(ii)世行已经书面向电力公司确认不需要征地移民安置计划2。
  4.世行可以要求,从贷款帐户中根据费用报表支付(a)不超过5,0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合同,本项目执行期间的前三个货物采购合同须根据项目协议附件1中的D.2部分制规定经世行事前审议;(b)支付不超过100,000等值美元的公司咨询合同;(c)以及不超过50,000等值美元的个人咨询合同;以及(d)支付按照世行通知借款人的上述条款和条件的培训费用。

 附件2:          项目说明

  本项目旨在:(a)以最低成本和环境良好方式降低电力短缺,加速河南省电力系统的综合发展;(b)支持适当实施河南省电力行业和电力企业改革,加速电力公司向具有法制和财务自主权且面向商业的转变;(c)协助转让新型电力技术并使用现代电力运行技术和维修方法;(d)支持提高河南省电力使用的效率;和(e)实现河南省电价合理化。
  本项目由以下各部分组成,但为达到上述目标,借款人与世行可通过协商,随时加以修改:
  A部分:河南省乌龙冈建设两台6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在线运行监测系统以提高电厂性能,降低煤耗并逐步引进更新的维修技术。
  B部分:在乌龙冈架设两条165公里长的500千伏输电线路以连接在乌龙冈的发电厂和现有的电力传输网。
  C部分:通过(1)在电力公司内建立工作部门发现并有利于节能投资;和(2)为特定的节能措施提供资金执行并推动节能。
  D部分:执行一项加强电力公司机构、管理和运行的计划,该计划包括:(1)采取一切步骤将电力公司建为借款人法律之下的有限责任公司;(2)通过转移适当的行政权力消除其管制职能;(3)通过下属机构、利润中心和成本中心并引进适当的财务会计管理系统将其经营商业化;(4)改革电力公司的电价结构;(5)实施一项支持适当的电力行业重组,包括引进发电环节竞争和鼓励参与者之间商业合同的计划。
  本项目预计于2002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

 附件3:        分期偿还时间表

到期偿还日              偿还本金(以美元表示)*
2001年11月15日            8,475,000
2002年5月11日             8,775,000
2002年11月15日            9,085,000
2003年5月15日             9,405,000
2003年11月15日            9,740,000
2004年5月15日            10,080,000
2004年11月15日           10,440,000
2005年5月15日            10,805,000
2005年11月15日           11,190,000
2006年5月15日            11,585,000
2006年11月15日           11,995,000
2007年5月15日            12,420,000
2007年11月15日           12,855,000
2008年5月15日            13,310,000
2008年11月15日           13,785,000
2009年5月15日            14,270,000
2009年11月15日           14,775,000
2010年5月15日            15,295,000
2010年11月15日           15,835,000
2011年5月15日            16,395,000
2011年11月15日           16,975,000
2012年5月15日            17,575,000
2012年11月15日           18,200,000
2013年5月15日            18,840,000
2013年11月15日           19,510,000
2014年5月15日            20,195,000
2014年11月15日           20,910,000
2015年5月15日            21,650,000
2015年11月15日           22,415,000
2016年5月15日            23,215,000

 附件4:         专用帐户4

  1.在本附件中使用的:
  (a)“合格类别”一词系指本协定附件1第1段表格内所规定的类别1和2;
  (b)“合格支出”一词系指为支付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并按照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由分配的贷款资金随时对合格类别所作的支出。
  (c)“核定分配额”一词系指按照本附件第3段(a)条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并存入专用帐户的相当于15,000,000美元的款项。但除非世行另外同意,核定分配额将仅限于8,000,000等值美元,直到从贷款帐户的提款总额加上世行根据通则5.02节所作的未付特别承诺总额等于或超过130,000,000等值美元。
  2.由专用帐户所进行的支付,应仅限于符合本附件规定的合格支出。
  3.在世行收到它认为满意的专用帐户已正式开设的证据后,应按下述办法提取核定分配额及在以后提款补充该专用帐户:
  (a)对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借款人应为一次或数次不超过核定分配额总数的存入向世行提出一次或数次申请,世行应根据该一次或数次申请,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借款人所申请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将其存入专用帐户。
  (b)(i)对于专用帐户的补充,借款人应按照世行所规定的间隔时间,向世行提出往专用帐户中存款的申请。
  (ii)对于根据补充专用帐户的申请所作的一笔或数笔支付,借款人应在每一次提出这类申请前或当时,按照本附件第4段的规定,向世行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和其他的证明材料。世行应以借款人每一次的这类申请为基础,按照借款人所申请的且由上述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表明已从专用帐户中支付的合格支出数额,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并存入专用帐户。
  在上述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证明所有补充存款申请是正当的时候,所有这类的补充存款都应由世行按照相应的合格类别及相应的等值金额,从贷款帐户中提款。
  4.对于由借款人从专用帐户中所作的每一笔支付,借款人应在世行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世行提供表明此项支付完全属于合格支出的这类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规定,世行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均不应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a)如果在任何时候世行确定借款人可以根据《通则》第五条和本协定2.02节(a)段的规定直接从贷款帐户中继续提取所有款项;
  (b)如果借款人在本协议4.01(b)(ii)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向世行提供所要求的涉及专用帐户记录和帐户审计的审计报告;
  (c)如果在任何时间,世行通知借款人它准备根据通则6.02节全部或部分暂停借款人从贷款专用帐户中提款的权利;或
  (d)如果分配给合格类别的未提取的贷款总额,减去世行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就本项目所作的任何未支付的特别承诺的金额,等于核定分配额的两倍。
  此后,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分配给合格类别的贷款资金的剩余未提取款额,应按照世行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该种款项的继续提取,只能在世行已经满意地认为,截止到此通知之日时,专用帐户中的存款余额将被用来支付一切合格支出以后才能进行。
  6.(a)如果世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帐户所作的支付:
  (i)根据本附件第2段的规定,在用途上或数额上是不合格的;或(ii)提供给世行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时,借款人应在接到世行通知时,及时地:(A)按照世行的要求提供这类补充证明材料;或(B)往专用帐户中存款(或者,如果世行提出退回的要求,则向世行退还),其金额相当于该笔支付的金额或该笔支付中不合格或不能核实的部分金额。除非世行另行同意,在借款人未提供这类证明材料或未进行上述存款或退款之前,世行不应继续往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果世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专用帐户中任何未支付款项将不需再为以后的合格支出支付时,借款人应在接到世行的通知后,及时向世行退回该笔未支付款项。
  (c)借款人可以在通知世行后,向世行退回存入专用帐户的全部或任一部分资金。
  (d)根据本附件第6段(a)、(b)、(c)退回给世行的金额,将贷记入贷款帐户中,以供今后按照本协定和《通则》的有关规定提取或注销。

          关于核准我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签订的河南沁北火电项目贷款协定的请示

国务院:
  经国务院批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河南(沁北)火电项目”已于1996年1月完成与世界银行的协定谈判,并于1997年1月23日由我驻美大使代表我国政府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正式签署了《贷款协定》。根据《贷款协定》第六条6.01节的规定,该协定须经国务院核准后才能正式生效。现将《贷款协定》中译本呈上,请予核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