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31:35  浏览:88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阿署发〔2009〕19号


各旗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已经2009年3月22日行政公署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公署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民主法治政府为目标,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推动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
  (一)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财政预算、产业政策、生态治理、科技进步和教育改革发展等重大战略问题;
  (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
  (四)推进依法行政和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重大
  事项;
  (五)行政公署负责管理的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六)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七)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行政公署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集思广益,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主要程序是: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应深入基层、企业和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科学论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组织领导、专家进行
  综合论证,必要时还应成立专门的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决策咨询,拟订几种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加以比较鉴别。
  (三)征求意见。决策提出部门拟订初步方案后,应征求行政公署组成人员、行政公署副秘书长的意见,并按事项涉及范围征求行政公署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下级政府事权的重大事项,应征求下级政府的意见;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应征求有关的基层组织和基层群众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必要时,应征求盟委、各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征求意见具体范围和形式由决策提出部门报行政公署办公厅,由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盟长确定,必要时报常务副盟长或盟长确定。征求意见的形式包括座谈会、论证会、评审会、协调会、民主协商会,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展示,以及通过媒体、阿拉善盟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征求意见后,承办单位应收集整理,吸收合理意见,及时调整决策方案。
  (四)听证。建立和健全重大决策听证会制度。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出台前,应由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会后认真研究分析,采纳正确意见;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及时向有关人士通报情况或作出解释。
  (五)试点。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作出正式决定。
  (六)法律审查。建立和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审查制度。涉及法律的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必须先由行政公署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确保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确认程序:
  (一)决策提出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决策的详细方案和说明,报行政公署办公厅;
  (二)行政公署办公厅对决策提出部门的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再按行政公署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盟长的程序进行审核后,报常务副盟长或盟长确定。
  重大行政决策也可由行政公署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盟长提出,报常务副盟长或盟长确定。
  第六条 行政公署对上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以行政公署常务会议或行政公署全体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行政公署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行政首长决定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行政公署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该项工作的行政公署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行政公署全体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程序依照本规定中行政公署常务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执行。
  行政公署常务会议、行政公署全体会议的组织按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和有关会议制度执行。
  第七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尤其是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
  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向社会公开通报的工作。按照行政公署的要求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阿拉善盟政府门户网站、《阿拉善政报》、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通报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监督
  (一)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报告制度。凡涉及全局、对全盟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事前或事后向盟委请示报告。依照法律规定应提请盟人大工委审议的,应经其审议通过后再颁布执行。
  (二)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中,主动接受盟委的领导和盟人大工委的依法监督、盟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跟踪反馈。由行政公署分管副秘书长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行政公署督查室,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四)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行政决策和应纳入决策程序而未纳入的重大行政决策,造成决策失误的,追究相关部门和决策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和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和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09)41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和《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清远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共享、开发利用,避免重复建设,根据《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是指与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系统的建设。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全市电子政务标准规范,协调指导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组织协调市级重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各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协调、建设规划和实施监督。其它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 电子政务规划与投资
第六条 市科技信息局根据省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直各行政机关根据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市科技信息局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排电子政务投资时,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按《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章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遵循国家、省和市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注重应用实效。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公文交换系统和行政审批系统等跨部门网络应用系统,并逐步将各相关系统数据纳入电子监察范围,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应用系统的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 市信息化装备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为各级行政机关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跨部门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建立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之上。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符合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充分利用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电子政务安全规范,由市科技信息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加强政府统一门户网站建设,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连接和利用政府统一门户网站,加强公众网站的内容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在公众网站上公布管理事项,实行网上审批,并接受网上监督与投诉。

第四章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整合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在其执行政府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政务信息,应当以电子化形式向社会公开,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对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也要尽可能在政府内部实现信息共享。政府公开和共享的信息,原则上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 根据政务公开和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要求,行政机关凡是与行政许可和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资源,必须进行整合。市科技信息局依据此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市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和信息交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和信息交换协议,行政机关拟定本部门信息公开和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内容、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化装备办公室负责统筹建设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整合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共享,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的信息,行政机关必须向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提供交换接口。
第二十四条 跨部门的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库,原则上应由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存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市科技信息局审核同意,方可由业务部门负责存储。其他信息资源库由业务部门负责存储。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因业务需要,依照信息交换协议,可通过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共享相关信息资源。

第五章 电子政务效果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规范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应用实效,市科技信息局根据电子政务建设情况,组织电子政务效果评估。
第二十七条 事前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立项前进行的效果评估。行政机关在申请电子政务项目立项时,应同时将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提交市科技信息局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事后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建设完成后进行的效果评估。行政机关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将建设情况报送市科技信息局。根据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情况,市科技信息局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组织事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参考依据和财政资金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应用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运行、应用过程中进行的效果评估。根据电子政务发展与建设情况,市科技信息局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政务项目组织应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安排财政资金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电子政务效果评估标准与实施方案由市科技信息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的情况,作为对该部门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根据《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电子政务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监督、验收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项目是指与市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申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和自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
清远市直行政机关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各市、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四条 清远市科技信息局、清远市信息化装备办公室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规划、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申报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的目标明确,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要有具体的应用需求,用途、功能清晰;
(三)符合清远市数据共享规范与接口标准;
(四)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
(五)经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申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需填写《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和《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方案建议书》(附件2),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提交市科技信息局,申请立项为本年度电子政务项目。
第七条 自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需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及质量监理方案提交市科技信息局备案。

第三章 项目论证
第八条 市科技信息局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提交年度电子政务项目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评审。
第九条 市科技信息局于每年5月份组织年度电子政务项目专家论证会,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将作为本年度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对于特殊项目需求,应项目建设部门申请,市科技信息局可临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条 专家审查电子政务项目时,应当对项目规划布局、网络基础平台、安全保障体系、信息资源利用、技术标准、效益评估等内容组织审查。
第十一条 对于市重点电子政务项目,由市科技信息局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项目技术论证。

第四章 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对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电子政务项目,由市科技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信息化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按重要性、效益性以及先急后缓的原则安排资金。对于已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电子政务项目而未能列入年度资金预算的项目原则上在下一年度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批准建设项目的经费划到政府采购专户,市科技信息局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协同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政府和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政府(部门)网站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我市政府网络中心资源,不断提升信息发布的深度和广度,丰富互动交流方式,切实提高在线办事能力和水平。其实施和运维费用由市科技信息局和市财政局在每年预算中优先考虑。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监理制度。
第十七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的设备采购、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法公开采购,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采购后,建设单位需在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书复印件(需盖章确认)提交市科技信息局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填写《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件3)提交市科技信息局备案。
第二十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要同时提交《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专家验收报告》)、《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4)和《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监理报告》提交市科技信息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政务项目的应用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以及财政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为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市信息化装备办公室组织建设和管理政务数据交换中心,项目建设部门应积极配合,按照电子政务发展的要求和市信息资源利用规划,提供有关政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对于市电子政务重点项目,除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外,项目建设单位还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采购、建设、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等整个项目建设阶段和应用过程的资金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建设单位须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提高项目的建设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自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是指以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建设且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三部门关于做好一九八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三部门关于做好一九八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总政治部、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八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置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各大单位要作出总结,分别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总政治部。

附: 关于做好一九八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
一九八八年全国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七万五千余名,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军队和地方各级组织积极努力,克服困难,较顺利地完成了安置任务。
一九八九年全军(含武警)有三万九千余名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随调随迁家属二万余名。这是军队实行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官军衔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后的第一批转业干部。为了适应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保持部队稳定,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
政治局面,促进军队建设和地方经济建设,经同有关部门协商,这批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原则上仍执行现行的政策规定,现对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这批转业干部的安置原则,根据中央关于控制大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仍由转业干部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安置。对少数服役时间较长、职务较高、为部队建设作出特殊贡献,以及确有实际困难需要跨省安置的,各地应予以适当照顾。
在分配去向上主要充实和加强各行各业的基层。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分配。在治理整顿中需要加强的政法、经济监督调节部门以及其它需要增加干部的地区和单位,应首先接收转业干部。对自愿到边远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具体办
法仍按(1986)政干字第3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转业干部的工作安排,应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具体条件,参照他们在军队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师、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偏低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专业技术干部应尽量对口安排。在转业干部分配工作中,坚持计划分配为主,进一步完善和发
展计划分配与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办法,尽量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当,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三、一九八九年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原则上仍按国发〔1985〕135号文件关于享受地方相应职务干部工资待遇的规定执行。鉴于军队实行军衔制度后,工资结构作了相应调整,取消了行政级别,因此,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工资,按本人原在军队工资(不含军
龄津贴和各种补贴)的80%减去十五元(国家机关奖金)的数额,就近(数额介于两个工资等级之间的,满半个级差的、套入一上级,不足半个级差的套入下一级)套入地方相对应职务的工资等级。凡低于相对应职务最低等级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均进入最低工资等级;高于相对
应职务最高工资等级的,套入最高工资等级,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按本人原在军队工资(不含军龄津贴和各种补贴)的80%加上军龄津贴之和减去二十元(奖金十五元,副食品价格补贴五元)的数额,就近(数额介于两个工资等级之间的,套改办法同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工资套改办法)套入所在企业的工资等
级,并与其他职工一样领取副食品价格补贴。凡工资等级低于所在企业同职务干部的,由所在企业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工资水平确定。转业到没有工龄津贴企业的干部,在原军龄津贴计入工资后不再增加,也不发工龄津贴。转业到有工龄津贴企业的干部,可按所在企业
规定的标准领取工龄津贴,但原计入工资中的军龄津贴部分,不得与工龄津贴重复计算。转业干部的工资列入企业成本。转业干部的奖金及其它生活福利待遇,按照所在单位同岗位人员的标准执行。
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批准转业而未离开部队,列入今年转业分配计划的干部,由于未参加一九八八年军队工资结构调整,其工资待遇仍按国发〔1985〕135号文件规定的套改办法执行。
对安排低于相应职务的转业干部,在今后地方调整工资时,应与地方调任下级职务仍享受原职务工资待遇的干部同样对待。
转业干部原在军队的工资,是指六类地区军队标准工资,转业干部分配到不同类别工资区的,其工资待遇按所到工资区的标准计发。
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执行公安干警、野外地质、野外测绘等工资标准岗位的,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职务工资等级与转业到国家机关其他部门同等条件人员的职务等级相同。
四、为使转业干部尽快适应地方工作需要,要积极采取措施,搞好专业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增强他们的竞争能力。在转业干部报到后,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干什么学什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划,按专业编班组织培训。要把专
业培训与岗位培训结合起来,并试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制度。要继续抓好培训工作的基础建设,加强培训中心的管理使用,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培训时间一般为半年左右。培训经费由国家财政和军队分别按每名转业干部四百元和一百五十元的标准拨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
五、解决转业干部的住房以地方为主,国家财政补助为辅。今年国家按每名转业干部一千五百元的标准拨发建房补助费。各地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解决好转业干部的住房。接收转业干部的部门、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优先照顾转业干部。
六、安置这批转业干部(含随调家属中的干部)所需干部指标,列入一九八九年各地增干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国家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安排使用。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劳动指标、编制、行政事业费和家属安置、子女入学等问题,均按国发〔1986〕98号文件
的规定执行。行政事业费从明年一月起,由财政部按转业干部分配计划数的60%拨发。
七、中直、中央国家机关选调转业干部,根据中央关于控制数量,保证质量和实行计划单列的要求,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办发〔1987〕50号文件的规定,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实施,抓好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在各地的直属单位,应尊重当地政
府的意见,积极承担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1989年7月3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