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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55:13  浏览:9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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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19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无锡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工程建设中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害和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减少因地质灾害发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地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对工程建设诱发或者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评价,提出防治措施,编制评估报告的技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分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三个级别。

  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按无锡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拟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无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必须在工程建设项目申请用地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改变原评估确定的用途和规模时,应当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重建、扩建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新建、扩建矿山项目(包括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主要矿种的矿山),在申请采矿登记前,必须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六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而没有评估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手续;应当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而没有评估的,不得批准其规划;市场化运作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内的,出让单位必须根据土地的用途和拟建设规模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经评估的土地不得出让。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按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确定评估级别;评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评估级别,不得任意扩大或者缩小评估范围。

  第三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程序

  第八条 建设单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先向建设用地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领取并填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供立项批复、建设项目选址图等有关资料。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所辖区范围内评估项目的登记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市区评估项目的登记申请。

  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申请登记表》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级别告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审查认定的评估级别,应当委托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评估单位对评估级别需要作出调整时,按有关规定必须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同意。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外省评估单位在本市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并到省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具体流程是:地质灾害评估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收集相关地质资料以及到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含简单勘查)——针对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确定评价范围——进行地质灾害调查,确定灾害类型和评价要素——进行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进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编写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条 评估单位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评估单位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四章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及评估报告的要求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一级评估由获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由获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由获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人员必须经过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一级评估报告的主要编写人员必须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专业高级职称,二、三级评估报告的主要编写人员必须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评估报告扉页中的责任人均应标明职称并签名。

  第十三条 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评估报告的审查专家从省、市专家库中产生。一级评估报告一般聘请5-7名专家,二级评估报告3-5名专家,三级评估报告2-3名专家。

  第十四条 评估单位提交专家审查的评估报告,必须附单位的初步审查意见。评估报告应盖单位公章和由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专用章。

  第五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单位应在二十天内到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一级评估报告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二级评估报告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三级评估报告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备案材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电子文档一份)、成果备案登记表(一式六份,电子文档一份)、评估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和签字表(各两份,电子文档一份)。备案登记表填写内容要完整、字迹工整、专家组长栏须由专家本人签名。

  首次提交评估报告必须提交评估单位资质证明、报告编写人员资格复印件。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将备案材料退回评估单位。

  第十七条 评估成果备查。二级评估报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抄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查。三级评估报告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备案登记信息数据库(mdb格式),以便于备案登记信息的检查、使用、统计、汇总。

  备案情况,作为评估单位资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评估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不得作为建设规划用地预审的依据材料:

  (1)评估级别确定错误;

  (2)评估报告对评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土地适宜性评价错误;

  (3)评估报告图件不全或图件存在重大错误;

  (4)评估单位资质、评估人员资格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 评估单位应对评估结果独立承担相关责任。评估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等级升降,由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评估成果的备案合格率提出原则性意见,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为评估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升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承担评估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有关技术要求,科学客观地进行评估,确保评估质量。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年合格率低于95%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估单位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级别、评估结论出现严重错误或评估项目发生重大事故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分级标准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申请登记表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和项目备案登记表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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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车棚车库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车棚车库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2007〕145号)


《宁波市车棚车库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车棚车库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车棚车库的使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城市交通畅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各县(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车棚车库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车棚车库,是指按规划要求为住宅配套建设、用于停放非机动车或机动车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房屋管理、规划、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别负责车棚车库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车棚车库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车棚车库的设计用途使用车棚车库,不得改变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车棚车库出租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出租人向车棚车库所在地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申请车棚车库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车棚车库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证明;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共有的车棚车库出租,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八条 对符合车棚车库租赁登记条件的,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登记,并发给车棚车库租赁登记证。
  第九条 车棚车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车棚车库权属有争议的;
  (二)无车棚车库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的;
(三)已通知列入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准备拆迁的;
(四)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车棚车库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
  (七)有其他依法禁止出租情形的。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区域内车棚车库使用情况的巡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擅自改变车棚车库使用性质,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在车棚车库住人或利用车棚车库开店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区域,对前款规定的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车棚车库出租未向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可对业主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车棚车库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涉及公安、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的,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违法使用车棚车库的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查处的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事项,应当告之投诉举报人向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婚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婚姻问题的批复

1953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法院:
你院所属任邱县人民法院于1953年4月11日以民字第1号报告请示关于转业军人刘奎龙与王大体婚姻问题。查来文是油印的,前后款是用墨笔填写的;料想你院也同样收到一份。特将本院批复连同来文抄件送给你院。
本院认为,王大体未经合法与刘奎龙离婚,私自改嫁,是错误的。但转业军人刘奎龙参军后,离家十年没有给家来信,王大体因查询不到刘奎龙下落,乃于1948年与赵各庄毕会生结婚,现已六、七年,并已生两个小孩,坚决不愿与刘奎龙恢复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任邱县人民法院动员刘奎龙同意离婚是对的。他现在虽然不同意与王大体离婚,希你院转告任邱县人民法院应本着爱护转业军人的政策,彻底体现司行字第820号联合通知关于《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纪要》第三问题处理意见(一)的精神,具体地帮助他解决困难问题,耐心地说服刘奎龙同意离婚。希即转告。

附:任邱县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刘奎龙与王大体婚姻纠纷一案的请示 民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刘奎龙,男36岁,任邱县第三区大王果庄人,转业军人。
王大体,女,36岁,任邱县第二区前赵各庄村人,农民。
一、发生问题的原因:
王大体从19岁与刘奎龙结婚,感情一般。刘奎龙从1939年参加解放军,当战士。转战山西、陕西,1952年10月从湖南长沙转业回家时任管理排长。
王大体从1948年旧历2月11日没有经县、区正式手续另行改嫁,与赵各庄毕会生结婚。其改嫁原因据刘奎龙的弟弟刘奎元谈称:自参军后,相隔10年的时间与家无通信联系。(1949年2月才给家来信)。1947年6月、1948年秋前相继在前线报上登载找寻也无下落。1947年有大王果庄刘振岗同志在延安教导队工作,委托刘振岗同志给查阅刘奎龙同志的下落,刘振岗同志来信也没找到。同时有剧社的一个女同志曾经动员过王大体说:“男人参军十啦年没音信你不改嫁干么”。因此向刘奎龙同志的父亲大哭,刘之父给她劝解,让她等一个时期再说。又到县府民政科讨论,也劝说等一个时期再说。
1948年有西古贤村退伍军人崔花荣原先和刘奎龙同志在一个部队,又向崔同志打听刘奎龙同志的下落。崔同志说:“1941年至1943年在一起了,以后就没见过他(指刘),打听了几次没准信,不敢确定有没有了。”
刘奎龙同志的家庭有7口人,父母、弟弟、弟妹及弟弟家两个小孩,耕地15亩。(调查18亩)有房5间,回家后又分给他砖房3间,养驴一头,生活尚能维持。王大体在未改嫁前与公婆关系很不好,有时闹病不给治,并说她装病,改嫁前四、五年,即经常住娘家。刘奎龙自己承认:“……西古贤的一个复员军人说我死了又因她有病,可能我家长对她招待上不够……”基于以上原因,王大体未向政府申请而另行改嫁,已经生有两个小女孩,大的6岁、小的5个月。
关于这个问题,在1949年4月间,因刘奎龙来信后刘奎元曾向政府控告王大体私自改嫁,因为王大体那时因怀孕6个月,进行动员,王大体坚决不回刘奎龙家,而刘奎元给刘奎龙去信,说明王大体已经改嫁,刘奎龙给家中来信也未提及此事,当时未作完满解决。1952年10月刘奎龙转业回家,才又提起控诉,坚决要求与王大体恢复夫妇关系。
二、对本案的处理经过
结合转业委员会、民政科、妇联会以及大王果庄、边各庄、前赵各庄三村的干部,首先动员女方与毕会生脱离关系,仍与刘奎龙恢复夫妇关系,与转业军人作夫妇,是无尚的光荣。而王大体坚决不回去,又对刘奎龙作动员说明转业军人回家生产,结婚而是为了安家立业,双方已经十几年不在一起,她已改嫁七、八年,生有两个小孩,已失去夫妇感情。再者你的家庭及群众都一致认为你已经牺牲,在这种情况她才改嫁,不能认为她改嫁完全是非法的。经过这样大的场合共计5次,双方各走极端,此外,转业委员会李芳型同志与刘奎龙个别谈过两次,民政科朱科长个别谈过一次,仍不听从。但是关系到转业军人的婚姻问题,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司行字第820号联合通知第三问题第(二)款,对女方处理于事实有些不妥,而将婚姻判离,刘奎龙又是多年的老革命军人,又恐造成坏的影响,我们感到对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得不出一个正确的结论,特此呈请从速赐示为盼。
195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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