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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31:22  浏览:88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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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济政办发〔2006〕43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济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以及项目后评价和对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专项核查、跟踪问效管理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的行为。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并对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或乡镇财政性资金与市财政性资金配套项目,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市财政性资金与国家、省财政性资金配套项目的评审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评审任务。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部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
(二)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基本建设、能源、交通、农田水利、综合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工程、技术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国土资源勘查及需要评审的财政贴息、补贴等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
(四)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安排的投资项目;
(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投资项目;
(六)政府性融资安排的投资项目;
(七)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配套的投资项目;
(八)其他需要评审的投资项目。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工程量清单、标底等招投标文件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四)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五)财政性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和项目预算编制情况;
(六)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效益情况,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配套资金是否到位;
(七)项目后评价;
(八)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评审任务,制订评审计划;
(二)按照评审项目技术要求,制定评审方案;
(三)向项目单位提出评审项目所需资料清单,并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基本情况;
(四)审查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设计、监理、施工及定购等合同;
(五)核实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对项目内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项目造价,审查项目单位执行财务规定情况和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核实;
(七)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结论;
(八)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单位对评审结论提出的书面意见,出具评审报告。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要求:(一)组织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对招标工程标底负有保密义务;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部分有资质的评审合作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评审,但项目评审负责人必须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人员担任;
(四)项目评审实行复核制,由复核人员负责项目评审复核工作;
(五)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概述、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评审项目资料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所需评审业务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作为安排项目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确定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结算、拨付资金、批复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项目批准文件、初步设计、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有关资料、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用款计划、计划施工进度表等资料;
(二)项目开工后,每月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工程进度表、资金使用情况表、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及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四)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专项支出项目前期分析论证、专项核查所需资料;
(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项目后评价所需资料;
(六)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七)及时通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参加有关工程会议、监理会议,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确认、拆迁签证等工作;
(八)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取证等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方便条件,不得无故拒绝,不得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九)在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送交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逾期未送交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订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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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


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

青教字〔2002〕44号


  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旨在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促进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培养学生的群体意识、集体主义观念和勤俭朴素作风,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增强组织纪律性和自我约束能力,树立我市中小学生良好的形象,同时,规范全市中小学学生装生产市场,降低成本,减轻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
  第二条 统一着装范围 全市全日制中小学(含私立学校)在校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青岛市教育局成立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全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
  2.负责教育外部有关部门的协调以及教育内部、学校与厂家之间的管理、协调工作;
  3.指导、检查学校统一着装工作的日常管理及与德育工作结合情况;
  4.监督学校统一着装工作的落实及所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条 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下设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学生装专业委员会由技术监督部门、服装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社会监督员、学校校长代表和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专业委员会成员由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聘任,聘期为一年。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学生装面、辅料和服装质量、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检验、检查;
  2.负责学生装面辅料和加工厂家的招、投标;
  3.负责拟定统一着装工作所需要的标书和各种合同文本;
  4.负责全程监督所签订的全部合同的履行情况;
  5.负责对学生装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向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办公室反馈。
  第五条 各学校应建立统一着装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担任组长,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使统一着装工作有领导,有制度,有检查。

  第三章 学生着装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生着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以及参加重大节日庆祝活动、升旗仪式、大型集会、集体活动时,应按要求统一穿着学生装;
  2.学生装穿着应严谨、规范,不得敞胸露怀,衣着不整;
  3.学生装应配套穿着,不得与其他衣服混穿;
  4.学生装应勤洗、勤换,保持干净整洁。
  第七条 市教育局将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列入对学校的视导、督导和评估等工作的内容,加强学生装穿着和日常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学校应建立必要的检查制度,加强学生统一着装的日常管理,并与落实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礼仪常规和遵守社会公德相结合,确保工作的落实。

  第四章 学生装款式

  第九条 学生装制服实行“六个统一”,即:统一款式;统一面、辅料;统一商标与标志;统一规格、型号;统一缝制加工工艺标准;统一价格。
  第十条 学生装制服款式的确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举办学生装制服款式展示会(每三年一次),向社会公开征集学生装款式;
  2.组织学生、学生家长、学校代表和专家投票评选;
  3.根据投票结果并参考专家的意见,向社会公布学生装制服入围款式;
  4.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各年级的学生装制服款式。
  第十一条 学生运动装的统一着装应在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学校不得强制学生统一运动装。
  第十二条 运动装款式的确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与学生装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运动装展示定货会(每年一次),由学生装专业委员会招标确定的生产厂家提供样衣参展;
  2.组织实行运动装统一着装学校参加的展示会,通过投票,确定入围运动装的款式;
  3.学校从入围款式中选定学校采用的运动装款式。
  第十三条 学生装制服和运动装制作的年级为:小学一年级新生、四年级学生;初中一年级新生;高中一年级新生。
  第十四条 对学生装制服、运动装以外的其他统一服装的制作,应坚持从严掌握的原则。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允许学校增加其他服装。确因参加各种活动必须统一的学生服装,应提前上报,并通过学生装专业委员会招标确定面、辅料供应厂家和生产加工厂家。

  第五章 厂家招标

  第十五条 面、辅料厂家的招标按以下原则和程序进行:
  1.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制定学生装面、辅料供应厂家投标条件和管理办法及学生装所使用面、辅料的工艺质量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2.企业依据投标条件、管理办法及面、辅料工艺和质量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3.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对申请的企业资格及其提供样品进行考察、检测、审定;
  4.公布符合条件的学生装面、辅料供应厂家;
  5.在符合条件的面、辅料厂家中进行招标,确定当年的面、辅料供应厂家和价格;
  6.向社会公布面辅料供应厂家和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生产加工厂家的招标按以下原则和程序进行:
  1.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和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制定《青岛市中小学学生装生产定点企业条件》(包括运动装,下同),定期向社会公布;
  2.企业依据《青岛市中小学学生装定点企业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3.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资格审定和实地考察;
  4.公布符合条件的学生装生产厂家;
  5.在符合条件的生产厂家中进行招标,确定当年的学生装生产厂家和学生装价格;
  6.向社会公示学生装生产厂家和学生装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未中标的企业,不得参加当年的学生装生产。

  第六章 合同的签定

  第十八条 学生装专业委员会提供统一的合同文本,分层次签订合同。
  1.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与中标的面、辅料厂家和生产加工厂家签订合同,对其供货和生产进行监督和制约;
  2.各学校与学生装生产加工厂家签订合同,规定学生装的数量、生产时间、质量要求、售后服务办法及学校交付学生装款项的时间等;
  3.学生装生产加工厂家与面、辅料供应厂家签订合同,规定面、辅料供货时间、质量标准、付款办法等。
  第十九条 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向中标厂家收取监管资金,专项用于以下方面:
  (1)厂家违约赔偿;
  (2)学生装设计、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可列入成本的费用;
  (3)售后服务费用;
  (4)根据减免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学生减免费用。
  监管资金剩余部分,在学生装单个周期运作完毕后,退回厂家。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挪用监管资金。

  第七章 学生装的发放

  第二十条 为保证学生装生产及时,发放有序,学校应做好以下工作:
  1.每年新生入校后,协助厂家及时统计学生人数及服装型号;
  2.协助厂家做好学生装通号服装的试穿工作;
  3.组织特体学生的量体工作;
  4.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收缴学生装款;
  5.按合同规定将学生意见及时反馈生产厂家,保证售后服务按时完成。
  第二十一条 生产厂家应按照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印制并发放学生装规格表;
  2.按合同要求生产加工学生装通号服装,并在新生报到期间,进行通号服装的试穿、发放;
  3.每年新生入学报到20日内,进行学生特体服装的量体、制作和学生秋装通号的发放;
  4.按合同规定做好学生装的售后服务,使学生、学生家长、社会满意。

  第八章 减免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家庭子女学生统一着装费用实行减半的优惠政策;对以下4种特殊家庭子女统一着装费用实行全部减免政策。
  1.烈士子女;
  2.父母双亡,且抚养家庭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家庭的;
  3.父母一方患绝症,且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家庭子女的;
  4.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且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家庭子女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学生,由学校核实并于每年新生入学报到5日内,报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确认后减免。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个人申请;
  2.特困家庭子女有关证件;
  3.学校盖章的特困家庭子女名册;
  4.全部减免的学生提交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家庭子女证件的同时(烈士子女除外),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运作。
  1.实行学生装面辅料供应厂家和生产厂家的招标工作程序、招标厂家标准公开制度,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2.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增加学生统一着装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投诉与监督中心”。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并协调解决学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学生装的投诉;
  2.监督生产厂家在服装发放中的服务质量;
  3.协调做好以下工作:
  (1)外地来青人员子女需购置服装的;
  (2)学生身体发生变化需重新购置服装的;
  (3)因服装丢失等其他原因需购置服装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学生统一着装社会监督机制。聘请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为学生统一着装工作社会监督员;特邀物价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对学生统一着装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的,由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组织核查,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给予年度评估、考核降等次的处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统一着装的;
  2.借统一着装自立项目、增加收费的;
  3.没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的;
  4.超出合同规定向生产厂家索取、收取费用的;
  5.统一制作服装后,不要求学生穿着的。
  第二十八条 面、辅料供应厂家和生产加工厂家有以下行为的,由学生装专业委员会组织核查,视情节轻重,依合同责成赔偿损失或扣罚监管资金、取消面、辅料供应厂家或生产定点厂家资格等。
  1.不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面、辅料,且出现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生产工期延误的;
  2.因自身原因不按时保质保量生产、发放学生装,造成一定影响的;
  3.不及时解决学生装存在的问题,学生、学校和家长反映较大的;
  4.企业中标后将服装转移到其他加工点制作的;
  5.没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的;
  6.不履行合同其他规定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区应成立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区的实施意见,保证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健康、稳步地发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3年8月29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活动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负责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承担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三、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

四、删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删去第四项中的“煤矿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

五、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删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项。

七、删去《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九条修改为:“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组织对海上石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原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删去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九、《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国家鼓励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第二项修改为:“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删去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删去第三项、第五项。

删去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一项。

十、删去《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培训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

十一、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修改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第十五条修改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第三项修改为:“教师的配备情况”。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删去第四项。

以上11件规章的条文顺序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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